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

為加強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保障水庫大壩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3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水務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小型水庫的安全運行管理。
本辦法所稱重要小型水庫指小(1)型或壩高15米以上小(2)型,以及壩高15米以下但影響下游城鎮、鐵路公路、重要管線和軍事設施安全的小(2)型水庫,其他小(2)型稱為一般小型水庫。
重要小型水庫名錄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和防汛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和責任制要求,逐庫落實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責任人和防汛責任人。
水庫大壩安全和防汛責任人名單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主體為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即產權所有者)以及水庫管理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小型水庫安全的主管部門職責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
第五條 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小型水庫安全實施監督,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小型水庫安全監督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 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經費由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負責籌措。安全運行管理經費包括水庫運行管理、維修養護、安全鑑定和除險加固等事項的經費。
公益性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小型水庫的安全運行管理經費由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措,區財政應當予以補助。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七條 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隸屬關係負責落實轄區內相應的小型水庫大壩安全政府責任人和防汛行政責任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水庫,小(1)型由區政府相關負責人擔任,小(2)型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上政府相關負責人擔任。大壩安全政府責任人和防汛行政責任人的主要職責是協調做好水庫安全管理和防汛工作,落實水庫管理機構、人員和經費,督促劃定工程管理範圍與保護範圍,組織安全事故和防汛應急處置。
第八條 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小型水庫管理制度,監督指導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負責註冊登記資料匯總,對水庫管護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第九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負責所屬小型水庫安全運行與防汛監督管理,落實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落實各項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協調籌措安全運行管理經費,組織劃定工程管理範圍與保護範圍,督促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履行職責。
第十條 水庫管理單位負責所屬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執行安全運行管理各項制度,組織開展調度運用、巡視檢查、安全監測和維修養護等工作,做好工作記錄。
第十一條 租賃、承包後的小型水庫安全責任仍由水庫管理單位承擔,租賃、承包或其他經營活動不得影響大壩安全,不得影響水庫除險加固、日常維護、安全監測等管理工作,不得改變工程結構和指標,不得設定影響防洪和調度運用的障礙物,不得對水庫水質造成不良影響。
承包經營者應當協助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和管理單位、管護人員做好水庫運行管理、維修養護工作。
第十二條 小型水庫防汛行政責任人、技術負責人和巡查責任人應當履行防汛工作職責,做好汛期值守,加強水雨情測報和工程巡視檢查,落實防汛搶險各項準備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汛前對防汛行政責任人、技術負責人和巡查責任人開展技術指導與培訓。
第三章 工程設施
第十三條 小型水庫工程建築物應當滿足設計和安全運用要求,不滿足要求的應當依據有關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進行加固、改造、降等、報廢等措施,滿足要求前應當採取限制運用措施。
第十四條 擋水建築物頂高程應當滿足防洪安全及調度運用要求,建築物結構、滲流及抗震安全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庫岸邊坡應當符合穩定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 小型水庫應當按照防洪標準和洪水條件設定泄洪設施。泄洪建築物應當滿足防洪安全要求,結構及抗震安全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操控設施應當滿足安全運用要求,下遊行洪通道應當保持暢通。
第十六條 輸水建築物結構及抗震安全應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操控設施應當滿足輸水運用要求。
土石壩穿壩結構物應當滿足接觸滲流安全要求,廢棄的穿壩結構物應當做好防滲安全處理。
第十七條 閘門及啟閉設施應當滿足運行和安全要求,不得出現異常變形、破損、卡阻,機械部件維護良好,電氣設備工作正常。
第十八條 小型水庫應當按如下要求配置必要的管理設施:
(一)設定庫水位、降水量、壩面垂直位移和水平位移、滲流量等必要的安全監測設施。
(二)配置管理用房和防汛物資倉庫,滿足管護人員工作和存放防汛物資要求,保障電力供應。小(1)型水庫應當配置不少於100平方米的管理用房和不少於100平方米的防汛物資倉庫,小(2)型水庫應當配置不少於30平方米的管理用房和不少於100平方米的防汛物資倉庫。管理用房應當建在大壩附近。
