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2023年,《廣州市河長制工作有獎舉報辦法》由廣州市水務局正式印發實施。
內容解讀
《辦法》規定,提供違法行為線索,經認定為有效線索舉報的,每次舉報獎勵300元;在300元的基礎上,根據不同情形,再給予最高100萬元的獎勵。
《辦法》在獎勵標準上,基本延續了《廣州市違法排水行為有獎舉報辦法》的規定:提供違法行為線索,經認定為有效線索舉報的,每次舉報獎勵300元。有效線索是指提供了違法現象的發現時間、發現地點、違法情形等可供查證的具體情況信息,並經工作人員確認舉報內容為真實。
在獲得300元獎勵的基礎上,還根據不同情形,給予舉報人如下相應獎勵,獎勵總額以100萬元為限:
被舉報人因被舉報事由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獎勵舉報人20萬元;
被舉報人因被舉報事由受到罰款類行政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的10%獎勵;
被舉報人未受到罰款類行政處罰但受到責令停產停業類,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類行政決定的,獎勵舉報人10000元;被舉報人因被舉報事由受到前述以外的其它種類行政處罰的,獎勵舉報人5000元。
本次修訂,《辦法》第三條增加辦法適用範圍進行獎勵範圍限制,區分本辦法與生態環境部所制定相關有獎舉報辦法。
同時增加具體舉報方式動態調整機制。《辦法》第五條的具體舉報方式,更改為市河長辦向社會公布。通過增加動態調整機制,可以防止《辦法》實施推行後中因發生舉報聯繫方式、辦公場所的變更而造成的不便,採用官方網站方式公布可以做到及時更新,更具有實時性和穩定性。
為避免主觀惡意舉報,擾亂有獎舉報工作秩序,《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內容真實性負責,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等嚴重擾亂有獎舉報工作的,有關單位有權收回獎勵金額;涉及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打擊違法行為,鼓勵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積極參與我市水環境治理和水資源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廣州市排水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河長辦”)負責受理廣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違法行為的舉報並分派給相關職能部門處理,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舉報人予以獎勵。
各相關職能部門依職權核實、查處市河長辦移交的舉報線索,並將處理結果報市河長辦。
第三條 舉報人直接向市河長辦舉報違法行為的,適用本辦法;向其他部門舉報的,不納入本辦法適用範圍。
第四條 下列行為納入本辦法規定的有獎舉報範圍:
(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公共排水設施及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等水體傾倒排放垃圾、糞便、廢渣、施工泥漿水、施工廢棄物、生活污水、餐飲場所污染物、污水處理後的污泥、未經處理的養殖廢棄物、工業廢水、廢液、固體廢物、工業污泥、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未依法辦理排水許可證或排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排水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向公共排水設施、河道、湖泊、水庫等排放污水的;
(三)擅自停止運行、拆除、閒置水污染防治設施的;
(四)違法實施侵占、盜竊、毀壞公共排水設施、水工程及其他有關設施的;
(五)在畜禽禁養區內非法養殖的;
(六)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對公共排水設施、河道、湖泊、水庫等造成損害或者污染的。
因三防、排水設施安全運行保障等緊急情況需要採取應急措施的除外。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違法行為,提倡實名舉報,舉報人應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舉報人可以通過來電、微信公眾號、電子信箱等方式客觀、如實舉報,並儘可能提供被舉報人的詳細地址、違法事實、污染後果等情形及照片和錄像、文字資料等相關證據。
必要時,相關職能部門可以要求舉報人協助進行調查取證。
具體舉報途徑方式由市河長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提供違法行為線索,經認定為有效線索舉報的,每次舉報獎勵300元。
有效線索是指提供了違法現象的發現時間、發現地點、違法情形等可供查證的具體情況信息,並經工作人員確認舉報內容為真實。
前款舉報符合以下情形的,除上述獎勵外,給予舉報人如下相應獎勵,獎勵總額以100萬元為限:
(一)被舉報人因被舉報事由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獎勵舉報人20萬元;
(二)被舉報人因被舉報事由受到罰款類行政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的10%獎勵;
(三)被舉報人未受到罰款類行政處罰但受到責令停產停業類,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類行政決定的,獎勵舉報人10000元;被舉報人因被舉報事由受到前述以外的其它種類行政處罰的,獎勵舉報人5000元。
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同時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多項標準的,對舉報人的獎勵以數額較大者為準,但不累加計算。
對舉報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人,除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以給予相應的精神獎勵及表彰。
第七條 下列情形的舉報不予獎勵:
(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屬地鎮街、村委會居委會等負有治水職責單位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舉報或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它部門(單位)移送和轉送市水務部門或者市河長辦的舉報;
(三)被舉報行為在舉報前已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屬地鎮街、村委會居委會等負有治水職責單位知悉,正在處理過程中,或已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舉報;
(四)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五)僅反映違法現象但未能提供有效線索的;
(六)未如實提供有效聯繫方式的舉報。
第八條 舉報獎勵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同一違法行為,有多人分別舉報且舉報線索相同的,獎勵最先舉報人(以受理登記時間為準);
(二)被舉報的違法行為被查處結案後,再次涉嫌違法行為的,可以繼續舉報,經核實的,可再次獲得獎勵;
(三)多個舉報人聯合舉報的,按照一案一獎進行獎勵,獎金平均分配。
第九條 市河長辦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舉報受理:接到公眾舉報後,工作人員應詳細記錄民眾舉報事項,填寫《廣州市河長制工作有獎舉報受理表》(以下簡稱《受理表》),並予以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舉報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告知舉報人。
(二)舉報交辦:工作人員對《受理表》中的違法行為進行分類,根據職能分工填寫《廣州市河長制工作有獎舉報交辦通知》(以下簡稱《交辦通知》),在2個工作日內交相關職能部門查處。
(三)現場查處:相關職能部門在接到《交辦通知》後,應及時派人到現場調查核實情況,如情況屬實,應當及時處理。
(四)處理結果反饋:市河長辦在收到職能部門處理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獎勵決定,並向舉報人告知處理情況。
第十條 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15個工作日內到市河長辦辦理領取獎金手續。
獎勵金額為300元的小額獎勵,舉報人除本人或代理人前來市河長辦辦理領獎手續外,也可以通過市河長辦公布的傳真及信箱方式來辦理。
經核實,由市河長辦在5個工作日內採取銀行轉賬方式向舉報人指定的銀行賬戶發放獎金。因舉報人不提供或提供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發放或錯發獎金的,由舉報人自行承擔後果。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經費納入市水務局部門預算,按預算管理的規定安排和使用。
市河長辦應加強對舉報獎勵經費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市財政、審計部門應對獎勵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舉報人對案件受理、查處、獎勵等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河長辦提出,市河長辦應該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解釋。經解釋後仍然有異議的,舉報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內容真實性負責,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等嚴重擾亂有獎舉報工作的,有關單位有權收回獎勵金額;涉及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循保密紀律,對舉報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與舉報事項有關的任何信息。
第十五條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任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水務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違法排水行為有獎舉報辦法的通知》(穗水規字〔2020〕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