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湖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經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 發布時間:2022年6月24日
發布通知,社會影響,

發布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新修訂的《湖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2022年6月24日

社會影響

湖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省防汛抗旱指揮部
2.2 省防辦職責
2.3 省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2.4 省級以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5 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6 工作組、專家組
2.7 有關部門配合和銜接機制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準備
3.2 監測預報
3.3 預警分級與發布
3.4 預警行動
3.5 預警支持系統
4 應急回響
4.1 應急回響的總體要求
4.2 四級回響
4.3 三級回響
4.4 二級回響
4.5 一級回響
4.6 回響級別調整與終止
4.7 信息報送和處理
4.8 指揮和調度
4.9 搶險救災
4.10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11 社會力量動員
4.12 信息發布
4.13 應急結束
5 應急搶險救援
5.1 應急搶險救援基本要求
5.2 應急搶險救援力量
5.3 應急搶險救援實施
5.4 不同災害情景應急救援
5.5 應急搶險救援結束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2 應急隊伍保障
6.3 人員轉移保障
6.4 應急避護場所
6.5 供水保障
6.6 供電保障
6.7 油料保障
6.8 交通運輸保障
6.9 醫療保障
6.10 治安保障
6.11 物資保障
6.12 資金保障
6.13 社會動員保障
6.14 信息技術保障
7 善後工作
7.1 救災救濟
7.2 防汛抗旱物資補充
7.3 水毀工程修復
7.4 分蓄洪區運用補償
7.5 災後恢復重建
7.6 次生災害防範和社會風險管控
7.7 調查核實災情
7.8 防汛抗旱工作總結評價
8 獎勵與責任追究
9 預案管理
附屬檔案:名詞術語解釋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防汛抗旱應急管理體系,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科學、有序、高效應對水旱及其衍生災害,實現應急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最大程度降低災害風險,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高質量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湖北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湖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由暴雨、洪水、乾旱等引發災害的防範和應對。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人民至上,以人為本。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將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防汛抗旱應急工作第一位並落到實處。落實“兩個堅持、三個轉變”的防災減災救災理念,維護經濟社會發展穩定。
1.4.2 堅持統一指揮,分級分類負責。實行各級黨委領導下的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以屬地管理為主,全省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分類管理、條塊結合的應急體系。各部門和各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1.4.3 堅持政府主導,軍地協作。堅持在政府的主導下,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專業隊伍為主力軍,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動員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形成公眾參與、軍民聯防、警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的防汛抗旱應急工作格局。
1.4.4 堅持科學應對,高效處置。堅持全面監測、精準預判、及時預警、快速回響,科學調度、最佳化配置、高效應對。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旱防範和應對工作。有關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防汛抗旱防範和應對工作。
2.1 省防汛抗旱指揮部
省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指)是省委、省政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省防指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防辦)設在省應急管理廳。省防指組成如下:
省防指指揮長:由省委書記、省長擔任。
省防指副指揮長:由省委副書記、常務副省長、分管應急管理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長、省軍區司令員、武警湖北省總隊司令員擔任,常務副省長任常務副指揮長。
省防指成員:省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省公安廳常務副廳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教育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應急管理廳、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省供銷合作總社、省氣象局、中國民用航空湖北安全監督管理局、省郵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國網湖北省電力有限公司、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湖北清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長江海事局、中國鐵路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省消防救援總隊、中國安能集團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應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機動支隊四大隊等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中部戰區陸軍舟橋第三十二旅、武警第二機動總隊交通第二支隊等單位軍事主官。
省防辦主任:由省應急管理廳、省水利廳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省防辦常務副主任:由省應急管理廳、省水利廳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2.1.1 省防指職責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牽頭抓總作用,安排部署全年防汛抗旱工作;研究制定全省防汛抗旱的政策、規章和制度,依法組織制定重要江河湖庫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應急水量調度方案和主要分蓄洪區運用預案等,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檢查,監督落實全省各級防汛抗旱責任人,及時掌握全省汛情、旱情、災情並組織實施防汛抗洪及抗旱減災措施,負責全省防汛抗旱調度的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重大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指導監督防汛抗旱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
2.2 省防辦職責
承擔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擬訂全省有關防汛抗旱的方針政策並貫徹實施;組織編制省防汛抗旱、防禦颱風災害、抗旱應急預案和主要江河湖庫的防洪預案、分蓄洪區運用預案,並監督實施;掌握全省防汛抗旱動態、水旱災情,組織、指導防汛抗旱新聞報導工作;組織指導重要江河防汛及應急演練工作;督導有關防汛指揮機構清除江河湖庫和分蓄洪區範圍內行洪障礙;負責編制中央、省應急防汛抗旱經費的分配計畫,省防汛抗旱物資儲備、調配和管理;組織汛期防汛值班及會商,提出應急措施建議;協調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組織協調颱風防禦工作;負責與各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協調、聯絡工作,傳達並監督落實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指令和要求;組織協調全省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組織核查災情並統一發布;組織協調災區救災和受災民眾的生活救助。
2.3 省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省軍區:根據上級命令和指示,按照省防指統一部署,負責組織指揮軍隊和武警部隊參加抗洪搶險、抗旱救災等重大搶險救災行動。協助十堰市、神農架林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武警湖北省總隊:負責組織武警部隊實施抗洪搶險和抗旱救災行動。
