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開展小型水庫除險加固攻堅行動的通知

《水利部關於開展小型水庫除險加固攻堅行動的通知》是水利部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20年05月2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關於開展小型水庫除險加固攻堅行動的通知
  • 發文字號:水建設〔2020〕90號
  • 發布單位: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20年05月24日
檔案全文
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確保完成小型水庫除險加固任務,消除安全隱患,針對安全鑑定、勘察設計、建設管理、資金管理、工程驗收等關鍵環節,開展小型水庫除險加固攻堅行動,落實地方主體責任,攻堅解決遺留問題和完成待實施項目建設任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攻堅目標
用兩年時間,攻堅解決歷次規劃(方案)的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在建項目遺留問題,完成加快災後水利薄弱環節建設實施方案和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實施方案中待實施項目的建設任務,消除安全隱患。
(一)攻堅解決在建項目遺留問題。
1.2020年底前,攻堅解決不少於30%歷次規劃(方案)中16472座在建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的遺留問題。
2.2021年底前,攻堅解決不少於70%歷次規劃(方案)中16472座在建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的遺留問題。
3.2022年6月底前,攻堅解決不少於100%歷次規劃(方案)中16472座在建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的遺留問題。
(二)攻堅完成待實施項目建設任務。
1.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加快災後水利薄弱環節建設實施方案中待實施的3156座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建設任務。
2.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實施方案中待實施的1531座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建設任務。
3.2022年6月底前,完成上述兩個方案中全部待實施項目建設的收尾和驗收工作。
二、明確責任,攻堅解決在建項目遺留問題
組織對歷次規劃(方案)的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在建項目開展集中核查,逐庫形成遺留問題清單,建立遺留問題整改台賬,科學確定年度整改任務,落實整改責任,針對不同遺留問題類型和性質,分級分類完成整改。攻堅行動工作責任目標任務表見附屬檔案1。
(一)開展集中核查,摸清問題底數。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歷次規劃(方案)在建的16472座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開展集中核查,逐庫查明建設資金、前期工作、履約信用、建設管理、工程驗收等方面存在的遺留問題,形成遺留問題清單。水利部有關司局會同流域管理機構對集中核查情況進行暗訪或專項督查。
(建設司牽頭,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域管理機構、水科院配合。2020年8月底前完成)
(二)建立問題整改台賬,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遺留問題清單,區分輕重緩急,優先解決擋水、泄水、放水建築物和壩基等關鍵部位存在影響水庫安全的遺留問題,科學確定年度攻堅解決的水庫除險加固遺留問題,逐庫建立遺留問題整改台賬,分級逐項明確遺留問題整改責任單位、市場主體及責任人,提出遺留問題整改的責任、措施和完成時限,嚴格責任追究。遺留問題清單及整改台賬見附屬檔案2。
(建設司牽頭,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域管理機構、水科院配合。2020年9月底前完成)
(三)明確整改要求,分類完成遺留問題整改。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問題清單及整改台賬、年度整改責任目標任務和工作要求,落實整改責任,督促問題整改到位。
1.建設資金遺留問題整改要求。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建設資金籌措責任,逐庫落實中央、省級、市級、縣級從前期工作開始到竣工驗收結束的建設資金數額和到位時限,督促限期整改到位,確保建設資金滿足除險加固要求。
2.前期工作遺留問題整改要求。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逐級落實前期工作遺留問題整改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及其責任,逐庫提出勘察設計、審查審批等方面遺留問題的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到位,確保設計方案滿足除險加固要求。
3.建設管理遺留問題整改要求。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區分建設管理遺留問題的類型和性質,按照項目法人和市場主體的契約責任,將遺留問題劃分到相應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明確整改措施和工作要求,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完成除險加固總體目標任務。
(建設司牽頭,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域管理機構、水科院配合。2022年6月底前完成,遺留問題較少、待實施任務較少、具備條件的省份可提前完成年度攻堅目標任務)
三、盯緊關鍵環節,攻堅完成待實施項目建設任務
對已列入實施方案的待實施項目,逐庫組織安全鑑定,限期完成設計方案編制及審批,盯緊項目法人建設管理首要責任,狠抓地方建設資金和工程驗收管理,嚴格質量安全責任和市場主體責任監管,規範建設管理行為,按期完成建設目標任務。待實施項目攻堅責任清單格式見附屬檔案3。
(一)組織開展安全鑑定,找準水庫病險隱患。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待實施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目標任務要求,制定大壩安全鑑定工作計畫,明確2020年完成安全鑑定的水庫數量、清單和完成時限,並在規定時限內開展大壩安全鑑定,審定安全鑑定報告書,完成安全鑑定成果核查,查清查準擋水、泄水、放水建築物及壩基等關鍵部位的病險問題。
