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數據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深圳市數據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深圳市數據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是2023年6月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規範數據產權登記行為,保護數據要素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數據的開放流動和開發利用,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數據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5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辦法全文,辦法特點,辦法作用,

辦法全文

深圳市數據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數據產權登記行為,保護數據要素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數據的開放流動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數字經濟產業促進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數據資源,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在依法履職或經營活動中製作或獲取的,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保存的原始數據集合。
數據產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通過對數據資源投入實質性勞動形成的數據及其衍生產品,包括但不限於數據集、數據分析報告、數據可視化產品、數據指數、應用程式編程接口(API 數據)、加密數據等。
登記機構,是指由本市數據產權登記工作主管部門管理的、提供數據產權登記服務的機構。
第三方服務機構,是指對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實質性審查,並出具相應審查報告的機構。
數據產權登記,是指數據產權登記機構將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的權屬情況及其他事項進行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 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首次登記、許可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異議登記,適用本辦法。
數據智慧財產權登記按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數據產權登記應當遵循制度創新、分步推進、依法合規、規範統一、公開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是本市數據產權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數據產權登記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全市數據產權登記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數據產權登記行為;
(二)推動建設數據產權登記存證示範平台,指導登記機構制訂相關技術標準,積極推動跨地域登記規則互認;
(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協同配合的數據產權登記監管工作機制,對登記機構、登記主體及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管理,指導數據產權登記活動依法有序開展。
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市國家安全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數據產權登記監管職責。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登記機構完善管理細則,對相應行業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登記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登記申請人及登記主體
第六條 登記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構發起登記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登記申請人應確保登記申請材料及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確保所登記的數據資源或產品來源合法、內容合規、授權明晰。
第七條 登記主體,是指在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取得相關登記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登記主體具有以下權利:
(一)對合法取得的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享有相應的數據資源持有、數據加工使用和數據產品經營等相關權利;
數據資源持有是指在相關法律法規或契約約定下,相關主體可對數據資源進行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等行為。
數據加工使用是指在相關法律法規或契約約定下,相關主體以各種方式、技術手段對數據進行採集、使用、分析或加工等行為。
數據產品經營是指在相關法律法規或契約約定下,相關主體可對數據產品進行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等行為。
(二)經登記機構審核後獲取的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登記證書、數據資源許可憑證,可作為數據交易、融資抵押、數據資產入表、會計核算、爭議仲裁的依據。
第八條 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登記後,登記主體持有、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的,應當在保護公共利益、數據安全和數據來源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第三章 登記機構
第九條 登記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一)實行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登記管理,制定並執行數據登記服務、登記審查、爭議處置等業務規則,推動我市登記規則與其他城市登記規則互認和交易規則銜接;
(二)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的登記申請受理、審查、公示和發證;
(三)依法提供與數據產權登記業務有關的查詢、信息、諮詢和培訓服務;
(四)運營和維護數據產權登記存證平台,實現與市內外數據交易平台和數據登記平台互聯;建立登記信息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五)配合行政管理部門和執法部門對第三方服務機構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六)研究完善數據產權登記新方式,探索將數據產權登記套用於企業數據資產確認、融資抵押、數據要素型企業認定和數據生產要素統計核算等;
(七)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十條 登記機構應當運用區塊鏈等相關技術,對登記信息進行上鏈保存,並妥善保存登記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檔案和資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十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登記機構應當公開業務規則、與數據產權登記業務有關的主要收費項目和標準。
登記機構制定或者變更業務規則、調整數據產權登記主要收費項目和標準等,應當徵求相關市場主體的意見並向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對與數據產權登記業務有關的數據、檔案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辦理:
(一)登記主體查詢其有關數據和資料;
(二)數據交易場所履行準入審查職責要求登記機構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監管部門等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查詢和取證;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的情形。
第四章 登記行為
第十三條 數據產權登記以一項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為登記單位,每個登記單位擁有唯一的登記編號。
第十四條 數據產權登記類型包括首次登記、許可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異議登記。辦理許可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異議登記前,需辦理首次登記。
第十五條 首次登記是指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的第一次登記,是對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相關權利歸屬及相關情況的記錄。首次登記程式為申請、受理、審查、公示和發證。數據首次登記由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實質性審查,登記機構進行形式審查。申請首次登記的登記申請人為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的持有人。登記申請人辦理登記前,應當與其他利害關係人就登記內容達成一致。
申請首次登記的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首次登記申請表;
(二)若為數據資源首次登記,提交數據資源基本信息表,主要內容包括數據來源、數據規模、所屬行業(或領域)、覆蓋地區、時間跨度等;
(三)若為數據產品首次登記,提交數據產品基本信息表,主要內容包括所屬行業(或領域)、覆蓋地區、數據來源等;
(四)數據來源佐證材料;
(五)第三方服務機構出具的包含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真實性、合法性情況的實質性審核材料;
(六)登記申請人身份相關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登記機構登記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通過交易等方式獲得已登記數據資源數據加工使用等權利許可的,權利獲得主體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許可登記。
許可登記程式為申請、受理、審查和發證。
申請許可登記的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登記申請書;
(二)許可信息表,包括許可權利人、被許可權利人、許可權益、許可方式、保密要求、使用限制、使用期限等;
(三)數據資源流通記錄等許可佐證材料;
(四)第三方服務機構對於許可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實質性審核材料;
(五)登記申請人身份相關材料;
(六)在與登記機構銜接互認的交易場所中獲得數據資源相應權利許可的,無需再次提交上述第二到第五項材料。
第十七條 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的,新權利主體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程式為申請、受理、審查和發證。申請轉移登記的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轉移登記申請書;
(二)新權利主體身份佐證材料;
(三)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權利主體轉移的佐證材料;
(四)第三方服務機構對於轉移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實質性審核材料;
(五)在與登記機構銜接互認的交易場所中獲得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的,無需再次提交上述第二到第四項材料。
第十八條 原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需更正原登記內容的,登記主體應及時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程式為申請、受理、審查和發證。
申請變更登記的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變更內容的佐證材料;
(三)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登記主體可向登記機構申請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的註銷登記。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情形導致原權利主體的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相關權利滅失的,由新權利主體進行註銷或轉移登記;如無新權利主體,可由登記機構對相關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進行註銷。
註銷登記程式為申請、受理、審查和銷證。
申請註銷登記的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權利變更或滅失的佐證材料;
(三)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利害關係人認為登記內容錯誤,且登記主體拒絕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的,利害關係人可向登記機構申請異議登記,並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申請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於登記憑證,並向登記申請人出具異議登記證明。
異議登記申請人應當在異議登記受理之日起15日內,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書、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等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失效後,申請人就同一事項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等法律文書對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進行相應處置。
異議登記期間,登記憑證上記載的權利人以及第三人因處分權利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該權利已經存在異議登記的有關事項。申請人申請繼續辦理的,應當予以辦理,但申請人應當提供知悉異議登記存在並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登記:
(一)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國家核心數據的;
(二)數據獲取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應獲得數據來源方授權而未獲得授權的;
(三)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委網信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以及各行業主管部門(統稱“監管部門”),建立跨部門的協同監管機制,承擔以下職責:
(一)制定監管制度,建立協同監管工作機制;
(二)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制定監督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協調、督促相關監管部門對檢查發現或投訴舉報的問題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四)其他數據產權登記監管事項。
第二十三條 登記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登記監管數據的歸集和共享,建立登記監管數據共享機制,制定已分享資料夾,明確各部門共享責任,實現有關數據的共享。推行非現場監管、信用監管、風險預警等新型監管模式,提升監管水平。
第二十四條 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對登記機構履行數據安全責任、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護技術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督,對登記機構不定期開展飛行檢查,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對登記機構有關人員進行約見、談話和詢問。
登記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並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數據產權登記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網路安全、數據安全等方面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行為,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保護數據傳輸、存儲和使用安全的基礎設施,加強防攻擊、防泄漏、防竊取的監測、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制定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定期開展數據安全等級保護測試和滲透測試,關鍵設備應採用自主可控的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 登記機構和第三方服務機構應當實施保密措施,確保數據產權登記相關材料不被泄露或用於不正當活動。
第二十八條 登記機構應當制定數據分級分類登記管理實施細則,根據數據的不同級別和類別採取不同的登記管理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登記申請人應當按照登記平台提示項目如實登記,並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辦理登記時,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申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登記申請人填寫錯誤等情形導致不能正確登記的,其後果由登記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三十條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虛假登記,損毀、偽造數據產權登記證明,擅自修改登記事項,泄露數據產權登記信息,利用數據產權登記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由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第三方服務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或其它審查報告時,應當保證報告的客觀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信息泄露或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行業規則的情形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登記機構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數據產權登記和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辦法特點

