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持南沙區絲苗米產業園發展的若干措施

《關於支持南沙區絲苗米產業園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廣州市南沙區現代農業產業園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廣州市南沙區農業農村局於2024年3月6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支持南沙區絲苗米產業園發展的若干措施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6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南沙區農業農村局
全文,

全文

  為推進南沙區絲苗米產業園建設,打造絲苗米種業、示範種植、糧食進出口加工基地,提升我區糧食產量,保障糧食安全,根據《廣東省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粵農農規〔2023〕6號)、《廣州市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穗農規字〔2023〕3號)等檔案要求,貫徹落實《南沙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規定》(穗南農規字〔2023〕1號),結合南沙區絲苗米產業園建設實際情況,按照區財政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的標準,完成產業園建設,制定本措施。
  第一條 【總則】
  (一)適用範圍:經區現代農業產業園創建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入園的絲苗米產業園實施主體。
  (二)實施主體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有健全的財務制度。
  2.建設農業生產或經營項目的,要求在南沙區內擁有土地租賃契約剩餘年限不低於3年(自產業園批准創建之日起計,下同)或具有土地實際使用管理權的農業用地(含政府部門委託管理)。實施主體涉及項目建設需要使用建設用地的,要求是自有建設用地,或是具有租賃期限不少於3年並經過公證機構公證的與計畫建設項目相匹配的建設用地。
  (三)退出機制。實施主體因自身原因,可申請退出產業園建設,也可申請取消本單位實施的項目。實施主體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繼續承擔實施產業園建設項目:
  1.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2.實施主體不具備參與產業園建設或實施項目條件的(如不具備項目實施的土地條件等);
  3.項目建成未投產運營且運營主體主動滅失(如註銷營業執照等),或將財政資金形成的實物資產變賣套現的;
  4.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投資比例:產業園財政補助資金不超過5000萬元,撬動社會資本投入不低於1億元,產業園建設資金合計不少於1.5億元。
  (五)財政資金扶持方式:財政補助資金可採取補貼、貸款貼息、直接補助、先建後補等方式使用。採取“先建後補”方式扶持的農業項目,原則上按項目總投資的45%給予補助。項目總投資計算方式如下:
  1.當項目總投資金額(經造價評估或財務審核之後,下同)大於或等於項目批覆投資金額時,按批覆投資金額計算補助。
  2.當項目總投資金額小於項目批覆投資金額,但達到批覆總投資的2/3以上時,按照“實際投資金額/批覆投資金額×批覆補助金額”給予補助。
  3.當項目總投資金額小於批覆投資金額的2/3時,取消補助資格。
  (六)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鎮(街)或國有企事業單位等組織實施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區域公用品牌創建、公共信息化平台、公共服務平台、公益性科研等公益性項目,可給予全額資金補助。
  第二條 【支持土地流轉】
  產業園實施主體(流入方)通過流轉農戶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流轉面積100畝以上的,按一次性500元/畝進行補助。且應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者應是土地實際使用方;
  2.租金每畝每年2000元以上;
  3.單個契約土地面積達到100畝以上;或因擴大經營而新增流轉土地,總面積達到100畝以上。
  第三條 【支持基礎設施建設】
  對產業園範圍內的園區道路建設、土地平整、防洪排澇、供水、供電、環境衛生以及其它生產配套設施建設等按項目總投資的45%給予補助。相關項目要符合用地性質,達到行業規範要求。
  第四條 【支持產業融合】
  對產業園農產品生產加工設備設施、機械化烘乾、產品儲藏、配送流通設施的新建或升級改造,新產業新業態(觀光休閒農業、農產品電商等)設施配套等產業融合項目,按項目總投資的45%給予補助。
  第五條 【支持科技研發與信息化項目建設】
  對產業園信息化建設、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專家團隊服務、檢驗檢測設施設備等方面的項目,按項目總投資的45%給予扶持;對於國有企事業單位承擔的信息化公共平台、公益性科研等項目可實行全額補助。
  政府投資的信息化項目,要按照《廣州市南沙(開發)區財政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執行。項目總投資超過100萬元(含)的,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第三方評審單位審核投資合理性;項目直接建設費用50萬(含)以上的建設類項目建設單位應聘請項目監理;項目竣工試運行3個月後再進行驗收。
  第六條 【支持農業品牌建設】
  對產業園主導產業品牌宣傳、打造特色地方區域公用品牌和開展兩品一標認證(含有機轉換期),包括農業品牌及智慧財產權的創建設計、註冊、宣傳推廣以及組織相關宣傳活動等公益性項目,可實行全額補助。
  第七條 【支持金融服務保障】