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做好防汛抗旱宣傳工作;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防汛抗旱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協助宜昌市、恩施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發展和改革委:負責指導防汛抗旱規劃和建設工作,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防汛抗旱設施建設、重點工程除險加固、水毀工程修復計畫,協調防汛抗旱電力調配。協助黃石市、鹹寧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教育廳:負責指導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防汛抗旱及其宣傳教育工作,做好教育系統防汛救災、應急演練、溝通協調及信息報送等有關工作。協助宜昌市、恩施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協助徵調防汛抗旱應急物資,協調組織有關工業產品應急生產。協助黃岡市、鄂州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維護防汛抗旱、搶險救災交通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汛抗旱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協助組織民眾從危險地區安全轉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保障防汛指揮和搶險救災車輛優先通行。協助孝感市、隨州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民政廳:負責指導市、縣民政部門加強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增強村(居)民委員會應急能力;指導慈善組織依法開展慈善救災捐贈活動;指導事發地民政部門做好因災死亡人員遺體處置工作。協助襄陽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爭取中央資金支持,統籌做好中央和省級防汛抗旱和搶險救災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指導市縣做好資金保障工作。協助荊州市、荊門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指導、協調事業單位防汛抗旱人才隊伍建設、考核獎懲工作。協助仙桃市、天門市、潛江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工作;參與洪水引發的次生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救援現場指揮並提供相關技術支撐。協助十堰市、神農架林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及時發布水質監測預警信息,參與生態調水應急處置。協助襄陽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排水、內澇防治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城市市政設施和民用設施的防洪保全工作。協助黃石市、鹹寧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防汛抗旱物資、設備運輸和交通保障,組織、指導、協調做好公路、水運等設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協助武漢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水利廳: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等極端天氣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及時調查、整理和報告農業旱、澇災情信息;督促指導農業防汛抗旱救災、生產恢復和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導災區調整農業結構、推廣套用節水農業技術。協助孝感市、隨州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商務廳:負責加強對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和供求形勢的監測工作,參與協調防汛抗旱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物資的市場供應工作。協助武漢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指導、協調旅遊行業防汛抗旱救災工作,指導、協調旅遊景區洪澇災情預警、應急演練、防災減災和人員安全保障工作。協助仙桃市、天門市、潛江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災區疾病預防控制、血吸蟲疫區人畜防治、飲用水安全監測和醫療救治工作;組織做好受傷人員的緊急轉送、醫療救護以及急需藥品和醫療物資的緊急調配等工作;及時向省防指提供災區疫情和防治信息,並組織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赴災區開展工作。協助十堰市、神農架林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省屬企業的防洪安全工作;指導督促省屬企業建立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和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協助黃岡市、鄂州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供銷合作總社:負責相關防汛抗旱物資組織籌備工作。協助武漢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監測和預報預測工作以及氣象災害形勢分析和評估;負責提供氣象乾旱監測信息;從氣象角度對汛情、旱情形勢作出分析和預測,及時發布預報預警,參與防汛抗旱會商研判,參與重大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汛期及時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作出滾動預報,並向省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氣象信息;抗旱期間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協助荊州市、荊門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中國民航湖北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各民用機場及設施的防洪安全;協調運力,保障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員、物資及設備的運輸工作;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為緊急搶險和危險地區人員救助及時提供所需航空運輸保障。協助十堰市、神農架林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郵政管理局:負責督導郵政企業做好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郵政通信保障工作以及分蓄洪區分洪後郵政通信保障恢復工作。協助襄陽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省內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協助做好分蓄洪區分洪後通信恢復工作。根據汛情需要,必要時協調調度應急通信設施。協助仙桃市、天門市、潛江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國家電網湖北省電力公司:負責協調、安排所轄水電站的運行方式,對省防指防洪調度命令進行具體實施;負責電力建設工程和電力設施的防洪安全監督管理;保障防汛抗旱應急工作、抗洪搶險、抗旱救災的電力供應。協助孝感市、隨州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負責防汛抗旱燃料供應工作。協助黃岡市、鄂州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湖北清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清江水布埡、隔河岩水庫與長江幹流洪水錯峰調度命令的實施工作,負責清江下游高壩洲水庫的調度。協助宜昌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長江海事局:負責長江幹線湖北段汛期水上通航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或具體實施船舶防抗颱風、水上搜尋救助工作。協助黃石市、鹹寧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中鐵武漢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組織所屬轄區鐵路防洪保全工程建設和維護;對所轄鐵路工程及設施的防洪安全工作進行管理;責成建設單位清除鐵路建設中的礙洪設施;組織開展鐵路系統防洪搶險工作;組織運力運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員、物資及設備。協助荊州市、荊門市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湖北省消防救援總隊:根據省防指統一部署,組織指揮全省消防救援隊伍參與防汛抗洪搶險救援行動。協助十堰市、神農架林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中部戰區陸軍舟橋第三十二旅、武警第二機動總隊交通第二支隊、應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機動支隊四大隊:根據省防指統一部署,承擔防汛抗旱的應急演練和搶險救援工作。
中國安能集團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負責國家防災減災重要項目建設以及應急救援任務,根據省防指統一部署,承擔防汛抗旱的應急演練和搶險救援工作。
以上省防指成員單位職責及協管區域如有變化,以當年省防指檔案為準。
2.4 省級以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當地駐軍和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組成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由同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防辦)承擔。
鄉鎮政府(街道辦)要明確承擔防汛抗旱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在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鄉鎮(街道辦)黨委、政府領導下,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本地區防汛抗旱工作。
