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細則

 《深圳市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細則》已經深圳市政府同意,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9月17日印發.本規定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8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在市場監管領域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完善檢查工作規範,持續提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效能,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令第722號)、《國務院關於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及省市檔案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提升市場監管能力水平,推動市場監管現代化,助力建設高效規範、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第三條 堅持全面覆蓋、規範透明、分級分類、問題導向、協同推進。在一般監管領域推行“隨機之外無檢查”“清單之外無事項”“平台之外無運行”“盡職之外無追責”,推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信用監管、“網際網路+”監管深度融合,實施智慧監管、綜合監管。
  第四條 本市各級市場監管領域相關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對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市場主體以及相關產品、項目、行為等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時,適用本細則。
  第五條 市、區建立“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實際、科學高效的監管機制和工作規範,統籌編制抽查事項清單、檢查對象名錄庫、檢查人員名錄庫、抽查工作計畫、抽查實施細則、抽查實施方案或意見(以下統稱一單、兩庫、一計畫、一細則、一方案),組織市、區層面統一培訓等。
  各市級部門負責按年度梳理、制定本部門本領域本行業的一單、兩庫、一計畫、一細則、一方案,從頂層設計上完善相關工作指引,實施、指導及跟蹤檢查任務開展、信息公開和數據歸集共享等工作。
  各區級部門負責根據上級要求,配合完成雙隨機監管中一單、兩庫、一計畫、一細則、一方案的調整細化,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檢查任務以及結果的錄入公開等工作。
  第六條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是上級督查評價內容。各部門應當對日常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指導,及時發現問題、督促整改,提升監管執法效能。
  第七條 全市打造統一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台(以下統稱市級平台),為雙隨機工作全流程閉環運轉提供支撐。全市“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應在市級平台統一規範運作,使用國家、省級或市級已開發系統的部門,應當將相關信息同步至市級平台,做到全程留痕、責任可溯。
  第八條 各部門根據信用狀況、風險分類科學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依照檢查對象的信用狀況由低到高、風險程度由高到低設定抽取順序。
  第九條 各部門要大膽創新探索,及時總結、加強宣傳,提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社會影響力和公眾知曉度,進一步形成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檢查事項清單
  第十條 各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對照已公示的權責清單全面梳理行政檢查、行政處罰事項,形成包含檢查環節在內的事項清單,實施標準化、編碼化、責任化管理。
  第十一條 行政檢查分為“一般監管領域”和“特殊重點領域”。食品、疫苗、藥品、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社會關注度高的行業和領域為特殊重點領域,除此之外的領域為一般監管領域。
  第十二條 一般監管領域事項全面適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日常監管任務應當通過雙隨機方式產生。特殊重點領域事項按照風險分級原則,實施“特殊重點監管事項、特殊重點監管對象、特殊重點監管產品”三單管理,探索按照風險分級原則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若不涉及“產品”,則對“事項、對象”進行管理。各部門依託市級平台制定三單。
  第十三條 檢查方式分為書面檢查、網路監測、實地核查、其他。提倡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慧等技術將實地核查事項轉化為“網際網路+”非現場檢查方式。
第三章 抽查事項清單
  第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要素編制抽查事項清單,每一事項應當明確抽查依據、主體、對象、內容、方式、比例和頻次等內容。
