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排水條例實施細則

《廣州市排水條例實施細則》業經廣州市司法局審查同意,廣州市水務局於2022年12月29日印發,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排水條例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水務局
全文,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州市排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有關部門,按職責共同做好本細則實施工作:
  (一)市水務局:統籌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統籌編制市級排水規劃,並對市級排水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估;統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統籌全市排澇能力建設,指導城鎮內澇應急搶險工作;指導自用排水設施產權人或經營管理單位開展排水管理、應急處置工作。
  (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排水工程納入市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項目立項審批環節,覆核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
  (三)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將排水工程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統籌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指導在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中設定海綿城市專篇,落實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空間布局和用地規模;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載明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將農村生活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作為鄉村公共設施,納入村莊規劃。
  (四)市生態環境局:對直接或者間接向江河湖泊等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的排污單位,進行日常監管並依法查處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對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許可的建設項目,在環評審批時根據環評範圍內水環境功能區劃及污水排放去向等因素,核定相應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統籌新(改、擴)建住房和城鄉建設項目同步配套排水設施的建設,並在驗收階段審核落實情況;指導和監督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市交通運輸局:統籌新(改、擴)建的道路建設項目同步配套排水設施建設,並在驗收階段審核落實情況;統籌道路部門管轄紅線範圍內透水鋪裝路面等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質量和維護管理;統籌道路部門管轄涵隧、橋樑等自用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及城鎮內澇應急搶險工作。
  (七)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統籌生活垃圾收運設施污水規範排放;指導市政道路清掃工作,避免將垃圾掃入雨水口;統籌全市糞便清運及處置相關工作。
  (八)市林業園林局:統籌新(改、擴)建的林業園林建設項目同步配套排水設施建設,並在驗收階段審核落實情況;統籌生態樹池、下凹式綠地、雨水花園等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質量和維護管理,制止改變生態樹池、下凹式綠地、雨水花園等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避免影響雨水收集功能;統籌公園內湖泊調蓄及雨水收集、利用工作。
  (九)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 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統籌組織本轄區內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統籌本轄區排澇能力建設,指導城鎮內澇應急搶險工作;依職責開展排水許可和排水行政執法工作,並指導屬地鎮街依法開展排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轄區內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轄區內自用排水設施產權人或經營管理單位開展排水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職能做好轄區內排水管理工作。負責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涉及的征地拆遷協調工作;負責落實轄區內村級工業園配套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農村生活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的建設及運維管理;督促轄區內自用排水設施產權人或經營管理單位履行排水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明確無人管養老舊小區自用排水設施的維護單位;建立轄區內排水單位和個人台賬,定期更新並組織開展監督檢查;依職責開展排水行政執法工作;配合排澇能力建設和城鎮內澇應急搶險工作。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轄區內排水管理工作。配合督促轄區內排水單位和個人規範排水行為,組織巡查轄區內排水單位和個人排水違法行為;督促轄區內自用排水設施產權人或經營管理單位開展排水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協調農村生活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建設用地,配合做好農村生活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相關工作;配合城鎮內澇應急搶險工作。
  第六條 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服務範圍內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管理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城鎮內澇應急搶險工作;負責服務範圍內污泥處理處置、公共排水管線遷改、排水單元監管工作;配合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公共排水設施行政相關服務;指導和抽查服務範圍內自用排水設施、污水預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及排水行為;指導不規範排水的排水戶進行整改;接受市、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七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排水管理信息系統數據規範、接口標準、共享機制等技術規範和標準;建立全市排水管理信息系統,歸集全市排水管理數據,並與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用共享;向有關職能部門開放轄區內排水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的查詢許可權。
