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地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廣州市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暫行辦法》。
廣州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含政府派出機構和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或組織)和它的工作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905
- 發布文號:穗府[1993]68號
- 發布日期:1993-07-15
- 生效日期:1993-07-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現將《廣州市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
廣州市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暫行辦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是該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工作機構。
被委託組織必須以委託機關的名義並依照委託的許可權行使行政執法權。委託機關對被委託組織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並承擔法律責任。
(一)登記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作出處理決定,製作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書應加蓋行政機關印章並載明:
1.當事人(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辦公地址等基本情況;
2.認定的違法事實;
3.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
4.處理結論;
5.處理決定的履行日期或限期;
6.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四)依法送達。
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對某些違法行為需作即時處理的,可以依法作先行處理或依法作現場處理。先行處理或現場處理後,如有必要,再行補辦法定手續。
(一)編制年度執法檢查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本級政府工作部門開展執法情況的自查;
(三)會同或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對專項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
(四)根據人大常委會和政府的部署,組織落實政府系統的執法大檢查;
(五)向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年度執法檢查工作計畫、年度開展執法檢查工作的總結以及由政府組織的對專項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檢查的報告。
(一)近期頒布施行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與政府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人大常委會和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需要而列為重點檢查的法律、法規、規章。
(一)對規範性檔案違背法律、法規、規章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糾正或責令改正;
(二)對法律、法規、規章本身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這些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三)對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其他需要解決的問題,由本級人民政府督促有關部門或單位限期解決。
各級行政機關應加強對行政處罰情況的統計調查,並按時報送統計資料。各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處罰情況的統計工作。
行政處罰情況的統計按月份進行,每月十日前將上月的行政處罰情況報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行政處罰情況統計報表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統一印製。
(一)行政執法主體及程式的合法性;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
(三)行政執法的協調;
(四)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一)備案報告;
(二)案由的綜合材料;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對違法設立行政執法組織或委託執法不當的,由本級或上一級人民政府糾正或責令撤銷;
(二)對未經批准擅自製發和使用行政執法證件的,由本級或上一級人民政府糾正或責令撤銷;
(三)對行政執法中的爭議,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四)對行政執法無合法依據或有其他違法、不當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糾正或責令改正;
(五)對拒不執行行政裁決或行政處理決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執行或限期改正。
(一)拒絕、阻礙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
(二)拒不執行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