(三)防汛道路應當滿足防汛搶險交通要求、與就近的公路連線到達壩頂,路面應當平整、通暢,寬度不小於3.5m,宜硬化。
(四)配備通信設施,滿足汛期報汛或緊急情況下報警的要求。重要小型水庫應當具備兩種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五)設立安全警示標識和責任制公示牌、管理與保護範圍界樁及公示牌、水庫管理保護宣傳牌。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當確定重要小型水庫管理單位,為一般小型水庫配備不少於2名專職管護人員。
第二十條 水庫大壩實行註冊登記制度。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向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水庫大壩註冊登記。
擴建、改建的,或經批准升、降級的,或大壩隸屬關係發生變化的,或安全鑑定後大壩安全類別、重要數據發生變化的,應當在此後三個月內,向登記機構辦理變更事項登記或換證。
小型水庫應當建立調度運行、巡視檢查、安全監測、操作運行、維修養護、防汛物資管理、應急搶險與報告、崗位責任制、防汛值班、大事記、檔案管理等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二十一條 水庫管理單位應當負責組織編制調度運用方案,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嚴格執行,並根據水庫調度運用方案編制年度調度運用計畫,報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批准的年度調度運用計畫或按照有防洪調度許可權單位下達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
小型水庫汛期不得擅自超過汛限水位蓄水運用,非汛期不得超過正常蓄水位運用。
第二十二條 小型水庫應當根據工程實際設定汛限水位,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或管理單位對設計洪水、工程狀況等發生變化需要調整汛限水位的水庫,經研究論證提出汛限水位調整意見,報有審批許可權單位批准;汛限水位有調整的,應當於調整後1個月內上報有管轄權的監督管理單位。
第二十三條 水庫管理單位及其管護人員應當按規定開展巡視檢查和安全監測,重點檢查水庫水位、大壩滲流、結構變形;壩面、壩腳、壩肩、溢洪道、放水洞(涵管)及其閘門,對大壩安全有重大影響的近壩區庫岸以及其他與大壩安全有直接關係的建築物和設施等,做好巡視檢查記錄,發現異常及時報告。遇高水位、洪水期、地震後等情況應當加強巡視檢查。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管理單位和管護人員應當通過水雨情測報、巡視檢查和大壩安全監測等建立監測預警機制,明確水庫防汛和大壩安全情況報告和處置流程,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處置。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管理單位和管護人員汛期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天巡視檢查不少於1次,強降雨期間加強巡查次數。非汛期每周不少於2次,間隔不少於3天。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管理單位和管護人員應當在汛前、汛中、汛後對水庫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四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和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工程維修養護。維修養護工作可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
維修養護工作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攔河壩、溢洪道、輸(泄)水涵(管、洞)等水工建築物無明顯的裂縫、滑坡、孔洞、破損、滲水、沖刷等現象。
(二)壩頂及壩面整潔,無雜物、雜草、雜樹,無墾植,排水溝(渠)暢通;廊道整潔,無積水、雜物。
(三)溢洪道無攔網、淤積物等阻水障礙,行洪通暢。
(四)邊坡無危岩、大體積掉塊及滑動跡象。
(五)鋼閘門、拉桿表面無鏽蝕及異常變形,啟閉靈活,止水有效。
(六)啟閉機外觀整潔,保護裝置可靠;電氣設備、備用電源未超過使用年限,安全可靠,工作正常,有接地設施。
(七)管理房、啟閉機房結構安全,室內整潔,照明設施工作正常,無漏水現象。
(八)水位尺完整,標識清晰;遙測設施工作正常,避雷裝置有效;大壩觀測基點及測點、儀器設備及其保護裝置完好。
(九)標識標牌完整無缺失,字跡清晰。
(十)信息數據傳輸設施完好,監控無損壞現象,系統運行穩定。
(十一)定期進行蟻鼠害防治,無明顯蟻鼠危害。
(十二)草皮護坡、綠化設施無有害雜草及枯死現象。
(十三)防汛道路邊坡無滑坡、掉塊,路基無坍塌,路面能滿足防汛搶險通行要求。壩頂、巡查道路應當保持完好。
(十四)庫區應當做到庫岸穩定無明顯滑坡跡象,庫區管理範圍內無侵占水域、亂挖亂倒行為,水面保持清潔。
第二十五條 小型水庫大壩實行定期安全鑑定制度。首次安全鑑定應當在新建、改(擴)建、除險加固竣工驗收後5年內完成,未及時竣工驗收的應當在蓄水驗收或投入使用後5年內完成。後續安全鑑定應當每隔6年進行一次。水庫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出現影響安全的異常現象後,應當及時組織專門的安全鑑定。
第二十六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當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水庫落實治理責任、治理方案、治理經費、治理時限,限期消除安全隱患。
對鑑定為三類壩、二類壩的水庫,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當督促管理單位組織實施除險加固等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水庫規模萎縮、功能喪失等符合條件的按規定實施降等與報廢。
安全隱患消除前,應當落實控制運用措施和應急預案,加強巡視檢查。
第二十七條 小型水庫應當建立工程檔案,由水庫管理單位管理或由水庫主管部門集中管理。
重要小型水庫應當建立工程情況、建設與改造、運行與維護、檢查與觀測、安全鑑定等工程檔案。其他小型水庫應當加強技術資料積累,不斷查清補齊工程資料,並落實專人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小型水庫應當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尚未劃定的,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當根據安全管理要求,提請區人民政府劃定。
(一)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劃定
