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違法排水行為有獎舉報辦法

《廣州市違法排水行為有獎舉報辦法》,2020年廣州市水務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違法排水行為有獎舉報辦法
  • 文  號:穗水規字〔2020〕2號
  • 實施日期:2020年03月12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水務局
印發通知,全文,

印發通知

穗水規字〔2020〕2號
廣州市水務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違法排水行為有獎舉報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違法排水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水務局
2020年3月10日

全文

  第一條 為打擊違法排水行為,鼓勵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積極參與我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河長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河長辦”)負責受理廣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違法排水行為的舉報並分派給相關職能部門處理,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舉報人予以獎勵。
  各相關職能部門依職權核實、查處市河長辦移交的舉報線索,並將處理結果報市河長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法排水行為,是指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自然水體和公共排水管網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的行為。
  第四條 下列行為屬本辦法規定有獎舉報的涉嫌違法排水行為:
  (一)直接或者間接向市政管網、河道、湖泊、水庫等傾倒排放垃圾、糞便、廢渣、施工泥漿水、施工廢棄物、生活污水、餐廳污水、污水處理後的污泥、未經處理的養殖廢棄物、有毒物質或者其它有害物質、工業廢水、廢液、固體廢物、工業污泥的;
  (二)未依法辦理排水許可證或排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排水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的要求向市政管網、河道、湖泊、水庫等排放污水的;
  (三)擅自停止運行、拆除、閒置、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水污染設施的;
  (四)在畜禽禁養區內非法養殖的;
  (五)其它對市政管網、河流、湖泊、水庫等造成污染的。
  因三防、排水設施安全運行保障等緊急情況需要採取應急措施排水的除外。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違法排水,提倡實名舉報。舉報人可以通過來電、來信、來訪或網路方式等客觀、如實舉報,並儘可能提供被舉報人的詳細地址、違法事實、污染後果等情形及照片和錄像、文字資料等相關證據。
  必要時,相關職能部門可以要求舉報人協助進行調查取證。
  舉報人可通過下列方式進行舉報:
  (一)電話、傳真舉報。舉報熱線電話:12345、傳真號碼:020-89810094;
  (二)來信舉報。來信來函請寄廣州市河長制辦公室收,地址:廣州市天河區五山路371-1中公教育大廈1407、1408單元,郵政編碼:510620;
  (三)微信舉報。舉報人通過關注廣州水務微信公眾號“gzsswj”舉報;
  (四)電子郵件舉報。舉報人可將有關舉報信息傳送至[email protected]進行舉報;
  (五)來訪舉報。舉報人可直接前往廣州市河長制辦公室進行舉報。地址:廣州市天河區五山路371-1中公教育大廈1407、1408單元;
  舉報人通過來訪方式舉報的,市河長辦接受舉報時間為工作日上午8:30至下午17:30;舉報人通過電話方式舉報的,接受舉報時間以12345熱線工作時間為準,舉報人通過傳真、來信、電子郵件、微信方式舉報的,接受舉報時間不限。
  第六條 提供違法排水行為線索,經認定為有效線索舉報的,每次舉報獎勵300元。
  有效線索是指提供了違法現象的發現時間、發現地點、違法情形等可供查證違法行為人具體情況的信息。
  前款舉報符合以下情形的,除上述獎勵外,給予舉報人如下相應獎勵,獎勵總額以100萬元為限:
  (一)被舉報人因被舉報事由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獎勵舉報人20萬元;
  (二)被舉報人因被舉報事由受到罰款類行政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的10%獎勵;被舉報人未受到罰款類行政處罰但受到責令停產停業類,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類行政決定的,獎勵舉報人10000元;被舉報人因被舉報事由受到前述以外的其它種類行政處罰的,獎勵舉報人5000元;
  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同時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多項標準的,對舉報人的獎勵以數額較大者為準,但不累加計算。
  對舉報重大排水違法行為的舉報人,除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以給予相應的精神獎勵及表彰。
  第七條 下列情形的舉報不予獎勵:
  (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屬地鎮街、村委會居委會等負有治水職責單位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新聞媒體的舉報或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單位移送、轉送市水務部門或者市河長辦的舉報;
  (三)被舉報行為在舉報前已被城管、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屬地鎮街、村委會居委會等負有治水職責單位知悉,正在處理過程中,或已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舉報;
  (四)僅反映違法排水現象但未能提供有效線索的;
  (五)未提供真實姓名和聯繫方式的舉報。
  第八條 舉報獎勵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同一違法排水行為,有多人分別舉報且舉報線索相同的,獎勵最先舉報人(以受理登記時間為準);
  (二)被舉報的違法排水行為被查處結案後,再次涉嫌違法排水的,可以繼續舉報,經核實的,可再次獲得獎勵;
  (三)多個舉報人聯合舉報的,按照一案一獎進行獎勵,獎金平均分配;
  (四)市河長辦與本市其它行業主管部門建立溝通機制。對同一違法行為,舉報人同時向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舉報的,只獎勵一次。
  第九條 市河長辦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舉報受理:接到公眾舉報後,工作人員應詳細記錄民眾舉報事項,填寫《廣州市違法排水行為有獎舉報受理表》(以下簡稱《受理表》),並予以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舉報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告知舉報人。
  (二)舉報交辦:受理人員對《受理表》中的違法排水行為進行分類,根據職能分工填寫《廣州市違法排水行為有獎舉報交辦表》(以下簡稱《交辦表》),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在2個工作日內交相關職能部門查處。
  (三)現場查處:相關職能部門在接到《交辦表》後,應及時派人到現場調查核實情況,如情況屬實,應當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處理的,應當在調查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反饋市河長辦協調處理。
  (四)處理結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處理結束或行政處罰結案5個工作日內反饋給市河長辦,由市河長辦向舉報人發放獎金,並向舉報人通報處理情況。
  第十條 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15個工作日內,帶本人身份證件及其銀行賬戶到市河長辦辦理領取獎金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委託他人代領的,代領人須出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身份證件、及代領人身份證件、銀行賬戶等材料的複印件並提供原件以供核對,且簽字確認。
  獎勵金額為300元的小額獎勵,舉報人除本人或代理人前來市河長辦辦理領獎手續外,也可以通過將身份證件及銀行賬戶照片資料傳真至020-89810094或傳送至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的方式來辦理,市河長辦將採取銀行轉賬方式將獎金髮放給舉報人。
  經核實,由市河長辦在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發放獎金。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經費納入市水務局部門預算,按預算管理的規定安排和使用。
  市河長辦應加強對舉報獎勵經費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市財政、審計部門應對獎勵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舉報人對案件受理、查處、獎勵等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河長辦提出,市河長辦應該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解釋。經解釋後仍然有異議的,舉報人可向監察部門投訴,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循保密紀律,對舉報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與舉報事項有關的任何信息。
  第十四條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任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水務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違法排水行為有獎舉報辦法的通知》(穗水法規〔2017〕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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