2.5 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設立指揮機構,在本級或屬地指揮機構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突發重大險情時,黨政負責同志應深入一線,視情況組建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協調現場搶險救援等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現場指揮部一般由當地黨政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長;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派出的專家組成員、工程管理單位技術人員和相關專家組成技術專家組;應急管理、水利等部門和專業搶險隊、其他社會救援力量等組成搶險救援組;根據搶險需要可設定治安交通組、醫療救護組、新聞宣傳組、通信保障組、綜合保障組、善後處置組等,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相關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牽頭成立。
2.6 工作組、專家組
防汛抗旱應急回響啟動後,根據需要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建工作組,成員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相關成員單位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指導、督促開展防汛抗旱工作。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建專家組,明確專家組組長,成員由防汛抗旱相關專業的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專家組成立後,根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工作安排或防汛抗旱工作需要,進駐防辦或防汛抗洪抗旱現場,參與會商,為防汛抗旱指揮重大決策、險情應急處置等提供專業技術支撐。
2.7 有關部門配合和銜接機制
省防辦與應急、水利、氣象、農業農村、交通運輸、住建、文旅、自然資源、生態環境、通信、能源等部門建立回響值守、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共同分析研判防汛抗旱形勢,實時共享監測預報預警和調度信息,開展聯合防災救災綜合演練、督查檢查等。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準備
3.1.1 責任落實。落實以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防汛抗旱責任制,確保防汛抗旱責任全覆蓋、無盲區。各市(州)、縣(市、區)防汛抗旱責任人每年汛前報省防指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3.1.2 工程準備。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防洪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有堤防防護的地區做好及時封閉穿越堤防輸水涵閘和交通閘口的準備;對在建的防洪工程設施和病險工程,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3.1.3 預案完善。制定危險區域民眾安全避險預案,修訂完善各類江河湖庫和城市防洪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抗旱工程設施調度規程、堤防和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分蓄洪區運用預案、山區防禦山洪災害預案和抗旱預案。研究制定防禦超標準洪水應急預案;制定江河堤防險工險段搶險預案;制定長江、漢江幹流堤防潰口搶險預案。
3.1.4 物料儲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儲備必需的防汛抗旱物料,合理配置;重點險工險段的備用搶險物料應運抵現場;易旱地區應儲備抗旱所需器材。
3.1.5 通信保障。對防汛通信專網、分蓄洪區預警反饋系統和水庫遙測設施組織分級檢查維修,保證處於完好狀態;除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外,應確保測報站網及時傳遞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防汛指令。
3.1.6 汛前檢查。實行以查思想、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通過檢查,發現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3.1.7 風險排查。加強江河湖庫及山洪災害區域排查,對發現的風險隱患進行登記、評估、發布和整改,消除和控制風險。
3.1.8 培訓演練。各級各部門及相關單位組織開展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專業隊員及有關人員培訓;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防汛抗旱責任部門和單位應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應急演練;以上培訓和演練每年至少一次。
3.1.9 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及所屬網站、新媒體等,普及防汛抗旱知識,增強全民水旱災害防禦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3.1.10 巨災保險。鼓勵企事業單位、個人積極參加保險,提倡和鼓勵保險公司參與減災保險。
3.1.11 加強值守。各級防辦和防指成員單位汛期應按照“在崗、在職、在責”要求,實行24小時領導在崗帶班等值班制度,確保通信暢通;密切關注雨情、水情、工情、險情、災情變化,及時採取應急回響措施。
3.2 監測預報
3.2.1 雨情信息
(1)常規報送:省氣象局汛期每日上午9時向省防辦提供過去24小時降水實況和至少未來72小時降水預報。
(2)應急報送:當降雨量6小時超過200毫米時,省氣象局應將雨情信息及時報送省防辦,必要時加密報送,並滾動報送每3小時天氣預報信息。如國家站實測降雨量超五年一遇以上量級,需作出特別說明。
3.2.2 水情信息
省水利廳(水文局)汛期每日上午9時向防辦提供重要江河主要水文站點信息;當省內重點中小河流、水庫、湖泊發生超特徵值洪水時,應將水情信息在1小時內報省防辦;洪水預報發布後,應在1小時內將洪水預報單報省防辦;當監測研判洪水持續上漲時,省水利廳(水文局)應主動與省防辦聯繫對接。
3.2.3 澇情信息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城市發生嚴重內澇時,應及時將內澇發生區域、受災情況等相關信息報送省防辦;省農業農村廳應將在田農作物發生漬澇區域、受災情況等相關信息及時報送省防辦。
3.2.4 旱情信息
省氣象局負責提供降雨等信息;省水利廳(水文局)負責提供監測範圍內的主要江河水位流量、主要水庫蓄水情況、土壤墒情等信息;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調度全省農業生產旱情等信息;省水利廳負責監測人畜臨時飲水困難等信息;其他旱情信息根據實際需要由各相關成員單位提供。
3.2.5 供水水質信息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監測江河湖庫供水水質,當發生較重污染事件時,應在第一時間報告省防辦。
3.2.6 險情信息
省水利廳等成員單位應及時向省防辦提供主要堤防、涵閘、泵站、水庫(水電站)、攔河壩等防汛抗旱工程調度、運行或出險情況;長江、漢江幹流重要堤防、涵閘等及大型和防洪重點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應立即採取搶護措施,第一時間向省防指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大型和防洪重點中型水庫發生的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1小時內報省防指和國家防總辦。
當區域發生工程險情時,所在地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省防指有關成員單位每日12時前向省防辦提供工程出險情況,並及時續報險情核實、處置等情況。
3.2.7 水旱災情信息
災情發生後,省防指成員單位和地方各級防辦應及時收集、核查、統計本部門、本轄區水旱災情信息,全面掌握災情,及時向省防辦報送,直至險情排除、災情穩定或結束。長江、漢江幹流重要堤防、涵閘等及大型和防洪重點中型水庫發生的重大災情,所在地的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在災情發生後立即報告省防辦。當區域發生突發重大災情時,所在地的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在災情發生後第一時間報告省防辦。
3.2.8 山洪災害信息
省水利廳應及時向省防辦提供山洪災害相關信息,密切監視可能發生山洪災害的危險區域,及時發布預警。發生山洪災害後,縣級以上防辦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省防辦。
3.2.9 蓄滯洪區運用信息
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在啟用蓄滯洪區前,及時將蓄滯洪區運用方案報省防辦,並做好後續工作直至運用結束。
3.3 預警分級與發布
3.3.1 預警分級
預警包括暴雨預警、洪水預警、乾旱預警、山洪災害預警,等級由高到低依次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3.3.2 預警發布
暴雨、氣象乾旱預警由氣象部門確定發布,洪水、乾旱預警由水利部門確定發布。各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均應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同時通報相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
縣級水利部門負責轄區內山洪災害實時監測和預警發布工作,及時向危險區相關責任人及民眾發布山洪災害預警,並及時將預警信息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4 預警行動
預警發布後,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相關成員單位啟動相關預案,採取以下措施。
(1)三級、四級預警期間,加強監測、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災害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級別,定期發布預測結果,進行避險宣傳等。
