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數據開放管理辦法

《深圳市公共數據開放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推動全市公共數據開放工作,釋放公共數據資源價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廣東省公共數據管理辦法》《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結合深圳市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實際,深圳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起草了《深圳市公共數據開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023年9月26日,深圳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就《深圳市公共數據開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0月31日前反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公共數據開放管理辦法
  • 印發單位:深圳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規範和推動全市公共數據開放,促進公共數據開發利用,釋放公共數據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充分發揮公共數據對數字經濟、數字政府、數字文化、數字社會、數字生態文明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開放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共數據開放,或者法律、法規對公共數據開放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用語定義】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定義:
(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是指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及提供教育、衛生健康、社會福利、供水、供電、供氣、環境保護、公共運輸和其他公共服務的組織。
(二)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處理的數據。
(三)公共數據開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向社會提供可機器讀取的公共數據的活動。
(四)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是指對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開發利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五)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是指提供公共數據開放服務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
(六)開放數據產品和服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對開放數據資源投入實質性勞動形成的產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數據集、數據服務接口、數據指數、數據分析報告、數據可視化產品、數據模型算法、數據套用等。
第四條 【工作原則】 公共數據開放應當遵循統籌管理、需求導向、場景牽引、分類分級、安全可控的原則,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最大限度開放。
第五條 【組織領導】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公共數據開放工作體制機制,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推動公共數據開放和開發利用,協調解決有關重大事項。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數據開放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穩定而持續的經費投入。
第六條 【職責分工】 市、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作為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公共數據資源體系,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開放和開發利用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本機構公共數據開放、開發利用和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創新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市公共數據相關產業發展、技術創新和開發利用等工作。
市公共數據、網信、公安、國家安全、保密、通信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市公共數據開放安全相關監管工作。
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本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運營、維護和安全管理,以及平台數據使用行為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公共數據專業委員會】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公共數據專業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公共數據管理工作,研究、協調有關重大事項,日常工作由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承擔。
各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設立本機構公共數據專業委員會,推進本機構公共數據管理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內部因數據開放工作發生爭議的,由本機構公共數據專業委員會協調解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因數據開放工作發生爭議的,應當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同級政府公共數據專業委員會協調解決;經協調仍無法解決的,由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 深圳市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建設戰略諮詢委員會設立市公共數據開放專家委員會,委員會由高校、科研機構、企業、政府相關部門的專家組成。
市公共數據開放專家委員會負責對公共數據開放工作中的發展前沿、疑難問題和風險評估等方面提出專業建議,為公共數據開放中的人員培訓工作提供專業支撐。
第九條 【開放促進】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通過合作的方式建立公共數據領域行業協會、高端智庫、技術創新聯盟、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參與公共數據開放活動,加強公共數據開放前沿問題研究,區塊鏈、人工智慧、聯邦學習、隱私計算等技術在公共數據開放中的套用和數據專業人才培育。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社會團體依法與境外企業、科研機構等開展公共數據開放領域的國際合作交流,提升本市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工作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二章 開放基礎
第一節 開放範圍與類型
第十條 【開放範圍】公共數據應當依法有序開放。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規定要求開放或者可以開放的公共數據應當開放;未明確能否開放的,應當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開放。
第十一條 【開放類型】公共數據按開放類型分為不予開放類、有條件開放類、無條件開放類三種類型。
第十二條 【不予開放類公共數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數據列為不予開放類: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
(二)開放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放的。
第十三條 【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數據列為有條件開放類:
(一)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相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同意開放,且法律、法規未禁止的;