1、管理範圍劃定標準為:
(1)工程區:擋水、泄水、引水建築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範圍及其周邊,小(1)型水庫20〜30m,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20〜30m;小(2)型水庫10〜20m,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10〜20m。
(2)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徵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2、保護範圍劃定標準為:
(1)工程區:主體建築物管理範圍邊界外延不少於50m。
(2)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徵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
(二)管理範圍與保護範圍管護
(1)管理單位應當對水庫管理範圍邊界設立界樁,在保護範圍邊界設相應標記。
(2)界樁布設間距宜為100m。管理範圍邊界的拐點和縣級行政區域邊界,工程交叉處或近村鎮處等複雜段應加密布設,間距宜為20m〜50m。
(3)作為飲用水源的供水水庫宜採用鐵絲網、圍欄等方式對庫區管理範圍進行圍閉。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水庫下游的行洪通道內設阻水障礙和墾植。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水庫下遊行洪通道進行整治,保障水庫下游通道行洪安全。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危害大壩安全的行為:
(一)侵占或損壞水庫大壩及其設施。
(二)在泄洪設施設定影響行洪的擋水、阻水障礙物。
(三)在大壩上靠泊船隻、種植放牧、堆放雜物。
(四)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採石、採礦、挖沙、取土、修墳、開荒、炸魚、電魚、毒魚、開採地下資源和其他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五)其他危害行為。
第三十一條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小型水庫管理體制改革要求,因地制宜創新小型水庫管護模式,推行專業化集中管理和社會化管理,探索採取以大帶小、小小聯合、區域集中等方式加強小型水庫管理。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對小型水庫管理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工作進行指導。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三十二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編制小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汛)應急預案,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汛)應急預案應當與地方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相銜接。
應急預案應當由水庫大壩安全政府責任人所在同級人民政府或其委託防汛指揮機構批准和發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第三十三條 水庫管理單位及其管護人員等發現大壩險情時應當立即報告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並加強觀測,及時發出警報。
第三十四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防汛搶險需要,成立應急搶險隊伍,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與應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三十五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當加強應急預案的宣傳,按照應急組織體系、應急回響機制及確定的撤離信號、路線、方式及避難場所,積極組織相關人員開展應急演練和民眾撤離演習,檢驗與地方政府部門總體應急預案的銜接協調。
水庫按照大壩安全管理(防汛)應急預案下泄洪水時,下游有關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預警、轉移撤離、分洪等工作,把影響和損失減小到最小程度。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對水庫運行管理、維修養護情況的監督檢查,掌握轄區內小型水庫安全總體狀況,對於發現的問題記錄存檔,並督促整改到位。
監督檢查重點包括機構人員落實情況,擋水、泄水、輸水建築物等運行情況,異常滲漏、變形等安全隱患,檢查防汛道路、電力供應、通訊設施、監測設施、物料儲備、管理用房等管理設施;水庫大壩安全監測與防汛責任制落實情況,巡視檢查和維修養護管理制度、調度方案、應急預案制定及執行情況。
第三十七條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匯總小型水庫安全監督檢查和隱患整改信息,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水庫管理單位及其管護人員應當加強對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區域的巡查,發現違法行為的,及時制止並向水庫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水庫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九條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和水庫管理單位不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導致所管理的小型水庫管養不到位,未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水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穗水規字〔2020〕7號
廣州市水務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天河、白雲、黃埔、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政府,市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園林局:
現將《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水務局
2020年8月3日

