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53號發布 根據1998年4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4年7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第二次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施《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辦法(修正)
- 頒布時間:2004年07月15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7月15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1994年6月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53號發布 根據1998年4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4年7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第二次修訂。
1994年6月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53號發布 根據1998年4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4年7月1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第二次修訂。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壩高15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以下...
七、《山東省實施〈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53號) (一)將第七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大壩,應當按照有關水資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規以及基本建設程式的規定報批。” ...
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9年8月22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2010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山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山東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是由 山東省省政府在2011年11月3日於第11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從事小型水庫建設、運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維護、開發經營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的需要遵循的規定。檔案通知 第242號 《...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9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審議情況的報告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05年立法計畫以及省...
淄博市小型水庫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小型水庫管理,發揮小型水庫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
根據2004年6月23日淄博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淄博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鑑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安全管理,規範大壩安全鑑定工作,保障大壩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
《濟寧市小型水庫管理辦法》是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小型水庫管理與保護,保障其安全運行,發揮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第四十四條 違反河道和水庫大壩的安全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四十五條 虛報、瞞報洪澇災情,或者偽造、篡改洪澇災害統計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
淄博市太河水庫飲用水源地保護管理條例(2013年修正本):1996年8月9日淄博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 2013年6月29日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 2013年8月1日山東省第十二...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安全管理,規範大壩安全鑑定工作,保障大壩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壩高15m以上或...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行業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水安監(2011)346號2011年7月4日)水利部關於印發《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安監(2010)200號2010年5月31日)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山東省防汛...
第四十三條 違反河道和水庫大壩的安全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四十四條 虛報、瞞報洪澇災情,或者偽造、篡改洪澇災害統計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