  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數據錄入排水管理信息系統工作;督促公共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配套建設自用排水設施項目的地下排水管線數據錄入排水管理信息系統工作;根據實際需求,開發建設本區個性化排水管理信息系統功能模組,並逐步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出水自動監測系統建設;完善排水設施信息系統數據,匯集到市排水管理信息系統。
  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開展排水設施數據現場核查工作,實現數據動態更新。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在重點部位安裝線上監測設備,掌握設施運行狀態,開展智慧型化運行調度。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廣州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廣州河長APP、廣州水務公眾號、共築清水夢小程式、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官方網站等途徑,反映排水井蓋丟失破損、污水溢流、管道滲漏、地面塌陷隱患等問題,投訴舉報破壞排水設施以及違反本細則的其他行為。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排水工程在規劃、設計時,應當在查明周邊現狀排水管渠平面位置、標高、管徑、流向、上游來水量、下游暢通性等信息的基礎上,做好與周邊現狀排水管渠在標高、流量、流速等方面銜接;避免錯接、逆接等問題,確保排水暢通。
  第十條 城市更新和道路建設配套排水設施新建或改動的,應當同步實施排水設施雨污分流改造。城市更新建設單位應當統籌實施城市更新區域內公共排水設施和自用排水設施的雨污分流改造;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對道路配套排水設施實施雨污分流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陽台、露台、半封閉式連廊存在排放污水需求的,應當按設計規範設定污水管,並接入公共污水收集系統。
  自用排水設施的雨污分流改造可結合海綿城市建設,因地制宜實施。
  第十一條 雨水源頭減排設施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運營使用、同步維護管養。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設方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等階段,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專篇。對於相同設計重現期,建設後的徑流量不得超過原有徑流量,並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的管控指標。
  第十二條 鐵路、城市軌道、公路、港口、機場、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變電站、電力樞紐、電廠、自來水廠、加油站、加氣站、醫院、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小區、地下車庫、涵隧、下沉式廣場、地下人防工程及在建工地的建設和管理單位,應當分析自身存在的內澇風險,自行建設必要的排水防澇和應急自救工程,配置足夠的排水、擋水設備、物資和人員,將排澇泵站電器控制設備提升至設計標準洪水位以上。
  應急管理、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存在水浸風險的下凹式涵洞(隧道)推廣設定積水深度智慧型監測設備,並共享監測預警信息;應急管理、水務、氣象、交通運輸、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可利用電視台、簡訊、微信公眾號、微博、捷運公車廂電子顯示屏等及時向市民提供雨天出行和道路積水預報預警服務。
  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應急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調度,協助自用排水設施產權人或經營管理單位做好內澇布防搶險工作。
  第十三條 開展公共排水設施工程方案設計前或者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可以就設計條件諮詢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意見。建設單位可通過政務服務平台、排水管理信息系統平台、郵件、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服務場所等方式申請辦理排水設施設計條件諮詢,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排水設施設計條件諮詢申請表;
  (二)項目的地理位置地圖(或衛星圖等)。
  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自收到諮詢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回覆意見內容應當包括排水設施的排水體制、周邊管網現狀、排水去向、設計重現期、徑流量控制要求等。
  第十四條 城鎮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和公共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需要配套建設自用排水設施的項目,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廣州市“多規合一”管理平台徵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其中跨區項目應當徵求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類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技術方案時,應當同步組織編制管線綜合規劃初步方案。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完成初審後,通過廣州市“多規合一”管理平台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發起協同會審。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協同會審意見時,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對送審項目工程範圍內的排水管線及設施的建設規模、平面位置、覆土、控制點標高、排水坡度、周邊內澇點影響情況分析、保護範圍及保護措施等內容提出意見。
  第十六條 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建設或改動排水設施工程開展技術指導,對建設過程中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雨污分流要求落實情況及工程質量進行巡查。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工程設計要求進行建設。排水設施工程建設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公共排水設施接駁手續,負責進行接駁施工。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公共排水設施接駁手續的,應當向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排水設施接駁申請表;
  (二)首層排水總平面圖(含接駁設計圖)。
  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公共排水設施接駁手續辦理申請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進行辦理。