(二)無條件開放將嚴重擠占公共數據基礎設施資源,影響公共數據處理運行效率的;
(三)對數據安全和處理能力要求較高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為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的。
第十四條 【無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數據列為無條件開放類:
(一)已經按照相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的信息轉換為可機器讀取的公共數據的;
(二)按照分類分級規定評估,開放後安全風險較低的;
(三)其他未列入不予開放類、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的。
第十五條 【開放類型調整】列為不予開放類的公共數據,依法經脫敏處理,符合本辦法規定相關情形的,可以列為無條件開放類或者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將無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或者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轉為不予開放類公共數據,或者將無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轉為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應當向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供法律法規依據。
第二節 目錄管理
第十六條 【數據分類分級】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要求和套用需求,制定本市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規定,指導、監督全市公共數據分類分級工作。
分類分級規定應當包括分類分級的方法、原則與流程,明確各級別與開放類型的對應關係,以及相應的開放條件。
第十七條 【統一目錄管理】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數據基礎目錄(以下簡稱全市基礎目錄)。
全市基礎目錄是對全市公共數據的全量編目,應當包括目錄名稱、目錄摘要、數據項、數據格式、共享屬性、開放類型、所屬系統、更新頻率、責任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 【公共數據開放目錄】 公共數據開放目錄(以下簡稱開放目錄)是根據基礎目錄衍生形成的業務目錄,包含基礎目錄中的所有無條件開放類和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
開放目錄與基礎目錄保持關聯關係。
開放目錄應當包含目錄名稱、目錄摘要、數據項、數據格式、更新頻率、開放主體、開放類型、開放條件等內容。
第十九條 【目錄編制】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統一的目錄編制指南,落實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相關規定,明確基礎目錄和開放目錄的編制要求。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目錄編制指南和相關要求,依託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平台,梳理本機構權責清單和業務,對本機構的公共數據進行全量編目,並根據公共數據分類分級相關規定,確定開放類型、開放條件,形成本機構基礎目錄,報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匯總審核。
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審核本行政區域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基礎目錄,報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匯總。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審核形成全市基礎目錄,並根據本辦法相關規定生成全市開放目錄。
第二十條 【匯總審核】 市、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開放目錄匯總審核機制,對匯聚後的開放目錄進行安全合規技術審查,預防多源開放數據融合後可能產生的風險。
第二十一條 【目錄發布】 全市基礎目錄應當在市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平台發布,全市開放目錄應當在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向社會發布。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通過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瀏覽、下載開放目錄。
第二十二條 【目錄動態更新】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職能、信息化系統變化等情況,及時更新本機構作為責任單位的相關目錄。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對開放目錄外的公共數據進行定期評估,及時調整開放類型,確保公共數據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最大限度開放。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出的數據開放需求進行判定,及時更新目錄。
第二十三條 【目錄動態更新保障】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數據普查工作機制,定期組織開展公共數據普查,全面動態掌握公共數據資源情況,更新全市基礎目錄和開放目錄,並對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公共數據目錄編制和更新情況進行評估。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在信息化項目立項、竣工驗收、運維經費申請和數字資源申請等環節中,將基礎目錄和開放目錄的編制和更新情況作為審核要點。
第二十四條 【開放條件】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將公共數據列為有條件開放類的,應當在合法合規前提下,從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套用場景、使用方式等方面,設定與開放數據風險相匹配的合理的開放條件。
第二十五條 【開放條件之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對於有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對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從以下方面設定條件:
(一)存儲、處理、安全保護等技術能力要求;
(二)信用要求;
(三)管理資質、專門機構和人才等要求;
(四)其他合理的條件。
第二十六條 【開放條件之套用場景】 對於有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對套用場景從以下方面設定條件:
(一)根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履職需要所指定的套用場景;
(二)為應對突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所需的套用場景;
(三)其他合理的套用場景。
第二十七條 【開放條件之使用方式】 對於有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可以對數據使用方式從以下方面設定條件:
(一)在指定的數據開發利用環境下使用數據,確保原始數據不出域;
(二)在指定的數據開發利用環境下,以原始數據不可見的方式使用數據;
(三)在指定的數據開發利用環境下,公共數據利用主體使用算法模型獲取結果數據;
(四)其他合理的使用方式。
第三節 開放平台
第二十八條 【統一開放平台】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依託城市大數據中心的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平台,建設全市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台,為開放工作提供數位化能力支撐。
各區、各部門可依託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建立數據開放專區。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原則上不得自行建設開放平台。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可依法通過委託或者購買服務的方式,指定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的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開放平台運營和維護。
第二十九條 【平台功能】 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應當提供開放目錄發布、開放目錄檢索、數據匯聚、質量檢測、安全存儲、數據預覽、統計分析、日誌記錄、開放數據申請、受理和反饋等服務,並提供數據下載、接口調用等多種數據獲取方式。