  抽查事項分為A類、B類、C類。A類是指年度抽查比例在10%以下的一般檢查事項;B類是指年度抽查比例在10%以上且不設上限的重點檢查事項;C類是指對同一類檢查對象具有交叉監管職責的聯合檢查事項。
  各部門應當結合信用狀況、風險程度、投訴舉報、案件辦理等維度科學設定抽查的比例和頻次。
  第四章 檢查對象名錄庫
  第十五條 檢查對象名錄庫應當對應抽查事項建立“總庫+子庫”,先建立整個雙隨機監管領域的檢查對象總庫,再對應具體抽查事項建立子庫。事項單一的可以不建立子庫。
  第十六條 檢查對象名錄庫應當涵蓋全部監管對象,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市場主體以及相關產品、項目、行為等。
  檢查對象不特定的,各部門應當結合歷史檢查結果和監測檢測數據實行多維度建庫。
  若不具備建庫條件,檢查人員應在檢查過程中做好摸排統計建檔工作。
  第十七條 檢查對象名錄庫應當包括標識名稱、標識編碼、對象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等必備要素。
  檢查對象應當標明唯一標識編碼,編碼標準依次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其他內部編碼等。
  第十八條 檢查對象應當按照行業、區域、風險和信用等條件設定個性化標籤標識,並根據檢查情況進行實時動態更新。
  通過日常監管、專項檢查、投訴舉報等渠道發現問題的對象,應當及時納入重點檢查對象。
  第十九條 檢查人員應當實時更新檢查對象名錄庫信息,修正錯誤、無效、變更信息。
第五章 檢查人員名錄庫
  第二十條 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對應抽查事項建立“總庫+子庫”。事項單一的可以不建立子庫。
  第二十一條 檢查人員名錄庫包括持行政執法證類人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類人員、從事日常監管類人員和其他類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列明唯一標識編碼,編碼採用順序依次為行政執法證號、工作證號和其他內部編號。
  第二十三條 檢查人員應當對照檢查方式分類設定個性化標籤標識,開展實地核查的檢查人員應當由持行政執法證類人員擔任。
  第二十四條 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當包括檢查人員姓名、標識名稱、標識編碼、執法區域、職務、單位、聯繫方式等必備要素。
  第二十五條 在滿足檢查人數要求的基礎上,可由第三方專業機構人員參與檢查,為專業檢查提供必要輔助。
第六章 抽查計畫制定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上級要求,結合部門實際,以信用和風險為導向,綜合考量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檢查對象特點,於第一季度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計畫,並同步到市級平台,主動向社會公開。針對信訪投訴問題突出的市場主體,要提高抽查比例、頻次,切實維護好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年度抽查工作計畫涵蓋A、B、C三類抽查事項。
  第二十七條 年度抽查工作計畫應當包括計畫名稱、抽查事項、對象範圍、對象數量、聯合部門、回響部門、開始時間、結束時間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年度抽查工作計畫可以根據上級要求,結合社會風險和突發事件等監管實際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章 抽查任務實施
  第二十九條 A類、B類事項的隨機抽查由各部門自行開展。C類聯合檢查事項由市、區兩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分別根據市、區部門聯合檢查計畫統籌組織開展,各部門聯合實施。
  第三十條 各部門應當按照要求,通過實地、書面、線上等方式開展抽查工作。實施信用、風險“雙基礎”差異化抽取。
  對於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可以採取書面檢查方式。檢查人員應提前告知檢查對象須準備的全部書面材料目錄,明確書面材料的送達時間、送達地點及其他要求。
  在網路上開展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可以採取網路監測等線上方式監管。提倡對其他類檢查對象實施線上監管。
  第三十一條 實地核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按照各領域統一的檢查文書上列明的檢查內容,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三十二條 通過核查發現企業經營行為存在問題且能立即整改的,應當邊檢查邊規範、邊發現邊整改,提倡採取行政指導等方式幫助企業糾正輕微違規行為。
  第三十三條 抽查後依照下列具體情形處理:
  (一)對於檢查合格的,通過市級平台進行結果的一次錄入和公開;
  (二)對於檢查不合格但可當場整改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市級平台進行結果的一次或二次錄入,確保整改完畢;
  (三)對於檢查不合格且無法當場整改的,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法律法規及時開展移送等後續處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對容易引發爭議或認為需要記錄的現場檢查過程,應進行音像記錄。
  對一般性檢查,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檢查行為的,可以不進行音像記錄,但應留存必要的照片等證明材料。
