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1.2 編制依據1.3 適用範圍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工作機制
2.1 市人民政府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2.2 縣(市)、區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2.4 專家諮詢機構2.5 工作
機制3 預報預警
3.1 汛情信息檢測與報告3.2 汛情預警3.3 汛情預警的發布和解除3.4 預警回響3.5 預警級別的變更
4 防汛突發公共事件分級
4.1 一般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V級)4.2 較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II級)4.3 重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I級)4.4 特別重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級)
5 應急回響
5.1 一般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V級)的回響5.2 較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II級)的回響5.3 重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I級)的回響5.4 特別重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級)的回響5.5 擴大應急回響5.6 回響結束5.7 善後處置
6 信息管理
6.1 信息監測與報告6.2 信息共享與處理6.3 信息發布和新聞報導
7 綜合保障
7.1 後勤保障7.2 應急隊伍保障7.3 宣傳教育7.4 培訓演練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8.2 預案管理更新 1 總則霉墓狼
1.1 編制目的
為做好全市防汛工作,提高對暴雨洪水、防汛突發公共應急快速反應和處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最大程度保證社會安定,保障全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抹探嘗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山東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煉龍拳《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欠勸兵燥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辦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山東省實施〈籃歡達閥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山東省黃河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及《濟南市河道管理辦法》、《濟南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轄區內暴雨、洪水產生的災害和其次生災害的防禦和應急處置。災害主要包括:河湖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土石流、滑坡災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污染事故、乃舟詢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原則。
1.4.2 堅持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
1.4.3 堅持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的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及各縣(市)、區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雄漏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汛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可設立前線防汛指揮機構。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行業防汛指揮機構,按照“行業管、管行業”的原則,負責本行業、單位防汛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1 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負責組織領導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市防指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辦)設在市水利局,市防指下設市城市防汛指揮部,並在市水利局、市政公用事業局、濟南黃河河務局分別設立內河、城市、黃河防汛辦事機構。2.1.1 市防指組織機構
市防指由市長任指揮,分管副市長任常務副指揮,濟南警備區司令員、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事業局、濟南黃河河務局主要負責人任副指揮,市發改委、建委、財政局、公安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局、交通局、民政局、衛生局、經委、環保局、貿易服務局、水利局、市政公用局、人事局、教育局、監察局、廣電局、安監局、農業局、林業局、信息產業局、氣象局、市政府應急辦、地震局、公安局交警支隊、濟南黃河河務局、濟南高新區管委會、濟南水文局、武警濟南支隊、濟南鐵路局濟南辦事處、濟南供電公司、中石化山東濟南分公司、人保公司濟南分公司、各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2.1.2 市防指職責
市防指負責領導、組織、監督、協調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
(1)貫徹實施有關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執行上級的命令;
(2)研究制定本市應對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的措施和指導意見;
(3)指揮全市重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的搶險救災工作;
