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業農村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廣州市財政局於2023年2月20日印發廣州市農業農村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農業農村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20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廣州市財政局
全文,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農業農村項目管理,規範項目與資金管理程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廣州市本級部門預算和市對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農業農村發展扶持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業農村項目與資金,是指市農業農村局年度預算安排的,實行項目管理、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項目與資金。
本辦法所指管理,是指項目與資金的全過程管理,包括項目申報儲備、遴選安排、實施、驗收、績效評價和資金監督管理等管理程式。
第三條 項目與資金管理堅持“依法依規、公正公開、突出重點、科學分配、注重績效、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統籌農業農村項目申報工作,組織開展市級審批項目的遴選和資金安排;按規定編制市本級部門預算和轉移支付預算;對由市本級負責的具體項目,督促項目單位按規定推進實施,牽頭組織驗收、績效管理和信息公開等;負責監督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執行,監督指導轉移支付資金具體項目績效管理和信息公開等。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按財政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彙編市農業農村局市本級部門預算和轉移支付預算草案,並報市人大審議後予以批覆下達;組織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並對預算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申報和入庫儲備工作;承擔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預算執行、監督管理和預算績效管理的主體責任,確保完成市下達的任務和績效目標;做好信息公開、績效自評、項目驗收考評、備案等工作。
第七條 區財政局貫徹落實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下達和撥付,加強對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項目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嚴格執行資金預算,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加強財務管理,開展績效自評,接受驗收考評、監督檢查。
第三章項目與資金類別
第九條 根據項目審批許可權分類,可分為市級審批項目資金和區級審批項目資金。
(一)市級審批項目資金。是指由市級負責具體項目審批立項的資金,主要包括市農業農村局、局屬有關單位和市本級單位申報的項目資金,以及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審批的轉移支付資金。
(二)區級審批項目資金。是指由區級負責具體項目審批立項的市對區轉移支付資金。市將轉移支付資金、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等下達至區,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項目與資金的申報儲備、遴選、安排、下達、驗收等。
第十條 根據資金支持方式分類,主要包括補貼、貼息、直接補助、以獎代補等方式,由各區農業農村局根據實際需要自行選擇。
(一)補貼是指依據相關補貼政策將財政資金直接發放至符合條件的補貼對象的方式。
(二)貼息是指根據相關貼息政策規定,對相關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符合規定的農業貸款,按照規定利率標準給予財政貼息的方式。
(三)直接補助是指項目立項後採取分階段或一次性撥付方式,將財政資金按規定撥付給項目單位或供應商(施工單位)等的方式。
(四)以獎代補是指對於項目目標明確、實施內容明晰、竣工後具評估和驗收的可行性項目,立項後由項目單位先行自籌資金自主實施,待項目竣工並經農業農村部門驗收合格後,由財政再給予一定額度獎勵的補助方式。
第十一條 對各類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承擔的產業化項目,由區農業農村局根據工作實際採取直接補助或以獎代補等方式扶持,補助比例原則上不高於項目總投資的1/3;對“米袋子”(糧食)“菜籃子”(菜、肉、魚、蛋、奶、果)產品生產以及輔助性的加工、冷藏倉儲、質量安全檢測設施建設項目,以及種業企業建設與種業發展直接相關的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設備購置等,可適當增加補助比例,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45%給予補助。
第四章 項目申報儲備
第十二條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資金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項目庫),是對申請財政資金的項目進行收集儲備、分類篩選、評審論證的資料庫系統。申請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均應通過項目庫申報、儲備。
第十三條 項目庫組成。項目庫由市儲備庫、市立項庫、區儲備庫、區立項庫組成。
(一)納入市儲備庫的項目包括:市級項目單位直接申報或區向市推薦申報的項目,經市農業農村局審查通過後作為立項儲備的項目。
(二)納入市立項庫的項目包括:市農業農村局按程式已立項安排的項目。
(三)納入區儲備庫的項目包括:區級項目單位按規定在項目庫線上提交申報,經區農業農村局審查通過後作為立項儲備的項目。
(四)納入區立項庫的項目包括:區農業農村局按程式已立項安排的項目。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儲備條件。
(一)項目單位為在廣州市內依法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或農村建設管理等活動的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包括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農民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種養大戶、家庭農場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等。
(二)項目實施地點原則上在廣州市轄區範圍內。
(三)符合我市農業農村規劃發展方向,並具有較好的輻射帶動和聯農帶農作用。
第十五條 項目儲備管理。項目單位可申報當年度項目或三個預算年度內的跨年度項目,審查通過後作為儲備項目先列入儲備庫,並按照申報年度納入當年度預算安排。如項目符合要求但當年度無法安排的,可經重新審查後納入後續年度安排。
第十六條 項目實行全年申報儲備、集中受理、屬地管理。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項目申報儲備組織工作。項目申報儲備材料主要包括項目申報表以及其他附屬檔案資料。具體要求以申報指南、通知或項目資金實施方案規定為準。
第五章 項目立項
第十七條 立項程式。項目立項一般經過區級遴選、市級審查和立項安排等程式。市本級單位的項目直接提交市級審查。