第三十條 【平台管理】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應當對平台用戶實行實名制管理。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管理制度,明確各類主體在平台上的行為規範和安全責任,對全市開放目錄管理、開放計畫與實施、開放利用等環節開展透明化、可審計、可追溯、可管控的全過程管理。
第三十一條 【平台保障】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建設,不斷提昇平台技術、最佳化平台功能、豐富平台資源,確保平台具備必要的服務能力及安全保障能力。
第三章 開放計畫與實施
第一節 開放計畫
第三十二條 【年度開放重點】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廣東省和本市工作部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粵港澳大灣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建設的需要,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確定公共數據年度開放重點。
第三十三條 【用數需求和套用場景徵集】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數據供需座談會等多種渠道面向全社會徵集公共數據開放需求和套用場景。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將徵集的數據需求和套用場景經評估後納入年度公共數據開放重點。
第三十四條 【年度開放計畫】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全市公共數據年度開放計畫(以下簡稱開放計畫),推動開放更多的公共數據。開放計畫應當包括開放內容、工作任務、責任單位、時間計畫等要求。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依據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發布的公共數據年度開放重點、開放計畫制定要求,制定本機構開放計畫並報送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匯總審核。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匯總審核全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開放計畫,形成全市開放計畫。
全市開放計畫由市公共數據專業委員會審定後公開發布。
第三十五條 【補充開放計畫】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人民政府對重大專項工作、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它緊急情況的部署,在開放計畫外製定補充開放計畫。
第二節 開放實施
第三十六條 【數據準備——脫敏】 對於需要經過脫敏處理後開放的公共數據,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依據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對公共數據進行脫敏。
第三十七條 【環境準備——安全域建設】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依託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以自主可控的技術體系為支撐,建設公共數據開放安全域,在確保原始數據不出域的前提下,為符合條件的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提供安全可信的數據綜合開發利用環境,確保數據安全合規使用。
公共數據開放安全域的配套管理制度由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開放數據匯聚和發布】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依據開放目錄將有條件和無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統一向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匯聚,並動態更新。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根據開放類型將開放公共數據以適當的形式在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上進行發布。
第三十九條 【數據開放服務】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依託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以數據下載、接口調用、安全域服務等方式,向經實名認證後的用戶提供開放數據服務。
第四十條 【無條件開放的實施】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通過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實名認證並簽署使用承諾書後,可通過數據下載、接口調用等方式使用無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
前款規定的無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使用承諾書範本由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制定,包括數據安全使用、成果利用反饋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 【有條件開放的申請】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通過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列明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的開放條件及相應的申請材料,包括相關資質與能力要求、數據安全管理措施、套用場景說明等材料。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通過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實名認證後,可瀏覽、查詢有條件開放類數據目錄,通過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提交用數申請,按照開放條件要求上傳相應申請材料。
第四十二條 【有條件開放的審核】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按照開放條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用數申請進行審核並予以答覆。審核通過的,應當在公共數據開放主體與公共數據利用主體簽署開放數據利用協定後,由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按照開放條件,通過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開通相關數據使用許可權;審核未通過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定】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開放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的,應當與公共數據利用主體簽訂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定,並約定下列內容:
(一)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當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反饋數據利用情況;
(二)未經同意,公共數據利用主體不得將獲取的公共數據用於約定利用範圍之外的其他用途;
(三)未經同意,公共數據利用主體不得傳播所獲取的公共數據;
(四)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在發表論文、申請專利、出版作品、申請軟體著作權和開發套用產品時,應當註明參考引用的公共數據;
(五)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當履行的安全職責及其數據利用安全能力要求、保障措施;
(六)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當接受公共數據利用安全監督檢查;
(七)信用承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其他應當約定的內容。
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定示範文本由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安全域服務】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申請使用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安全域的,應當通過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提交入駐申請,明確套用場景、所需數據、是否攜帶自有數據、開發環境和計算存儲資源需求,以及遵守安全域管理制度的承諾。
