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台管理辦法

《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台管理辦法》是為了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全面提高行政執法網路化、智慧型化水平,推進數字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2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台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府〔2023〕7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司法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全面提高行政執法網路化、智慧型化水平,推進數字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台(以下稱“粵執法”)規劃建設、套用管理、數據採集和共享、服務保障、運維運營服務以及責任追究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粵執法”,是指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建設的,實現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四級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信息網上採集、執法程式網上流轉、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情況網上查詢和執法數據綜合分析利用等功能為一體的行政執法信息化綜合套用平台。
“粵執法”包括辦案平台、監督平台和公示平台等。
第四條 “粵執法”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規範、集約建設、全面套用、智慧型高效、協同共享、公開透明和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執法主體開展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徵收、行政徵用、行政許可等執法活動,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納入“粵執法”統一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國家有明確規定使用國家統籌規劃建設系統的情形除外。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粵執法”建設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數字政府建設統一規劃,組織督促有關部門、行政執法主體上線實施套用。
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建設、協調推進、指導監督全省“粵執法”建設管理工作。省以下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粵執法”的統籌推進、指導監督工作。
各級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基於政務雲部署的“粵執法”的政務基礎設施、網路環境安全保障,統籌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數據的歸集、共享等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粵執法”建設管理工作。
第七條 “粵執法”建設和上線套用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保密管理,做好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數據信息的保護工作。
第八條 “粵執法”所需的政務基礎設施保障、軟體開發、運行維護、業務運營等經費,按照相關項目立項批覆,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上線套用“粵執法”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為行政執法人員配備現場全過程記錄、便攜列印等有關移動執法設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九條 “粵執法”建設以及上線套用情況,應當作為各級人民政府開展法治廣東考評、推進數字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 “粵執法”建設按照省數字政府改革建設規劃,由省級統一開發,採取集中部署與分級部署相結合的建設模式:
(一)“粵執法”軟體由省級統一開發;
(二)監督平台、公示平台由省級集中部署,省各級有關部門直接上線套用;
(三)按照執法屬地管轄規定,辦案平台原則上由省、市兩級分級部署;行政執法用戶量及辦案業務量較大的縣(市、區),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縣(市、區)部署。
部署方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部署的辦案平台開展個性化改造,具體改造標準規範由省司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國家部委對本領域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有個性化規定的,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可以對“粵執法”開展領域個性化改造。
省級主管部門進行個性化改造的,應當使用“粵執法”提供的法律法規、執法事項、執法主體及人員等行政執法要素基礎資料庫,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標準規範。
第十二條 “粵執法”建設執行國家和省的相關標準,制定配套建設標準規範,推動全省行政執法程式、文書、檔案、數據、裝備、罰沒財物等有關標準的規範統一。
第十三條 “粵執法”建設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要素基礎資料庫,實現執法依據、執法事項、執法主體及人員、執法文書、行政裁量權基準等要素的數位化、標準化管理:
(一)建設法律法規庫,實現與行政執法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結構化、編碼化、標籤化管理,並動態更新;
(二)建設執法事項庫,與法律法規庫動態關聯,實現與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事項管理系統)行政權力事項的數據同源,基本要素保持一致,未納入省事項管理系統的事項,原則上不得用於“粵執法”辦案;
(三)建設執法主體及人員庫,對接全省統一身份認證平台,實現全省行政執法主體及人員線上資格審查和實名管理;
(四)建設執法文書庫,執行國家和省的基本文書標準,實現全省行政執法文書結構化統一管理,並根據各執法領域特點開展個性化套用;
(五)建設行政裁量權基準庫,與法律法規庫、執法事項庫動態關聯,為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實施和管理提供信息化技術支撐;
(六)其他需要由省統一建設的行政執法要素基礎資料庫。
第十四條 省、市兩級司法行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依託廣東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台,建設標準統一的省行政執法綜合數據主題庫(以下簡稱執法數據主題庫),用於歸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徵收、行政徵用、行政許可等行政執法數據。