(2)一級、二級預警期間,除做好上述措施外,還應責令特定職責人員、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後備人員做好準備;調集應急救援物資、設備,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隨時投入使用;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油等重要設施安全運行;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水旱災害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洪澇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3.4.1 暴雨預警
(1)當預報將出現暴雨天氣時,各級氣象部門應密切監視天氣變化,及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將出現的暴雨量級和影響區域,為提前防範提供依據。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確定漬澇災害預警範圍、級別,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漬澇災害信息,做好搶排有關準備,並根據需要,通知低洼區域居民及企事業單位及時轉移。
(3)氣象部門應跟蹤分析暴雨天氣發展趨勢,滾動發布最新天氣預報,及時發布暴雨災害預警信號,按照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確定的標準和流程,電話“叫應”本級黨政領導和防辦。
3.4.2 洪水預警
(1)當江河湖庫即將發生洪水時,各級水文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將出現的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勢等情況,為預警提供依據。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範圍,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
(3)水文部門應跟蹤分析江河湖庫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
3.4.3 乾旱災害預警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乾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採取預警防範措施。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路和乾旱災害統計隊伍,實時掌握旱情,並預測乾旱發展趨勢,根據不同乾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4.4 山洪災害預警
(1)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採取預防和避險措施;水利、氣象、自然資源等部門應密切聯繫,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協調發布預報警報。
(2)加密觀測、加強巡邏。每個鄉鎮、村組和相關單位應確定信號傳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徵兆,應立即向周邊民眾報警,實現快速轉移,並報本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3.5 預警支持系統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氣象、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建立統一的防汛抗旱預警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制度,健全防汛抗旱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
4 應急回響
4.1 應急回響的總體要求
4.1.1 按照洪澇、旱災的嚴重程度、範圍以及應急工作的緊要程度,啟動相應等級應急回響,回響等級從高到低依次分別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4個等級。
4.1.2 進入汛期、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加強水旱災害管理。應急回響期間,根據需要,經指揮長同意,各成員單位參與防辦聯合應急值守。
4.1.3 省防指負責全省防汛抗旱調度的統一指揮。省水利廳負責省管水工程及水布埡、隔河岩、高壩洲等水庫的防汛抗旱調度,並負責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水工程調度指令及印章管理審核,有關調度通知報省防指備案。跨行政區劃流域突發重大事件或防洪抗旱矛盾突出等情況時,由省水利廳提出建議方案,報省防指研究決策。荊江分洪區的運用由長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商省政府提出方案,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決定;省內其他國家蓄滯洪區的運用由長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商省政府決定,並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備案;省內其他蓄滯洪區的運用,由省防指發出調度指令,相關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當江河湖泊發生大洪水,需要運用洲灘民垸調蓄洪水時,由省防指發出調度指令,相關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4.1.4 洪澇、乾旱災害發生後,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先期處置,並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抗洪搶險、排澇、抗旱減災和抗災救災等工作。
4.1.5 洪澇、乾旱等災害發生後,由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並同時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堤防、水庫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1.6 對跨區域發生的水旱災害,或者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4.1.7 因水旱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的蔓延,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4.2 四級回響
4.2.1 當發生或預計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經綜合會商研判後,由省防辦主任決定啟動四級回響,並報副指揮長、常務副指揮長。
(1)長江中游或漢江中下游發生小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接近警戒水位);
(2)長江、漢江的3條以上主要一級支流控制站水位接近警戒水位且仍將上漲;
(3)1條中型河流發生中洪水(參考主要控制站水位達到警戒水位)和3條以上中小河流同時發生小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接近警戒水位);
(4)長江、漢江一般河段或主要支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
(5)大型水庫或多座中型水庫出現險情,或重點小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或一般小型水庫發生垮壩;
(6)洪水造成鐵路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和航道通行中斷,6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7)因強降雨,導致發生較大山洪災害,或中心城鎮內澇對社會造成較嚴重的影響;
(8)根據氣象監測預報,過去24小時全省20個以上縣(市、區)出現大暴雨天氣且預計強降雨仍將持續;
根據氣象預報,未來24小時全省20個以上縣(市、區)將出現大暴雨天氣,可能發生洪澇災害;
(9)3個以上市(州)發生較重洪澇災害且啟動四級回響;
(10)5個以上市(州)發生輕度乾旱且啟動四級回響;
(11)1個以上大中城市,或3個以上小型城市發生輕度乾旱;
(12)其他需要啟動四級回響的情況。
4.2.2 四級回響行動
(1)由省防辦主任(或委託副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並根據汛情、旱情變化,適時增加頻次。各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可視情況視頻參會。
(2)省防指及時將啟動回響和防汛抗旱救災情況報送國家防總、流域防總、省委、省政府,並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
(3)按照會商會要求,相關成員單位啟動相應回響,並及時將掌握的汛情、旱情、災情等信息及工作部署報省防指。
(4)省防指密切關注汛情、旱情和水旱災情的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具體協調和指導,抓好重點工程調度;指導各地防汛指揮機構按照批准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要求,動員社會力量,組織開展巡堤巡壩查險工作,做好搶險救援和人員轉移準備;協調跨地級以上市的水量分配;根據防汛抗旱救災需要,開展防汛抗旱搶險物資調撥。及時將汛情、旱情、災情及工作部署等情況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
(5)省水利廳督促指導水利工程巡查工作,密切關注水利工程運行情況,提供水利工程應急搶險技術支撐;組織開展重要水工程防洪調度,督促做好山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督促指導做好水量調度和控制用水計畫,適時啟動補水方案。
(6)省應急管理廳加強與水利、氣象等部門會商研判,分析雨情、汛情、旱情、險情發展趨勢,為省防指提出工作部署建議,並將會商情況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和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落實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派出工作組或專家組赴有關地區,督促指導做好監測預警、應急回響、巡查防守、人員避險、搶險救援等工作;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搶險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核查災情並統一發布;組織協調災區救災和受災民眾的生活救助。
