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

2021年9月9日,《廣東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2021年11月18日,《廣東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生效,全省已有7028家企業納入正面清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東省
內容解讀,辦法內容,

內容解讀

其中明確,將設立兩種類型的正面清單:日常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和大氣污染防治正面清單。生態環境部門對納入正面清單的企業,逐步推行財稅、金融等方面的聯合激勵,審慎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執法處相關負責人表示,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以下簡稱正面清單)是指在生態環境執法活動中,對經篩選符合條件納入的企業採取減免現場檢查、慎用查封扣押和加強幫扶等正面激勵措施的清單。制定發布的《辦法》,進一步推進廣東省正面清單常態化、制度化,發揮生態環境守法企業在日常監管中的正面激勵和示範效應。

辦法內容

《辦法》指出,全省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或應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如果滿足“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環保手續齊全,污染防治設施齊備且正常穩定運行;落實環境應急管理和風險防控措施,近兩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未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按照要求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具備有效非現場檢查條件,符合上述條件或清單發布前兩年內環境信用評價連續評為最好等級的企業,均可納入正面清單。
針對正面清單企業的管理,《辦法》明確,如執法人員通過非現場檢查等方式發現企業存在環境違法問題線索,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其他需要現場檢查的情形,將立即啟動對正面清單企業守法情況進行現場核查。正面清單企業因管理不善導致超標排放且未主動報告,或存在其他惡意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及時移出正面清單,列為“雙隨機、一公開”特殊監管對象,並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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