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小型水庫管理辦法

《邵陽市小型水庫管理辦法》是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1年11月28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邵陽市小型水庫管理辦法
  • 文號:市政辦發〔2011〕42號
  • 日期: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發布單位: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責任,第三章 管理措施,第四章 工程設施,第五章 經費保障,第六章 罰 則,

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邵陽市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政辦發〔2011〕4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邵陽市小型水庫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邵陽市小型水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水庫的管理,確保工程安全運行,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進一步鞏固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建設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註冊登記的小型水庫的運行、調度、管理、保護適用本辦法。
小型水庫包括小Ⅰ型水庫和小Ⅱ型水庫。小Ⅰ型水庫指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小Ⅱ型水庫指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100萬立方米以下。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三條 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由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縣市區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明確各責任主體的管理責任,逐級、逐個水庫簽訂責任書,將責任落實到人。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小型水庫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提供技術和業務指導。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水管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蓄水、防洪調度、安全檢查、運行管理等技術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小型水庫工程安全管理實行屬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領導負責制。鄉鎮長(主任)是本鄉鎮(街道辦事處)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轄區內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負總責,包括建立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落實管理經費、組織搶險和除險加固等。每座小型水庫要確定一名鄉鎮(辦事處)黨政領導作為水庫安全管理的具體行政責任人,負責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並確定具有相應技術資格的技術負責人和水庫監護人。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五條 小型水庫必須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小Ⅰ型水庫不少於2人;小Ⅱ型水庫不少於1人;重要的小型水庫按實際需要組建管理機構。
第六條 小型水庫應推行安全年度檢查制度。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年汛前應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所管轄的小型水庫逐庫進行年度安全檢查,提出檢查報告(包括檢查內容、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對查出有安全隱患的小型水庫限期處理,將處理方案和處理結果報送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檢查情況和處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七條 強化安全意識,嚴格運行管理。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按要求編制防洪搶險預案,落實搶險隊伍和保障措施,科學蓄水調洪,規範運行管理,確保全全度汛。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水庫的具體情況,制定水庫汛期應急方案。
第八條 切實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維修養護工作。管理單位應隨時掌握水庫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採取措施處理安全隱患。
第九條 小型水庫租賃、承包或從事其它經營活動不得影響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租賃、承包後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責任仍由原水庫主管部門承擔,水庫承租人應協助做好水庫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四章 工程設施

第十條 小型水庫工程建築物應滿足安全運行要求,不滿足要求的應依據有關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進行改造、加固,或採取限制運行的措施。擋水建築物頂部高程應滿足防洪安全及調度運用要求,大壩結構、滲流安全符合有關規範規定。
第十一條 小型水庫應有到達樞紐主要建築物的必要交通條件,配備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應到達壩肩或壩下,道路標準應滿足防汛搶險要求。
第十二條 小型水庫應配備必要的通信設施,滿足汛期報汛或緊急情況下報警的要求。對重要小型水庫應具備兩種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庫應具備一種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十三條 小型水庫管理人員工資採用補貼辦法,補助標準為每座每年3000-5000元,所需經費由縣市區財政解決,通信及交通補貼由鄉鎮(辦事處)實行定額包乾。
第十四條 各地應理順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落實收費辦法,加強水費收取力度,保障水庫管理經費。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五條 小型水庫管理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和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水庫管理人員要切實履行職責,規範管理,嚴格紀律,凡玩忽職守、瀆職、造假舞弊或不作為、亂作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凡損壞水利工程設施,違規運行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的,均應根據事故性質、情節輕重、損失大小,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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