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小型水庫管理辦法

《惠州市小型水庫管理辦法》已經惠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7月5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惠州市小型水庫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5日
  • 發布單位: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水庫的管理,確保工程安全運行,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水安監〔2010〕20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小型水庫的安全運行管理。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重要小型水庫名錄,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第三條 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和防汛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和責任制要求,每座水庫應落實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責任人和防汛責任人,小(Ⅰ)型由縣(區)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擔任,小(Ⅱ)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負責人擔任。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責任人和防汛責任人名單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並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小型水庫安全實施監督,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小型水庫安全監督工作的指導。
  第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庫運行管護的責任主體,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做好水庫安全管理和防汛工作,落實水庫管護機制、經費,督促劃定工程管理範圍與保護範圍,組織對病險水庫實施除險加固,以及安全事故和防汛應急處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所轄水庫履行具體管護責任。
  第五條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小型水庫管理制度,監督指導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包括對註冊登記、維修養護、調度運用、除險加固、隱患處置、巡查監測、劃界確權、安全鑑定、降等報廢、業務培訓等工作作出具體要求、監督指導,定期向縣(區)人民政府報告小型水庫的安全狀況,提出監督管理意見。
  第六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是所屬水庫安全運行的主體責任人,負責小型水庫安全運行與防汛監督管理,落實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落實各項水庫安全(防汛)管理制度,落實搶險技術責任人、值守巡查責任人,多渠道籌措水庫管理經費,對所屬水庫大壩進行註冊登記、按期開展安全鑑定,申請劃定工程管理範圍與保護範圍,督促水庫管理單位和管護人員履行職責。
  第七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是所屬水庫安全運行管護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執行安全運行管理各項制度,會同水庫主管部門具體開展調度運用、巡視檢查、安全監測和維修養護等工作;負責做好相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水庫主管部門和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受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承擔安全運行問題的自查自糾、整改銷號和信息建檔工作。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當加強對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區域的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並向水庫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租賃承包小型水庫依法須經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租賃承包方應與管理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租賃承包期間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仍由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承擔,租賃承包或從事其它經營活動不得影響大壩安全,不得影響水庫除險加固、日常維護、安全監測等管理工作,不得改變工程結構和指標,不得設定影響防洪和調度運用的障礙物,不得對水庫水質造成不良影響。承包經營者應當協助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和管理單位、管護人員做好水庫運行管理、維修養護工作。
  第九條 小型水庫大壩實行註冊登記和安全鑑定制度。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向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水庫大壩註冊登記。小型水庫大壩註冊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事項登記或申請換證。
  縣(區)人民政府應定期開展小型水庫大壩安全鑑定,對鑑定為三類壩的小型水庫,應按照水利部《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規定,負責籌集建設資金,在完成鑑定後按規定時限進行除險加固,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鑑定為二類壩的小型水庫,可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維修養護。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或管理單位,對符合降等運行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嚴格按相關規定組織開展降等或報廢的技術論證,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並做好工程善後處理;對病險水庫在除險加固或降等報廢等處理措施未完成之前,應制定保壩應急措施和限制運用方案,確保水庫安全。
  第十條 小型水庫應當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
  工程區管理範圍劃定標準:擋水、泄水、引水建築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範圍及其周邊距離為:小(Ⅰ)型水庫不少於20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不少於20米;小(Ⅱ)型水庫不少於10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不少於10米。庫區管理範圍劃定標準: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徵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工程區保護範圍劃定標準:主體建築物管理範圍為邊界外延不少於50米。庫區保護範圍劃定標準: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徵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
  第十一條 小型水庫在保障水工程和水資源安全的前提下,可結合鄉村振興發展合理適度開發小型水庫的生態景觀、休閒旅遊功能。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防洪安全、大壩安全、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要求。
  第十二條 在小型水庫管理範圍內不得有《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規定的相關禁止行為。
  第十三條 在小型水庫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庫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挖礦、堆放或者排放污染物等活動。
  第十四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根據水庫功能和防汛安全要求,組織編制水庫調度運用方案,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或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組織編制小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汛)應急預案,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汛)應急預案應當與地方總體應急預案以及安全生產和三防專項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六條 小型水庫管理單位及其管護人員等發現大壩險情時應當立即報告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並加強監測,及時發出警報。
  第十七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防汛搶險需要,成立應急搶險隊伍,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物料與應急救援器材。
  第十八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應當加強應急預案的宣傳,按照應急組織體系、應急回響機制及確定的撤離信號、路線、方式及避難場所,積極組織相關人員開展應急演練和民眾撤離演習,檢驗與地方總體應急預案以及安全生產和三防專項應急預案的銜接協調情況。