(4)分析總結本市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的經驗教訓,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5)負責組織開展全市防汛安全檢查,組織調配全市防汛物資和隊伍,組織實施全市洪澇災害後期處置,並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6)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1.3 市城市防指職責
城市防指負責領導、組織、監督、協調城市的防汛工作。(1)貫徹實施有關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執行市防指的命令;
(2)全面負責城市防汛工作;
(3)負責城市III級以下應急預警行動、回響的組織、協調、指揮工作;
(4)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1.4 市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為切實做好防汛救災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當發生防汛應急事件後,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應立即到崗到位,積極組織指揮本地區、本部門的防汛搶險救災工作。各成員單位具體職責如下:
濟南警備區和武警支隊:根據洪水演進情況,負責抗洪搶險、營救民眾、物資轉移等重大任務。
市水利局:負責內河水利工程的行業管理,及時提供雨情、水情、工情和險情信息。檢測防洪工程的安全運行,制定內河防汛抗旱預案。組織內河抗洪搶險及防洪工程的歲修和水毀工程的修復工作。
濟南黃河河務局:負責濟南段黃河工程的行業管理,密切檢測黃河防洪工程的運行安全狀況,及時提供黃河汛情、工情及險情等信息,制定黃河防洪預案。組織黃河抗洪搶險及水毀工程的修復。
市市政公用事業局:負責城區防洪工程的行業管理,密切檢測城區洪水的演進過程,制定城區防洪預案。組織城區抗洪搶險及水毀工程的修復。
市發改委:負責督促協調重大防洪工程及水毀工程基建項目的立項審批上報工作;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建委: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建委系統防汛搶險救災工作;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財政局:負責籌集落實防汛搶險經費並監督使用;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公安局(含交警支隊):負責組織防汛搶險道路管制、現場封閉警戒、維護秩序、疏導交通、疏散民眾,及時偵破破壞防洪工程、水文測報和通信設施及盜竊防汛物資的案件;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規劃局:負責防洪工程的規劃、定線及影響行洪違法建設工程處理過程中的規劃處理工作;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協調重大防洪工程建設、蓄滯洪區、災後重建等永久和臨時性占地的審批上報工作;組織對山體滑坡、崩塌、土石流等地質災害監測、防治等工作;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交通局:負責防汛搶險道路的維修搶護,確保防汛道路暢通;協調組織地方交通部門組織運力,做好防汛和防疫人員、物資及設備的運輸工作;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民政局:負責洪澇災害調查、災情統計上報工作,做好救濟救災工作,管理、分配救助受災民眾的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和開展救災捐贈等工作;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醫療救治、搶救傷員,加強飲用水、餐飲的衛生檢查,開展消殺工作,防止暴發性疾病發生;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氣象局:負責密切監視天氣變化情況,及時為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提供氣象信息;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政府應急辦:負責防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協調工作;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經委:負責組織協調重要防汛物資的運輸工作;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環保局:負責監視全市污染源的防治,確保人畜飲水不受污染,河道不受污染;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貿易服務局:負責協調籌集部分應急防汛搶險物資;掌握指導經銷單位庫存的相關防汛搶險物資,以便應急調用;會同協商有關部門提供災後農用物資的供應;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人事局:負責監督管理參加抗洪搶險的國家工作人員,並實施獎懲;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教育局:負責全市教育系統的防汛救災和安全教育,保障師生人身安全;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監察局:負責監察落實防汛責任追究制;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廣播電視局:負責防汛搶險的宣傳報導、相關預警信息發布;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安監局:負責監督、指導汛期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防汛搶險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農業局:負責災情調查和農業損失統計,組織指導災區人民積極開展災後生產自救;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林業局:負責防汛搶險急需的木材採伐、供應和災後恢復林業生產及《林木採伐許可證》的補辦工作;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信息產業局:統籌防汛通信保障工作,組織通信網路運營企業維護各類防汛通信設施,監督各通信網路運營商制定防汛通信應急預案並落實好各項應急通信保障工作,負責防汛搶險的相關預警信息發布,確保防汛搶險信息暢通,指揮順暢;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濟南水文局:負責全市雨、水情的監測及報汛工作,負責有關河道、水庫的洪水預報,並及時向市防指提供預報信息;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市地震局:負責監視地質動態變化情況,及時為防汛指揮部提供決策依據;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濟南鐵路局濟南辦事處:負責安排各類防汛搶險物資鐵路的應急運輸、做好鐵路系統各項防汛工作;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濟南供電公司:負責防汛工作的日常供電線路檢修,及時架設防汛搶險供電線路,應急提供移動成套發電設備,保證抗洪搶險的電力供應;其他防汛搶險任務。中石化山東濟南分公司:負責籌集儲備防汛搶險所需的柴油、汽油等燃料;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人保公司濟南分公司:負責災區的保險理賠工作;其他防汛搶險任務。
