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完成“十四五”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雨水情測報和大壩安全監測設施建設任務,規範項目管理,消除安全隱患,提升信息化水平,保障水庫安全運行,水利部編制的管理辦法。
《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於2021年10月19日正式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9日
- 編制:水利部
- 印發時間:2021年10月19日
- 全文
《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完成“十四五”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雨水情測報和大壩安全監測設施建設任務,規範項目管理,消除安全隱患,提升信息化水平,保障水庫安全運行,水利部編制的管理辦法。
《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於2021年10月19日正式印發。
《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完成“十四五”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雨水情測報和大壩安全監測設施建設任務,規範項目管理,消除安全隱患,...
為做好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重新修訂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對前期工作、項目和計畫申報、投資管理、建設管理、監督管理、建後管護等各個環節作了明確規定。總 則 第一條 為搞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加強對建設和資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照《水庫大壩安全鑑定辦法》(2003...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進一步規範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第一章至第七章和第九章適用於納入新編的《全國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規劃》(以下簡稱《新編規劃》)的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第八章至...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各地)負責編制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以下簡稱小Ⅱ型項目)規劃;在此基礎上,水利部、財政部組織編制全國重點小Ⅱ型病險...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是指對尚未達到國家防洪標準、抗震設防標準或有嚴重質量缺陷的病險水庫,採取除險加固措施的工作。按照《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水庫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病險水庫進行分類,採取相應的加固措施,制定加固計畫,限期消除危險,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所需資金和物料。除險加固必須由...
省計畫內小型水庫,按省水利廳制定的《安徽省小型水庫安全評估辦法(暫行)》要求開展安全評估工作。安全評估工作由有關縣(市、區)組織,報所在市水利(水務)局覆核後,報省水利廳核備,省水利廳根據情況進行抽查。(二)初步設計編報和審批。列入全國水庫加固規劃的水庫,其初步設計的編報和審批按國家現行的要求...
縣(區)人民政府應定期開展小型水庫大壩安全鑑定,對鑑定為三類壩的小型水庫,應按照水利部《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規定,負責籌集建設資金,在完成鑑定後按規定時限進行除險加固,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鑑定為二類壩的小型水庫,可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維修養護。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或管理單位,對...
第九條 病險小型水庫要限期除險加固,國有小型水庫所需資金列入市政府財政預算或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中;其他部門或經濟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由業主單位負責籌措除險加固資金。在小型水庫完成除險加固之前,水庫管理單位必須採取控制運用或其他措施,確保水庫安全。第十條 小型水庫管理權變更、降等、報廢或轉變功能,由水庫...
按照相關實施方案做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處理好存量項目與增量項目的關係,切實把隱患和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在大中型水庫方面,對已完成安全鑑定的256座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中央預算內投資給予積極支持,其中2000年以後建成的要進一步查清病險原因,督促落實相關責任,如有違規問題要嚴肅問責;以後經安全鑑定新增的病險...
第八條小型水庫的管護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組織對小型水庫進行安全鑑定。經鑑定為病險水庫的,應當限期除險加固;在未加固前,應當採取必要的控制運用措施或者其他措施確保水庫安全運行。第九條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或者管護人員負責小型水庫的日常運行和管理工作,按照水庫管理制度要求,實施水庫調度運用,開展水庫日常安全檢查與...
第三章 除險加固 第十六條 病險水庫和淤地壩除險加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政府和主管部門行政領導責任制。責任人對所轄病險水庫和淤地壩除險加固項目的前期工作、資金籌措、建設管理及加固期間的防洪安全負領導責任。第十七條 各級水庫主管部門應當對所管轄的需加固的病險水庫進行統籌規劃,制定除險加固...
2022年3月,水利部印發《水庫除險加固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全文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十四五”期間水庫除險加固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大中型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小型水庫雨水情測報和大壩安全監測...
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檔案背景 編輯 語音 原國家計委和我部下發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計投資[2001]2345號),規範了中央補助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對於確保除險加固工程質量、進度和投資效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病險水...