  在辦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水接駁核准階段,應當現場核實項目海綿城市建設指標及設施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檔案,報送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或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錄入排水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建設或改動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邀請服務範圍內公共排水設施運營單位參加竣工驗收。
  負責監督該項目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式、執行驗收標準等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查驗地下排水管線是否開展竣工測量和質量檢測。發現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 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工程實行竣工聯合驗收的,按廣州市水務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有關規定辦理,視同辦理備案。
  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工程未實行竣工聯合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送所在地的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公共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配套建設自用排水設施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地下排水管線數據報送所在地的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工程已按設計完工,滿足質量安全要求、具備運行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程式。
  投入試運行的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工程,由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進行維護管理。試運行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質量問題的整改工作,並承擔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安全和環境責任。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三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排放的污水應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等國家或者地方有關現行水質標準,不得採用稀釋法降低其濃度後排入公共排水設施。
  第二十四條 下列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排水量和水質情況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預處理設施,達標後方可排放。
  (一)工業類: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等從事工業生產及加工等經營性活動的,應當設定格柵、專用處理設施;
  (二)建築類:房屋建築、市政工程等主體的施工活動涉及施工排水的,應當設定三級沉澱池、泥水分離器或一體化淨化設施等;工地內設生活區、廚房的有生活排水的,應當設定化糞池、隔油池或高效油水分離器;
  (三)餐飲類:正餐服務、快餐服務等從事各類型餐飲經營性活動的及內部設食堂的,應當設定隔渣池或格柵、隔油池或高效油水分離器;
  (四)醫療類:綜合醫院、專科醫院、診所、衛生院、療養院、體檢中心等從事醫療行業的,應當設定專用處理設施、消毒設施;
  (五)汽修機洗類:從事機動車維護修理及洗車等經營性活動的,應當設定格柵、截流溝、隔油池或高效油水分離器、沉砂池;
  (六)農貿市場類:從事農副產品、水產品交易活動的,應當設定格柵、截流溝、沉澱池;
  (七)畜禽養殖類:從事各類畜禽養殖經營活動的,應當設定格柵、截流溝、專用處理設施;
  (八)垃圾收集處理類:從事垃圾收集、壓縮、轉運等活動的,應當設定格柵、截流溝;
  (九)洗滌類:從事洗滌餐具、衣物、布草等經營性活動的,應當設定格柵、隔油池(僅洗滌餐具需要)、絮凝池、沉澱池;
  (十)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或省市規定設定消毒池。
  第二十五條 排水戶申請排水許可,應當向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州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申請表;
  (二)排水水質水量承諾函。
  排水戶辦理水質水量或排水主體變更的,需提交變更情況說明函。
  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排水許可申請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同意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建築類排水戶(含市政工程)申請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時,除第二十五條所規定材料外,還應當向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施工排水方案及圖紙;
  (二)項目代碼回執。
  工程完工後,從事工業、餐飲、醫療活動的排水戶應當依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工程完工後,建築工地(市政工程除外)排水接駁設施作為該建設項目永久排水接駁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第十八條規定辦理接駁手續。
  第二十八條 排水戶應當在自用排水設施與公共排水設施的連線點前分別設定雨水檢測井和污水檢測井,並安裝水質檢測井標識牌。
  排水檢測井和預處理設施不宜設定在建設項目用地紅線範圍外,設定位置應當便於清疏、維護,不得占用公共設施用地。
  第二十九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確定的排水類別、總量、時限、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項目和濃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三十條 按照對排水管網影響程度,排水戶分為重點一類、重點二類和一般排水戶。
  (一)列入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為重點一類排水戶。
  (二)符合下列條件排水戶為重點二類排水戶:
  1.排放生產廢水的工業類排水戶;
  2.大、中型餐飲類排水戶(經營場所面積超過兩百平方米或月均用水量超過四百八十立方米的);
  3.建築類排水戶(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建設項目除外);
  4.綜合醫院及專科醫院醫療類排水戶。
  (三)其餘工業類、餐飲類、醫療類等排水戶為一般排水戶。
  第三十一條 市城市排水監測站受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對全市排水戶的排水情況進行監督抽檢。
  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排水戶的排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排水戶證後監管方案,定期對排水戶的設施接駁、雨污分流情況進行檢查,自行或委託排水監測機構對排放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對排水戶的檢查、監測,重點一類排水戶每年不少於兩次,重點二類排水戶每年不少於一次,一般排水戶由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發現存在違法排水的,應當增加檢查次數,並依法查處。