政策解讀

為加強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保障水庫大壩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開展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我局起草了《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
水庫是江河防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調控水資源時空分布、最佳化水資源配置最重要的工程措施。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設施,水庫在防洪抗旱、生產生活供水及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目前全市水庫總計330座,其中,大型1座,中型17座,小型312座;總庫容11.24億立方米。水庫工程集中分布在增城、從化、花都和白雲區,其中,增城區水庫數量最多,總計102座,約占全市的30.9%;從化區水庫總庫容量最大,約為6.18億立方米,約占全市的55.0%。經過多年努力,我市水庫大壩的安全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成績,但是部分水庫尤其是小型水庫,大壩由於設計、施工不完善等原因,部分小型水庫存在著諸多安全隱患,如大壩結構不穩定、壩頂高程不足、壩體及壩基滲流易發生管涌和流土破壞、甚至滑坡、潰壩等風險。
制定《辦法》不僅是對水利部《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新時期治水的回響和要求,而且可以明確大壩安全主體責任,針對我市小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的短板,建立切實有效的大壩安全管理制度體系,利用體制機制來保障小型水庫大壩安全。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依據和過程
(一)《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二)《關於加強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號)“各地要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全面建立和落實水庫大壩安全責任制。大壩安全責任制要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按照隸屬關係,逐庫落實同級政府責任人、水庫主管部門責任人和水庫管理單位責任人,明確各類責任人的具體責任,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各級水利、建設、農業、交通、國資、林業等部門是其所管轄水庫的主管部門;企業業主是其所屬水庫的責任主體;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水庫,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承擔主管部門責任,縣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為政府責任人。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管。水利部每年汛前在全國性新聞媒體公布大型水庫大壩安全責任人名單。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分級負責的原則,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責任人名單的公布方式。”
(三)《關於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小型水庫管理主要職責及運行管理人員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號)“第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安全負總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水庫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工程管護經費,劃定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組織重大突發事件和安全是福的應急處置。全面建立和落實水庫大壩安全責任制,逐庫落實政府責任人、水庫主管部門責任人(或產權所有者)和水庫管理單位責任人(或管護人員),逐級簽訂責任書,明確各類責任人的具體責任。”
(四)《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水安監〔2010〕200號)“第四條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主體為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以及水庫管理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小型水庫安全的主管部門職責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五)《關於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水利部水建管〔2002〕188號)“一、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安全責任(一)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各項責任必須有明確的責任主體。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包括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或水庫所有者(業主)及水庫管理單位。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承擔其主管部門的職責。各地要進一步明確各責任主體的安全管理責任,要逐級、逐庫簽定責任書,將責任落實到人。(二)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行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每座小型水庫要確定一名相應的政府行政領導為安全責任人,對水庫安全負總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水庫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籌措管理經費、組織搶險和除險加固等。(三)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小型水庫的安全狀況、提出建議,切實履行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四)水庫主管部門或所有者(業主)負責組織水庫管理單位進行大壩註冊登記、安全鑑定、管理人員培訓、實施年度檢查、除險加固等,對每座小型水庫要確定一名技術責任人。(五)水庫管理單位負責水庫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視檢查、工程養護、實施水庫調度、搶險救災及水毀工程修復等。無專門管理機構的小型水庫,水庫主管部門或所有者(業主)應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有效的管理方式,將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落到實處。
