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市場監管部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提高監管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根據《恩施州市場監管部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細則》(恩施州市監函〔2020〕42號)精神,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工作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市市場監管部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細則
  • 發布單位:恩施市市場監管局
第二條  本工作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是指市場監管部門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依據隨機抽查事項對檢查對象依法進行檢查並公開檢查結果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依法監管。堅持職權法定、依法行政,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監管行為,落實監管責任,確保事中事後監管依法有序進行。
堅持公正公開。規範行政權力運行,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做到“四個公開”,即隨機抽查計畫公開、事項公開、程式公開、結果公開,保障民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和檢查對象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堅持協同高效。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實現聯合激勵懲戒,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有序推進綜合執法。
第四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堅持問題導向,根據大數據分析、投訴舉報、其他部門或上級部門轉辦交辦獲得的信息,對涉嫌違法的市場主體開展有針對性地監管。
第五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一)法律法規規章對監督檢查方式有明確規定;
(二)國務院、市場監管總局、省人民政府、省市場監管局、州人民政府對監督檢查有專門要求;
(三)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產品質量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等重點領域,未列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事項,按照現有方式嚴格監管;
(四)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轉辦交辦、被新聞媒體披露的違法違規個案線索,及時進行檢查處置;
(五)市場監管突發性事件;
(六)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市場主體其他涉嫌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 抽查機制建立
第六條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
市場監管所按照上級市場監管部門的工作安排,負責被抽取檢查對象的實地核查工作。
第七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由各業務機構共同參與。信用監管機構負責雙隨機抽查的機制建設、統籌協調、牽頭實施和檢查督辦等工作;各業務機構組織實施本業務領域雙隨機抽查工作,並負責抽查結果公示及後續處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市場監管局以省市場監管局公布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為基礎,結合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人民政府依法決定交由市場監管部門行使的監管執法事項,制定《恩施市市場監管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對《清單》進行動態調整。《清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或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市市場監管局各業務科室應統籌指導本業務條線建立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和其他主體,以及產品、項目、行為等對象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建立滿足業務要求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以及針對特定領域的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行業專業等第三方機構和人員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第三章抽查組織實施
第十條  市市場監管局各業務機構於每年1月1日前制定本業務條線年度抽查工作計畫,明確各批次抽查的對象、範圍、數量和時間安排,以及不同地區的抽查比重;市市場監管局信用監管股匯總各業務條線抽查工作計畫,對檢查對象和檢查方式相近的,協調合併安排,於每年1月10日前形成市局年度抽查工作計畫並通過省級平台、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
年度抽查工作計畫可根據工作實際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對市場主體的抽查分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以轄區內全部市場主體為基數,按照一定比例隨機抽取,對其經營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定向抽查是指以信用風險分類監管為原則,按照市場主體信用狀況、行政區劃、主體類型、所屬行業、經營規模、地理區域等特定條件,對其特定抽查事項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針對市場主體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應按照登記管轄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依託省級平台進行,需要相關業務機構配合的,應統籌協調相關機構參與抽查,原則上同一時段對同一市場主體的多個檢查事項應一次性完成。
對上級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屬地監管的市場主體應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可由屬地監管部門組織抽查,也可由上級市場監管部門抽取檢查對象,委託下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檢查;上級市場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也可直接組織抽查。
第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針對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全年抽查數量占上年底轄區內對應存續市場主體總數的比例應不低於市局設定的比例,且本年度已抽取並實施檢查的市場主體仍應作為抽取基數。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在全年時間內均衡開展雙隨機抽查工作,原則上全年不定向抽查的企業抽查比例應不高於總抽查比例的50%;各業務機構每年至少單獨或聯合組織開展一次以上本業務領域的定向抽查。
第十四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監管實際,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針對安全、質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領域的重點檢查事項應提高抽查比例,針對一般監管領域的一般檢查事項應嚴格控制比例上限。
第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所轄區域地理環境、人員配備、業務專長、保障水平等客觀因素,因地制宜選擇局內隨機、局所隨機、所所隨機、所內隨機等方式為待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
被隨機確定的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的市場主體有利害關係的,應當按照迴避原則予以調整。
第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通過大數據監測等途徑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和突出風險,在開展有針對性地檢查時,應貫徹“雙隨機、一公開”的理念,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抽查行業、抽查區域及抽查比例,嚴防系統性、區域性風險。
第四章  抽查程式
第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採取實地核查、書面檢查、網路監測等方式開展抽查,涉及專業領域的,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工作,或依法採用相關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購買第三方服務所需的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確保抽查工作正常開展。
第十八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檢查對象實施抽查,應當嚴格遵守市場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被抽查市場主體實施實地核查時,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證件。執法檢查人員應如實填寫《湖北省市場監管系統隨機抽查實地核查記錄表》,並由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執法檢查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可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檢查情況。
第五章抽查結果處理
第二十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在抽查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履行審批程式後,將抽查結果錄入到省級平台。涉及市場主體的抽查結果,應歸集到市場主體名下並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他抽查結果應通過省級平台、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
已實施抽查但未進行公示的,視為未完成抽查。
第二十一條  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委託下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檢查的,下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在接受委託後,按照時限要求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單位名義進行檢查。檢查結束後,在10個工作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連同《湖北省市場監管系統隨機抽查實地核查記錄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反饋給委託單位。
第二十二條  抽查結果包括未發現問題、未按規定公示應當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通過登記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不予配合檢查情節嚴重、未發現開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經營活動、發現問題待後續處理等8類。
當一個市場主體出現多個結果時,應歸納為一類表述,具體情況可在備註中說明。
第二十三條  隨機抽查中發現的各類問題,應按照“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後續監管的銜接。
發現涉嫌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予依法責令當事人當場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提出整改要求;應予立案查處的,按照法定程式將發現的違法線索及時交由相關業務部門處理;屬於其他政府部門管轄的,應當依法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第二十四條  對抽查中發現市場主體符合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情形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決定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並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不得用責令改正、行政指導等代替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第二十五條  市場主體對抽查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應當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並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不予配合情節嚴重”:
(一)拒絕、阻撓、妨礙檢查人員或其委託的專業機構進入被檢查場所的;
(二)拒絕向檢查人員或其委託的專業機構提供會計資料、審計報告、行政許可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場所使用證明等相關材料的;
(三)拒絕接受和阻撓妨礙詢問調查的;
(四)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的;
(五)其他阻擾、妨礙檢查工作的行為,致使檢查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第二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收到被檢查對象對檢查結果的核查申請後,應及時依法按有關程式進行核查並將核查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六章抽查工作紀律
第二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開展雙隨機抽查工作時,應當切實履行法定監管職責,不得妨礙被檢查市場主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檢查市場主體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
對在抽查工作中失職瀆職和違紀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上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對下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雙隨機抽查工作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效能評估,必要時可對下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抽查結果進行複查覆核,並向當地政府通報相關工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將雙隨機抽查工作列入年度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進行考核獎懲。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  本工作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工作規範執行中的問題由恩施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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