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

《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完成“十四五”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雨水情測報和大壩安全監測設施建設任務,規範項目管理,消除安全隱患,提升信息化水平,保障水庫安全運行,水利部編制的管理辦法。

《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於2021年10月19日正式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9日
  • 編制:水利部
  • 印發時間:2021年10月19日
  • 全文
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完成“十四五”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任務,進一步規範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消除水庫安全隱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安全鑑定為三類壩的小型水庫。
第三條 各地應建立健全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責任制,並逐級落實: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對本轄區所屬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負總責,要將除險加固工作納入相關規劃、計畫及河湖長制管理體系,加強對市、縣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落實地方資金投入責任,對財力較弱的市、縣,省級財政要適當加大補助支持力度。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所屬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落實地方資金投入,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做好項目的建設實施。
(三)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所屬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
(四)項目法人負責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具體實施,按照批覆的建設內容和工期完成各項建設任務。
第四條 各地安排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區分輕重緩急。優先安排病險程度重,下游有城鎮、人口密集村屯或重要基礎設施,一旦發生垮壩失事影響範圍廣、損失大的小型病險水庫;承擔供水、灌溉等重要生活、生產保障功能的小型病險水庫;與水庫下游經濟和生態關係密切,除險加固後效益顯著的小型病險水庫。
(二)前期工作充分。優先安排前期工作紮實到位,地方資金落實,運行管護機制健全的小型病險水庫。
(三)支持重點地區。加大對革命老區、原中央蘇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欠發達地區等區域的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支持力度。
第五條 各地應按照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要求,統籌推進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結合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的實施,建設、完善雨水情測報、監測預警、防汛道路、通訊設備、管理用房等配套管理設施,增強極端氣候條件下的信息報送和預警發布、水庫大壩險情防範處置能力。落實水庫管護主體、管護責任和管護人員,健全運行管護機制,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所屬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的前期工作,協調財政等有關部門落實前期工作經費,加強前期工作質量和進度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水利部《水庫大壩安全鑑定辦法》《壩高小於15米的小(2)型水庫大壩安全鑑定辦法(試行)》,組織有關單位對本轄區所屬小型水庫進行安全鑑定。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鑑定為三類壩的水庫大壩安全鑑定成果核查。安全鑑定成果核查承擔單位出具的核查意見必須具體指出病險的內容、部位、程度等,明確大壩安全類別。
第八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水利部批覆的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實施方案,按照項目安排原則編制年度實施計畫,並上報水利部備案後實施。
經備案後的年度實施計畫原則上不得變動。在計畫實施過程中,如遇水庫需降等、報廢,應在年度實施計畫中予以調整,同時報水利部備案。
第九條 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直接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指導意見將另行制定後印發。初步設計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設計單位應針對安全鑑定成果及核查意見提出的病險問題,充分論證除險加固設計的合理性,進行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初步設計,根據需要補充開展地質勘察、測量等工作,保證設計質量。
第十條 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初步設計由地市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批。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初步設計及批覆檔案實施備案管理並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初步設計原則上不能改變原工程規模。
除險加固設計除解決安全鑑定存在的病險問題外,還應逐庫覆核解決防洪標準低、結構不穩定、滲流不安全、泄洪能力不足等問題。其中,泄洪能力覆核應以保障水庫不垮壩為原則;壩頂路面應進行硬化處理;條件允許應覆核加大放水設施的泄流能力。
涉及雨水情測報和大壩安全監測設施建設的項目,應結合水利部《小型水庫雨水情測報和大壩安全監測設施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要求統籌考慮,避免重複建設。
第十二條 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初步設計一經批覆,原則上不得變更建設內容。確需變更的,應按規定履行相應程式,重大設計變更應報原審批部門審批。任何設計變更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洪標準和質量標準。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最佳化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建設管理,體現簡化、高效原則,提升管理實效。
第十四條 各地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組建項目法人,配備滿足工程建設需要的管理人員,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設管理經驗,其中技術負責人應為專職人員並具備水利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執業資格。
各地可根據實際採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由一個項目法人負責多個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建設。
第十五條 不能按照第十四條要求的條件組建項目法人的,可通過委託代建、項目管理總承包、全過程諮詢等方式,引入社會專業技術力量,履行項目法人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各地應建立和完善對項目法人的考核機制,加強對項目法人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地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等形式確定項目參建單位。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可採取多個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打捆方式進行招標。
第十八條 承擔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監理任務的監理單位應具備相應的監理資質和履職能力,每個項目選配足額、符合要求的監理力量,落實常駐監理人員,按規範實施監理。有多個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的市、縣,可將監理業務打捆招標確定監理單位。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應按規定及時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供應等中標單位簽訂契約,加強契約履約管理。各參建單位必須嚴格依照契約約定,切實履行契約義務,承擔契約責任。
第二十條 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原則上應在項目資金下達之日起一年內完工,並及時進行主體工程完工驗收。
主體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方可蓄水運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參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和歸檔項目建設全過程資料,加強檔案管理,同步實現檔案數位化、信息化,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匯交立項和驗收相關檔案。
第二十二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法人應及時向水庫運行管理單位辦理移交手續,包括工程實體、其他固定資產和工程檔案資料等。
第四章 質量與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加強對本轄區所屬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質量負首要責任,應設定質量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參建單位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落實質量管理主體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和其他參建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強化安全生產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培訓,嚴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應根據項目工期要求,按照規定編制施工度汛方案,報主管部門備案並嚴格執行,確保工程安全度汛。正在實施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原則上汛期應空庫運行。
第二十七條 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項目法人和其他參建單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建築物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項目法人和其他參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後,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應嚴格遵守《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優先用於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大壩穩定、滲流安全、泄洪安全、金屬結構等主體工程建設。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等部門及時落實項目建設資金,確保如期完成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任務。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法人做好項目財務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按照基本建設財務規則進行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一條 項目法人在完成全部建設任務後,應按照規定及時組織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嚴肅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監管機制,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對本轄區所屬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實施監督管理。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水利部安排實施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台賬,逐庫落實除險加固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及時跟蹤掌握項目實施情況,做到加固一批、驗收一批、銷號一批,並將年度完成情況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設計、承建、招標代理等單位納入水利行業信用監管範圍,依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規定實施信用動態監管,在全國和省級水利建設市場監管平台公開相關信用信息。
第三十六條 各地應結合實際把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的實施情況納入河湖長制考核評價範圍,完善監督考核機制。水利部對各地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七條 各地應建立健全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責任追究機制,對項目前期工作、建設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落實不力的責任單位和相關人員實施責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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