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管理和服務機構對入駐申請進行審核,並在10個工作日內答覆申請人;審核未通過的,應向申請人反饋未通過的理由。
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依據安全域的配套管理制度,對外來數據和算法代碼進入安全域、安全域內數據使用、開放數據產品和服務出域等過程進行監管,確保數據使用全過程可審計、可追溯。
第四章 開放利用促進
第四十五條 【專項資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設立公共數據開放專項資金,用於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利用開放數據開展科技研究、產品研發、諮詢服務、套用開發、創新創業等活動。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共數據開放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並開展日常管理。
第四十六條 【行業促進】 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創新、金融、教育、衛生健康、交通運輸、商務等部門應當制定促進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的具體舉措,為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提供產業政策、行業套用場景、行業通用知識等支持。
第四十七條 【開放實驗室】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市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制度,依託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統籌管理全市公共數據開放實驗室。
市公共數據開放實驗室匯聚城市大數據和各類套用場景,為公共數據開放工作提供必要的開發利用環境,為各類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數據開放服務,支撐公共數據開放以及公共數據與非公共數據融合套用。
第四十八條 【融合套用服務】 鼓勵各行業主管部門推動本行業監管的社會服務平台與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互聯互通,為個人和企業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務。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在本市建設各類數據服務套用,並與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聯通,依託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依法主動開放自有數據和各類數據服務。
第四十九條 【發布與推廣】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依託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動態發布開放數據產品和服務。
市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宣傳和推廣本行業開放數據產品和服務,支持本行業開放數據產品和服務依法進入流通交易市場。
第五十條 【社會評價與獎勵】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開放數據產品和服務星級評價機制,並制定獎勵管理辦法。
社會公眾可通過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對開放數據產品和服務進行星級評價。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每年根據星級評價結果對開放數據產品和服務進行綜合評估,對於提供優秀成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予以表彰、獎勵或者政策優惠。
第五十一條 【套用場景牽引】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全市智慧城市和數字政府建設場景開放,結合人工智慧、數字孿生城市等專項工作需要,形成基於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套用場景開放清單,並主動向社會開放。
鼓勵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對接政府開放的套用場景,研發相應的開放數據產品和服務。
第五十二條 【成果備選清單】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可以將開放數據產品和服務向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申報納入成果備選清單。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對公共數據利用主體申報的開放數據產品和服務進行評估,將符合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業務需求且成熟度較高的開放數據產品和服務納入成果備選清單。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申報政務信息化項目時,使用成果備選清單中的開放數據產品和服務的,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優先立項審核,市財政部門應當優先預算審核。
第五十三條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 對於具有較高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的公共數據,鼓勵探索開展公共數據授權運營。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相關規定由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條 【安全制度和機制】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網信、公安、國家安全、保密、密碼、通信管理等部門和市各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安全相關管理制度,以及數據脫敏、安全審查、風險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工作機制,指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做好開放數據安全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確保本機構開放數據安全。
第五十五條 【數據脫敏要求】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市各行業主管部門制定通用公共數據脫敏規範,明確敏感數據管理、數據脫敏實施、脫敏數據使用等工作的安全責任主體和責任邊界,確保數據脫敏工作安全合規。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數據脫敏審計制度。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制度,形成完備的數據處理記錄,定期報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計。
第五十六條 【安全自評估要求】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數據開放前安全審查的具體規定,並對全市匯聚融合後的擬開放數據進行開放前安全審查。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制定本機構開放前數據安全審查實施細則,並對本機構擬開放的公共數據開展開放前安全審查。
第五十七條 【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安全要求】 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和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安全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平台安全管理,健全平台安全防護體系,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密碼套用安全性評估等要求,定期開展平台安全檢查和數據安全審計,保障平台安全可靠運行,有效防範公共數據被非法獲取、篡改、泄露或者不當利用。
第五十八條 【安全域安全要求】 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公共數據安全域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數據脫敏、訪問控制、模型部署和訓練、開放數據產品和服務測試等環節的安全管理,有效防範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獲取安全域數據,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安全審計,保障安全域安全可靠運行,確保原始數據不出域、開放數據產品和服務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出域。