(運管司牽頭,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域管理機構、大壩中心配合。災後薄弱環節和提升工程項目分別於2020年8月底前和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嚴格設計質量管理,及時完成方案審批。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安全鑑定核查意見,區分輕重緩急,制定年度除險加固設計及審批工作計畫,明確年度完成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設計報告的水庫數量、清單和完成時限,嚴格設計方案按質按量及時審批,加強責任監管。指導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逐庫編制完成初步設計方案,限時完成審批。
(建設司牽頭,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域管理機構、水規總院配合。災後薄弱環節和提升工程項目分別於2020年9月底前和2021年7月底前完成)
(三)突出質量安全管理,確保完成建設目標任務。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央資金下達情況,結合本地資金籌集實際、初步設計方案審批完成項目數量,合理安排除險加固年度目標任務,明確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地方政府相關部門、項目法人、市場主體等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建設管理責任,督促指導市縣創新建管模式,規範和強化項目法人組建,擇優選擇市場主體,督促項目法人嚴格建設契約、質量安全、建設資金使用、工程驗收等過程管控和責任監管,嚴格資質資格和信用管理,規範市場主體行為,嚴肅責任追究,按年度完成除險加固項目的建設目標任務。
(建設司牽頭,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域管理機構、水科院配合。2022年6月底前完成)
(四)確保地方資金到位,完成除險加固目標任務。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年度攻堅目標,明確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地方各級資金籌措責任,做好項目建設中央水利發展資金的分解下達、審核撥付及使用監管,多渠道籌資融資,確保地方建設資金到位,完成除險加固目標任務。
(建設司牽頭,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財務司、流域管理機構配合。2022年6月底前完成)
四、攻堅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堅持底線思維,樹立憂患意識,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要把小型水庫除險加固攻堅行動作為補短板、強監管的中心工作,按照統一部署、分工協作、地方負責的原則,構建組織有力、協調順暢、聯動高效的工作機制,明確各方責任,協調配合,共同推進,堅決打贏小型水庫除險加固攻堅戰。
水利部對攻堅行動進行總體部署,建立從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到省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攻堅組織體系,逐級明確責任單位、分管領導、負責人。有關司局會同流域管理機構對攻堅行動全過程監督指導,督導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堅決完成各項攻堅目標任務。
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小型水庫除險加固攻堅行動的責任主體,履行小型水庫屬地安全風險防控責任;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對攻堅行動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親自抓,促落實;要組建攻堅行動專班,制定省級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細化攻堅目標任務,並將目標任務逐級分解和落實,明確責任人,壓實責任。要採取清單管理、暗訪、掛牌督辦、駐地督辦等措施,督促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有序推進攻堅行動。對在建項目遺留問題,逐庫逐項落實問題整改責任,採取有效有力措施,聯合相關部門推進攻堅問題全部整改清零;對待實施項目建設,落實建設管理責任,逐庫按期完成安全鑑定、前期工作、建設管理、資金管理、工程驗收等關鍵環節工作,完成建設目標任務。省級攻堅行動實施方案於6月10日前報水利部並抄送相關流域管理機構。
(建設司牽頭,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域管理機構、水科院配合。2022年6月底前結束)
(二)建立督辦會商機制。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未按期完成遺留問題整改和待實施項目建設任務均列為重難點責任問題,實施月度督辦會商,對月度督辦會商未解決的問題實施駐地督辦,完成一項銷號一項。每月5日前通過水庫除險加固信息管理系統逐庫填報攻堅信息。向水利部和所屬流域管理機構報送年度攻堅行動工作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4。
流域管理機構按流域管轄範圍組織對重難點責任問題進行季度督辦會商,對季度督辦會商未解決的問題實行掛牌督辦,督促指導問題整改到位,報送攻堅行動開展情況季度報告。
水利部建立攻堅行動督辦會商機制,協調解決重難點責任問題,強化過程監管和責任追究,推動攻堅行動有序開展。
(建設司牽頭,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部機關相關司局、流域管理機構、水科院配合。2022年6月底前結束)
(三)嚴格主體責任監管。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存在攻堅主體責任不落實和未按期完成攻堅階段目標任務的責任單位、市場主體及其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追責,並定期向水利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報告。
水利部將採取暗訪、稽察和專項檢查等方式,對攻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攻堅主體責任不落實、突出問題整改不到位的責任單位、市場主體及其責任人依法依規嚴格責任追究。
加強社會監督,在顯著位置公示小型水庫除險加固攻堅項目名稱、內容及年度目標任務,以及攻堅的政府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參建單位及其責任人和水利部12314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對攻堅行動實施情況監督。
攻堅行動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將納入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落實對真抓實幹成效明顯的地方實施督查激勵措施的範疇,作為激勵約束的重要因素。責任追究和激勵約束結果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台公示。攻堅目標完成情況責任追究及激勵約束標準見附屬檔案5。
(監督司牽頭,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部機關相關司局、流域管理機構配合。2022年6月底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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