  小型水庫按照大壩安全管理(防汛)應急預案下泄洪水時,下游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預警、轉移撤離、分洪等工作,把影響和損失程度降到最低。
  第十九條 國有和集體所有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護經費按規定除上級補助外,以縣(區)財政為主。
  縣(區)人民政府在明確財政事權、支出責任和小型水庫所有權、經營權、管理權的基礎上,具體明確管護責任清單,按相關定額足額配套管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按純公益性進行財政核撥、準公益性進行財政核補。
  產權歸屬企業或個體進行經營的小型水庫運行管護資金由其自行籌措。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要確保小型水庫維修養護資金足額到位,保證水庫工程運行安全。
  第二十條 市級財政每年安排小型水庫運行管護經費545萬元,根據縣(區)實有水庫類型和數量(按小Ⅱ型水庫補助標準為小Ⅰ型水庫補助標準50%的原則進行分配)給予補助。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小型水庫工程的巡查巡檢、維修養護、白蟻防治、業務培訓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各自職責,按照《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監督檢查辦法》對小型水庫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掌握轄區內小型水庫安全總體狀況,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對重大安全隱患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會同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水庫採取限制運用措施,具體落實治理責任、治理方案、治理經費、治理時限和治理預案,限期消除安全隱患。水庫主管部門或管理單位應當每年匯總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和隱患治理情況,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小型水庫管養不到位,未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和管理單位整改;水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小(Ⅰ)型水庫:指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小(Ⅱ)型水庫:指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
  重要小型水庫:指小(Ⅰ)型或壩高15米以上小(Ⅱ)型,以及壩高15米以下但影響下游城鎮、鐵路公路、重要管線、軍事設施安全的小(Ⅱ)型水庫,其他小(Ⅱ)型水庫為一般小型水庫。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指水庫的產權所有者或者受政府委託行使小型水庫業主職權的部門,包括擁有水庫產權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受政府委託行使小型水庫業主職權的電力、住建、農業農村、林業、市政園林等相關單位和鄉鎮(街道)。
  水庫管理單位:指水庫業主單位成立或者委託的專門管理所屬水庫的單位,包括各鄉鎮(街道)農林水綜合服務中心(水利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負責管理水庫的企、事業單位等。
  本辦法“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縣(區)人民政府包含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第二十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縣(區)小型水庫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為加強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保障水庫大壩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惠州市政府於2008年頒布了《惠州市小型水庫管理辦法》(下稱《辦法》),2014年經修訂後繼續實施,各級政府和水利及相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小型水庫運行管理人員經費不斷充實和落實,運行狀況和面貌得到較好的提升,市級還規定落實市級補助資金用於引導小型水庫加強日常管理,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該《辦法》已於2019年到期失效,我局及時啟動了修訂工作於2019年9月上報市政府審定。當時水利部、省水利廳正在啟動修訂現有和研究制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方面的一系列政策檔案,《辦法》不宜倉促修訂實施,按照市府辦的辦文意見,《惠州市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結合上位法規修訂延期出台。今年為同步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1〕8號)精神,我們重新啟動了《辦法》修訂工作。現將有關情況解讀說明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水庫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設施,水庫在防洪抗旱、生產生活供水及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市現有小型水庫大多建成於上世紀中葉,由當地鎮、村負責維護管理,小型水庫歷史欠賬多,長年失修失管,工程安全問題尤為突出。據統計,我市原有的481宗小型水庫,有49宗水庫功能喪失或調整已辦理了降等報廢註銷手續,現有小型水庫數量為432座。總庫容約4.8億立方米,水庫功能以灌溉、供水、區域防洪為主,設計灌溉面積約77萬畝,影響下遊人口約170萬人。
  當前,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水庫大壩安全和“十四五”時期解決防汛薄弱環節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緊緊圍繞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壓實小型水庫管理各方責任,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強化部門監管,建立切實有效的大壩安全管理制度體系,修訂《辦法》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對新時期治水的回響和要求,實現“人員不傷亡、水庫不垮壩、重要堤防不決口、重要基礎設施不受衝擊”目標,保障工程安全、效益發揮。
  二、《辦法》制定的主要依據
  《辦法》主要依據《防洪法》、《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1〕8號)《發改委 財政部關於深化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發改農經〔2019〕1645號)《水利部印發關於健全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機制的意見》(辦運管〔2021〕263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參考了《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明確了各級政府、各部門(單位)的具體職責、明確了小型水庫運行管理和應急管理的重點環節、操作標準和要求,完善了監督機制,從制度上規範我市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
  三、《辦法》的主要制度措施
  《辦法》共26條,第1~2條明確了本《辦法》的制定依據和適用範圍;第24~26明確了名詞解釋和有效期;第3~23條分別對管理職責、運行管理、禁止行為、應急管理、監督檢查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主要依據《防洪法》《安全生產法》、水利部《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發改委 財政部關於深化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發改農經〔2019〕164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1〕8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參考了《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進行系統修訂,重點落實了以下事項:一是規定了各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管理單位、租賃經營單位在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責任;二是對水庫安全運行管理、經費保障涉及的安全鑑定、開發利用、禁止行為等方面作出了更具體化的規定,對小型水庫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明確了劃定標準。三是明確了小型水庫的管理經費來源,按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除上級補助外,以縣(區)財政為主,市級補助資金起到引導拉動作用,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1〕8號)和《發改委 財政部關於深化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發改農經〔2019〕1645號)兩個重要檔案的具體體現。
  《辦法》創新了小型水庫管護機制,推行區域集中管護、政府購買管護服務、以大帶小等管護方式,在確保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小型水庫經營,用經營收益承擔部分管護費用,督促經營者參與管護工作。確保小型水庫多渠道籌集管護資金,落實專業化、標準化、規範化管護責任,確保小型水庫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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