  對查封扣押財產、強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檢查活動和執法辦案場所,要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第三十五條 對於專業性強的檢查工作,可通過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檢測報告、鑑定結論、專家意見等予以輔助。
第八章 內部任務融合
  第三十六條 各部門在任務下發前應當實施多形式多維度去重融合。同一部門同一季度對同一對象多條線、多事項的檢查,應當依託市級平台實施任務全流程整合。
  第三十七條 各部門應當依託市級平台,智慧型比對、識別、提取跨業務和跨部門的重合檢查對象。
  對計畫性任務採取集中抽取,篩查提取重合檢查對象。
  對新增任務實施邊抽取邊融合。市級平台將在抽取對象時提示該對象是否存在年度已檢查或尚未開展的檢查任務,發起單位可據此剔除和融合。
  對投訴舉報、線索核實、轉辦交辦等被動型確定性檢查任務,由檢查人員自行融合整合。
  第三十八條 對於同一檢查對象的多條線、多事項抽查,應當整合檢查人員、檢查表單、檢查結果。
第九章 部門聯合檢查
  第三十九條 對同一對象涉及多部門、多領域的檢查,應當依託市級平台實施跨部門聯合檢查。應當依法合理控制對同一對象的聯合檢查部門和檢查人員數量。
  聯合檢查由牽頭部門和回響部門共同實施。牽頭部門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擔任,負責發起聯合任務,協調聯合事宜並落實後勤保障工作;回響部門是指其他參與檢查的部門,負責回響和協同配合實施聯合檢查。聯合檢查在發起和回響後,由牽頭部門與回響部門協商確定聯合檢查日。
  第四十條 聯合分為計畫型聯合和非計畫型聯合。計畫型聯合是指各部門將聯合檢查計畫納入年度抽查工作計畫,再按照計畫開展的聯合檢查;非計畫型聯合是指市級平台通過識別各部門內部任務,因抽取對象重合自動合併生成的聯合檢查。
  第四十一條 根據各部門制定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匯總整合,將其中的C類事項提取梳理後形成全市的聯合抽查事項清單。
  第四十二條 聯合檢查以一般發起為基礎,以聯席會議辦公室發起為補充。一般發起是由牽頭部門按照“誰發起、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發起並推送聯合檢查任務;聯席會議辦公室發起是指聯席會議辦公室作為統籌協調和任務中轉部門,可根據年度聯合檢查計畫主動發起聯合任務,統籌組織聯合檢查行動。
  第四十三條 回響部門在收到牽頭部門推送的聯合任務後,應當於兩個工作日內回響,確認聯合檢查事項,並做好檢查準備。逾期未回響且未說明理由的,聯席會議辦公室將視情況進行通報處理。
  第四十四條 牽頭部門應當通過市級平台完成聯合檢查對象的抽取;回響部門應當通過市級平台完成聯合檢查人員的隨機匹配,以聯合檢查組的形式一次性完成對同一檢查對象多個項目的檢查。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開展部門聯合檢查時,應當做到一部門一對象一張表,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要按照規定及時做好後續處理工作。
第十章 抽查信息公開
  第四十六條 抽查情況及結果應當對外公開,陽光透明,接受社會監督。各部門應對公開信息負責,不得違反國家保密要求,對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內容,要依法調整公開方式和範圍。
  第四十七條 抽查事項清單應當對外公開。各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監管實際對清單進行動態調整和更新維護,通過市級平台統一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八條 抽查工作計畫應當對外公開。
  第四十九條 抽查檢查結果應當對外公開。各部門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在檢查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錄入市級平台、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統一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章 抽查數據共享
  第五十條 抽查過程和結果信息應當及時歸集至相應抽查對象名下,形成抽查對象全鏈條、全周期、全領域的監管數據。
  第五十一條 各部門在完成半年、全年檢查任務或專業機構出具輔助報告後,應當按時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相關數據統計表及佐證材料報送市級平台,並協同做好數據的統計分析運用等工作。
  第五十二條 市級平台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省“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台、深圳信用網等平台進行數據共享,實現政府間抽查結果互認、檢查對象信息互通、監管信息共享,強化源頭治理。
第十二章 抽查文書歸檔
  第五十三條 全市雙隨機抽查檢查文書嵌入市級平台進行電子化自動歸檔,供各部門在案卷評查等需要時列印。
  第五十四條 各單位根據我市檔案管理有關要求,按照各自製定的檔案管理辦法進行歸檔。市級平台支持行政檢查登記表、現場檢查筆錄、抽查檢查記錄表三類必備文書的生成和存檔。檢查結果不合格的,歸檔還需要本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五條 檢查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式行使職權,做到嚴格規範、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不得違規執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污、泄露秘密等。
