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縣小型水庫及堤防維修養護管理辦法》,經德安縣政府同意,於2020年7月8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安縣小型水庫及堤防維修養護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小型水庫及堤防維修養護工作,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據國務院《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防汛能力提升工程總體方案(2016-2018)的通知》《江西省小型水庫及小型堤防安全管理員考核辦法》《九江市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工作試點方案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小型水庫及堤防為在本縣境內已通過註冊登記的小(1)型水庫、小(2)型水庫、5級及以上堤防。
第三條 小型水庫及堤防管理推行工程運行管理與維修養護分離,維修養護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實現專業化、物業化和市場化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維修養護是對小型水庫及堤防進行經常性除雜、保潔,及時清理迎水面垃圾,對工程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對工程受損部位進行修繕、修復,通過購買服務達到外觀整潔、設施完整、操作靈活、功能完好的目的。
第五條 小型水庫及堤防遭遇嚴重水毀或者出現滲漏等嚴重影響大壩(堤防)安全,需要對工程進行除險加固的情況不屬於本辦法所指維修養護範圍,由各鄉(鎮)人民政府或縣水利局籌措資金另行處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小型水庫及堤防的維修養護管理工作;縣水利局負責全縣小型水庫及堤防維修養護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縣財政局負責落實全縣小型水庫及堤防維修養護資金並監督資金使用。
第七條 每年汛期結束後,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對轄區內小型水庫及堤防進行全面仔細的檢查,並梳理、匯總工程存在的問題,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預算定額》,做好次年維修養護資金的測算,並報縣水利局和縣財政局審查。
第三章 招標管理
第九條 小型水庫及堤防維修養護向社會購買服務工作嚴格按照《招投標法》及《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集中委託縣水利局統一開展向社會購買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購買服務契約由各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委託縣水利局同維修養護企業簽訂,契約期三年。到期後重新開展向社會購買服務工作。期間終止契約的,應重新開展向社會購買服務工作。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條 縣水利局應根據契約、向社會購買服務檔案等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制定考核辦法及評分標準等制度檔案,並會同各鄉(鎮)人民政府、縣財政局做好小型水庫及堤防維修養護日常檢查、考核及驗收工作。
第十三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對轄區內小型水庫及堤防維修養護工作進行定期(汛前、主汛期、汛後)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問題督促維修養護企業及時整改,並及時組織年度考核和驗收工作,整編、歸檔工程維修養護資料。維修項目驗收工作由各鄉(鎮)人民政府會同縣水利局進行。
第十四條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考核合格的給予全額支付服務費用;對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契約,扣除當年維修養護服務費用;造成損失的,在維修養護企業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底考核中直接評定為不合格,三年內不得在本縣範圍內從事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工作。
1、不履行維修養護契約的;
2、維修養護質量不合格或者沒有通過驗收的;
3、不配合縣水利局、縣財政部門監督的。
第五章 市場管理
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企業是指從事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作業,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其營業執照經營範圍須包含水利工程施工,水利工程養護,水利設施維護,水利基礎設施維修、養護的內容之一;
2、具有5人以上的維修養護人員;
3、具有與承擔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任務相適應的機械設備;
4、在本縣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5、具有1輛以上的專業交通運輸工具。
第十七條 德安縣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施工實行備案制。備案後方可在本縣範圍內從事維水利工程修養護作業。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企業應到縣水利局進行備案,提交《德安縣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企業備案表》,並提供下列附屬檔案資料:
1、企業章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2、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
3、工程維修養護人員的勞動契約以及社保證明。
第十八條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次備案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審驗一次。對於不符合原認定條件的單位,審驗不予通過。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水利局發文取消備案,三年內不得重新予以備案。
1、單位在申請備案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2、不參加三年一次的審驗或者不按規定辦理審驗手續的;
3、通報批評三次以上的;
4、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小型水庫及堤防維修養護工作的管理,對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侵占套取維修養護資金或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上級有關部門出台相關規定後,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