  實施主體用於主導產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單筆貸款規模在100萬元以上的貸款,可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進行貼息補助(實際利率低於LPR的按實際執行利率補貼),產業園每個實施主體每年貼息補助金額不超過該實施主體在產業園項目貸款利息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貼息時間限定在產業園創建期間(產業園公布入選之日到2024年12月31日止)。
  第八條 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其它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如遇上級有關政策調整,需提請區現代農業產業園創建工作領導小組批准調整後實施。
  第九條 財政補助資金不得用於建設樓堂館所、牌坊門樓、亭台樓閣、停車場、路燈、市政道路;不得用於企業經營性開支(包括日常成本費用,含農資、非農產品的生產原料等開支、職工薪酬及社會保險費用、臨時人員勞務費用、非正常成本費用開支)和企業債務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於規劃編制、科研報告、項目驗收、監督檢查、內部審計、績效管理、諮詢服務、業務培訓等管理費用支出。不得支付中介機構代理服務等費用,以及其他與創建農業產業園無關的支出。
  第十條 為撬動社會資本由企業全自籌納入產業園的投資項目,不受本措施限制。
  第十一條 實施主體享受本措施扶持後,應簽訂書面承諾(包含規範使用財政資金、嚴格落實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等相關承諾);若違反承諾,應退回已獲得的補助資金,並三年之內不得申請農業類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 關於市內跨區遷移企業,按照廣州市有關規定執行。如涉及預算劃轉的上解資金,應在政策兌現時予以扣減。
  第十三條 各實施主體要制定項目實施方案,按建設計畫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和有關績效目標;切實加強財務管理;配合責任主體做好信息報送、項目驗收、績效自評、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制度。
  (一)實施主體申請使用補助資金的項目,要按照“一個項目,一個台賬”的要求建立健全項目建設台賬,以備檢查。
  (二)各實施主體要實行資金使用專賬管理,並於每季度末將資金使用進度情況報牽頭實施主體匯總,牽頭實施主體於新季度開始5個工作日內向區現代農業產業園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三)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主管部門對年度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原則上每半年進行一次實地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報送區現代農業產業園創建工作領導小組。
  (四)項目預算執行過程中,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區財政主管部門應指導資金使用單位對項目實施進度、資金支出進度、資金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等情況進行階段性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及時調整、合理把控項目實施進度,確保項目規範實施,達到預期績效。
  (五)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產業園項目實施、資金使用、落實建設用地、撬動社會資本投入、聯農帶農等方面執行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評估,督促實施主體嚴格、規範管理。
  第十五條 對批覆立項滿半年仍未開工的項目(含子項目),以及批覆立項兩年後仍未完工的,由區現代農業產業園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督促項目實施主體抓緊開工或完工,經書面督促,項目仍無進展的(10個自然日內資金支出無新增),報區現代農業產業園創建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取消該項目立項,對於已經完成的部分建設內容不給予財政資金補助,並由實施主體退回已獲得的補助資金。
  第十六條 對通過弄虛作假獲得該產業園項目,或重複申報,擠占、截留、挪用補助資金,以及開展不符合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實施主體,取消其現代農業產業園實施主體的資格,並退回已獲得的補助資金及相關孳息(僅計算財政資金所獲孳息部分),三年之內不得申請農業類財政補助資金。在產業園建設期內,涉嫌犯罪被立案查處的實施主體,尚未結案的暫緩獎勵;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後判定構成犯罪的,不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本措施涉及數值“達到”“以上”“不少於”“不低於”“不高於”“不超過”“最高”的,均包含本數;“小於”不包含本數。除註明為其他幣種外,本措施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
  第十八條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2021年12月21日省農業農村廳公布南沙區絲苗米產業園入選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名單之日起至本措施印發之日,可參照本措施執行。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措施未盡事宜,由區現代農業產業園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南沙區農業農村局 2024年3月6日印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