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取證規則》的通知
滬市監競爭〔2024〕0042 號
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深入推進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聯動執法,2023年11月23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簽署了《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取證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的國家戰略,規範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取證行為,提升執法效能,持續最佳化區域營商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長三角地區三省一市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三省一市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進行案件調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執法時,除遵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三省一市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公正、及時地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應當經過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審查,方能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
第四條 執法人員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隱匿、毀損、偽造、變造證據。
第五條 三省一市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信息應當依法保密,不得用於與案件辦理無關的活動。
第二章 證據的種類及取證要求
第六條 證據是指市場監管部門在行政執法案件辦理中收集、調取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明材料。主要包括證明當事人身份的材料;證明違法事實及其性質、程度的材料;證明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情節的材料;證明案件管轄權的材料;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第七條 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第八條 書證、物證應是原件、原物。調取原件、原物有困難的,可提取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也可拍攝或者製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複製件、影印件、抄錄件和照片、錄像由證據提供人核對無誤後註明與原件、原物一致,並註明證據出處、出證日期,同時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 視聽資料應是原始載體。調取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提取複製件,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證明對象等。複製件由證據提供人核對無誤後註明與原始內容一致,同時簽名或者蓋章。聲音資料應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十條 電子數據應當是有關數據的原始載體。收集電子數據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採用拷貝複製、委託分析、書式固定、拍照錄像等方式取證,並註明製作方法、製作時間、製作人等。
根據案件查辦需要,可以利用網際網路信息系統或者設備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用來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的網際網路信息系統或者設備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保證所收集、固定電子數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輔助執法人員對案件關聯的電子數據進行調查取證。
第十一條 證人證言應當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信息,註明出具日期,由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予以確認,並附有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材料。證人證言中的添加、刪除、修正的地方,應當由證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予以確認。
第十二條 當事人的陳述應當寫明當事人基本信息,註明形成日期,並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予以確認。當事人陳述中添加、刪除、修正的地方,應當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予以確認。
第十三條 鑑定意見應由具有法定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作出。沒有法定鑑定機構的,可以委託其他具備條件的機構鑑定。
鑑定意見應當載明委託人和委託鑑定的事項、向鑑定機構提交的相關材料、鑑定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鑑定機構和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說明,並有鑑定人的簽名和鑑定機構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鑑定意見,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第十四條 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和告知當事人申請迴避權利、配合調查義務的情況;現場檢查的時間、地點、主要過程;被檢查場所概況及與當事人的關係;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工具、設施的名稱、規格、數量、狀況、位置、使用情況及相關書證、物證;與違法行為有關人員的活動情況;當事人及其他人員提供證據和配合檢查情況;現場拍照、錄音、錄像、繪圖、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情況;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的事實等內容。
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應當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有見證人在現場的,可以由見證人簽名。
現場圖示應註明繪製時間、方位。
第十五條 收集、調取證據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勘查、採樣、監測、錄音、拍照、錄像、提取或複製原物原件;
(二)詢問當事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相關事項、提供相關材料;
(三)組織技術人員、委託相關機構進行檢測、檢驗、檢疫、鑑定;
(四)依法採取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措施;
(五)利用網際網路信息系統或者設備收集、固定相關證據;
(六)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輔助執法人員對與案件關聯的電子數據進行調查取證;
(七)依法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跨地區調查取證協作機制
第十六條 三省一市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全面負責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執法協作的溝通協調工作。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確需異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實行同級市場監管部門間點對點協查,並應出具協助調查函。因重大、疑難案件查辦需要,也可以向不同層級的市場監管部門發出協助調查函,並向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協助調查函應當寫明案件名稱、請求協助調查的原因、對象和內容等事項,有法律依據的應寫明相關法律規定,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協助調查期限。
協助調查函應當在全國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平台上流轉。
第十八條 三省一市市場監管部門收到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部門協助調查函後,應當及時組織執法人員進行核查,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則要求收集、調取證據,並在請求協助調查的期限內完成相關調查取證工作,並將協助調查復函和有關材料反饋給協助調查請求部門。
如遇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完成有關協助調查取證事項的,應及時與請求協助調查的市場監管部門聯繫溝通。
第十九條 三省一市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案件查辦的實際情況,需要跨地區現場調查取證時,或特殊情況下,需要跨地區視頻調查取證時,可以提前向屬地同級市場監管部門請求協助現場調查取證。
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收到協助現場調查取證請求後,應根據對方市場監管部門案件查辦現實需求,予以充分協調、協助和保障。
第二十條 三省一市市場監管部門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可以向同級市場監管部門請求提供對方已依職權收集、調取的相關證據材料。
凡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則要求的證據材料,三省一市市場監管部門應予以相互認可,可直接援用。
第二十一條 協助調查結束後,提出協查的市場監管部門和承辦協查的市場監管部門均應向各自上級部門報告協查工作情況和辦理結果。協助調查過程中,也應根據案件查辦需要,隨時向上級市場監管部門請示報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長三角地區三省一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