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和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因工作需要,可以通過執法數據主題庫開展專題套用。
第十五條 “粵執法”應當依託數字政府集約化建設,實現智慧型高效、移動便捷、安全可靠的行政執法套用:
(一)依託政務服務“一網通辦”,連通“粵省事”“粵商通”“粵省心”等便民服務渠道,建設非現場移動執法套用,提升執法服務水平;
(二)依託政府運行“一網協同”,連通“粵政易”“粵視會”等線上辦公渠道,實現移動執法和執法協同;
(三)依託省域治理“一網統管”,連通“粵治慧”等基礎平台,提升執法線索感知水平,探索建立智慧執法新模式;
(四)依託數字政府基礎資料庫和公共支撐平台,推動基礎數據和公共支撐能力向執法一線延伸,實現行政執法準確定位、快速到位;
(五)依託政務雲和區塊鏈場景套用,建設電子證據存證和電子郵件送達系統,推動行政執法線上公證服務套用,實現行政執法文書電子郵件送達。
第十六條 各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數字政府建設要求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平台和行政執法監督網路平台建設的指導意見》(粵辦函〔2019〕170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嚴格辦案平台立項審批,防止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
第三章 套用管理
第一節 辦案平台
第十七條 辦案平台主要用於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的全過程網上流轉和移動執法,實現案源管理、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卷宗管理、統計分析的信息化、智慧型化套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主體通過辦案平台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等規定,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十九條 除下列情形外,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上線套用辦案平台:
(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不得網上辦案的;
(三)國家有明確規定使用國家統籌規劃建設系統的;
(四)《指導意見》印發前已立項建設,且不再需要投資進行更新換代的行政執法辦案系統的。
《指導意見》印發前尚未開發相關行政執法辦案系統或者已建設使用的系統需要更新換代的地區和部門,應當上線套用辦案平台,不得另行開發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辦案系統。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通過省統一身份認證平台登錄辦案平台,全過程實名網上辦案。
行政執法人員可以通過辦案平台調用數字政府基礎數據和公共支撐能力開展執法辦案工作。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使用辦案平台移動端開展執法活動時,未經行政執法主體負責人批准,不得關閉移動執法設備的定位功能。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取紙質辦案:
(一)執法現場不具備網路環境的;
(二)因平台故障導致無法網上辦案,但急需執法的;
(三)按照安全生產或者保密管理等規定,執法現場禁止使用移動執法設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採取紙質辦案的且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納入“粵執法”統一管理的執法活動,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登錄辦案平台,補錄相關執法信息。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主體可以通過辦案平台開展非現場執法。非現場執法方式難以達到執法監管目的的,應當及時開展現場執法。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通過辦案平台,加強綜合執法、聯合檢查、協作執法的統籌協調,實現行政執法案件跨部門、跨層級移送和聯合執法。
第二十五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時,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時採取行政執法應急措施。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可以通過辦案平台簡化立案、內部審批等流程,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實施行政執法應急措施的,應當嚴格履行權利告知等法定程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主體通過辦案平台開展執法活動的,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並依法對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不具備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的證據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關於電子印章管理的有關規定申請製作、使用管理電子印章,使用已向公安機關和國家政務服務平台備案的電子印章進行簽署、驗證等活動。加蓋電子印章的公文、證照、協定、憑據、憑證、流轉單等電子文檔合法有效,與加蓋實物印章的紙質書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及相關管理規定的電子簽名,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採納和認可。無法使用電子簽名時,可以通過便攜印表機等設備列印紙質文書及送達回證,交由現場相關人員簽名,並將紙質文書及送達回證錄入辦案平台。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管理相對人提供電子證照的法律效力等同於加蓋印章的實物證照。
第三十條 經行政管理相對人同意,行政執法主體可以通過“粵執法”電子郵件送達系統將行政執法文書送達行政管理相對人。相關執法文書送達日期,以電子郵件到達該系統受送達人信箱的日期為準。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對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電子檔案進行規範管理,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及時以電子形式歸檔行政執法案卷並向檔案部門移交。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電子案卷不再以紙質形式歸檔和移交。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書證等紙質材料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應當利用政府公物倉信息化管理系統,加強罰沒物品管理;利用非稅電子支付平台,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提供線上繳納便利。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依託辦案平台定期對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結、過罰不當、怠於執行等問題開展評估。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通過“粵執法”和數字政府“粵省事”“粵商通”等便民服務渠道及時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推送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件信息和擬作出的行政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等辦案信息,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申請迴避以及要求聽證等權利。