各縣(市)、區政府和高新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的防汛搶險工作。
2.1.5 市防辦職責
貫徹國家有關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執行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下達的各項指令,協調督導市黃河防辦、內河防辦、城市防辦工作。
(1)承辦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督促檢查全市防汛措施的落實;
(2)加強全市防汛信息化系統建設,整合市黃河防辦、內河防辦、城市防辦及市氣象局等相關成員單位信息化系統,實現防汛信息資源共享。
(3)組織制定、修訂與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職能相關的專項應急預案,指導各縣(市)、區防辦制定、修訂專項應急防汛預案;
(4)檢查督促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防汛責任制落實情況,協調組織抗洪搶險及技術指導;
(5)及時準確地掌握汛情、災情和工情,為市防指提供決策依據;
(6)通過相關媒體向社會統一發布I、II級應急回響時的預警信息;(7)與市氣象局聯合發布雨情信息。2.1.6 市黃河防辦、市內河防辦、市城市防辦職責(1)市黃河防辦職責貫徹國家有關防汛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執行市委、市政府、市防指下達的各項指令。
①執行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指令,負責向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工作;
②具體負責黃河防汛日常工作,研究部署黃河防汛工作,開展黃河防汛宣傳,提高全社會的防洪減災意識;
③編制、修訂黃河防汛應急預案,報市防指審批後組織實施。
④組織開展防汛檢查,建立黃河防汛督查組織,督促並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全面做好黃河防汛工作;
⑤負責推廣套用新技術和新材料;
⑥通過相關媒體向社會發布III、IV級應急回響時的預警信息;
⑦做好其他有關防汛抗洪工作。
(2)市內河防辦職責
貫徹國家有關防汛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執行市委、市政府、市防指下達的各項指令。
①執行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指令,負責向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工作;
②具體負責內河防汛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內河防汛工作,開展內河防汛宣傳,提高全社會的防洪減災意識;
③編制、修訂內河防汛應急預案,報市防指審批後組織實施。
④組織開展防汛檢查,建立內河防汛督查組織,督促並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全面做好內河防汛工作;
⑤負責推廣套用新技術和新材料;
⑥通過相關媒體向社會發布III、IV級應急回響時的預警信息;
⑦做好其他有關防汛抗洪工作。
(3)市城市防辦職責
貫徹國家有關防汛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執行市委、市政府、市防指下達的各項指令。
①執行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指令,負責向市政府和市防指報告工作;
②具體負責城市防指日常工作。研究部署城市防汛工作,開展城市防汛宣傳,提高全社會的防洪減災意識;
③編制、修訂城市防汛應急預案,報市防指審批後組織實施。
④組織開展防汛檢查,建立城市防汛督查組織,督促並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全面做好城市防汛工作;
⑤負責推廣套用新技術和新材料;
⑥通過相關媒體向社會發布III、IV級應急回響時的預警信息;
⑦做好其他有關防汛抗洪工作。
2.2 縣(市)、區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各縣(市)、區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由本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2.3 其他防汛指揮機構
轄區內有承擔重要防洪任務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汛期可組建臨時防汛指揮機構,在同級政府領導下開展防汛抗災工作;有防洪任務的部門、行業、企業根據需要成立防汛指揮部。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2.4 專家諮詢機構
市防指下設的內河、城市、黃河3個防汛辦公室,要分別組織成立相應的防汛專家組。針對各種險情,提出相應的搶險意見和方案,供市政府和市防指決策。
2.5 工作機制
2.5.1 運轉機制
為保證防汛指揮工作環環相扣、暢通有序,制定如下防汛工作運轉機制:
(1)指令下達。由常務副指揮、副指揮或市防辦將市防指和上級防指指令向市黃河防辦、市內河防辦、市城防辦、下級防指、市防指各成員單位下達,各防辦分層分級將市防指指令和職權範圍內決策指令下達到下級防汛機構。(2)情況報告。市各防汛指揮辦事機構、防汛責任單位,及時將有關防汛情況報各分管常務副指揮、副指揮,同時報市防辦,重要情況向指揮專題匯報。市防辦根據市防指領導指令向市委、市政府及省防指報告情況。
2.5.2 會商機制
由市防指適時組織應急會商會議,由濟南警備區、武警支隊、市建委、市經委、市氣象局、黃河河務局、水利局、市政公用局、水文局、公安局、交通局、民政局、國土資源局、貿服局、市政府應急辦、供電公司等相關成員單位及有關專家參加。會議內容包括通報防汛形勢、研究預測汛情發展趨勢,分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制定防汛搶險救災、人員救助等工作方案及措施。
3 預報預警
3.1 汛情信息監測與報告
市防指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及時收集、分析、匯總本部門或本系統關於雨情、汛情、災情等信息,及時上報市防辦,並通報相關部門。
3.1.1 氣象預報
市氣象局負責降水預報工作及災害性天氣預警級別的確定,及時報市防辦。
3.1.2 黃河汛情預報
市黃河防辦負責黃河汛情的預報、分析、匯總,及時報市防辦。3.1.3 水庫、河道汛情預報市內河防辦負責所管轄的水庫、河道汛情的預報、分析、匯總,及時報市防辦。
3.1.4 市區汛情預報
市城防辦負責市區汛情的預報、分析、匯總,及時報市防辦。
3.1.5 水文預報
濟南水文局負責對全市河道、水庫洪水汛情進行預報、分析、匯總,及時報市防辦。