(一)區級遴選。區農業農村局對轄區內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將審查通過的區級審批項目納入區儲備庫。對於市級審批項目,由區農業農村局按照市有關通知要求將項目提交市農業農村局審查。
(二)市級審查。
1.市農業農村局審查。市農業農村局對市級審批項目進行審查,將審查通過的項目納入市級儲備;對於區級審批項目資金市農業農村局結合各區項目儲備等情況制定資金分配方案;按照部門預算編制有關規定,將審查通過的項目資金編入部門預算草案,報送至市財政局。
2.市財政局審查。按照部門預算編制有關規定,市財政局對市農業農村局部門預算草案進行審查,經市人大審議後批覆下達至市農業農村局。
(三)立項安排。
1.市級立項。市農業農村局按規定及時將預算資金、任務清單或績效目標等下達市有關單位、區農業農村局等。
2.區級立項。對於區級審批項目資金,區農業農村局按照市下達的任務清單要求在區儲備庫內遴選符合條件的項目,及時組織項目審查和立項安排,確定項目具體實施內容,會同區財政局做好項目資金的下達和撥付等,並將安排情況按要求送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第十八條 專家論證。對各類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承擔的需擇優立項的項目,以及涉及財政資金10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設、農業科研等專業技術複雜的一次性項目,應組織實施專家論證或第三方專業機構論證,並將論證意見作為項目擇優遴選、立項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項目實施與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預算批覆的資金使用環節、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等要求,按計畫推進項目實施,並對財政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按照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進行賬務處理,嚴禁用不合法憑證入賬或套取資金。
第二十條 項目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涉及政府採購、招投標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資金支出進度。項目資金預算一經批覆,原則上應在本預算年度內執行完畢。項目預算批覆後,項目單位應按規定程式實施,加快資金支出進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建立項目執行進度督促約談工作機制和項目預算與上年支出進度掛鈎的運行機制。
第二十二條 項目與資金調整。有關項目預算一經下達,項目單位未經審批不得調整。因政策性或不可預見性因素導致的確需調整的,應根據項目審批許可權申請調整。
(一)市級審批項目資金調整由市農業農村局按照市財政局預算調劑有關規定辦理。
(二)區級審批項目資金的調整由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辦理,如市農業農村局對該項資金有專門規定的,應按規定執行,如無專門規定的,按照市對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區級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七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三條 驗收範圍。各類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承擔的項目(政策性補貼、貼息除外)以及涉及工程建設、農業科研等專業技術複雜的項目,應開展項目驗收。
第二十四條 驗收許可權。項目驗收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項目所在地的區農業農村局組織項目驗收。市本級單位承擔的項目,由市農業農村局組織項目驗收。
第二十五條 驗收方式。項目驗收可綜合採用專家驗收、第三方中介機構評估等方式。區級項目在驗收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區財政統籌解決。
對於各類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承擔的項目,項目驗收部門可先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按照項目立項批覆內容,出具工程造價評估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財政資金專項審計報告等,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
專家驗收原則上應根據驗收項目的性質和要求從市農業農村局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人(含)以上單數的專家組成專家組負責驗收。
第八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績效目標。績效目標是項目單位設定的在一定計畫期限內使用財政資金應達到的產出和效果,包括對需實現的目標進行總體描述和具體的績效指標。績效指標應可測評、可衡量,主要包括數量、質量、效益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績效評估。重大政策和項目立項前需按照重大政策和項目財政立項預算評估管理辦法規定開展事前績效評估,重點論證立項必要性、投入經濟性、績效目標合理性、實施方案可行性、籌資合規性等。
第二十八條 績效運行監控。預算年度中期,市農業農村局應組織對所有預算項目資金開展年中績效運行自行監控。當績效運行目標與預期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應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績效評價。預算年度結束後,市農業農村局應組織對所有預算項目資金開展績效自評。區農業農村局應組織並指導區級項目單位完成項目績效自評,對照預算申報的績效目標、指標填寫完成情況,真實準確反映項目的經濟、社會、生態等效益情況。
第三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套用。項目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資金是否列入年度預算、預算調整和後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九章 信息公開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信息公開。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外,市、區農業農村局應分別將項目申報通知、項目安排方案、部門預決算等信息向社會主動公開。
第三十二條 預算監督。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分別對項目進展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督促項目單位按相關規定做好項目實施工作,及時了解掌握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進度。
第三十三條 審計監督。項目資金接受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市農業農村局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項審計。
第三十四條 責任追究。對在項目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視情況停止資金撥付或追回已撥付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六條 市、區農業農村局可根據工作實際制定有關資金實施細則。有效期內國家、省、市對項目與資金管理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