第五十九條 【監測預警要求】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網信、公安、國家安全、保密、密碼、通信管理等部門和市各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對開放數據安全風險進行評估,對公共數據開放和開發利用行為進行跟蹤管理,對超範圍使用、數據批量出境等異常情況和因數據匯聚、關聯分析、加工挖掘等活動可能產生涉密、敏感數據的情形進行監測並及時預警。
第六十條 【應急處置要求】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各行業主管部門指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結合相關數據安全應急預案要求,制定公共數據開放安全應急處置相關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建立完善應急處置能力。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監管】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履行公共數據開放工作職責情況、開放計畫制定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會同市網信、公安、國家安全、保密、密碼、通信管理等部門以及市各行業主管部門開展聯合監督檢查。
對於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相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分析原因,按要求進行整改並及時向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報送整改情況。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放公共數據,或者對公共數據開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答覆或處理的,可以向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出。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第六十二條 【平台管理和服務機構監管】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管理和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及工作人員管理等情況。
對於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分析原因,按要求進行整改並及時向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報送整改情況。
第六十三條 【數據利用主體監管】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對公共數據利用主體使用開放數據的情況進行跟蹤管理,發現違反本辦法或者未按照開放數據利用協定使用等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並暫時關閉其使用公共數據的許可權;對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應當終止向其提供公共數據開放服務。違反法律法規的,根據相關規定依法及時處理。
第六十四條 【社會評價】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對開放數據的數量、質量和服務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開展開放工作評估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五條 【社會監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開放的公共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過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提出意見和建議,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處理情況:
(一)開放目錄確定的開放屬性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規定的;
(二)開放的公共數據侵犯其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的;
(三)開放的公共數據質量不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的;
(四)公共數據利用主體違反相關規定使用公共數據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第六十六條 【評估考核】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開放工作評估機制,編制評估指標體系,每年對全市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市公共數據開放平台管理和服務機構的公共數據開放工作進行評估。其中,公共數據開放主體評估結果納入年度數字政府建設績效考核,並作為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建設、改造與運維項目立項的決策參考。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專業機構對本市公共數據開放工作進行評估。
第六十七條 【評估整改】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市公共數據開放工作評估結果,制定整改提升方案,經本機構公共數據專業委員會審核後,按照管理許可權報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八條 【激勵機制】 市人才工作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制定公共數據開放工作人才引進、發展和獎勵政策。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策劃、組織實施、成果推廣等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和組織進行表揚和宣傳。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法律責任】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法律責任】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通知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同級人民政府納入督查督辦事項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要求編制或者更新基礎目錄和開放等業務目錄;
(二)將未納入開放目錄的數據自行開放;
(三)未按照規定對開放數據進行脫敏處理;
(四)違規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涉及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的公共數據;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法律責任】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在利用公共數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未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二)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侵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
(三)利用公共數據獲取非法利益;
(四)採用非法手段獲取公共數據;
(五)未按照規定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發生危害公共數據安全的事件;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 【安全監管部門法律責任】 網信、公安、國家安全、公共數據、保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公共數據開放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責任豁免】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開放公共數據,並履行了監督管理職責和合理注意義務,由於難以預見或者難以避免的因素導致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或者其他第三方損失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依法不承擔或者免予承擔相關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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