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為了規範行政執法公示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2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主體,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體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徵用等行政職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行政執法主體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在行政執法事前、事中和事後環節,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社會公眾公開、公布有關行政執法信息,自覺接受監督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主動、全面、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按要求建立或者實施行政執法公示制度的,及時督促整改。
  上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公示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各級行政執法主體通過全省統一的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統一歸集並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應當與“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廣東省“雙隨機、一公開”綜合監管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廣東等公開、公示系統或者平台實現數據共享,避免數據重複錄入。
  第六條 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及時、主動公開或者公示行政執法信息。
  以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行政執法,由本級承辦部門負責公開、公示。
  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由受委託的行政執法主體負責錄入行政執法結果信息。
  第七條 行政執法公示情況,作為各級人民政府開展依法行政考評、政府網站考評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公示的範圍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事前環節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主體信息:執法主體名稱,執法機構設定、辦公地址、聯繫方式,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號,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定地點等。
  (二)職責信息:單位職能、執法崗位責任等。
  (三)依據信息:實施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委託執法協定、行政處罰的立案依據等。
  (四)程式信息:行政執法流程圖以及行政執法程式。包括行政許可的事項、條件、數量、期限、費用、程式等,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的步驟、程式等,行政強制的方式、條件、期限、程式等,行政徵收的許可權、補償標準、數額、程式等,行政徵用的補償標準、程式等,行政許可等事項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範文本等。
  (五)清單信息:權責清單、“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行政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清單、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等。
  (六)監督信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方式和期限,投訴舉報的方式、途徑、受理條件等。
  (七)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規定應當事前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依法核准本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並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第十條 行政執法事中環節應當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執法人員身份: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徵用時,應當全程佩帶行政執法證件。國家規定統一著執法服裝、佩戴執法標識的,行政執法人員還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執法標識。
  (二)執法視窗崗位:設定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申請材料示範文本、辦理進度查詢、諮詢服務、投訴舉報等信息。
  (三)當事人權利義務:行政執法人員主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事實、理由、證據、法律依據,出具行政執法文書;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申請迴避、救濟渠道等法定權利和依法配合執法等法定義務。
  (四)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規定應當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事後環節應當公開下列信息:
  (一)行政執法結果:“雙隨機”抽查情況及抽查結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徵用信息;
  (二)上年度行政執法數據和相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數據;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規定應當事後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結果公開可以採取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檢查登記表等方式。
  第十三條 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的,應當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的文號、案件名稱、當事人類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違法事實、法律依據、執法決定、執法主體名稱、日期等。
  第十四條 全文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時,應當隱去下列信息:
  (一)當事人名字或名稱;
  (二)自然人的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信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四)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應當隱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公開後可能影響系列案件調查處理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行政執法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執法主體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脫密脫敏處理後公開。
  第十六條 按照第十五條規定不予公開行政執法結果的,不公開理由應當在公開時限內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公開上年度行政執法數據和相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數據,並形成分析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
  行政執法數據公開的具體內容、標準和格式,由省司法廳依照本辦法編制。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加強行政執法公示後的輿情預判跟蹤,主動引導公眾,及時解疑釋惑,加強法律宣傳教育,提高行政執法公信力。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誰執法、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信息的內部審核和管理制度,明確公示內容的採集、傳遞、審核、發布職責,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並通過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信息除應當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布外,還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公開:
  (一)發布公告;
  (二)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單位網站、政務新媒體;
  (三)辦公場所設定的公示欄或者電子顯示屏;
  (四)辦公場所放置的宣傳冊、公示卡;
  (五)國家、省級開發建設的行政執法業務數據公示系統;
  (六)其他方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知悉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 事前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其他行政執法信息應當在行政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公示更新和撤銷的程式機制,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及時予以更正。
  第二十三條 事前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發生變化時,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及時對已公開的信息進行調整更新。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決定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自收到相關決定或者生效裁判文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
  行政執法主體公開了第十五條不予公開情形的行政執法結果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立即從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執法結果信息。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與其自身相關的行政執法公示內容不準確,申請更正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進行核實。對公示內容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並告知當事人;不予更正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和救濟渠道。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書面檢查、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或者暫扣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行政執法證;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交由有權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行政執法公示;
  (二)行政執法公示弄虛作假;
  (三)未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的行政執法公示,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行政執法相關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原省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印發的《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2021年5月21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廣東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廣東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粵府辦〔2021〕13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背景
  一是貫徹中央決策部署的需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以下簡稱“三項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重要改革任務,習近平總書記於2016年12月主持召開中央深改組會議審議通過“三項制度”改革試點方案,2018年11月14日主持召開中央深改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了《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繼續把推進“三項制度”工作列為重要任務。
  二是落實省政府工作部署的需要2019年《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粵府〔2019〕36號)明確要求“修訂出台《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廣東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廣東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完善三項制度配套規範”。
  三是貫徹實施民法典和新行政處罰法的需要。2020年頒布的《民法典》充分考慮新時代人民民眾的需求,設立人格權編和侵權編,規定了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居住權、網際網路大數據時代相應權益等新權益,對行政執法活動作出了新的規範和要求;2021年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增加規定了行政處罰的信息公示、全過程記錄和法制審核等條款,我省的“三項制度”配套制度也有必要作相應的修改完善。
  二、《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三部分。其中:《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分為五章,共二十九條;《廣東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分為五章,共三十一條;《廣東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分為五章,共二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完善了相關定義一是對“行政執法”“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內容進行了定義。
  (二)突出信息化作用總結廣東經驗作法,增加以信息化為支撐全面推行“三項制度”的內容,包括明確規定“各級行政執法主體通過全省統一的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統一歸集並公開行政執法信息”“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上線套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台和行政執法監督網路平台,實現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三類執法行為全過程網上流轉,行政執法信息及時全記錄”。
  (三)修訂了行為規範明確了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徵用時,應當全程佩帶行政執法證件”;在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時,應當隱去的信息中增加了“生物識別信息、地址、電話號碼、電子信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
  (四)明確了有關時限對行政執法年度數據公開時間、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開時限、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更改時限等做了具體明確,同時結合工作實踐,增加了法制審核機構審核時間。
  三、保障措施
  一是組織開展《辦法》的學習培訓活動,加大組織實施力度。二是加快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台和行政執法監督網路平台建設套用,以信息化手段推動“三項制度”全面落實。三是結合法治廣東考核,加強《辦法》落實情況的督促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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