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水利部印發《水庫除險加固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庫除險加固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 發布單位:水利部
- 印發時間:2022年3月
2022年3月,水利部印發《水庫除險加固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2022年3月,水利部印發《水庫除險加固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全文內容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十四五”期間水庫除險加固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大中型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項目建設...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完成“十四五”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任務,進一步規範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消除水庫安全隱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
第一條 為搞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加強對建設和資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照《水庫大壩安全鑑定辦法》(2003年8月1日前後分別執行水管〔1995〕86號、水建管〔2003〕271號),通過規定程式確定為三類壩的水庫,屬病險水庫...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財政支持政策。對於2020年年底前鑑定為病險水庫的28宗水庫除險加固任務,積極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水利發展資金和省級補助資金支持;後續經安全鑑定新增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所需資金,積極爭取省級補助支持。縣、...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進一步規範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第一章至第七章和第九章適用於納入新編的...
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加快前期工作,確保按期完成水庫除險加固建設任務。按規定做好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防止因水庫大壩除險加固施工導致生態環境破壞。(責任單位:...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小型水庫運行管護,落實安全運行主體責任,規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
列入全國水庫加固規劃的水庫,其安全鑑定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由有關市水利(水務)局組織,鑑定結果由省水利廳轉報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覆核。省計畫內小型水庫,按省水利廳制定的《安徽省小型水庫安全評估辦法(暫行)》要求開展...
2001年9月6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1〕48號印發《陝西省病險水庫和淤地壩安全管理規定(試行)》。該《規定》分總則、運行管理、除險加固、防洪搶險、責任追究、附則6章29條,由陝西省水利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文...
一、進一步落實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責任制 我部將按照《關於建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責任制的通報》(水建管[2001]258號)精神和首批729座大型和重點中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責任人的落實辦法,公布第二批中央補助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責任人名單...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是指對尚未達到國家防洪標準、抗震設防標準或有嚴重質量缺陷的病險水庫,採取除險加固措施的工作。按照《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水庫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病險水庫進行分類,採取相應的加固措施,制定加固...
第十一條 國有水庫以及具有人飲供水功能的水庫的運行管理、維修、養護、防汛安全、安全鑑定、除險加固的經費列入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市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縣(區)人民政府適當補貼。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的防汛安全、安全鑑定、除...
一、原則同意《“十四五”水庫除險加固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請認真組織實施。二、《方案》實施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
該《辦法》共18條,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建〔2011〕47號)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檔案內容 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小Ⅱ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中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
水利部將採取暗訪、稽察和專項檢查等方式,對攻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攻堅主體責任不落實、突出問題整改不到位的責任單位、市場主體及其責任人依法依規嚴格責任追究。加強社會監督,在顯著位置公示小型水庫除險加固攻堅項目名稱、內容...
第十三條 小型水庫工程建築物應當滿足設計和安全運用要求,不滿足要求的應當依據有關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進行加固、改造、降等、報廢等措施,滿足要求前應當採取限制運用措施。第十四條 擋水建築物頂高程應當滿足防洪安全及調度運用要求,建築...
《關於健全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機制的意見》由水利部印發,是水利部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健全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常態化機制,提高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水平的工作舉措...
第十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轄的小型水庫進行大壩註冊登記、安全鑑定、管理人員培訓、年度安全檢查、除險加固等,並對每座小型水庫確定一名技術責任人。第十一條 小型水庫安全責任人和技術責任人確定後,其名單應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
第八條小型水庫的管護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組織對小型水庫進行安全鑑定。經鑑定為病險水庫的,應當限期除險加固;在未加固前,應當採取必要的控制運用措施或者其他措施確保水庫安全運行。第九條小型水庫管理單位或者管護人員負責小型水庫的...
第四章 險壩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尚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標準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分類,採取除險加固等措施,或者廢棄重建。在險壩加固前,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制定保壩應急措施;經論證必須...
第十六條 對尚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標準或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鑑定,分類排隊,制定除險加固計畫,限期消除危險。險壩工程加固設計、施工和驗收,按新建大壩的有關規定執行。除險加固所...
“十四五”水庫除險加固實施方案,是堅持“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統籌發展和安全,進一步壓實地方責任,加快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消除大壩安全隱患,加強監測預警設施建設,以縣域為...
第四章險壩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尚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標準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分類,採取除險加固等措施,或者廢棄重建。在險壩加固前,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制定保壩應急措施;經論證必須改變原...
第十七條 對尚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標準或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鑑定,分類排隊,制定除險加固計畫,限期消除危險。險壩工程加固設計、施工和驗收,按新建大壩的有關規定執行。除險加固所...
水庫運行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要求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除險加固措施,消除危險或者重建。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檢查,督促水庫管理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第二十條 水庫保護範圍內禁止以下行為:(一)損毀水庫工程...
第九條 已完成除險加固的水庫管理單位,應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機構申報登記。未設專門管理機構的水庫,由所在鎮(辦、區)水利管理站申報登記。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註冊登記資料匯總工作。第十條 各鎮(辦、區)主管部門負責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