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粵市監規字〔2023〕3號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各處室、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開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檔案全文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開,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依據《行政處罰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行政機關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局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開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省局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 公開行政執法結果信息應當遵循主動、全面、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省局實施行政執法的業務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要求,公示行政執法結果信息。
省局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由受委託的行政執法主體負責錄入行政執法結果信息。
第五條 行政執法結果信息除應當在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台公開外,還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公開:
(一)省局入口網站、政務新媒體;
(二)省局辦公場所設定的公示欄或者電子顯示屏;
(三)國家、省級開發建設的行政執法業務數據公示系統。
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應當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 行政執法結果公開可以採取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檢查登記表等方式。
第七條 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的,應當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的文號、案件名稱、當事人類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違法事實、法律依據、執法決定、執法主體名稱、日期等。
第八條 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的,應當隱去下列信息:
(一)當事人名字或名稱;
(二)自然人的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信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四)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隱去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 行政執法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公開後可能影響系列案件調查處理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結果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執法主體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脫密脫敏處理後公開。
除屬於第一款情形外,應當在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台公開全部行政執法結果信息。
第十條 按照第九條規定不予公開行政執法結果的,不公開理由應當在公開時限內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應當自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其他行政執法結果信息應當自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結果信息由實施行政執法的業務機構、派出機構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粵市監辦〔2019〕793號)有關規定,經內部審核後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發現已公開的行政執法結果信息不準確或者未隱去第八條規定信息的,應當及時更正。
公開了第九條不予公開情形的行政執法結果信息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立即從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台撤下原信息。
第十四條 當事人認為與其自身相關的行政執法公示內容不準確,申請更正的,省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公示內容不準確的,更正並告知當事人;核實無誤的不予更正,及時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
省局在核實期間認為需要停止公開該信息的,或者當事人申請停止公開,省局認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暫停公開。
第十五條 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省局自收到相關決定或者生效裁判文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台撤下行政執法決定信息並公開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示期限為3個月,其他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示期限為3年,但被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超過3年的,公示期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行政許可決定信息公示至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其他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示期限為2年。
前款所稱較低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不超過5000元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不超過10萬元罰款。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對當事人提出的信用修復申請作出準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的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開,參照適用本辦法。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開,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內容解讀
修訂背景
廣東省市場監管局於2019年印發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公開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於2023年1月31日到期。2021年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等涉及行政執法公開工作的上位依據相繼制修訂施行。為加強與相關制度的銜接,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省市場監管局對《辦法》啟動了修訂。
修訂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四)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
(五)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
(六)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七)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
修訂內容
原《辦法》共17條,修改後19條(其中:新增5條、刪除3條、修改16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檔案標題。
將檔案標題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公開試行辦法”調整為“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開辦法”,與新出台的《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第十一條中“行政執法事後環節應當公開下列信息:(一)行政執法結果”相關內容保持一致,並統一正文中同類表述。
(二)關於制定依據。
在第一條中增加新出台的《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作為制定依據,並刪除目前已廢止的《廣東省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條例》。
(三)關於適用範圍。
將原《辦法》的第二條、第三條合併為一條(第二條)內容,並依據《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將適用範圍調整為“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職責的行為”相關執法結果信息的公開工作。
(四)關於職責部門。
依據《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在第四條增加“誰執法誰公示”的工作原則,明確公開機構是實施行政執法的業務機構、派出機構,以及委託實施行政執法時由受託單位負責錄入行政執法結果信息。
(五)關於公開載體。
除要求行政執法結果信息統一在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台公開外,依據《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在第五條第一款中補充規定省局入口網站、政務新媒體、省局辦公場所設定的公示欄或者電子顯示屏等可選擇性的公開載體。
為實現與《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的銜接配套,在第五條第二款中規定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應符合上述規章的要求。
(六)關於公開內容。
1.基本內容。依據《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第六條中明確行政執法結果公開可以採取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檢查登記表等方式。
2.執法信息摘要。依據《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調整了第七條關於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的具體內容:增加了“案件名稱”“違法事實”,將“當事人姓氏或者名稱”修改為“當事人類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刪除了“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及“執法內容”。
3.隱蔽信息。依據《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調整了第八條關於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時隱去當事人信息的具體要求:將隱去內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修改為“當事人名字或名稱”、由“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修改為“自然人的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信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七)關於不予公開的要求。
1.不予公開情形。依據《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調整第九條第一款關於不予公開情形的內容,明確公開後可能危及“經濟安全”時亦不公開相關行政執法結果信息;調整了第九條第二款關於特殊情形下的公開要求,即“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結果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執法主體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脫密脫敏處理後公開”;增加第九條第三款內容,明確除第一款情形外,全部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均應於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台公示。
2.不予公開備案。依據《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在第十條中明確了行政執法主體決定不公開行政執法結果時,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3.錯誤公開的更正、撤回。除要求發現已公開的行政執法結果信息不準確及時更正外,在第十三條第一款增加“未隱去第八條規定信息”應及時更正的規定;依據《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增加第十三條第二款關於錯誤公開的撤回要求,即“公開了第九條不予公開情形的行政執法結果信息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立即從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信息”。
(八)關於異議處理。
依據《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完善了第十四條第一款關於當事人申請信息更正的辦理程式,刪除了對申請的受理程式,明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信息不準確的及時更正,信息無誤的不予更正,以上處理結果都應當告知當事人。
為保障當事人權益,增加了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明確了當事人申請信息更正期間暫停公開相關信息的兩種情形:一是省局認為需要停止公開該信息的;二是當事人申請停止公開,且省局認為其要求合理的。
(九)關於信息同步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調整了第十五條關於行政執法決定變化時已公開信息的處理要求,即行政執法決定被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原要求5個工作日)內撤下原信息並公開說明理由。
(十)關於公示時限。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調整了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的公示時限,要求“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示期限為3個月,其他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示期限為3年,但被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超過3年的,公示期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參考了《廣東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關於“較大數額罰款”的規定(即對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在第十六條第二款中明確了第一款中所稱“較低數額罰款”原則範圍是對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不超過5000元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不超過10萬元罰款。
(十一)關於信用修復後停止公示。
依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國市監信規〔2021〕3號)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增加第十七條關於信用修復後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內容,即“對當事人提出的信用修復申請作出準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
(十二)關於參照適用。
依據《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第十八條第一款中要求受託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應當參照適用本辦法公開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同時,在第十八條第二款中增加規定各市局的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示工作可以結合實際參照適用本辦法。
(十三)關於檔案有效期。
《廣東省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規範性檔案一般應當規定有效期,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暫行、試行的不得超過3年。原《辦法》屬於試行檔案,有效期為3年,修訂後不再屬於試行檔案,設定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