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廣州市黃埔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農業農村局2022年11月23日印發的辦法。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黃埔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23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農業農村局
檔案通知,辦法全文,政策解讀,一、起草背景,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三、創新與亮點,四、實施時間,

檔案通知

廣州市黃埔區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區屬各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業經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農業農村局
2022年11月23日
廣州市黃埔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為規範廣州市黃埔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效率、效益和效果,參考省、市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原則要求】財政資金對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的補助,遵循市場競爭與適度扶持的原則,尊重市場規則與使用規範的總體要求。
第三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所稱現代農業產業園(以下簡稱產業園)是指2021-2023年由上級有關部門批准創建或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現代農業產業園。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現代農業發展實施辦法》(穗埔農規字〔2021〕1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補助資金。其他統籌資金(含整合在產業園範圍內使用的各級政府部門的所有涉農資金)和企業自籌資金不屬於本辦法管理範圍。經區政府批准專項用於產業園的財政扶持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為產業園的責任主體,區農業農村部門為產業園的行政主管部門。本辦法所稱牽頭實施主體是指承擔產業園建設管理的主體單位;實施主體是指產業園具體項目的建設管理或參與單位,包括區屬國有企業、農業企業、產業化聯合體、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以及農業科研、技術推廣單位等。
本辦法所稱科研類項目是指,由實施主體承擔的,與產業園發展相關的基礎研究、套用研究、技術開發等各類科技研發項目。
本辦法所稱公益類項目是指,由實施主體承擔的,不以營利為目的,一般具有規模大、投資多、受益面寬、影響深遠以及社會效益明顯等特點的投資項目。
第二章 資金使用
第四條 【方案制定】產業園牽頭實施主體負責組織各實施主體按照績效目標和任務清單,以及產業園的建設規劃和功能定位,制定產業園資金使用方案。資金使用方案應科學確定產業園投資總額,合理安排財政補助資金及其與社會資本等資金投入的金額、比例和具體用途。
第五條 【方案確定】區農業農村部門按照績效目標和任務清單,組織並督促各牽頭實施主體細化完善資金使用方案,經區政府批准後按要求報省、市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第六條 【方案調整】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市場價格變化、政策調整、建設條件或建設內容發生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資金使用方案的,由牽頭實施主體提出調整申請,區農業農村部門根據產業園建設目標和績效目標要求進行審核,報經區政府批准後執行。資金使用方案在產業園建設期(指產業園獲批後2個年度,下同)間調整不得超過兩次(因審計或專項檢查發現問題需要整改的除外),調整後,原則上投資總額和撬動社會資本總額不能減少。
第七條 【重大調整情形】屬於以下重大調整情形的,由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經區政府批准後執行:
(一)調整牽頭實施主體的;
(二)調整原申報方案確定的實施主體,涉及2家以上的;
(三)產業園投資總額或項目建設規模調整幅度超過20%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項目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八條 【申請與撥付】補助資金納入區農業農村部門年度預算,由區農業農村部門結合產業園建設推進情況分年度多次撥付給牽頭實施主體。產業園牽頭實施主體收到財政補助資金後,須在15 個工作日內,按照區政府審批的資金使用方案,將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各實施主體。補助資金申請撥付流程如下:
(一)首期財政資金申請。產業園經批准建設後,牽頭實施主體根據產業園資金使用方案要求,結合項目發展需要,按年度匯總產業園補助資金需求(首次不超過總額的60%),向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助資金使用申請。
(二)申請財政預算。區農業農村部門匯總各產業園補助資金需求後,按規定向區財政部門申請資金預算。
(三)首期財政資金撥付。區農業農村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程式向牽頭實施主體撥付補助資金。
(四)後期資金申請與撥付。區農業農村部門根據規定對產業園建設實施中期評估。中期評估結果作為產業園後期補助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
第三章 適用與要求
第九條 【適用範圍與比例】補助資金使用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基礎設施。主要指產業園範圍內的園區道路建設、土地整理,以及防洪排澇、供水、供電、通信、網路、環境衛生等設施建設,但不包括產業園內的高標準農田建設。
(二)生產設施。主要指建設生產大棚和加工用房、節水灌溉、水肥一體化、水產養殖、檢驗檢測、科研實驗設備與器材、現代化農機裝備等設施設備的購置,一般按不超過建設投入資金的60%給予補貼。
(三)租金補貼。主要指產業園特別是核心區土地(含農田農用地、工業廠房等)流轉流入方租金補助,在產業園建設期內,最高可給予流轉(或租賃)契約金額的50%補助。
(四)產業融合。主要指產業園農產品生產加工設備設施、產品儲藏、冷鏈配送和流通設施的升級改造、新產業新業態(觀光休閒農業、農產品電商等)設施配套等。補助標準一般不超過建設投入資金的三分之一。
(五)科技研發、成果轉化與信息支撐。主要指信息化建設、農作物新品種培育、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專家和科研團隊服務(屬於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的除外)、重大技術攻關項目的專項經費支持、引進的高端科技人才配套科研啟動經費和對外科研交流等方面。