行政執法主體推送相關辦案過程信息,應當嚴格履行保密審查和發布審批程式。
第二節 監督平台
第三十五條 監督平台主要用於法律法規、行政執法事項、行政執法主體及人員、行政執法文書等行政執法要素基礎資料庫的管理,實現行政執法行為全流程智慧型監督和大數據分析研判。
第三十六條 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和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依照職責,運用監督平台對有關行政執法主體實施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依照《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開展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行政執法評價、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督察等工作,經本機關、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調取有關行政執法主體已辦結存檔的案件資料。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原則上不得直接查閱、調取行政執法主體未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案件。
查閱、調取行政執法案件的,應當及時告知該行政執法主體。
第三十八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通過監督平台加強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管理。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相關規定,依託監督平台為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申領執法證件,確保一人一證,證號合一。
第三十九條 行政執法主體及其人員應當依託監督平台,加強綜合法律知識、專業法律知識和網路信息化知識的培訓和學習。
第四十條 有關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對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的行政職權開展業務指導和教育培訓。
第四十一條 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和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利用監督平台進行行政執法數據分析研判。
第四十二條 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和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通過監督平台,實現與省非稅電子支付及公物倉管理、省行政非訴執行、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業務系統的業務聯動,加強監督協同。
第三節 公示平台
第四十三條 公示平台依託廣東省政務服務網建設,並統一歸集、公開全省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信息,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四十四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公示平台公開本單位事前、事後、年度行政執法數據等行政執法信息,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知情權、監督權。
第四十五條 行政執法結果信息數據按以下渠道在公示平台公示:
(一)辦案平台產生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三類行政執法結果信息數據,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後自動公示;
(二)非辦案平台產生的各類行政執法結果信息數據,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依託執法數據主題庫實現自動公示。
第四章 數據採集和共享
第四十六條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遵循合法、適度、必要原則,根據行政執法需要採集數據,並確保數據採集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
行政執法主體採集行政執法數據,不得侵犯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辦案平台產生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三類行政執法數據,由“粵執法”建設管理部門向廣東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台歸集。
非辦案平台產生的各類行政執法數據,由行政執法主體按照全省統一標準向廣東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台歸集。相關執法辦案信息化系統建設部門應當協助行政執法主體完成數據歸集工作。
第四十八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全國行政執法管理監督信息系統數據元及代碼集標準》《全國行政執法管理監督信息系統數據交換標準》制定行政執法數據全省統一標準,整合跨層級且通用於多執法領域的綜合類行政執法數據,形成全省統一主題庫,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雙公示”、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公示、“雙隨機一公開”“網際網路+監管”等業務提供數據支撐。
省各級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按照全省統一標準將歸集的數據入庫至全省統一主題庫,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完成向全國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平台的數據匯聚。
第四十九條 行政執法數據質量管理遵循“誰採集、誰負責”“誰校核、誰負責”的原則,由行政執法主體以及相關執法辦案信息化系統建設部門承擔質量管理和數據異議處理責任。
省各級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級歸集的行政執法數據質量進行監管,實時監測和全面評價行政執法數據的數量、質量以及更新等情況。
第五十條 行政執法主體間共享行政執法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共享的具體辦法依照《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部委有明確不得對外共享數據的,另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 “粵執法”建設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行政執法工作需要,按照關聯和最小夠用原則,實現統一授權共享。
