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業產業化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廣州市農業產業化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是為加強農業產業化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發揮其政策扶持、引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市有關扶持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農業產業化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 印發單位: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試行發布,檔案全文,

試行發布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農業產業化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穗農規字〔2023〕1號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農業產業化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農業農村局,市屬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農業產業化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有關問題,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反映。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2023年2月10日

檔案全文

廣州市農業產業化貸款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產業化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發揮其政策扶持、引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市有關扶持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業產業化貸款貼息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資金)是指由各級財政安排、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管理的,專項用於農業產業化貸款貼息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貸款主要包括各類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以及保險機構、融資租賃機構提供的合法融資(租賃)服務等。
  第四條 貼息資金補助對象主要包括粵港澳大灣區“菜籃子”經營主體、種業企業、市級(含)以上農業龍頭企業、市級(含)以上農民合作社示範社、市級(含)以上生豬產能調控基地,以及申報通知明確的其他農業產業化重點支持對象等。
  (一)粵港澳大灣區“菜籃子”經營主體,是指經粵港澳大灣區“菜籃子”工作辦公室認定,並被列入粵港澳大灣區“菜籃子”生產基地或產品加工企業認定名單的經營主體,未按要求在粵港澳大灣區“菜籃子”農產品質量安全溯源管理平台上錄入農事記錄和開展產品賦碼流通的除外。
  (二)種業企業,是指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所規定的種子、種畜禽、苗種等的種質資源保護、培育和生產經營等活動,有生產基地,並取得相應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
  (三)市級(含)以上農業龍頭企業,是指經國家、省和市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並被列入國家重點、省重點和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名單的企業。
  (四)市級(含)以上農民合作社示範社,是指經國家、省和市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並被列入國家、省和市級農民合作社示範社名單的農民合作社。
  (五)市級(含)以上生豬產能調控基地,是指經國家、省和市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並被列入國家重點、省重點和市級生豬產能調控基地名單的生豬養殖場。
  第五條 貼息申請單位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廣州市內依法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如經營範圍涉及行政審批事項的,須依法取得許可或審批。
  (二)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和納(免)稅證明。
  (三)經營正常,經營管理制度健全,財務會計核算規範,建立完善的財務內部控制制度。
  第六條 貼息申請單位全資子公司的貸款貼息可由貼息申請單位(即母公司)統一申報。
  第七條 申請貼息的貸款應符合以下用途範圍:
  (一)農產品生產性用途。包括用於本市轄區範圍內的農產品生產設施建設及設備購置,用於本市農產品生產的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投入品的採購以及支付生產基地地租。
  (二)農產品加工性用途。包括用於本市轄區範圍內的輔助於農業生產的農產品保鮮、加工、包裝、儲藏等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用於本市農產品加工以及飼料、獸藥和肥料加工的農產品、原材料採購。
  (三)農業科研性用途。包括用於在本市轄區範圍內創辦農業技術研究機構,開展與現代種業研究、農業科技研發、農業科技服務直接相關的設施建設及設備材料購置,用於本市科研的農產品採購。
  (四)農業服務性用途。包括用於本市轄區範圍內的輔助於農業生產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農產品流通和信息化等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以及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設施建設。
  第八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貼息:
  (一)以貼息申請單位名義貸款,但以個人名義支付貸款利息的;以企業負責人個人名義的貸款和支付利息的;貼息申請單位出資或控股的非全資子公司的貸款。
  (二)貼息申請單位將貸款資金用於股權等投資的,貸款用途為借新還舊、置換他行貸款的。
  (三)同一個申請單位的同一筆貸款(一個貸款契約視為一筆貸款),已獲得除市農業農村局以外的中央、省、市或區級財政貼息資金的,以及已獲得3年市農業農村局貼息資金的。
  (四)在貸款當年度至申報截止期,貼息申請單位被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五)貸款不能按時還本付息的,或貼息申請單位出現停工停產、拖欠員工工資、嚴重財務困難等可能導致無法持續經營的。
  (六)在中介機構審計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經營情況、貸款情況、財務報表的。
  第九條 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後貼。貼息申請單位必須憑貸款機構開具的利息支付憑證申請貼息。
  第十條 貼息限額。貼息資金補助對象每年可獲得財政貼息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其中,粵港澳大灣區“菜籃子”經營主體的貼息限額依照《廣州市支持粵港澳大灣區“菜籃子”建設的若干意見》(穗農規字〔2019〕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貼息利率按同期同檔次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且不高於貸款契約實際執行利率。
  第十二條 財政貼息按當年度預算資金額度實行總量控制,對農產品生產性用途的貸款予以優先貼息。
  (一)當農產品生產性用途的貸款符合條件的貼息總額少於其他用途符合條件的貼息總額且不超過預算資金總額的50%時,按各申請單位符合條件的利息予以全部貼息。剩餘預算資金用於其他用途符合條件的貸款貼息,並對各申請單位應獲貼息資金進行等比例縮減。
  (二)當農產品生產性用途的貸款符合條件的貼息總額少於其他用途符合條件的貼息總額且超過預算資金總額的50%時,則按財政預算總額的50%實行總量控制,對各申請單位應獲貼息資金進行等比例縮減。剩餘50%的預算資金額度用於其他用途符合條件的貸款貼息,並對各申請單位應獲貼息資金進行等比例縮減。
  (三)當農產品生產性用途的貸款符合條件的貼息總額超過其他用途符合條件的貼息總額時,對全部申請單位應獲貼息資金進行等比例縮減。
  第十三條 通知申報。根據產業發展重點,市農業農村局每年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當年度貼息資金支持對象、貸款用途範圍、申請材料和申請方式等具體內容。
  第十四條 貼息申請。貼息申請單位須同時報送紙質材料和進行網上申報。
  (一)報送紙質材料。貼息申請單位向註冊地所在區農業農村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網上申報。貼息申請單位登錄廣州市農業農村局資金管理信息系統錄入申報信息並提交區農業農村局。
  第十五條 區級核實。區農業農村局對貼息申請單位資質合規性及申請材料完整性進行核實,填報本區範圍內年度貸款貼息申請匯總表,連同貼息申請紙質材料正式行文報送(網上同步提交)市農業農村局。
  第十六條 市級審查。市農業農村局對申請貼息資金的貸款以及申請單位開展審查,並提出年度貸款貼息擬安排方案。
  第十七條 公示及異議處理。市農業農村局將年度貸款貼息擬安排方案在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內實名以書面形式向市農業農村局提出,並寫明具體、真實的情況。市農業農村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重新調查核實情況並作出覆核結論。
  第十八條 兌付。貼息資金按程式審批、公示後,由市農業農村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至相關申請單位。
  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貼息資金接受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責任追究。對在貼息資金申報過程中存在虛假申報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申請單位,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視情況停止資金撥付或追回已撥付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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