徵求意見稿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電子數據取證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為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電子數據取證工作,提升執法人員電子數據取證能力,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查封扣押、檢查分析、證據存儲,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基本原則1)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遵守法定程式,遵循有關技術標準,全面、客觀、及時收集、提取涉案電子數據,確保電子數據的真實、完整。
電子數據作為證據使用時,應當符合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要求。
第四條 (基本原則2)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執法人員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保密。
第五條 (適用情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收或依法調取的其他國家機關收集、提取的與案件相關的電子數據,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行政執法案件的證據使用。
第二章 電子數據取證一般規定
第六條 (定義及種類)本規定所稱的電子數據是指與案件相關,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電子檔案:
(一)文檔、圖片、音視頻等電子檔案及其屬性信息;
(二)網頁、部落格、論壇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三)社交軟體、電子郵件、通訊群組等網路套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四)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數字簽名等用戶身份信息;
(五)交易記錄、瀏覽記錄、操作記錄等用戶行為信息;
(六)原始碼、工具軟體、運行腳本等行為工具信息;
(七)系統日誌、應用程式日誌、安全日誌等系統運行信息。
第七條 (收集、固定工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利用網際網路信息系統或者設備收集、固定電子數據。用來收集、固定電子數據的網際網路信息系統或者設備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並在筆錄中註明使用的系統、設備、軟體的名稱和版本號。
第八條 (收集、提取人員要求)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輔助執法人員收集、提取電子數據。
第九條 (收集、提取方法)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根據案情需要可以依法採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措施、方法:
(一) 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記保存原始存儲介質;
(二) 現場提取電子數據;
(三)網路線上提取電子數據;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措施、方法。
第十條 (收集、提取筆錄要求)執法人員提取電子數據時,應當製作筆錄並列明以下內容:
(一) 原始存儲介質的名稱、存放地點、信號開閉狀況及是否採取強制措施;
(二)提取的方法、過程,提取後電子數據的存儲介質名稱;
(三)提取電子數據的名稱、類別、檔案格式;
(四)與案件相關的電子數據證據的完整性校驗值;
(五) 其他應當列明的事項。
筆錄應當由執法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無法簽名、蓋章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情況並採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必要時可以邀請見證人現場見證。
第十一條 (列印等固證方式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採取列印、拍照、截屏、錄屏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電子數據:
(一)無法查封、扣押原始存儲介質並且無法提取電子數據的;
(二)存在電子數據自毀功能或裝置,需要及時固定相關證據的;
(三)需要現場展示、查看相關電子數據的;
(四)其他需要採取列印、拍照、截屏、錄屏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的情形。
第十二條 (列印等固證方式制定筆錄要求)執法人員採取列印、拍照、截屏、錄屏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電子數據的,應當清晰反映電子數據的內容,並在筆錄中註明採取列印、拍照、截屏、錄屏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電子數據的原因,電子數據存儲位置、原始存儲介質特徵和存放地點等情況,由執法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無法簽名、蓋章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註明情況,並採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必要時可以邀請見證人現場見證。
第十三條 (保障當事人或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使用提取的電子數據證據作為案件證據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將違法事實及相關電子數據證據告知當事人,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第十四條 (委託鑑定)根據執法需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電子數據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第三章 查封、扣押原始存儲介質
第十五條 (查封、扣押原始存儲介質情形)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發現與案情相關的電子數據,現場無法直接提取,應當依法查封、扣押原始存儲介質,對存儲介質做唯一性標識並製作筆錄,記錄原始存儲介質封存前後的狀態。
第十六條 (查封、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程式)查封、扣押原始存儲介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程式進行,並當場交付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清單,寫明原始存儲介質名稱、編號、數量、規格型號及其來源等,由執法人員、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七條 (無簽名或蓋章時要求)查封、扣押原始存儲介質時,對無法確定原始存儲介質持有人(提供人),原始存儲介質持有人(提供人)無法簽名、蓋章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情況並採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必要時可以邀請見證人現場見證。
