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由農業部於2017年11月30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農業部
- 發布時間:2017年11月30日
- 生效日期:2017年11月30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農機、畜牧、獸醫、農墾、農產品加工、漁業(水利)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部機關各有關司局、直屬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部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 業 部
2017年11月30日
辦法全文
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是指中央財政在農業部部門預算中設立的,履行農業部職責所必需的,用於開展農業統計調查與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發布,以及農業自然資源調查和農業區劃等方面的項目支出。
第三條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人事勞動司、產業政策與法規司、發展計畫司、國際合作司、種植業管理司、畜牧業司、農墾局、農產品加工局、漁業漁政管理局等項目主管司局和有關部屬單位是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的實施主體,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主體責任,負責歸口管理和直接承擔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農業部財務司是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的監督主體,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擔監督責任,負責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資金使用方向和開支範圍
第四條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資金主要用於:
(一)開展農業綜合統計、價格調查、成本調查和批發市場等信息採集、監測和供需形勢分析,開展農業信息化建設,開展“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等;
(二)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草原等重點行業資源狀況和主要農產品生產、加工、市場等監測統計和供需形勢分析;
(三)開展農村經營體制機制創新、農墾農業經營管理、農村創業創新、農業人事勞動和農業農村人才培養、農業國際合作等監測統計;
(四)農業產業損害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天然橡膠產業運行預警體系建設,以及國內國際農產品市場、國內農產品產地和市場體系建設與產業發展研究等;
(五)其他涉及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的工作。
第五條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資金的開支範圍主要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水費、電費、郵電費、印刷費、專用材料費、維修(護)費、租賃費、差旅費、勞務費、諮詢費、委託業務費、專用設備購置費及其他與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六條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資金不得用於編制內人員的基本支出,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於計提項目管理費及其他與項目無關的支出。
項目主管司局組織實施的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資金不得用於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會議費支出。
第七條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給承擔單位的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資金,其開支範圍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項目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
第八條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建立任務與經費雙重審核機制,實行“綜合司局搭台、專業司局唱戲”的管理模式。
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統一負責項目任務審核。任務設立依據應充分適當,黨中央國務院有明確要求,農業部黨組中心工作有迫切需要,對設立依據已經改變的監測統計事項堅決取消或調整;任務事項應避免重複調查,統籌監測布點,科學布局監測事項,對監測內容存在交叉重複的監測統計事項堅決取消或調整;任務內容應堅持動態調整,根據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農業農村實際變化調整完善監測統計事項,全面準確反映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情況;監測數據應確保真實準確,堅決防止弄虛作假和數據造假,提高數據質量。在符合總體原則的前提下,重點審核任務安排是否合理、任務之間是否存在交叉重複、經費安排標準是否統一等內容。
農業部財務司統一負責項目經費審核,重點審核經費安排是否符合預算管理規定、測算標準是否符合有關定額標準、開支範圍是否符合有關財務制度等內容。
第九條項目主管司局應當根據項目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制定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做好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年度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年度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重點實施內容和區域、承擔單位範圍、資金安排意見、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項目主管司局應及時將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報送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和財務司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應會同財務司認真組織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及時反饋項目主管司局。
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會同財務司反饋的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的審核意見,項目主管司局應嚴格執行,不得自行調整。
第十二條對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中符合政府購買服務要求的事項,項目主管司局應交由具備承接條件的主體辦理,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
不屬於政府購買服務範圍、需要由非預算單位配合完成的事項,應通過委託的方式確定承擔單位。對帶有定向委託性質的任務,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確定承擔單位,並履行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等程式,減少自由裁量空間。對不具有定向委託性質的任務,應完善申報方式,引入競爭機制,科學擇優確定承擔單位。
第十三條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委託方式確定任務承擔單位後,應及時與承擔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契約或任務委託書,明確任務內容、實施方案、經費預算、資金結算、違約責任等內容,並納入項目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項目主管司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單位的資金,應按規定取得發票。不屬於政府購買服務範圍、通過委託方式支付給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的資金,可以資金支付檔案、銀行結算憑證等作為報銷依據。
第十五條項目主管司局和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管理有關規定,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項目主管司局應加強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調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契約或任務委託書的約定,按時驗收契約成果。對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以及不能按時提交成果的任務承擔單位,建立黑名單制度。
第十七條省級農業主管部門應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項目承擔單位的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等工作,推進項目任務順利實施,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契約或任務委託書的約定實施項目,對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資金實行明細核算,科學、合規、有效使用項目資金。
第十九條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內使用完畢,確有結轉結餘的,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國家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項目承擔單位應積極配合併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財務司會同項目主管司局對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並將檢查和審計結果與預算安排掛鈎。
第二十二條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項目主管部門或承擔單位滯留截留、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農業部相關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項目資金管理中,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業農村資源等監測統計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農財發〔2011〕15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