關於進一步加強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質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由水利部辦公廳於2009年3月31日發布。檔案編號為水明發14號。中文名 關於進一步加強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質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發布單位 水利部辦公廳 發布時間 2009年3月31日 檔案編號 水明發14號 ...
第十七條 小型水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組織進行安全鑑定。經鑑定為病險水庫的,應當限期進行除險加固;在未加固前,應當採取必要的控制運用或者其他措施確保全全。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防汛搶險和安全管理要求組織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並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
(二)實施除險加固的水庫完成建設後,應儘快辦理工程移交手續,由除險加固的項目法人與工程所在鎮(辦、區)簽訂工程移交協定,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市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實施監督,並接受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等監督工作的指導。第六條 小型水庫...
一、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一)除險加固規模根據規劃確定的任務,列入本次規劃的項目,一是新出現的300多座大中型病險水庫,二是《全國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規劃》確定的5400座小(1)型病險水庫,三是重點小(2)型病險水庫15000多座。(二)主要建設內容
《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指南》是由水利部財務司組織了全國七個流域機構、三十餘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等)水利(水務)廳(局)的部門領導、財務負責人、基建財務骨幹根據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的實際,結合小型病險水庫管理的特點,研究編制而成。
(財農〔2015〕226號)、《中央財政山洪災害防治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財農〔2014〕1號)、《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3〕574 號)、《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0〕436號)、《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安全鑑定,並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經安全鑑定為病險水利工程的,應當採取限制運用措施,限期除險加固,疏浚清淤,消除安全隱患後,按照規定組織驗收。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已建成的水電站開展綜合論證,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不...
自建水庫和集體水庫按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執行,但自建水庫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籌集,集體水庫所需經費由水庫主管單位籌集。水庫建設項目(含除險加固)的概算、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第十一條 水庫溢洪河道應當與水庫設計泄洪能力相適應。水庫溢洪河道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庫溢洪河道的規劃、...
(2004年3月15日 水利部 水建管〔2004〕68號)關於加強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12月5日 水利部 水建管〔2006〕131號) 關於印發《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27日 財政部 水利部 財建〔2007〕1025號) 關於印發水利部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8年2月20...
但是,由於小型水庫數量多,其中病險水庫也多,目前小型水庫實施除險加固6800座,仍有大量小型水庫存在病險,安全狀況不容樂觀。特別是2010年入汛以來,江西、廣西、貴州和新疆等地先後有8座小型水庫潰壩失事,這使得進一步加快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顯得尤為迫切。按項目中央和地方分別投資 根據規劃,5400座小型病險水庫...
水庫的安全管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縣(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管轄許可權,確定政府負責人為水庫安全責任人。第十五條 水庫主管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定期組織對水庫大壩進行安全鑑定。對經鑑定為病險水庫的,應當限期進行除險加固。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前,應當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第二十二條 水庫(水電站)大壩、水閘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組織對水庫(水電站)大壩、水閘進行安全鑑定。鑑定為病險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採取相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堤防、渡槽、高填方渠道、重要淤地壩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定期安全鑑定和病險工程除險加固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因此,制定了河南省地方標準《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後評價規程》(DB41/T 1390-2017)。編制進程 起草階段 根據水利部頒布的《水利建設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結合河南省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實施的實際情況,2014年河南省水利廳委託河南省水利勘測設計研究有限公司、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河海大學及河南...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法人工作指南》是2009年水利水電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文毅。內容簡介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法人工作指南》是關於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法人工作指南全面而系統的論著。《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法人工作指南》針對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建設特點,緊緊圍繞國家和水利部有關病...
水利工程因防汛抗旱、除險加固需要進行蓄水、放水時,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經營者應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水量調度指揮。第三十四條 水庫大壩、堤壩、水閘等涉及重大民生和安全的水利工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鑑定。對鑑定為病險水利工程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工程產權所有者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