(7)其他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省防指統一安排和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並及時報告情況。搶險救援力量按照省防指指令向有關地區預置隊伍和裝備,視情開展搶險救援和應急送水工作。
(8)省防指應及時發布應急回響行動信息,視情況在媒體發布《汛(旱)情通報》並加強輿論引導。新聞媒體應及時更新、不間斷播報暴雨、洪水、旱情、預警信息、搶險救災動態及政府指令等。
(9)相關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分管許可權,調度防汛抗旱工程;按照預案做出相應布防、搶險或組織防汛抗旱;啟動應急回響的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每日向省防指報告工作情況。
(10)省防辦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或專家組赴有關地區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4.3 三級回響
4.3.1 當發生或預計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經綜合會商研判後,由省防辦提出建議,報省防指常務副指揮長決定啟動三級回響:
(1)長江中游或漢江中下游發生中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超警戒,低於保證水位);
(2)長江、漢江的3條以上主要一級支流控制站水位超過警戒水位;
(3)1條中型河流發生大洪水(參考主要點站水位接近保證水位)和3條以上中小河流同時發生中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超警戒,低於保證水位);
(4)長江、漢江幹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現重大險情;
(5)一般中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或重點小型水庫發生垮壩;
(6)洪水造成鐵路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和航道通行中斷,12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7)因強降雨,導致發生重大山洪災害,或縣級城市內澇對社會造成較嚴重的影響;
(8)根據氣象監測預報,過去24小時全省30個以上縣(市、區)出現大暴雨天氣且預計強降雨仍將持續;
根據氣象預報,未來24小時全省30個以上縣(市、區)將出現大暴雨天氣,可能發生洪澇災害;
(9)5個以上市(州)發生較重洪澇災害且啟動三級回響;
(10)5個以上市(州)發生中度乾旱且啟動三級回響;
(11)1個以上大中城市,或3個以上小型城市發生中度乾旱;
(12)其他需要啟動三級回響的情況。
4.3.2 三級回響行動
(1)由副指揮長(或委託省防辦主任)主持會商,並坐鎮指揮,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會商會根據汛情、旱情變化,適時增加頻次。各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可視情況視頻參會。
(2)省防指及時將啟動回響和防汛抗旱救災情況報送國家防總、流域防總、省委、省政府,並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
(3)按照會商會要求,相關成員單位啟動相應回響,並及時將汛情、旱情、災情等信息及工作部署報送省防指。根據需要,增加在省防辦聯合應急值班成員單位範圍。
(4)省防指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災情的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具體協調和指導,抓好重點工程調度;指導各地防汛指揮機構按照批准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要求,動員社會力量,組織開展巡堤巡壩查險工作,做好搶險救援和人員轉移準備;協調跨地級以上市的水量分配;根據防汛抗旱救災需要,開展防汛抗旱搶險物資調撥。18小時內派出工作組或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及時將汛情、旱情、災情及工作部署等情況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
(5)省水利廳督促指導水利工程巡查工作,密切關注水利工程運行情況,提供水利工程應急搶險技術支撐,視情派出工作組赴一線協助指導防汛抗旱工作;組織開展重要水工程防洪調度,督促做好山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督促指導做好水量調度和控制用水計畫,適時啟動補水方案。
(6)省應急管理廳組織回響期間會商工作,並將會商情況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和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加強與水利、氣象等部門會商研判,分析雨情、汛情、旱情、險情發展趨勢,為省防指提出工作部署建議;按照省防指要求組織召開專題會議,派出工作組或專家組赴有關地區指導防汛抗旱工作;組織落實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督促各地做好監測預警、應急回響、巡查防守、人員避險、搶險救援等工作;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搶險和應急救援工作,做好應急物資調撥和監督,按照省防指要求協調調撥搶險隊伍到受災地區參加搶險救災;組織核查災情並統一發布;組織協調災區救災和受災民眾的生活救助。
(7)其他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省防指統一安排和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並及時報告情況。搶險救援力量協助受影響地區政府開展搶險突擊、民眾疏散轉移、應急送水工作。
(8)省防指應及時發布應急回響行動信息,視情況在媒體發布《汛(旱)情通報》並加強輿論引導。新聞媒體應及時更新、不間斷播報暴雨、洪水、旱情、預警信息、搶險救災動態及政府指令等。
(9)相關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分管許可權,調度防汛抗旱工程;根據預案,組織布防、搶險或組織抗旱,派出工作組到一線具體幫助防汛抗旱工作;啟動應急回響的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每日向省防指報告工作情況。
4.4 二級回響
4.4.1 當發生或預計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經綜合會商研判後,由省防辦提出建議,報省防指指揮長決定啟動二級回響:
(1)長江中游或漢江中下游發生大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接近保證水位);
(2)長江中游和漢江中下游同時發生中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超警戒,低於保證水位);
(3)長江、漢江的3條及以上主要一級支流同時發生大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接近保證水位);
(4)1條中型河流發生特大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超保證水位)和多條中小河流同時發生大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接近保證水位);
(5)長江、漢江幹流一般河段堤防或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
(6)重點防洪中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或一般中型水庫發生垮壩;
(7)洪水造成鐵路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和航道通行中斷,24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8)因強降雨,導致發生特大山洪災害,或地級城市發生極為嚴重的城市內澇,嚴重影響城市正常運行;
(9)根據氣象監測預報,過去24小時全省40個以上縣(市、區)出現大暴雨天氣且預計強降雨仍將持續;
根據氣象預報,未來24小時全省40個以上縣(市、區)將出現大暴雨天氣,可能發生洪澇災害;
(10)3個以上市(州)發生嚴重洪澇災害且啟動二級回響;
(11)5個以上市(州)發生嚴重乾旱且啟動二級回響;
(12)1個以上大中城市,或3個以上小型城市發生嚴重乾旱;
(13)其他需要啟動二級回響的情況。
4.4.2 二級回響行動
(1)由常務副指揮長或副指揮長主持會商,並坐鎮指揮,加強工作部署。必要時召開省防指緊急會議,由省防指指揮長或副指揮長主持召開。會商會每日召開一次,並可根據汛情、旱情變化,適時增加會議頻次。各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可視情況視頻參會。
(2)省防指及時將啟動回響和防汛抗旱救災情況報送國家防總、流域防總、省委、省政府,並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
(3)省人民政府視情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或抗旱期,宣布採取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的一項或多項必要措施。
(4)按照會商會要求,相關成員單位啟動相應回響,並及時將掌握的汛情、旱情、災情等信息及工作部署報送省防指。根據需要,增加在省防辦聯合應急值班成員單位範圍及人員。
(5)省防指密切關注汛情、旱情和水旱災情的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具體協調和指導,抓好重點工程調度;指導地方防汛指揮機構按照批准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要求,動員社會力量,組織開展巡堤巡壩查險工作,做好搶險救援和人員轉移準備;協調、指導開展跨地級以上市的水量分配;根據防汛抗旱救災需要,及時調撥防汛抗旱搶險物資;在12小時內派出由成員單位組成的聯合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核查省防指各項通知、指令等的落實情況;核查、更新災情、險情、臨險人員轉移及搶險救災動態信息;及時將汛情、旱情、災情及工作部署等情況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
(6)省水利廳督促指導水利工程巡查工作,密切關注水利工程運行情況,提供水利工程應急搶險技術支撐,視情派出工作組赴一線協助指導防汛抗旱工作;組織開展重要水工程防洪調度,督促做好山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督促、指導做好水量調度和控制用水計畫,適時啟動補水方案。
