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除險加固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2022年3月,水利部印發《水庫除險加固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庫除險加固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 發布單位:水利部
  • 印發時間:2022年3月
全文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十四五”期間水庫除險加固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大中型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小型水庫雨水情測報和大壩安全監測設施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水庫除險加固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條 水利部及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條 責任追究工作應遵循依法依規、分級實施、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對責任單位實施責任追究的主要方式為:
(一)責令整改;
(二)約談;
(三)情況通報(含向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利行業內通報、向地方人民政府通報等);
(四)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或契約約定的責任追究方式。
上述責任追究方式,可以根據問題情況單獨使用或合併使用。
第六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水利部責令其限期整改;有兩種及以上情形的,對其進行約談:
(一)未將水庫除險加固工作納入“十四五”有關規劃和工作計畫以及河湖長制考核體系;
(二)未編制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十四五”實施方案和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2022年年底前,未有序完成2020年已到安全鑑定期限水庫的安全鑑定;未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未及時完成到規定時限水庫的安全鑑定;未組織實施小型水庫鑑定成果核查;
(四)2025年年底前,未完成2020年前已鑑定病險水庫和2020年已到安全鑑定期限、經鑑定後新增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任務;未及時對“十四五”期間每年按期開展安全鑑定後新增的病險水庫實施除險加固;
(五)未按規定對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初步設計進行審批,未對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初步設計及批覆檔案實施備案管理並進行抽查;
(六)未對水庫除險加固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七)未組織編制雨水情測報、大壩安全監測設施實施方案和年度實施計畫;
(八)未落實地方資金投入責任,未督促落實市縣級資金投入。
第七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水利部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對其進行約談;有兩種及以上情形的,對其進行情況通報,情形嚴重的向省級人民政府通報,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一)發生一起較大以上水庫生產安全事故;
(二)轄區內一年中有三個以上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被約談,或兩個以上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被情況通報;
(三)轄區內有兩座以上水庫在除險加固後三年內出現重大安全隱患。
第八條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上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有兩種及以上情形的,對其進行約談:
(一)未按相關規定對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初步設計進行審批並備案;
(二)未落實本級資金投入;
(三)未組織開展本轄區所屬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的監督檢查;
(四)未對責任範圍內的水庫逐庫落實除險加固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五)未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未建立對項目法人的考核機制;
(六)未建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台賬;
(七)未負責組織或協助雨水情測報和大壩安全監測設施建設並監督運行管理。
第九條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對其進行約談;有兩種及以上情形的,對其進行情況通報,情形嚴重的向市或縣地方政府通報,並將情況報水利部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一)發生一起較大以上水庫生產安全事故;
(二)轄區內有兩座以上的水庫在除險加固後三年內出現重大安全隱患;
(三)已鑑定為三類壩且尚未開展除險加固工作的水庫,按規定應採取未採取限制運用措施;
(四)2022年年底前,未有序完成2020年已到安全鑑定期限水庫的安全鑑定任務;
(五)2025年年底前,未完成2020年前已鑑定病險水庫和2020年已到安全鑑定期限、經鑑定後新增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任務;
(六)未及時完成“十四五”期間每年按期需開展的安全鑑定,未及時對新增的病險水庫實施除險加固;
(七)未對項目勘察設計、施工進度、質量安全、資金使用、竣工驗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八)對功能萎縮、規模減少、除險加固技術不可行或經濟不合理的,經過充分論證後未降等或報廢而依舊進行除險加固;
(九)轄區內一年中有三個以上項目的項目法人被約談,或兩個以上項目的項目法人被情況通報。
第十條 水庫除險加固項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有兩種及以上情形的,對其進行約談:
(一)大中型水庫未實行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小型水庫未執行當地建設管理要求;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施工度汛方案,未報主管部門備案並嚴格執行;
(三)未設定質量管理機構,未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
(四)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五)未建立水庫除險加固相關工作檔案或檔案明顯不完整。
第十一條 水庫除險加固項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對其進行約談;有兩種及以上情形的,向其主管部門通報:
(一)發生一起較大以上水庫生產安全事故;
(二)工程存在明顯質量缺陷或重大安全隱患;
(三)初步設計未落實安全鑑定成果及核查意見;
(四)初步設計變更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程式,重大設計變更未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五)未按照批覆的建設內容完成各項建設任務;
(六)未按照年度實施計畫完成任務;
(七)汛前未按計畫完成相關工程建設內容,不滿足安全度汛要求;
(八)項目完工後未通過主體工程完工驗收(或下閘蓄水驗收)即蓄水運行;
(九)項目財務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不符合有關規定,存在嚴重問題。
第十二條 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質量檢測等參建單位在水庫除險加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安全、契約和資金等問題,按照《水利工程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管理辦法(試行)》《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辦法(試行)》《水利工程契約監督檢查辦法(試行)》《水利資金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被責任追究的單位相關責任人,由有管理許可權的單位對其進行責任追究,檢查發現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移交相關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 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有下列情況之一,從重追究責任:
(一)隱瞞事實真相,阻撓、干擾或不配合監督檢查工作;
(二)對舉報人、控告人、檢舉人和監督檢查工作人員威脅恐嚇、打擊報復;
(三)具備整改條件但拒不整改違規問題、整改不到位的;
(四)其他依法、依紀、依規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五條 責任追究結果納入河湖長制工作年度考核。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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