3.1.6 地質災害預報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山體滑坡、崩塌、土石流等地質災害的預報、分析、匯總,及時報市防辦。
3.2 汛情預警
汛情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IV級)、較重(III級)、嚴重(II級)、特別嚴重(I級)4個預警級別,並依次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預警的發布可以針對本市全境,也可以針對某一區域。
3.2.1 IV級汛情預警(藍色)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布藍色汛情預警。
(1)收到暴雨藍色預警天氣預報(預計未來12小時內降雨量將達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2)黃河花園口可能發生4000立方米每秒洪水或部分漫灘。
(3)小清河、徒駭河、德惠新河之一將發生1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即將達到預警水位,且水位可能繼續上漲。
(4)中型河道、堤防可能發生局部滑坡、管涌;水庫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大壩局部可能發生滑坡、管涌。
(5)市區內部分低洼地區或鐵路立交橋道可能出現積水,影響交通。
(6)土石流易發區前期土壤含水量達到半飽和狀態,預報日降雨量可達到25毫米以上、50毫米以下,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山洪地質災害。
3.2.2 III級汛情預警(黃色)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布黃色汛情預警。
(1)收到暴雨黃色預警天氣預報(預計未來6小時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2)黃河花園口可能發生4000~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3)小清河、徒駭河、德惠新河之一將發生10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即將達到警戒水位,且水位可能繼續上漲。(4)中型河道、堤防可能發生較大範圍滑坡、管涌,威脅堤防安全;水庫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下,大壩局部可能發生較大範圍滑坡、管涌,威脅水庫安全。
(5)市區內低洼地區或鐵路立交橋道可能積水嚴重,將可能影響交通;
(6)市區部分排洪河道可能會漫溢。
(7)土石流易發區前期土壤含水量達到半飽和狀態,預報日降雨量可達到50毫米以上、100毫米以下,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山洪地質災害。
3.2.3 II級汛情預警(橙色)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布橙色汛情預警。
(1)收到暴雨橙色預警天氣預報(預報未來3小時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2)黃河花園口可能發生6000—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3)小清河、徒駭河、德惠新河之一將發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即將達到緊急水位,且水位可能繼續上漲。(4)中型河道和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可能造成潰堤、決口、倒閘;水庫水位在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工程設施、設備發生重大險情,可能發生漫溢、潰堤,危及大壩安全和威脅下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5)市區可能發生較大洪澇災害,部分道路將出現道路行洪,可能造成部分主要道路交通癱瘓。
(6)市區內主要排洪河道可能漫溢。
(7)土石流易發區前期土壤含水量接近全飽和,預報日降雨量可達到100毫米以上、150毫米以下,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山洪地質災害。
3.2.4 I級汛情預警(紅色)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發布紅色汛情預警。
(1)收到暴雨紅色預警天氣預報(預計未來3小時降雨量將達10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
(2)黃河花園口可能發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
(3)小清河、徒駭河、德惠新河之一將發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即將達到危險水位,且水位可能繼續上漲。
(4)中型河道可能發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啟用相應蓄滯洪區和防洪工程設施可能發生特別重大險情,造成潰堤、決口、倒閘;水庫水位臨近警戒水位,嚴重威脅大壩安全。
(5)市區可能發生嚴重洪澇災害,可能造成主要道路交通大面積癱瘓。
(6)土石流易發區前期土壤含水量已經達到飽和狀態,預報日降雨量可達到150毫米以上,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山洪地質災害。
3.3 汛情預警的發布和解除
汛情預警信息包括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部門等。主要發布途徑有電視台、廣播、各類公共顯示屏、短訊息、警報、傳真等。
IV級汛情預警(藍色):由市黃河防辦、市內河防辦、市城防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發布和解除,同時報市政府應急辦和市防辦備案。
III級汛情預警(黃色):由市黃河防辦、市內河防辦、市城防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發布和解除,同時報市政府應急辦和市防辦備案。II級汛情預警(橙色):由市防辦提出預警發布和解除建議,經市政府應急辦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防辦發布和解除。
I級汛情預警(紅色):由市防辦提出預警發布和解除建議,經市政府應急辦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防辦發布和解除。
3.4 預警回響
3.4.1 IV級汛情預警回響(藍色)
市各級防汛機構領導帶班、人員到崗,實行24小時值班,保證通信聯繫暢通;縣(市)、區防汛指揮到崗指揮,防汛責任人和相關人員到崗到位;市及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加強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監測;搶險人員做好搶險的各項準備工作。
3.4.2 III級汛情預警回響(黃色)
