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資金籌集使用監管辦法

《廣東省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資金籌集使用監管辦法》是由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鄉村振興局於2021年10月14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資金籌集使用監管辦法
  • 發布時間:2021年10月14日
內容綱要,

內容綱要

為進一步明確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資金(以下簡稱為幫扶資金)的籌集使用及監督管理,根據《廣東省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工作方案》(粵委辦發電〔2021〕60號,以下簡稱《方案》)及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幫扶資金,是指按照《方案》要求,2021-2025年,對粵東西北地區12市和肇慶市所轄的901個鄉鎮,按照平均每個鄉鎮每年2000萬元的標準,由省級、珠三角幫扶市、被幫扶市按照6:3:1分擔比例籌集的財政資金,作為開展駐鎮幫鎮扶村工作的主要財政資金保障。2021-2025年期間,如屬地縣(市、區)鄉鎮個數發生變動,所需幫扶資金由屬地縣(市、區)從各級安排的幫扶資金中統籌予以解決。
  第二條 省級、珠三角幫扶市、被幫扶市要將應承擔的幫扶資金列入本級預算,確保足額安排,及時撥付到位。其中,珠三角各幫扶市所需承擔的資金按照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明確的幫扶資金籌集任務確定,鼓勵各幫扶市根據財力增長情況逐步增加幫扶資金投入。被幫扶市及屬地縣(市、區)要根據本地區鄉村振興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需要及自身財力情況,切實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
  第三條 幫扶資金按照“大專項+任務清單+績效目標”的模式下達,省級資金直接分配到屬地縣(市、區,含財政省直管縣,下同)。各級幫扶資金的任務清單、績效目標由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統籌研究制定,提供省財政廳下達。珠三角幫扶市、被幫扶市應在每年度本級財政預算通過後的三十日內,將本級應承擔的幫扶資金分別撥付到被幫扶市及屬地縣(市、區)。被幫扶市在收到各級幫扶資金後,應在三十日內全部撥付到屬地縣(市、區)。
  第四條 屬地縣(市、區)政府是幫扶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根據省級下達的任務清單、績效目標和審查意見,以及籌集的幫扶資金額度,按照“統籌兼顧,輕重緩急”的原則,從本級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項目庫中擇優選擇符合條件的幫鎮扶村項目,自主確定安排各鎮、各項目的資金額度。
  屬地鄉鎮政府是幫扶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的直接責任主體。鄉鎮黨委、政府和駐鎮工作隊要根據鎮域相關規劃,共同研究謀劃幫鎮扶村項目,經屬地鄉鎮主要負責人和駐鎮幫扶工作隊隊長“雙簽”審批,報屬地縣(市、區)審定後納入項目庫。
  第五條 幫扶資金可以採取直接補助、政府購買服務、貼息、先建後補、以獎代補、民辦公助、資產折股量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支持方式,具體由屬地(縣、區)農業農村(鄉村振興)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鼓勵各地在確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創新資金使用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撬動作用,積極引導金融和社會資本投入,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幫扶資金實施項目積極推行以工代賑方式,優先吸納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其他農村低收入群體參與工程建設。
  第六條 幫扶資金主要用於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發展富民興村產業、提升鎮村公共基礎設施水平、提升鎮域公共服務能力及提升黨建促鄉村振興水平等方面支出,實行清單式管理(幫扶資金使用清單附後),重點用於解決鄉村振興的短板弱項和民眾急難愁盼的實際問題,確保鎮村民眾直接受益。
  屬地縣(市、區)可根據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需要,從幫扶資金中適當安排部分作為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工作經費的補充,用於開展日常辦公、學習培訓、走訪調研、會議、交通、宣傳等方面的支出,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財政安排到該鎮幫扶資金的1%。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隊的工作經費應主要由組團單位自行協商解決。
  第七條 幫扶資金實行專賬管理。被幫扶市、屬地縣(市、區)及鄉鎮要逐級建立幫扶資金使用台賬,並及時將資金支出及項目實施情況在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項目庫等相關資金和項目信息管理系統中更新反映。
  第八條 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後,各級農業農村(鄉村振興)部門要布置資金使用單位對上一年度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單位自評,並會同財政部門開展區域績效自評。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要對各地區域績效自評情況進行匯總並核查,並按要求將績效自評情況報送省財政廳。實施周期內,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省財政廳分別適時組織開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
  第九條 省農業農村廳(省鄉村振興局)牽頭制定駐鎮幫鎮扶村五年總體工作目標、分年度工作計畫及考核驗收辦法等,負責組織對各地駐鎮幫鎮扶村工作開展情況實施考核驗收,按程式報省政府審定後,將考核情況納入省對各地區鄉村振興實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屬地縣(市、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和完善本地區資金監管實施細則,報市級農業農村(鄉村振興)及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幫扶單位籌措資金、鎮村自籌資金、社會捐助資金以及其他渠道籌集用於駐鎮幫鎮扶村的資金監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幫扶資金的預算編制及執行、職責分工、項目管理、信息公開、監督管理等按照《廣東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粵財農〔2020〕106號)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25年,屆時根據中央及省有關工作部署確定是否繼續實施或延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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