(六)《關於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小型水庫管理主要職責及運行管理人員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號)“第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安全負總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水庫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工程管護經費,劃定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組織重大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全面建立和落實水庫大壩安全責任制,逐庫落實政府責任人、水庫主管部門責任人(或產權所有者)和水庫管理單位責任人(或管護人員),逐級簽訂責任書,明確各類責任人的具體責任。”
我局於2019年8月、2019年9月和2020年2月就《辦法》三次徵求省水利廳、市直屬有關單位、各相關區政府及區水務局共39個單位的意見。3個單位共提出34條意見,其他單位無意見;其中,26條採納,2條部分採納,6條不採納。2019年11月5-20日,在市水務局入口網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未收到公眾反映或者提交意見和建議。2020年6月19日收到市司法局規範性檔案審查意見書並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完成。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四十二條,分別對基本原則、管理責任、工程設施、管理措施、應急管理、監督檢查等作出具體規定。
1、明確了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基本原則和責任單位的職責。在第一章明確了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基本原則,第二章規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管理單位在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責任,使各相關責任單位能夠按照本單位的職責做到對水庫的安全管理,同時對水庫的“三個責任人”的履職也做出了明確規定。
2、對水庫工程設施做出了嚴格規定。水庫安全管理涉及大壩、溢洪道、輸水涵、金屬結構等建築物安全運行,只有保證了相關建築物滿足設計和安全運用要求,才能保證水庫的正常運行,第三章對此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同時對管理房、防汛物資、防汛道路、通訊設施、警示牌等配套設施也做出了明確的要求。
3、對管理設施的要求。在第四章中對水庫註冊登記、安全鑑定、調度運用、巡視檢查、安全監測、隱患整改、違法違規行為等方面提出比上位法更細緻的要求;定義了重要小型水庫的範圍,對重要小型水庫的運行管理、管理人員、檔案資料等提出更嚴格的要求;對水庫管理人員、監測設施、養護管理等提出具體要求;對小型水庫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4、應急管理要求。針對小型水庫必須增強憂患意識,未雨綢繆,建立健全小型水庫應急管理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事先進行周密分析,制定科學性強、可操作性好的應急預案,做好工程搶險和人員轉移的各項準備,並在緊急時刻以此為依據,安排搶險措施,組織人員和財產轉移,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應急管理作為一項重要、有效的控制水庫大壩風險的非工程措施,不僅能夠提高水庫安全管理水平,還可以有效降低病險水厙大壩風險,提高潰壩災害防控能力,在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中的意義將會越來越重要。第五章針對小型水庫的應急管理,對應急預案、險情報告、防汛物資、應急演練等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5、對小型水庫監督檢查作出明確規定。水庫的日常巡視檢查由管理人員負責,但長期的巡視檢查會導致管理員檢查流於形式,對水庫出現的問題熟視無睹,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可以及時有效地發現問題,同時也可對管理單位和管理人員起到督查和警示的作用。第六章要求各級監督管理部門對小型水庫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留存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到位;對玩忽職守的相關人員制訂了懲罰措施。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辦法》的制定將有助於完善我市的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
《辦法》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我市水庫現狀制訂管理單位、人員職責和水庫管理、保護範圍,在此基礎上確定安全監測與維修養護、安全鑑定、降等與報廢審批及達標加固、水庫防洪應急預案及水庫調度規程編制制度、註冊登記制度、巡視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警示、自動化管理等內容,從制度上規範了我市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辦法》的制定不僅是對水利部《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新時期治水的回響和要求,而且可以明確大壩安全主體責任,針對我市小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的短板,建立切實有效的大壩安全管理制度體系,利用體制機制來保障小型水庫大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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