在IV級預警回響的基礎上,市黃河、內河、城市分管副指揮,分別到黃河防辦、內河防辦、城市防辦帶班;根據情況,市黃河防辦、市內河防辦、市城防辦組織有關人員對所管轄防洪工程及重點防汛部位進行巡查;根據降雨、汛情發展趨勢,市防辦檢查相關防汛指揮部門領導上崗到位的情況,詢問實時汛情、險情、災情;市防指與有關防汛指揮部門開通異地會商系統,各類有線、無線通信設備處於24小時開通狀態;相關防汛部門及時報告雨情、水情、工情、險情等,並做好民眾安全避險準備,搶險人員按照防汛搶險預案,加強對重點防汛部位的搶險救護;新聞單位加強社會宣傳,對汛情信息和工作動態進行實時播報;建議市民減少外出或駕車出行,不在危房內停留避雨。3.4.3 II級汛情預警回響(橙色)在III級預警回響的基礎上,市防指指揮到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市防指相關成員到市防指準備會商,搶險人員全部上崗到位,部隊、武警、防汛專業搶險隊伍集結待命;市防辦通過電台、電視台、簡訊等手段向社會滾動播出汛情預警信息;重大險情區域及時組織民眾安全避險轉移;建議市民最好留在家中,不要到郊區和山區活動,儘量避免在低洼地帶或地下通道停留。
3.4.4 I級汛情預警回響(紅色)
在II級預警回響的基礎上,各級政府、各級防汛指揮部做好調集各方面力量和駐濟部隊隨時投入防汛救災工作準備,確保重點防汛部位安全;市防辦通過電台、電視台、簡訊等手段向社會專題播出汛情預警信息,同時啟用防空警報向市民發出防災預警警報;建議市民留在家中,注意收聽有關防汛信息。
3.5 預警級別的變更
根據汛情預警發布指標及實際汛情變化情況,市防指組織實時會商,對防汛突發公共事件波及的範圍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時做出判斷,按程式提高或降低相應的預警級別。
4 防汛突發公共事件分級
市防指負責確定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級別。依據防汛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由低到高劃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4個級別。
4.1 一般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V級)
指事態比較簡單,影響範圍較小,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1)黃河花園口發生4000立方米每秒以下洪水或部分漫灘;(2)小清河、徒駭河、德惠新河之一,發生10年一遇洪水,或達到預警水位,且水位繼續上漲;或某條中型河道發生重大險情;
(3)縣(市)、區發生一般洪澇災害;
(4)中小型水庫發生險情;
(5)市區內部分低洼地區或鐵路立交橋道出現積水,影響交通;
(6)市區內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緩慢;
(7)發生一般性山洪地質災害;
(8)事件已經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多人受傷或一定財產損失(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只需調度直接相關業務部門和單位或所在縣(市)、區的部分力量和資源即能妥善處置。
4.2 較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II級)
指事態較為複雜,影響程度較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
(1)黃河花園口發生4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灘區部分漫灘或防洪工程出現重大險情;
(2)小清河、徒駭河、德惠新河之一,發生10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水位達到警戒水位;或數條中型河道發生重大險情;
(3)縣(市)、區發生較大洪澇災害;(4)中小型水庫發生局部滑坡、管涌等較大險情,或大型水庫發生險情;
(5)市區內部分低洼地區或鐵路立交橋道積水嚴重,影響交通;
(6)市區內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緩慢或有漫溢;
(7)發生較大山洪地質災害;
(8)事件已經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較大財產損失(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單位或所在縣(市)、區的多方力量和資源共同進行處置。
4.3 重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I級)
指事態複雜,發生大範圍的暴雨洪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
(1)黃河花園口發生6000—10000(不含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2)小清河、徒駭河、德惠新河之一,發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達到緊急水位;或數條中型河道發生決口漫溢;
(3)縣(市)、區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中小型水庫發生較大面積滑坡或多處管涌等重大險情,大型水庫發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5)市區發生洪澇災害,部分道路出現道路行洪,部分主要道路交通癱瘓;(6)市區內主要排洪河道漫溢;(7)發生重大山洪地質災害;(8)事件已經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重大生態環境破壞,需要調度市級多個部門、縣(市)區和相關單位的力量和資源進行聯合處置。
4.4 特別重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級)
指事態非常複雜,發生全市性的暴雨洪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
(1)黃河花園口發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
(2)小清河、徒駭河、德惠新河之一,發生50年一遇以上洪水,或達到危險水位;或中型河道發生20年一遇以上洪水,啟用蓄滯洪區,或發生特別重大險情;
(3)縣(市)、區發生特大洪澇災害;
(4)中小型水庫發生大面積滑坡,特別重大險情,或大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
(5)市區發生嚴重洪澇災害,主要道路交通大面積癱瘓;
(6)發生特別重大山洪地質災害;
(7)事件已經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特別重大財產損失(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或嚴重生態環境破壞,將對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經濟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或威脅,需要市委、市政府統一指揮,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聯合處置。