《深圳市數據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特點,《辦法》聚焦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登記,體現出以下三個顯著特點:
第一,《方法》具有很強的規範性,對所有可能包含在內的登記情形的所需材料與具體流程進行了詳細界定,且從登記主體、機構、行為與監督管理等角度,制定了較全面的、覆蓋數據產權登記全流程的管理辦法。
第二,《方法》具有很強的創新性,一是創新明確數據產權登記適用範圍,將登記情形進行創新性劃分,二是創新提出數據確權方式,通過首次登記對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相關權利歸屬情況進行記錄,探索開展數據確權工作,三是創新提出數據產權登記流程,四是探索建立完善協同監管機制。
第三,《方法》體現出很強的體系性,為保證該暫行方法在未來可適用於不同場景、不同類型數據以及不同登記類型與方式等,相關法律法規體系需不斷完善。

辦法作用

《辦法》的出台,對數據交易所明確職能邊界、增加高質量數據產品供給、完善交易制度體系提供了政策層面的指導,具有重要意義,下面將分三點闡述其作用。
第一,將會在社會層面形成很大的示範效應,《方法》的出台將引起其他行業進行對標,出台相關的管理辦法。
第二,具有很強的賦能效應,登記為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確權成功才可以進行交易並授權運營,此後才能開發從而實現數據價值化。《方法》的出台則確保了登記確權的順利進行,為未來數據價值化的實現奠定良好基礎,數據要素上改革也就迎刃而解。
第三,具有很強的外溢效應,《方法》的出台不僅會在數據行業產生良好影響,還會對其他行業產生影響,例如已擁有或可以產生數據的一些傳統行業,在未來可以進行數據交易、共享、入表、上市,從而成為資產負債表的一部分,能夠幫助企業拿到股權、債券以及融資等,極大地推動企業發展與企業估值。另一方面,該方法可以協助具有數據持有權但無法良好運用數據地企業將數據交給缺乏數據但具有良好處理、運用數據能力的一方運營,最終達到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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