(六)品牌建設。主要指產業園主導產業產品品牌宣傳和打造特色地方區域品牌等。主要支持區域公用品牌創建的,可給予全額資金補助。其他項目可按單個項目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1/3給予補助。
(七)貸款貼息。產業園建設期內實施主體用於主導產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單筆貸款規模在100萬元以上的貸款,可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給予貼息補助(實際利率低於LPR的按實際執行利率補貼),園區每個實施主體每年貼息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八)其他經審核符合產業園發展方向及本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支出內容。
功能性產業園補助資金重點用於基礎設施建設、試驗設備設施購置與維護、科技研發與信息支撐、科技成果轉化、區域品牌宣傳與打造、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貸款貼息等方面。科研類和公益類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可給予全額資金補助。
第十條 【禁止使用範圍】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方面:
(一)建設樓堂館所、牌坊門樓、亭台樓閣、停車場、路燈、市政道路。
(二)企業經營性開支(包括日常成本費用,含農資、非農產品的生產原料等開支、職工薪酬及社會保險費用、臨時人員勞務費用、非正常成本費用開支)和債務等一般性支出。
(三)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設內容(如農機購置補貼、高標準農田建設補貼、“四好農村路”建設等)。
(四)其他與創建現代農業產業園無關的支出。
第十一條 【資金監管】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會同區財政部門加強對補助資金的監督;牽頭實施主體負責補助資金的具體管理,接受監督檢查、專項審計、績效評價、中期評估和總結驗收;實施主體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具體組織項目實施,並確保資金使用效果和安全。
第十二條 【專戶管理】產業園牽頭實施主體和各實施主體應設立專戶管理補助資金(實施主體為預算單位的,實行專賬管理),資金支付原則上採用銀行結算方式,嚴禁大額現金支付;確需現金結算的,應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和審批手續執行。嚴禁與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出結算。
第十三條 【專賬管理】補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產業園牽頭實施主體和各實施主體應當建立產業園建設項目專賬。同一項目名稱、執行不同內容的項目,要按照不同項目內容分別設定項目明細賬或項目輔助明細賬。
第十四條 【使用要求】按“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實施主體要對補助資金的執行負責,保障資金支出進度。預算資金一經撥付到資金專戶,原則上應在本預算年度內執行完畢,最遲應在產業園建設期內執行完畢。產業園牽頭實施主體應當於每月5日前向區農業農村部門報送上一月產業園建設實施方案推進和資金使用進度情況,在每年的3月前報送上一年度的資金使用總結情況。
第十五條 【其他要求】各實施主體按照經批准的資金使用方案,自主使用補助資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需要進行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的,按規定自行組織財政資金支出項目的招標和採購工作。
第十六條 【引導放大】探索社會資本、農業基金、農擔公司等多元投入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作用。補助資金對企業的投入原則上要帶動3倍以上的社會資本投入(以園為單位)。公益性基礎設施、公益性信息支撐、公共科技研發平台、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地方區域公用品牌、以折股量化方式投入等方式投入的補助資金,不列入引導放大作用計算範圍。財政資金所滋生的利息應繼續用於產業園補助資金支持範圍。
第四章 退出與引入
第十七條 【退出與引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實施主體主動提出退出申請的,須詳細闡述無法繼續承擔項目的市場、技術、財務以及自身變化等原因,並對已經使用的財政資金的使用用途、金額大小等合規性給予說明;牽頭實施主體對實施主體提出的退出申請出具初審意見,並報區農業農村部門審批同意。
經過中期評估確認不能繼續有效承擔項目的,不再列為產業園實施主體。
已撥付資金經過審計,不符合本辦法的部分須足額返還。
因部分實施主體退出而導致項目實施主體出現空缺的,鼓勵引入新的實施主體。新實施主體的引入和遴選,通過招商引資、定向選擇或公開遴選等方式確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管理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對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實施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制度。
(一)建立健全項目建設管理制度。實施主體申請使用補助資金的項目,按照“一個項目一個台賬”的要求建立健全項目建設台賬,以備檢查。
(二)實行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統計監測制度。區農業農村部門要建立補助資金使用台賬,對牽頭實施主體報送的資金使用進度和開支情況進行核實和統計監測。
第十九條 【中期評估】區農業農村部門根據省、市中期評估要求,負責制定中期評估工作方案,牽頭組織開展中期評估。
中期評估重點關注產業園建設目標、資金使用效果、撬動社會資本投入、科技成果的孵化與轉化、輻射帶動功能等經濟社會效益實現情況。
第二十條 【績效管理】建立健全補助資金使用全過程績效管理機制。
項目執行過程中,區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應指導資金使用單位對項目實施進度、資金支出進度、資金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等情況進行階段性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及時調整、合理把控項目實施進度,確保項目規範實施,達到預期績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實施主體的責任追究】對違反財政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在項目實施中存在弄虛作假、套取、擠占、截留、挪用財政資金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按規定取消其實施主體資格,收回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為規範廣州市黃埔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效率、效益和效果,根據上級有關檔案並結合黃埔區的實際,制定出台了《廣州市黃埔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一、起草背景