5 應急回響
5.1 一般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V級)的回響
(1)市防指副指揮主持會商,市防指有關成員單位派員參加,做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汛情的監視,做好汛情預測預報,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將情況及時上報市政府、市防指指揮,並通報市防指成員單位。
(2)市黃河防辦、內河防辦、城市防辦、各縣(市)區防指及國土資源部門,根據事件發生的區域和影響範圍,啟動各自相應等級的防汛預案,組織落實各項防汛工作措施。
5.2 較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II級)的回響
(1)市防指副指揮主持會商,市防指有關成員單位參加,做出相應工作部署,密切監視汛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預測預報,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時將情況及時上報市政府、市防指指揮,並報省防指。市防辦在24小時內派督導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搶險。
(2)市黃河防辦、內河防辦、城市防辦、各縣(市)區防指及國土資源部門,根據事件發生的區域和影響範圍,啟動各自相應等級的防汛預案,組織落實各項防汛工作措施。
5.3 重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I級)的回響
(1)市防指指揮到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現場指揮,市防指成員參加會商,做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工作的指導,同時將情況上報省政府、省防指、市委、市政府。市政府派出工作組指導防汛工作。市防指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視汛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督促黃河防辦、內河防辦、城市防辦按照各自的許可權做好各類防洪工程調度,並在24小時內派督導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工作。
(2)市黃河防辦、內河防辦、城市防辦、各縣(市)區防指及國土資源部門,根據事件發生的區域和影響範圍,啟動各自相應等級的防汛預案,組織落實各項防汛工作措施。
5.4 特別重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I級)的回響
(1)市防指指揮到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現場指揮,市防指成員、市直有關部門參加會商,做出防汛抗旱應急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同時將情況上報省委、省政府、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市政府視情況組成前線指揮部,現場組織指揮防汛搶險、民眾救助和防汛救災工作。
(2)市防指適時調集駐濟部隊、武警官兵,及時投入應急搶險、民眾救助及救災工作。
(3)當險情超出本市自身處置能力時,市防指報請省防指、省政府予以協助。
(4)市黃河防辦、內河防辦、城市防辦、各縣(市)區防指及國土資源部門,根據事件發生的區域和影響範圍,啟動各自相應等級的防汛預案,組織落實各項防汛工作措施。
5.5 擴大應急回響
5.5.1 擴大應急條件當突發超強特大暴雨,預計未來2小時降雨超過100毫米,或黃河發生超標準洪水預報等特別緊急情況時,由市防辦提出建議,經市政府應急辦報請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和擴大應急狀態。
5.5.2 擴大應急回響
市防指指令黃河、城市、內河相應防辦和市防指其他成員單位緊急啟動相應預案,及時將情況上報市委、市政府及省防辦。建議市政府成立前線指揮部,現場組織指揮防汛搶險、民眾救助和救災工作。市防指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電台、電視台、簡訊等手段向社會專題播出預警信息。
要求各級政府、各單位動員一切力量,適時調集駐濟部隊、武警官兵,及時投入應急搶險、民眾救助及救災工作。當險情超出本市自身處置能力時,市防指報請省防指、省政府予以協助。
5.6 回響結束
一般和較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結束後,由市黃河防辦、市內河防辦、市城防指確定應急回響結束,報市應急辦和市防辦備案。
重大和特別重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結束後,市防辦報請市防指批准後,市防辦宣布應急回響結束,同時報市應急辦備案;必要時,及時通過新聞單位向社會發布應急回響結束的訊息。
5.7 善後處置
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政府相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組織開展善後處置工作。
市政府相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要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災情核定工作,及時收集、清理和處理污染物,對受災情況、人員補償、徵用物資補償、重建能力、可利用資源等做出評估,制定補償標準和災後恢復計畫,並迅速組織實施。
水毀工程修復、重建和災區民眾恢復生產、重建家園的工作由下列單位負責:
(1)防洪水利工程、市政設施、公路、鐵路、供電、通信、供油、供氣、供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線等水毀工程設施分別由各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修復、重建。
(2)受災地區恢復生產、重建家園的工作由所在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
(3)受災地區所投保的水毀設施、設備、居民的生命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及時進行核實、理賠。
(4)修復水毀工程、設施、設備、重建家園等所需資金由各級發改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安排。
(5)災後災民生活救助由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實施。
市防指對在防汛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中表現突出或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提請市政府進行表彰、獎勵;對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或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延誤防汛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並造成重大影響的,要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6 信息管理