(7)省應急管理廳組織回響期間會商工作,並將會商情況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和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加強與水利、氣象等部門會商研判,分析雨情、汛情、旱情、險情發展趨勢,為省防指提出工作部署建議;組織召開省防指工作會議,做好委派省防指成員單位聯合工作組的相關工作;組織落實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督促各地做好監測預警、應急回響、巡查防守、人員避險、搶險救援等工作;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搶險和應急救援工作,做好應急物資調撥和監督,根據省防指要求協調調撥搶險隊伍到受災地區參加搶險救災,轉移安置受洪水威脅人員;組織核查災情並統一發布;組織協調災區救災和受災民眾的生活救助。
(8)其他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省防指統一安排和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並及時報告情況;廣泛調動資源,強化協調各方力量,確保電力、應急指揮通信、供水、油料、應急車輛、交通運輸、社會安全、衛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統計、核實行業受災情況;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增派隊伍加強支援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開展搶險突擊、民眾疏散轉移、應急送水等工作。
(9)相關市(州)、縣(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可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或抗旱期,按照相關規定,行使權力。防汛抗旱機構主要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具體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加強應急值班;按照分管許可權,調度防汛抗旱工程;轉移險區民眾,組織加強防守巡查,及時控制或排除險情,組織加強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並將工作情況及時報送當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10)省防指應加大發布應急回響行動信息力度,視情況在媒體發布《汛(旱)情通報》並加強輿論引導。新聞媒體及時更新、不間斷播報暴雨、洪水、旱情、預警信息、搶險救災動態及政府指令等。
4.5 一級回響
4.5.1 當發生或預計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經綜合會商研判後,由省防辦提出建議,報省防指指揮長決定啟動一級回響:
(1)長江中游或漢江中下游發生特大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超保證水位);
(2)長江幹流和漢江中下游同時發生大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接近保證水位);
(3)長江、漢江的3條及以上重要一級支流同時發生特大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超保證水位);
(4)6條以上中型河流同時發生特大洪水(參考主要站點水位超保證水位);
(5)長江、漢江幹流重要河段堤防已經或可能發生決口;
(6)大型水庫已經或可能發生垮壩,或重點防洪中型水庫發生垮壩;
(7)洪水造成鐵路繁忙幹線、國家高速公路網和主要航道中斷,48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8)因超強降雨,導致武漢市或2個以上大城市發生極為嚴重的城市內澇,嚴重影響城市正常運行;
(9)5個以上市(州)發生嚴重洪澇災害且啟動一級回響;
(10)5個以上市(州)發生特大幹旱且啟動一級回響;
(11)1個以上大中城市或3個以上小型城市發生特大幹旱;
(12)其他需要啟動一級回響的情況。
4.5.2 一級回響行動
(1)由省防指指揮長主持會商,副指揮長協助坐鎮指揮,召開省防指全體成員會議,緊急動員部署,強化相應工作措施,強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必要時召開省防指緊急會議,由省防指指揮長或副指揮長主持召開。會商會每日召開一次,並可根據汛情、旱情變化,適時增加會議頻次。各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可視情況視頻參會。
(2)省政府視情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或抗旱期,宣布採取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的一項或多項必要措施。
(3)省防指及時將啟動回響和防汛抗旱救災情況報送國家防總、流域防總、省委、省政府,並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
(4)省防指成員單位啟動應急回響。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省軍區、武警湖北總隊領導和省防指成員率領專家組或工作組到相關責任區域駐守;省防指成員單位堅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工作,並及時將掌握的汛情、旱情、災情等信息及工作部署報送省防指。
(5)省防指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災情的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具體協調和指導,加強協調、督導事關全局的防汛抗旱調度;在8小時內派出由省防指領導或成員帶隊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具體指導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地方防汛指揮機構按照批准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要求,動員社會力量,組織開展巡堤巡壩查險工作,做好搶險救援和人員轉移準備;協調跨地級以上市的水量分配,組織搶險救援力量向受災嚴重地區開展應急送水工作;根據防汛抗旱救災需要,及時調撥防汛抗旱搶險物資;應及時將汛情、旱情、災情及工作部署等情況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增加省防辦聯合應急值班單位範圍和人員;全面核查省防指通知、指令等的落實情況;核查、更新災情、險情、臨險人員轉移及搶險救災動態信息。
(6)省防指相關成員單位根據省防指指令,指導、督促、協調本行業內落實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措施;加大投入,全力協助災害發生地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全面、緊急調動各方資源力量,確保電力、應急指揮通信、供水、油料、抗災救災車輛、社會安全、衛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7)省防指應加大應急回響行動信息發布力度,視情況在媒體發布《汛(旱)情通報》並加強輿論引導。新聞媒體應及時更新、不間斷播報暴雨、洪水、旱情、預警信息、搶險救災動態及政府指令等。
(8)省水利廳督促指導水利工程巡查工作,密切關注水利工程運行情況;提供水利工程應急搶險技術支撐,視情派出工作組赴一線協助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加強會商研判,組織開展重要水工程防洪調度,督促做好山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督促指導做好水量調度和控制用水計畫,適時啟動補水方案。
(9)省應急管理廳組織回響期間會商工作,並將會商情況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和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加強與水利、氣象等部門會商研判,分析雨情、汛情、旱情、險情發展趨勢,為省防指提出工作部署建議;組織召開省防指全體成員會議和緊急會議,做好省防指領導和成員帶隊工作組赴一線指導相關工作;組織落實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督促各地做好監測預警、應急回響、巡查防守、人員避險、搶險救援等工作;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搶險和應急救援工作,做好應急物資調撥和監督,根據省防指要求協調調撥搶險隊伍到受災地區參加搶險救災,轉移安置受洪水威脅人員;組織核查災情並統一發布;組織協調災區救災和受災民眾的生活救助。
(10)其他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省防指統一安排和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並及時報告情況;廣泛調動資源,強化協調各方力量,確保電力、應急指揮通信、供水、油料、應急車輛、交通運輸、社會安全、衛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統計、核實行業受災情況;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增派隊伍加強支援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開展搶險突擊、民眾疏散轉移、應急送水等工作。
(11)相關市(州)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一級回響,按照相關規定行使權力;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主要領導主持會商,坐鎮指揮,緊急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調度防汛抗旱工程;轉移險區民眾,組織強化防守巡查,及時控制險情,組織強化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或駐點具體幫助重災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及時報送當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12)必要時,省防指向國家防總請求支援。
4.6 回響級別調整與終止
當回響前置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回響級別,原則上應逐級變動。其中,一、二級應急回響終止由省防指指揮長研究決定,三級應急回響終止由省防指常務副指揮長研究決定,四級應急回響終止由省防辦主任研究決定。
4.7 信息報送和處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按許可權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應在第一時間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邊報告邊核實。