第十八條 (查封、扣押原始存儲介質要求)對查封、扣押的原始存儲介質,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證在不解除封存狀態的情況下,無法使用或者啟動原始存儲介質。必要時,具備數據信息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和硬碟、存儲卡等內部存儲介質可以分別封存;
(二)封存前後應當拍攝被封存原始存儲介質的照片。照片應當反映原始存儲介質封存前後的狀況,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張貼封條處的狀況;
(三)封存具有無線通信功能的原始存儲介質,應當採取信號禁止、信號阻斷或者切斷電源等措施;
(四)對原始存儲介質的充電線、數據線或其他必要的連線附屬品一起封存。
第十九條 (查封、扣押可收集的其他情況)查封、扣押原始存儲介質時,可以向相關人員了解、收集並在筆錄中註明以下情況:
(一)原始存儲介質及套用系統管理情況,網路拓撲與系統架構情況,是否由多人使用及管理,使用及管理人員的身份情況等;
(二)原始存儲介質及套用系統管理的用戶名、密碼情況;
(三)原始存儲介質的數據備份情況,有無加密磁碟、容器,有無自毀功能,有無其它移動存儲介質,是否進行過備份,備份數據的存儲位置等情況;
(四)其他相關的內容。
第四章 現場提取電子數據
第二十條 (涉案電子設備保護措施)現場提取電子數據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保護涉案電子設備:
(一)及時將涉案人員和現場其他相關人員與電子設備分離;
(二)在未確定是否易丟失數據的情況下,不能關閉正在運行狀態的電子設備;
(三)對現場計算機信息系統可能被遠程控制的,應當及時採取信號禁止、信號阻斷、斷開網路連線等措施;
(四)保護電源;
(五)有必要採取的其他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現場提取應遵守的規定)現場提取電子數據,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提取的數據存儲在原始存儲介質中;
(二)不得在目標系統中安裝新的應用程式。如果因為特殊原因,需要在目標系統中安裝新的應用程式的,應當在筆錄中記錄所安裝的程式及目的;
(三)應當在筆錄中詳細、準確記錄實施的操作。
第二十二條 (電子數據壓縮要求)對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進行數據壓縮,並在筆錄中註明相應的方法和壓縮後檔案的完整性校驗值。
第二十三條 (先行登記保存情形及要求)在電子數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原始存儲介質,並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存儲介質,不得解除封存狀態,不得刪除、修改電子數據。
第五章 網路線上提取電子數據
第二十四條 (網路線上提取適用情形)對公開發布的電子數據、境內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上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網路線上提取。
對網路違法行為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實施行政執法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二十五條 (網路線上提取要求)實施線上電子數據取證前,應對電子數據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體、軟體環境進行檢測,確保完整、可靠,處於正常可運行狀態。在提取電子數據過程中,對可能無法重複提取及無法復現的情形,應當全程錄屏。
第二十六條 (保證網路線上提取的完整性) 網路線上提取應當計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必要時可以提取有關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數字簽名、註冊信息等關聯性信息。
第二十七條 (採用錄像等方式記錄的內容) 網路線上提取時應當製作筆錄,並採用錄像、拍照、截屏等方式記錄以下信息:
(一)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訪問方式;
(二)提取的日期和時間;
(三)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
(四)電子數據的網路地址、存儲路徑或者數據提取時的進入步驟等;
(五)計算完整性校驗值的過程和結果。
第六章 電子數據的檢查分析
第二十八條 (電子數據檢查分析適用情形)對查封、扣押、先行登記保存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提取的電子數據,需要進一步發現和提取與案件相關的線索和證據的,可以進行電子數據檢查分析並製作筆錄,記錄檢查分析基本情況、檢查過程和檢查結果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電子數據檢查分析人員要求)電子數據的檢查分析,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參加。
第三十條 (檢查分析電子數據應遵循的要求)檢查分析電子數據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通過安全的防寫設備接入到涉案檢查設備進行檢查,或者先製作電子數據備份,再對備份進行檢查,無法使用防寫設備且無法製作備份的,應當註明原因,並全程錄像;
(二)檢查前解除封存、檢查後重新封存的,應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被封存原始存儲介質及其封口或者張貼封條處的狀況;
(三)檢查具有無線通信功能的電子設備,應當採取信號禁止、信號阻斷或者切斷電源等措施保護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第七章 電子數據證據的存儲
第三十一條 (電子數據證據存儲的安全和保密性要求)電子數據證據存儲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安全與保密管理。
第三十二條 (電子數據證據存儲方式)電子數據證據存儲可以採用介質存儲、區塊鏈、雲存儲等方式。
為防止電子數據證據丟失,可以將其備份存儲。
第三十三條 (電子數據證據歸檔要求)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後,應當將電子數據證據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立卷歸檔。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專業術語含義)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存儲介質,是指具備電子數據存儲功能的硬碟、光碟、優盤、記憶棒、存儲卡、存儲晶片等載體或設備。
(二)完整性校驗值,是指為防止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破壞,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對電子數據進行計算,得出的用於校驗數據完整性的數據值。
(三)數字簽名,是指利用特定算法對電子數據進行計算,得出的用於驗證電子數據來源和完整性的數據值。
(四)數字證書,是指包含數字簽名並對電子數據來源、完整性進行認證的電子檔案。
第三十五條 (施行日期)本規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關於工商行政機關電子數據取證工作的指導意見》(工商市字〔2011〕248號)同時廢止。
