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發《關於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水利部印發《關於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在2002.05.23由水利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印發《關於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2年05月23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5月23日
  • 頒布單位:水利部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確保工程安全運行,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我部制定了《關於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於2002年9月30日前將貫徹落實情況報我部建設與管理司。
關於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確保工程安全運行,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現就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安全責任
(一)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各項責任必須有明確的責任主體。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包括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或水庫所有者(業主)及水庫管理單位。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小型水庫,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承擔其主管部門的職責。各地要進一步明確各責任主體的安全管理責任,要逐級、逐庫簽定責任書,將責任落實到人。
(二)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行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每座小型水庫要確定一名相應的政府行政領導為安全責任人,對水庫安全負總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水庫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籌措管理經費、組織搶險和除險加固等。
(三)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小型水庫的安全狀況、提出建議,切實履行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
(四)水庫主管部門或所有者(業主)負責組織水庫管理單位進行大壩註冊登記、安全鑑定、管理人員培訓、實施年度檢查、除險加固等,對每座小型水庫要確定一名技術責任人。
(五)水庫管理單位負責水庫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視檢查、工程養護、實施水庫調度、搶險救災及水毀工程修復等。無專門管理機構的小型水庫,水庫主管部門或所有者(業主)應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有效的管理方式,將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落到實處。
二、健全管理機構,落實管理經費
(六)小(1)型水庫和對村鎮、交通幹線、軍事設施、工礦校區等人口集中區安全有重要影響的重點小(2)型水庫,必須建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小(1)型水庫配備不少於3名專職管理人員,重點小(2)型水庫配備不少於2名專職管理人員。其它小(2)型水庫可根據實際需要,或建立管理單位,或指派專職管理人員。
(七)採取措施籌措小型水庫管理經費。逐步核定小型水庫的供水成本,加大水價改革力度,減少水費徵收環節,杜絕搭車收費現象,探索有效的水費收取方式,努力為水價及水費徵收足額到位創造條件。國家所有的水庫,水費收入不能滿足管理經費需要的,同級財政應足額撥付;農村集體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庫,可通過財政補助、受益者集資,推行租賃、承包等管理方式,拓寬管理經費渠道。
三、加強安全檢查,推進規範管理
(八)積極推行小型水庫安全年度檢查制度。水庫主管部門或所有者(業主)每年汛前應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所管轄的小型水庫逐庫進行年度安全檢查,提出檢查報告(內容應包括檢查內容、存在問題及整改意見),對查出有安全隱患的小型水庫要限期處理,將處理方案和處理結果報送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政府備案。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檢查情況進行抽查。
(九)堅持大壩安全鑑定和註冊登記制度。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水庫大壩安全鑑定辦法》(水管[1995]86號)、《水庫大壩安全評價導則》(SL258-2000)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小型水庫大壩安全鑑定的具體規定,規範小型水庫大壩安全鑑定工作。水庫主管部門或所有者(業主)應組織做好大壩安全鑑定工作。水庫主管部門或所有者(業主)要按照《水庫大壩註冊登記管理辦法》(水管[1995]290號)的要求做好水庫大壩的註冊登記工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通過安全鑑定和註冊登記,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集中建立、健全轄區內小型水庫的技術檔案。
(十)加強工程巡查和維修養護。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參照《水庫工程管理通則》(SLJ702-81)和《土石壩養護修理規程》(SL210-98)的規定對工程設施等做好現場巡查、觀測和維修養護工作。小型水庫應當具備基本的觀測、監測設施。
(十一)強化安全意識,嚴格運行管理。有防洪任務的小型水庫,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汛前應根據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頒發的《防洪預案編制要點(試行)》(辦河[1996]26號)組織編制防洪預案,並嚴格按管理許可權報批和監督實施。存在安全隱患的小型水庫,在未除險加固之前,水庫主管部門或所有者(業主)每年汛前應根據水庫病險情況,降低水位或空庫運行,嚴禁帶病、帶險按原標準運行。
四、搞好前期工作,加快除險加固
(十二)按照“突出重點,確保全全,兼顧效益”的原則,對本地區小型病險水庫分類排隊,按輕重緩急分期分批進行除險加固。重視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質量,加快前期工作進度;加大地方水利資金對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的投入力度。農村集體或其他經濟組織所有的小型病險水庫,鄉鎮政府或水庫所有者(業主)要多渠道籌集除險加固資金,加快除險加固進度。
五、加大培訓力度,提高管理人員素質
(十三)小型水庫管理人員逐步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小型水庫的專職管理人員須取得《全國小型水庫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十四)按照水利部頒發的《小型水庫管理人員崗位培訓考核及頒發培訓合格證書暫行辦法》(水管[1995]15號)的規定做好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提高管理人員素質。
六、積極推行水庫降等運行與報廢制度
(十五)對符合降等運行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予以降等或報廢。需降等運行或報廢的小型水庫,水庫主管部門或所有者(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並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在部《水庫降等運行和報廢管理辦法》(試行)發布之前,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辦法,規範水庫降等運行和報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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