  第五十六條 按照“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原則,對嚴格依據抽查事項清單和相關工作要求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市場主體出現問題的,應當結合執法檢查人員工作態度、工作程式方法、客觀條件等進行綜合分析,該免責的依法依規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以下”包括本數,“以上”不包含本數。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一、政策背景
  (一)落實上級要求,持續最佳化頂層設計
  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內在要求,是減輕企業負擔、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有力舉措,是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創新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內容。2019年1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要求市場監管領域各部門制定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二)踐行深圳使命,不斷提供樣板經驗
  經過3年的實踐,國家級、省級層面尚未出台相關細則,絕大部分城市也未制定細則。《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要求深圳“改革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和公正監管制度,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推行信用監管改革,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守法誠信經營。”我市在制定實施細則方面擔當著為全國先行示範的使命。
  (三)減輕政企負擔,更好服務經濟發展
  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尤其是跨部門聯合監管,實施“進一次門,查多項事”,是減少多頭重複檢查擾企、有效減輕政企負擔的有力手段。但目前因缺少上位依據和統一規範,導致各部門在各領域工作推進中存在困擾,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效能的發揮,我市市場監管實踐亟需實施細則的出台。
  二、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十四章五十八條規定,其中,首尾兩章為總則和附則,第二章至第十三章為具體內容。
  (一)規定“一單、兩庫、一計畫”等靜態機制內容
  《實施細則》第二、三、四、五、六章對檢查事項清單、抽查事項清單、檢查對象名錄庫、檢查人員名錄庫、抽查計畫制定的有關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二)規定信用風險差異化抽取、檢查任務去重融合等動態流轉要求
  《實施細則》第七、八、九、十、十一章對抽查任務實施、“雙基礎”差異化抽取、內部任務融合、部門聯合檢查、抽查結果公開、抽查數據共享等流程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三)規定文書歸檔、法律責任等保障措施
  《實施細則》第十二章對抽查文書歸檔要求進行細化,第十三章對“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責任追究原則做出明確。
  三、政策亮點
  (一)突出整體性、全面性,首次對雙隨機抽查的性質、適用範圍,及其與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的關係作出規定
  《實施細則》規定抽查事項來源於包含檢查環節在內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事項;明確檢查分為“一般監管領域”和“特殊重點領域”。“一般監管領域”全面適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特殊重點領域”實施三單管理,探索按照風險分級原則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二)突出靶向性、精準性,首次將信用、風險“雙基礎”的差異化抽取和檢查任務的多輪去重融合納入監管規則
  《實施細則》規定各部門根據信用狀況、風險分類科學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依照檢查對象的信用狀況由低到高、風險程度由高到低設定抽取順序,在任務下發前依託市級平台,智慧型比對、識別、提取跨業務和跨部門的重合檢查對象。有力推進靶向監管,強力解決多頭重複執法擾亂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難題,進一步實現對違法者“利劍高懸”,對守法者“無事不擾”。
  (三)突出制度性、可行性,首次將“四個無”制度設計理念與探索完善的普遍型操作流程套用於全市統一平台
  《實施細則》在頂層設計上立足於“雙區”驅動、“雙區”疊加、“雙改”示範的定位要求,規定我市特有的“四個無”的實施目標:“隨機之外無檢查”“清單之外無事項”“平台之外無運行”“盡職之外無追責”。《實施細則》將我市5年來探索順暢的操作流程嵌入全市統一平台,注重系統性、協調性、邏輯性、可操作性,可為全國“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提供可複製、可推廣、可持續的經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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