  出台《管理辦法》,是基於以下背景。
  一是2021年12月下旬廣東省農業農村廳批覆同意黃埔區自籌資金建設廣州市黃埔區現代種業(農作物)產業園和廣州市黃埔區現代農業裝備與服務產業園兩個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以下簡稱“產業園”),為加快推進兩個產業園建設,規範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有必要制定我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具體的管理辦法。
  二是《廣東省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資金管理辦法》和《廣州市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僅適用於省級、市級財政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自籌資金建設產業園的,另行制定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三是2021年我區制定實施《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現代農業發展實施辦法》和《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現代農業發展實施辦法細則》,規定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現代農業產業園的,分別給予每個產業園1億元、5000萬元、3000萬元補助,要求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參照《廣東省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資金管理辦法》《廣州市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的結構框架和基本要求,結合功能性現代農業產業園的特點和黃埔區實際進行條文起草與制度設計,共六章二十二條。從結構上依次包括總則、資金使用、適用與要求、退出與引入、監督檢查與績效管理、附則等內容。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實施原則和適用範圍。《管理辦法》雖然是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規定,但也提倡適度扶持,鼓勵公平的市場競爭和尊重市場規則。同時明確現代農業產業園的範圍、財政補助資金的來源、責任主體與實施主體以及產業園創建過程中各種建設項目的分類。
  二是產業園資金使用方案的管理和實施。提出產業園資金使用方案的編制主體和編制要求以及方案的審批、備案的程式要求。考慮到產業園建設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建設方案調整的情況,《管理辦法》對方案的調整和重大調整的審批程式進行了規範和適當限制。
  三是財政補助資金的申請與撥付流程。考慮到我區目前的現代農業產業園都是功能性產業園的現實情況,遵循《廣東省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的扶持思路,注重產業園創建過程中的同步扶持和扶優汰劣,將財政補助資金分期撥付,在首期補助資金(不超過補助資金總額的60%)撥付後一定時間進行中期評估,並根據中期評估的結果產異化安排後期補助資金的額度。
  四是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範圍和禁止使用範圍。參考省、市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結合現代種業、現代農業裝備等功能性產業園的特點,詳細列舉了區級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範圍和禁止使用範圍。
  五是對補助資金的監管要求。明確區農業農村部門、區財政部門對補助資金使用的監督職權,以及牽頭實施主體和實施主體接受與配合監管的要求。
  六是對補助資金的專門管理和使用要求。提出對財政補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和專賬管理以及開支進度、招投標、政府採購等使用要求,以方便監管並避免財政補助資金被轉移或挪用。為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放大作用,要求補助資金對企業的投入原則上要帶動3倍以上的社會資本投入(以園為單位)。
  七是產業園實施主體的退出和替補引入機制。在產業園的建設過程中,對實施主體主動申請退出或經過中期評估確認其不能繼續有效承擔實施項目的,將其從實施主體的範圍中剔除,並對出現的空缺鼓勵引入新的實施主體。通過實施主體的退出和替補引入機制,督促實施主體自覺高質量完成產業園建設實施方案確定的各項建設任務。
  八是對財政補助資金的監督檢查、中期評估與績效管理。吸收借鑑省、市財政資金管理辦法中分別規定的監督檢查、中期評估與績效管理的相關內容和程式要求,強化了對財政補助資金使用過程的全程監管和績效考核,力求避免產業園創建過程中的資金低效利用和短期行為。
  九是實施主體違法違規使用資金行為的責任追究。對違反財政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在項目實施中存在弄虛作假、套取、擠占、截留、挪用財政資金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按規定取消其實施主體資格,收回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完善問責機制,來督促實施主體嚴格按照資金使用方案和《管理辦法》合法合規使用財政補助資金。

三、創新與亮點

  一是明確實施主體的退出與引入機制。這一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強化競爭、突出公平和優勝劣汰,將有限的財政資金用於扶持更具市場競爭力和生存能力的實施主體,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能,推動現代農業產業園持續穩健發展。
  二是加大科研類和公益類項目的扶持力度。我區正在建設的兩個產業園都屬於功能性產業園,與特色產業園的區別主要在於功能性產業園對科技研發和科普展示要求更高,財政補助資金扶持科研項目和公益項目力度應更大。因此,《管理辦法》專門界定了科研類項目和公益類項目的特點和範圍,並規定科研類和公益類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可給予全額資金補助。

四、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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