  排水戶接受檢查和監測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未從事工業活動且僅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生活污水的企業,或者僅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生活污水的餐飲,應按排放污水性質實施監管。
  第三十三條 排水水質檢測報告由排水監測機構出具。相關要求如下:
  (一)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具有實驗室資質認定資格,並對水樣的真實性和代表性負責;
  (二)排水水質檢測項目包括基本檢測項目和行業檢測項目。基本檢測項目包括溫度、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鉻法)、懸浮物、氨氮、總磷和總氮;行業檢測項目參照各行業標準選取;
  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總鎳、總鈹、總銀的檢測點應當設定在車間處理設施的排水口;其他檢測項目的檢測點應當設定在污水檢測井。雨水檢測井在非降雨時排水的,應當採樣檢測。
  (三)水質檢測報告應當附有明確標示採樣位置和名稱的排水平面圖。水質檢測報告採用的樣品名稱應當與排水平面圖示示的名稱一致。
  第三十四條 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排水戶的排水監測檔案,一戶一檔案。排水監測檔案應當包括下列資料:
  (一)已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排水戶檔案資料;
  (二)監督檢查資料,包括紙質版本和電子版本。
  第三十五條 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工地內的雨水或者地下水、工業生產產生的空調冷凝水、游泳池換水或者檢修泄水、景觀水體出水、溫泉池排水可以直接或經預處理後,水質指標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中當地水域功能類別對應排放標準或以上的,排放至雨水管網或者自然水體。
  暫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有施工條件且距離自然水體一百米範圍內的,工地內的雨水或者地下水、工業生產產生的空調冷凝水、游泳池換水或者檢修泄水、景觀水體出水、溫泉池排水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新建部分雨水管網,達標後排入自然水體;距離自然水體較遠的,可以結合雨污分流改造,同步實施。
  第三十六條 自用排水設施需接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按照以下要求執行:
  (一)工業企業和專業養殖戶生產廢水應當按要求自建污水處理設施達標排放,不得接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二)從事公益事業、公共服務及民宿、餐飲、洗滌、美容美髮等活動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提出排水接駁需求;符合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接納條件(污水水質、水量滿足接收站點設計水質、水量要求)的污水,由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指導排水單位和個人接入;超出接納條件的,應當按要求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達標排放至自然水體。
  第三十七條 加油站、加氣站等油氣儲運場所、化工廠、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場所等可能排放或溢出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物質、傳染性病菌的排水單位或個人,應當建立台賬,定期檢查排水安全生產情況,嚴防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傳染性病菌等物質進入公共排水管網,保障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如發生可能危及公共排水或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故,相關排水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搶險處置,並立即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設施維護
  第三十八條 在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範圍內施工的,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與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相關協定,明確施工期間施工範圍(包括交通疏解道)內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維護和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十九條 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在深層隧道排水系統設施保護區內設定安全警示標誌,保護區內物業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安全警示標誌。
  第四十條 工程開工前及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委託第三方檢測單位對施工範圍或施工排水接駁的公共排水管網上游一個井段,下游三個井段的公共排水設施狀況進行管道內窺檢測和拍照。
  若開工前未開展管道內窺檢測和拍照,施工後發現的排水管網淤積或受損的,由施工單位負責清疏及修復。
  第四十一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公共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所在地的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四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改動公共排水設施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制定改動方案,送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按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相關規定辦理。
  建設單位所制定的改動方案應當符合區域排水規劃,且改動後的公共排水設施質量、排水能力不得低於原設施,避免出現雍水、內澇等問題。
  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在收到改動方案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勘查並回覆意見,相關意見需抄送所在地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應當遵循先新建設施後拆除現狀設施的原則,確保區域排水安全;改動建設中公共排水設施擴容、提高標準和功能工程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
  第四十三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永久拆除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充分論證公共排水設施存在重大質量安全問題已失去收水功能且無法修復,在符合規劃的基礎上,向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提出申請。
  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核准拆除後,建設單位應當與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移交管理協定。移交管理後,待拆除的公共排水設施維護及安全管理由建設單位負責。