4.7.3 屬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按分管許可權,分別報送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利、應急管理部門。因險情、災情較重,按分管許可權上報,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協助、指導處理的,經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審批後,可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利、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4.7.4 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新聞媒體採用和發布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水利、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立即調查核實,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加以解決。凡屬本級或上級領導對發布的信息作出批示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立即傳達貫徹,並組織專班核實,研究具體落實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4.7.5 省防辦接到重大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省防指領導,並報省委、省政府,抄送有關部門。
4.8 指揮和調度
4.8.1 出現水旱災害後,根據需要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回響,並成立現場指揮部。在採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4.8.2 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進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並按規定的處置程式,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採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8.3 發生重大水旱災害後,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派出由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指導,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部。
4.9 搶險救災
4.9.1 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統一指揮各部門和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減少損失。
4.9.2 在汛期,河道、水庫、水電站、閘壩等水工程管理單位應按照規定對水工程進行巡查,發現險情,必須立即採取搶護措施,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並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
電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設施因暴雨、洪水、內澇發生險情時,工程管理單位應立即採取搶護措施,並及時向其行業主管等有關部門報告;行業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搶險,並將險情及搶險行動情況報告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當江河湖泊達到警戒水位並繼續上漲時,應急管理部門應組織指導有關地方提前落實搶險隊伍、搶險物資,視情開展巡查值守,做好應急搶險和人員轉移準備。
洪水災害發生後,水利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部署,派出水利技術專家組,協助應急管理部門開展險情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4.9.3 大江大河幹流堤防決口的堵復、水庫(水電站)重大險情的搶護應按照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並由防汛專業搶險隊伍或抗洪搶險專業部隊等實施。
4.9.4 必要時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增援,提請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供幫助。
4.10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10.1 各級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高度重視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套用。
4.10.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採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攜帶必要的安全防護器具。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4.10.3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做好民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受災民眾,提供緊急避難場所,保證基本生活。加強管理,防止轉移民眾擅自返回。
4.10.6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必要時派出衛生應急小分隊,設立現場醫療點,開展緊急醫學救援、災後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干預等工作。
4.11 社會力量動員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交通工具、物資、人員等,投入抗洪搶險和抗災減災。
4.12 信息發布
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發布實行分級管理。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準確地發布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及事態發展方面的信息;重大信息可由事發地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發布。信息發布可採取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媒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提供新聞稿、授權新聞單位發布等方式。
4.12.2 防汛抗旱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對雨情、汛情、旱情、災情描述要科學嚴謹,未經論證不得使用“千年一遇”“萬年一遇”等用語,在防汛救災中也不得使用“戰時狀態”等表述。
4.12.3 汛情、旱情由水利部門發布,災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況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審核和發布。
4.13 應急結束
4.13.1 當嚴重的水旱災害趨勢減緩,並得到有效控制時,省防指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汛情、旱情,通過媒體宣布終止應急回響或緊急防汛期、緊急抗旱期。同時採取措施,防止發生水旱災害衍生事件。
4.13.2 防汛抗旱期間徵調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處置結束後應及時歸還;被徵用或徵用後毀損、丟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應急處置過程中取土占地、所伐林木,應在汛期結束後依法補辦手續並組織復墾補種。
4.13.3 應急結束後,事發地防汛指揮機構應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指導有關部門修復水毀基礎設施。
5 應急搶險救援
5.1 應急搶險救援基本要求
5.1.1 堅持屬地為主。由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總負責,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統籌協調各項工作。
5.1.2 部門協調聯動。行業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快速啟動應急處置,按照預案抓好落實,確保人員安全。
5.1.3 鼓勵社會公眾參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汛抗旱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旱的義務,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加應急搶險救援。
5.2 應急搶險救援力量
5.2.1 駐鄂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為應急搶險救援突擊力量。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有關規定申請調用。
5.2.2 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作為應急搶險救援的骨幹力量,根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指令開展應急搶險救援,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實施危險地區民眾的疏散轉移和人飲困難集中地區民眾的臨時送水。
5.2.3 其他專業搶險隊伍和社會救援隊伍作為應急搶險救援的補充力量,根據險情災情需要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指令,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5.2.4 搶險救援專家組根據災害類型從防汛抗旱專家庫中選取並組建,負責研究、處理災害發生地應急搶險救援重大技術問題。