使用“粵執法”的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和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的套用需求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一次獲得授權,多次使用共享數據。使用共享數據應當依照《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等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執法服務保障
第五十二條 法律法規庫由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入庫,實現動態管理。下列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頒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供標準文本:
(一)法律、行政法規、省級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規章標準文本,由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提供;
(二)國務院部委規章標準文本,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國務院部委提供;
(三)各地級以上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市級政府規章標準文本,由該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提供。
第五十三條 行政執法主體認為需要調整執法事項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關於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的相關規定,通過省事項管理系統調整執法事項。
第五十四條 行政執法主體依託辦案平台開展行政執法,應當對所關聯的執法事項依據進行審查,確保執法事項合法、有效。
行政執法主體因執法事項依據變化又急需用於執法的,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可以通過執法事項庫調整本單位事項依據,並及時向省或者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報備。
第五十五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行政執法文書庫維護更新。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部委對行政執法文書另有規定,且省統一文書無法滿足要求的,省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申請,進行個性化文書改造。
第五十六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機構職能調整情況,及時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主體信息更新和維護。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根據機構設定及人員變動情況,及時做好本單位執法人員信息更新和維護工作。
第六章 安全管理和運維運營
第五十七條 “粵執法”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等法律法規要求,落實本級平台網路安全主體責任,制定安全運維制度和網路、數據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網路安全檢測,提升突發安全事件回響處置能力。
第五十八條 “粵執法”使用部門應當加強人員賬號管理、安全教育培訓等安全保障工作,合法合規使用數字政府提供的人口庫、法人庫等基礎資料庫和電子簽名、電子印章等公共支撐能力。
第五十九條 “粵執法”建設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應當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中關於數據安全保護的有關規定,按照“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明確數據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數據安全保護。
第六十條 “粵執法”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平台運維運營工作。有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引進企業參與運維運營工作。
“粵執法”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數字政府省市一體化運維運營要求,構建技術支撐和制度規範體系,完善分級運維運營管理制度,提升省市一體化運營水平。
第六十一條 “粵執法”建設管理部門按照“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分級落實運維運營工作,主要包括:
(一)制定“粵執法”一體化運維運營管理制度和標準規範,以及平台實施細則;
(二)平台運維運營工作的組織、實施、管理;
(三)強化省市一體化業務聯動,加強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運維運營協同;
(四)組織做好“粵執法”個性化改造成功案例的推廣套用工作;
(五)建立全省一體化運維運營工作考核機制,定期通報監督考核結果。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二條 行政執法主體及其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書面檢查、批評教育、通報批評或者暫扣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並註銷行政執法證,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不使用辦案平台辦案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共享行政執法數據的;
(三)篡改、虛構行政執法信息的;
(四)違反規定披露或者泄露行政執法數據的;
(五)將“粵執法”數據用於商業等非行政執法活動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行政執法公示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形。
第六十三條 省、市兩級行業主管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通過省事項管理系統調整本領域行政權力事項,導致行政執法主體無法在辦案平台實施執法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書面告知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粵執法”建設、使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擅自查閱、調取行政執法案件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違規向當事人披露、泄露行政執法案件信息或者干預執法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主體,包括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數據,是指本省行政執法主體在執法過程中採集、產生的各類數據資源。
本辦法所稱“粵執法”建設管理部門,是指承擔“粵執法”規劃、立項、建設及維護職責的部門,包括辦案平台、監督平台和公示平台等平台的建設管理部門。