  拆除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檢查井或雨水口應當拆除井框等上部結構,對不能拆除的應當填實處理。拆除過程及拆除後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由建設單位負責消除。
  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拆除作業進行監督指導,並將拆除的公共排水設施在排水信息化系統中消除。
  第四十四條 農村生活污水具備接駁條件的,可以接入城鎮公共排水設施,接入後按相關規定停用或拆除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第四十五條 建設項目涉及的原有公共排水設施井蓋提升由該項目施工單位同步實施;項目開工後周邊新增積水的,應當由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查明原因並整改。
  第四十六條 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依據受施工影響的設施重要程度,制定施工工地巡查計畫,檢查設施運行及保護方案落實情況。其中主幹管和污水處理設施每日不少於一次,乾管每周不少於一次,其他管網每月不少於一次。易澇點等重要區域及深基坑、樁基礎、管廊、牽引等施工影響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風險較大的在建工地,應加大巡查頻次。
  巡查時,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可以進入施工現場查看,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可以要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立即停止危害活動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條 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排水管渠引發地面塌陷風險管理台賬,定期開展路面巡查、管道檢測,對存在排水管渠引發地面塌陷隱患開展整治。
  第四十八條 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定期檢查與油氣等高危管道交叉的公共排水管網,檢測排水管道結構是否完好、易燃易爆物質(液體、氣體等)含量是否超標,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每年年末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下一年污水處理設施檢修計畫。
  城鎮污水處理施維護運設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計畫開展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及時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遇突發事件需進行搶修作業的,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在作業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向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第五十條 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通溝余泥採集、運輸、分揀瀝水、外運消納或自行消納處置的全流程開展監督管理並準確填報台賬、相關資料存檔。
  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每年不少於一次對權屬範圍內通溝余泥進行抽樣檢測。發生污染事件,導致存在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隱患的,應當對通溝余泥開展強化檢測。
  黃埔、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廣州市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採取符合國家要求、技術可行的方式,規劃建設通溝余泥處理處置設施,最終實現通溝余泥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置。
  第五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相關標準和規範,定期對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進行泥質檢測,並根據泥質主要指標檢測結果確定最優的處理處置方式。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泥質檢測,並依據污水處理工藝類型確定檢測頻率;泥質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GB/T23486)標準時,鼓勵優先就近回用於綠化用地;重金屬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泥,應當運往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進行集中處理處置,禁止進入農用地。
  第五十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污泥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污泥處理處置應急預案,保障污泥安全處置。
  黃埔區(屬原蘿崗區範圍)、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及時將檢修或停產計畫告知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屬原黃埔區範圍)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及時將檢修或停產計畫告知廣州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第五十三條 產權人、經營管理單位或其委託的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規範要求對海綿城市設施開展維護管理,保障設施正常運行,不得破壞或將其挪作他用。因工程建設確需改動的,應當報原單位審批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且不得降低其海綿城市建設標準和要求。
  第五十四條 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水特點和獨立原則,將城鎮公共排水管網覆蓋範圍的區域劃分為排水單元,由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自用污水預處理設施應當由產權人、經營管理單位或其委託的維護運營單位負責日常運行維護,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五十六條 自用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排水單元達標建設及排水單位和個人管理,規範污水收集、處理,確保達標排放;
  (二)建立長效機制,落實維護管養資金,進行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維護,發現違法接駁、違法排水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報告;
  (三)接受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及技術指導,對自用排水設施存在的問題落實整改。
  第五十七條 公共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要求對自用排水設施、污水預處理設施運行及排水行為開展抽查及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無故拒絕、阻礙。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穗水規字〔2018〕5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