6.1 信息監測與報告
對於各類防汛突發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導致發生的各種隱患,本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市防辦和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報告,並有權對相關部門工作中的過失和不當處置行為進行舉報。任何單位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防汛突發公共事件信息。
6.2 信息共享與處理
6.2.1 市防辦負責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整合市黃河防辦、市內河防辦、市城防辦、市氣象局、濟南水文局等相關單位的各類防汛信息資源,並為各防汛指揮機構或市防指成員單位提供必要的基礎數據。
6.2.2 市黃河防辦、市內河防辦、市城防辦在收到所轄範圍內的各類防洪工程水情、工情、險情信息以及洪澇災情信息後,應在30分鐘內將初步核實的信息報市防辦。
6.2.3 在防汛突發公共事件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包括港澳台人員或外國人,需要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進行通報時,市防辦立即向市政府應急辦報告,由市政府應急辦協調有關部門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6.2.4 在防汛突發公共事件中,需要國際社會援助時,市防辦應向市應急辦報告,由市政府應急辦與市外辦等部門密切配合,並按照有關規定,由指定機構向國際社會求助。
6.3 信息發布和新聞報導
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導工作,應嚴格按照新聞報導的相關規定,在市委宣傳部、市應急辦的管理與協調下,由市防辦指派專人負責新聞報導工作,起草新聞發布稿和災情公告,及時、準確報導防汛突發公共事件信息。
7 綜合保障
7.1 後勤保障
重大和特別重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由市防指統一組織協調,由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災民安置、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市衛生局負責組織災區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市政公用局、濟南供電公司、中石化山東濟南分公司等部門負責保障水、電、汽、油供應;市財政局負責提供抗洪搶險資金保障。
7.2 應急隊伍保障
一般和較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由市黃河防辦、市內河防辦、市城防指按照預案調動所屬應急隊伍進行處置。重大和特別重大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按照市防指命令和相關規定,適時調集駐濟部隊、武警濟南支隊組成搶險突擊力量,承擔搶險任務。
7.3 宣傳教育
各級防汛部門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開展防汛、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教育,重點對病險水庫、土石流易發區、採空區等周邊的居民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市民防汛意識及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
7.4 培訓演練
開展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相關知識培訓,在培訓教材中增加防汛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內容,增強應對防汛突發公共事件能力。
市防指應根據預案,定期組織專業性和綜合性的應急演練。市黃河防辦、市內河防辦、市城防應組織相應的應對防汛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項演練,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1.1 防禦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的防禦河湖洪水(包括對特大洪水)、山洪災害(降雨引發的山洪、土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統稱。
8.1.2 主要河湖:指我市的小清河、徒駭河、德惠新河3條河道及白雲湖、芽莊湖(部分)。
8.1.3 洪澇災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潰壩造成的洪水、漬澇災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土石流等災害。
8.1.4 緊急防汛期:根據《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規定,當河道、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市)、區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並立即報告上級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在其管轄範圍內可以按照防洪法有關規定,依法行使緊急處置權、調用權和決定交通管制。對不服從緊急處置和調用的,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強制實施。
8.2 預案管理更新
本預案由市防辦負責管理,並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一般情況下每5年對本預案評審1次,遇特殊情況及時修訂,由市防辦召集有關部門、各縣(市)、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專家評審,並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報市政府批准。各縣(市)、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河湖、地區和重點工程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本預案由市防辦負責解釋。《濟南黃河防汛預案》、《濟南市內河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濟南市城市防汛應急預案》由相關部門另行制訂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