第六十七條 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為深入推進“網際網路+”行政執法,我省於2016年啟動了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台(以下稱“粵執法”)相關建設工作。“粵執法”採取全省統一建設,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四級全面套用的模式。制定《辦法》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一是加大制度保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需要。《國務院關於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22〕14號)提出要“將經過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時上升為制度規範,加快完善與數字政府建設相適應的法律法規框架體系”;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畫(2023—2025)》(國辦發〔2023〕27號)提出“按照國家統籌、省級組織、省市兩級集中部署、省市縣鄉四級一體化套用方式,推進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一體化平台集約化建設和部署套用,推行行政執法移動應用程式 (APP)掌上執法”;省委省政府也提出了研究制定與數字政府改革相銜接、相配套的運行規則和管理辦法的工作要求。因此,制定《辦法》,是加強和完善我省數字政府建設的制度保障,推動實現政府治理信息化與法治化深度融合的一項積極探索。
二是指導和規範“網際網路+”行政執法新模式的需要。隨著“粵執法”持續推進套用,上線“粵執法”辦理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三類案件數量持續增多的同時,也伴隨執法實踐上的新問題、新情況。“網際網路+”行政執法新模式在國家層面雖有立法,但我省有必要對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細化落實,加強對“網際網路+”行政執法的合法、合規指導。一方面,一線執法人員對套用電子簽名、電子送達、電子檔案等新技術仍存在顧慮,需要在制度層面予以支持;另一方面,推動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執法行為全過程網上流轉,也需要規範,避免出現行政執法“便管不便民”,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二、《辦法》主要亮點
(一)規範行政權力運行,探索數位化行政執法監督。一是《辦法》明確“粵執法”辦案平台用於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的全過程網上流轉和移動執法,基於法定流程和全省統一的執法文書,固化法定辦案流程,實現案源管理、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環節智慧型化套用和管理。二是《辦法》規定“粵執法”監督平台實現行政執法行為全流程智慧型監督和大數據分析研判,支持與省非稅電子支付及公物倉管理、省行政非訴執行、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等業務系統的業務聯動,加強監督協同。
(二)充分依託數字政府,實現集約化建設。一是《辦法》規定“粵執法”建設按照省數字政府改革建設規劃,由省統一開發,採取省統、市建、共推的建設模式,節約建設資金,提高建設效率。二是規定“粵執法”應當充分利用數字政府的改革成果,在網路、雲資源、基礎數據、支撐能力等方面均使用數字政府的公共產品,實現智慧型高效、移動便捷、安全可靠的行政執法套用。
(三)通過行政執法信息化推動行政執法標準化。一是在平台建設方面,《辦法》規定 “粵執法”建設執行國家和省的相關標準,制定配套建設標準規範,推動全省行政執法程式、文書、檔案、數據、裝備、罰沒財物等有關標準的規範統一。二是執法要素方面,明確“粵執法”建設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要素基礎資料庫,實現執法依據、執法事項、執法主體及人員、執法文書、行政裁量權基準等要素的數位化、標準化管理。三是在數據治理方面,《辦法》規定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整合全省綜合類行政執法數據,形成全省統一主題庫,為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雙公示”、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公示、“雙隨機、一公開”“網際網路+監管”等業務提供數據支撐,為一線執法人員減負賦能。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規劃建設、套用管理、數據採集和共享、執法服務保障、安全管理及運維運營服務、責任追究和附則等8章68條,形成了涵括“粵執法”規劃建設、套用管理等方面規範的集成,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是要求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四級行政執法主體全面上線套用“粵執法”,明確司法行政、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相關部門職責;規定建設經費由各級財政保障,建設及套用情況納入法治廣東考評內容。(第一條至第九條)
二是統籌推進“粵執法”建設。明確“粵執法”建設納入省數字政府改革建設規劃,採取了省統、市建、共推的建設模式;構建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要素基礎庫和執法數據主題庫;依託數字政府建設成果,實現智慧型高效、移動便捷、安全可靠的行政執法套用。(第十條至第十六條)
三是健全“粵執法”套用管理制度。明確辦案平台套用範圍、網上辦案、移動執法、應急執法、執法協同等要求;規範監督許可權,強化執法主體及人員資格管理,加強鎮街綜合執法業務指導;明確行政執法公示範圍及結果信息公示渠道等。(第十七條至第四十五條)
四是規範數據採集和共享。明確行政執法數據採集、歸集、整合、共享等工作要求,加強對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保護;對行政執法數據統一授權、多次使用作出規定,推動數據高效共享。(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一條)
五是加強執法服務保障。明確法律法規庫、執法事項及依據、執法文書、執法主體及人員庫維護主體責任和方式途徑。(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
六是強化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保護和密碼安全套用。明確運維運營服務主體及其責任、服務機制、服務隊伍建設及省市一體化等工作要求。(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一條)
七是規定有關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粵執法”建設、使用、管理人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違法違規責任。明確《辦法》施行日期。(第六十二至第六十八條)
四、“粵執法”推廣套用情況及成效
我省在全國率先實現了“粵執法”全省統一建設,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四級全面套用的模式。目前,全省有超過五千家執法主體、超十萬名執法人員上線使用,已累計辦理案件近百萬宗。“粵執法”建設和推廣套用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一是構建了全省統一的綜合執法平台,為加強審管聯動提供支撐。二是實現了行政執法事項的數位化管理,推動行政權力規範運行。三是支撐了鎮街綜合行政執法信息化,確保縣級執法權“放得下、管得好、有監督”。四是實現了條塊兼顧、上下貫通,建立體系化執法監督新方式。五是建立了行政執法數據高效流轉機制,實現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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