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廣州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是一部廣東省廣州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3年06月1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93]57號
  • 發布日期:1993-06-15
  • 生效日期:1993-06-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3]57號
【發布日期】1993-06-15
【生效日期】1993-06-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頒發《廣州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府(1993)5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五日
廣州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推進本市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制度化和規範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其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是該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實施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機構。
第三條凡在本市依法直接進行社會管理活動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的執法人員(有行政執法任務的處室、科、股、所、站、隊等的在編行政執法人員),一律使用廣州市行政執法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持有國務院及其工作部門、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發的證件除外。
各區、縣(含番禺市,下同)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法制機構的工作人員,統一使用廣州市行政執行監督檢查證。
第四條廣州市行政執法證和廣州市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由廣州市人民政府統一制發,實行統一編號。具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組織實施。
第五條行政執法人員,須經區、縣以上人民政府(含區、縣人民政府)或本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含本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培訓、考核、審查合格後,方可發給證件;新錄用的行政執法人員還須試用三個月後方可發給證件。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培訓、考核、審查合格後發給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
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區、縣人民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的申請、報送、領取、分發工作,由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及其直屬單位、派出機構的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的申請、報送、領取、分發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
第七條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的申請、報領,由區、縣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直接到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辦理。
第八條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應建立本地區、本部門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證件的管理檔案。
第九條行政執法證件或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遺失的,遺失者所在單位應及時登報聲明作廢。辦理補證時由遺失者所在單位出具證明,並附報紙刊載的遺失聲明複印件申報補證。
第十條持行政執法證或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的人員調離本單位時,應將證件交回本人所在工作單位,並及時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註銷。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或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須出示行政執法或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嚴格依法履行行政職權。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三十天以下:
(一)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的;
(二)徇私舞弊袒護違法者的;
(三)利用執法權進行敲詐勒索的;
(四)故意作出錯誤裁決的;
(五)越權執法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被民眾投訴達三次以上經調查屬實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吊銷其行政執法證件:
(一)受到刑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二)被暫扣行政執法證件三次以上的;
(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將行政執法證件交給非執法人員使用的;
(五)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
第十四條市、區、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負責人和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按隸屬關係,有權暫扣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按隸屬關係,有權吊銷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吊銷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證件的,應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備案。
第十六條吊銷、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應登記立案、調查取證、製作吊銷、暫扣決定書,並歸檔。
第十七條吊銷、暫扣行政執法監督證件的,參照吊銷、暫扣行政執法證件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或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對吊銷、暫扣證件不服的,按隸屬關係可向市、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申訴,市、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接到申訴後應當複查,如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證件實行年審制度,具體由區、縣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並將年審情況及時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年審內容:
(一)對吊銷、暫扣證件和不服吊銷、暫扣證件的申訴案件逐一進行核查;
(二)檢查證件有否塗改或損壞;
(三)證件所載內容或事項是否需要變更;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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