起草說明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電子數據取證暫行規定》起草說明
為最佳化營商環境,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能,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總局組織起草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電子數據取證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暫行規定》必要性
(一)《暫行規定》是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需要。
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新增“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條款,《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也作出相應規定。2021年12月,《國務院關於印發“十四五”市場監管現代化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30號)中明確提出“強化對電子數據的取證固證”,此項工作重點任務分工中明確電子數據取證固證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總局制定出台《暫行規定》是貫徹落實上位法和國務院決策部署的一項重要工作舉措。
(二)《暫行規定》是維護市場秩序,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隨著消費復甦,消費市場違法行為仍多發易發,違法手段更加隱蔽,嚴重破壞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制約了合法經營企業健康發展,甚至導致劣幣驅除良幣。全國市場監管部門著力促發展、護民生、守底線,不斷加大對違反市場監管違法行為打擊力度,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和消費環境。《暫行規定》的出台將完善電子數據取證制度,嚴厲打擊違反市場監管違法行為,更好保護合法經營主體權益,進一步激發經營主體活力,營造良好的市場秩序和消費環境,促進加快建設高效規範、公平競爭的全國統一大市場,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
(三)《暫行規定》是解決市場監管執法中電子數據取證難題,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的需要。
新業態新模式下的不正當競爭、價格欺詐、虛假宣傳、侵權假冒、個人信息泄露等破壞正常市場秩序和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頻發,違法當事人普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使用計算機、手機等設備開展辦公、經營、交易、管理活動,證據材料逐漸由書面材料向電子數據轉變,要求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必須採用電子數據取證推進案件查辦。由於電子數據證據較之傳統證據具有更高的技術性和規範性要求,一線執法人員普遍對電子數據取證工作存在本領恐慌,如何及時、有效、合法地取得電子數據作為定案證據,已成為市場監管執法亟需解決的難題。《暫行規定》明確電子數據收集提取、查封扣押、檢查分析、證據存儲等方面的規定,解決市場監管行政執法中電子數據取證難題,為市場監管行政執法電子數據取證工作提供清晰指引和有效方案。
(四)《暫行規定》是完善市場監管法規體系、全面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需要。
市場監管執法職責寬泛,點多面廣,與民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社會關注度高,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下侵權假冒、食品安全等違法手法不斷翻新,線上線下一體化趨勢明顯。現行市場監管法規體系中缺少電子數據取證相關規定,基層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在辦案中只能參照公安等部門電子數據取證相關規定進行。制定出台《暫行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將填補市場監管法規體系中行政執法電子數據取證固證規定的空白,將有效增強市場監管執法辦案證據效力,確保案件證據更加充分、案件定性更加準確、案件質量更加高效,更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全面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有力舉措。
二、起草過程
2022年,市場監管總局啟動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研究工作,多次開展調研,收集地方電子數據取證經驗做法。組織起草《市場監管電子數據取證暫行規定》,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台的相關檔案,2023年完成《暫行規定》初稿起草工作,並多次組織市場監管部門基層執法人員、法律專家、電子數據取證業務骨幹開展研討,經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暫行規定》共八章三十五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範圍、取證基本原則和適用情形等內容。第二章電子數據取證一般規定。明確了電子數據的定義及種類,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工具及筆錄要素等做出了規定,同時,明確保障當事人或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第三章查封、扣押原始存儲介質。明確了查封、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情形、要求、程式、筆錄要素。第四章現場提取電子數據。對現場提取電子數據的情形、保護措施、完整性校驗及相關注意事項做出了規定。第五章網路線上提取電子數據。對網路線上提取的適用情形、取證環境、筆錄要素、完整性校驗及相關注意事項做出了規定。第六章電子數據的檢查分析。明確了查封、扣押、先行登記保存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提取的電子數據,進行檢查分析的適用情形、人員要求及注意事項等。第七章電子數據證據的存儲。明確了電子數據保密要求、存儲方式、歸檔要求等內容。第八章附則。主要對《暫行規定》中列出的一些專業辭彙做出解釋說明。
四、參考和引用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5.《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6.《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
7.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9.《人民檢察院辦理網路犯罪案件規定》
10.《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11.《網際網路廣告管理辦法》
12.《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13.《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電子數據取證規範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