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於舉報農業違法行為的獎勵辦法

為鼓勵社會公眾舉報農業領域違法行為,嚴厲打擊農業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確保農業生產、農產品質量安全,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於舉報農業違法行為的獎勵辦法
  • 發布機關: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全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農業違法行為的舉報。具體是指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舉報:
  (一)舉報形式包括信件(郵件)、電話、傳真、走訪等;
  (二)舉報人實名舉報或匿名舉報但領獎時能夠提供信息證明確係舉報人;
  (三)被舉報對象屬於市級農業行政執法部門監管職責範圍,舉報範圍包括對農業生產資料(農藥、種子、肥料、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獸藥、農機及零配件、漁機漁具等)監管,農產品生產監管,畜禽屠宰監管,動物防疫檢疫,漁業管理及水生野生動物管理等。
  第三條 獲得本辦法規定的舉報獎勵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被舉報的違法行為發生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或線索;
  (三)被舉報的違法行為必須未被市級農業行政執法部門掌握或未公開披露;
  (四)被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已由市級農業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以免於行政處罰等其他方式處理。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國家機關和負有相關法定職責的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工作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舉報人以違法手段取得相關證據並進行舉報的;
  (三)法律、法規和相關檔案規定的其他不予以獎勵的情形。
  第五條 對舉報的認定,按照下列標準劃分,由市級農業行政執法部門認定:
  (一)一級舉報。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信息及違法事實,直接掌握有關證據並協助現場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舉報、證據和協助對違法行為查處發揮特別重大作用、貢獻特別突出。
  (二)二級舉報。能提供被舉報人信息及違法事實並已掌握部分相關證據並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舉報、證據和協助對違法行為查處發揮重大作用、貢獻突出。
  (三)三級舉報。不能提供被舉報人信息及違法事實詳細情況,僅能提供查辦線索且不直接協助查辦活動,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提供的線索對違法行為查處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食用農產品生產類案件均參照一級舉報標準。對標籤、說明書等存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不適用本款。
  第六條 舉報農業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按一般程式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市級農業行政執法部門按以下標準計算和認定獎勵金:
  (一)有罰沒款的,根據罰沒金額按比例給予獎勵:一級舉報10%,二級舉報8%,三級舉報6%。
  (二)沒有罰沒款的,根據貨值金額按比例給予獎勵:一級舉報10%,二級舉報8%,三級舉報6%。
  (三)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獎勵1萬元;作出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的,獎勵2萬元。
  (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被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分別給予2萬元(一級舉報)、1萬元(二級舉報)、5000元(三級舉報)獎勵。
  符合兩種以上情形的,按照較高金額給予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30萬元,最低不少於1000元。
  對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後以簡易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或存在違法行為但依法免於行政處罰的案件,可給予舉報人以表揚信等形式的精神獎勵。
  第七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舉報人的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制,同一案件獎勵第一舉報人,第一舉報人的認定以市級農業行政執法部門登記時間為準;
  (二)舉報獎勵金採取現金或者轉賬方式支付,如舉報人為企業法人,獎勵金轉賬至其對公賬戶,不得用罰沒物品代替;
  (三)獎勵的確定以舉報線索為準,一宗線索涉及幾個違法行為分別立案查處的,應當分別計算獎勵金;
  (四)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按一案進行獎勵,獎勵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託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勵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第八條 舉報獎勵金的審核和發放程式:
  (一)審核。舉報人的獎勵金髮放由市級農業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自作出處罰決定(或其他處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市級農業行政執法部門對舉報事實、舉報級別、獎勵標準和擬獎勵金額予以審核認定。
  (二)通知和領取。完成舉報獎勵審批後由市級農業行政執法部門通知舉報人,舉報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按通知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到市級農業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遠程驗證後辦理領獎手續。市級農業行政執法部門通過已登記的舉報人有效聯繫方式進行通知,如通過已登記的舉報人聯繫方式聯繫3次以上仍無法取得聯繫並在“廣州市農業農村局網站”公告90日後視為已通知。舉報人逾期未辦理領獎手續的,視為放棄獎勵。
  (三)發放和存檔。市級農業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財務管理制度辦理獎勵金申請、發放手續後,將舉報記錄、調查處理情況、獎勵金審批、發放等相關資料整理建檔,交由檔案部門按工作秘密級別歸檔、保存。
  第九條 獎勵金由負責查處舉報案件的市級農業行政執法部門在相關專項經費中列支,納入部門年度預算管理。
  第十條 市級農業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對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
  (一)參與舉報受理、處理、獎勵及其他知情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二)受理和處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與舉報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三)市級農業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主動向舉報人反饋舉報線索調查處理結果,舉報人明確要求書面回復的,市級農業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不違反信息公開管理規定的情形下書面回復舉報人。
  第十一條 市級農業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包庇違法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負有查處責任而不履行職責,或者為違法行為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三)對依法應當將違法行為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交或者對依法應當受理的移送案件不受理的;
  (四)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案件不受理或者拖延的;
  (五)泄露舉報人信息或者利用職權對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的;
  (六)利用職權干擾和妨礙查處工作的;
  (七)濫用職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第十二條 舉報人捏造事實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市級農業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追回獎勵金並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局屬各執法單位遵照本辦法執行,各區農業農村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農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農業局關於舉報農業違法行為的獎勵辦法>的通知》(穗農〔2016〕1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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