5.2.5 非專業隊伍作為應急搶險救援基本力量,根據汛情、險情、災情需要或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指令,赴現場開展工程巡查和搶險救援工作。
5.3 應急搶險救援實施
應急救援實行“統一指揮、專業與社會力量聯動”的應急搶險救援組織運行模式。
5.3.1 當發生工程出險、人員被困等突發情況時,工程管理單位或責任部門應在第一時間按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搶險救援,並立即將有關情況報本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必要時直接報省防指。
5.3.2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並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技術專家,迅速動員社會力量和調集資源,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並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省防指。當超出本部門搶險救援能力,需要其他部門增援時,提請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協調指揮。
5.3.3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相關行業專家和人員召開會商會議,根據事態發展和預先制定的搶險救援方案,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搶險救援,視情派出專家組,研究處理搶險救援重大技術問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根據本部門職責在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領導下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5.3.4 省防指統籌、協調駐鄂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搶險隊伍、社會救援隊伍等搶險救援力量,調度各類應急搶險救援物資進行應急搶險救援。
5.3.5 搶險救援時,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就地調撥本級防汛抗旱物資,在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可申請調用上級或其他地區的防汛抗旱儲備物資。省級防汛物資的調用,由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省防指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後,由省防辦下達調令。
5.3.6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相關成員單位負責為搶險救援提供物資、資金、車輛、油料、電力、通信、醫療、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3.7 水利部門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其他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做好本行業內應急搶險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5.4 不同災害情景應急救援
5.4.1 工程出險
當水庫(水電站)、堤防、水閘、泵站等工程因洪澇出現或可能出現垮塌、決口、失穩及其他險情,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和重要公共設施安全時,省防指應急搶險救援工作重點如下:
(1)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會商,部署搶險救援工作,視情啟動或升級應急回響。
(2)派出工作組(含水利部門派出專家)趕赴事發地,指導搶險救援,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部。
(3)組織專業搶險隊伍趕赴現場開展搶險。
(4)組織相關部門調配搶險物資裝備。
(5)協調可能受影響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督促基層政府做好受威脅區人員轉移和安置。
(6)協調駐鄂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疏散和營救遇險民眾。
(7)協調社會組織參與人員轉移救援。
(8)做好宣傳報導和信息報送。
5.4.2 堰塞湖
由於地震、地質災害等原因引起的大規模山崩滑坡體等堵截山谷、河谷或河床後貯水而形成堰塞湖,可能造成大範圍的人身傷亡和財產嚴重損失時,省防指應急搶險救援工作重點如下:
(1)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會商,部署搶險救援工作,視情啟動或升級應急回響。
(2)派出工作組(含水利、自然資源部門派出專家)趕赴事發地,指導搶險救援,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部。對危害嚴重、情況危急的堰塞湖開展現場調查評估,進行動態監測,預測堰塞湖潰決時間及泛濫範圍。
(3)協調可能受影響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督促基層政府做好危險區人員轉移安置。
(4)協調組織專業救援隊伍採取人工挖掘、爆破、攔截等方式引流,逐步降低水位,排除危險。
(5)做好宣傳報導和信息報送。
5.4.3 山洪災害
當強降雨導致或可能導致山洪、土石流等災害,沖毀房屋、田地、道路和橋樑,造成大範圍人身傷亡和財產嚴重損失時,省防指應急搶險救援工作重點如下:
(1)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會商,部署搶險救援工作,視情啟動或升級應急回響。
(2)派出工作組(含水利、自然資源部門派出專家)趕赴事發地,指導搶險救援,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部。
(3)氣象、水利部門應提供發生山洪災害地區的降雨資料,自然資源部門應提供山洪災害區域的監測資料。
(4)協調可能受影響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督促基層政府做好人員轉移和安置。
(5)協調駐鄂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疏散和營救危險地區的遇險民眾。
(6)組織通信技術、無人機航拍等協助救援工作,必要時協調空中救援力量參與。
(7)做好宣傳報導和信息報送。
5.4.4 城市嚴重內澇
當城市發生強降雨或連續性降水,超過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區積水,地下空間遭淹浸,社會秩序嚴重受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省防指應急搶險救援工作重點如下:
(1)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會商,部署搶險救援工作,視情啟動或升級應急回響。必要時,採取停課、停工、停產、停運、停業的一項或多項措施。
(2)派出工作組(含住建、水利部門派出專家)趕赴事發地,指導搶險救援,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部。
(3)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八個應轉盡轉”要求,果斷轉移危險區人員,確保應轉盡轉,應轉早轉。
(4)協調搶險救援力量開展人員轉移救援和調動排水搶險設施開展抽排水。
(5)協調公安、交通部門實施交通管制、疏導。
(6)協調供電部門及各用電單位加強其產權或管轄範圍內供用電設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電事故。
5.4.5 民眾飲水困難
當由於降水量少、江河來水偏枯、水庫蓄水不足、地下水位降低,現有調水、飲水工程無法滿足區域民眾飲水需要,出現大範圍飲水困難時,省防指應急工作重點如下:
(1)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會商,部署應急供水工作,視情啟動或升級應急回響。
(2)水利、住建、自然資源部門做好技術支撐工作。
(3)調整用水結構,優先保障人飲安全,限制高耗水行業用水。
(4)組織實施人工增雨。
(5)協調上下游水庫、水工程和取用水單位最佳化水資源分配。
(6)組織實施應急調水、打井取水、築壩攔水等其他供水方式。
(7)組織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社會力量等開展送水。
(8)宣傳節水知識,呼籲公眾節約用水。
5.4.6 灌溉用水短缺
當由於降水量少、江河來水偏枯、水庫蓄水不足,灌溉工程供水能力不足,農業灌溉用水大範圍短缺,嚴重影響作物收成時,省防指應急工作重點如下:
(1)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會商,部署應急灌溉工作,視情啟動或升級應急回響。
(2)水利、農業農村部門做好技術支撐工作。
(3)協調水利樞紐最佳化水資源分配,啟動供水工程抗旱預案,制訂應急用水計畫,視情減少或關停發電用水。
(4)協調跨市行政區域供水矛盾。
(5)組織實施人工增雨。
(6)組織實施應急調水、打井取水、築壩攔水等其他供水方式。
(7)宣傳節水知識,呼籲公眾節約用水。
5.5 應急搶險救援結束
當突發險情、災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員得以安全解救時,適時結束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1.1 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
6.1.2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利用專用通信網路,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施,確保信息暢通。
6.1.3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調通信管理部門,按照防汛抗旱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通信保障應急預案。應急過程中通信主管部門應根據通信保障應急預案,調度應急通信隊伍、裝備,為防汛抗旱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加快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抗旱通信暢通。
6.1.4 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新媒體以及手機簡訊等手段及時發布防汛抗旱預警預報信息,通知公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廣播、電視、有關政府網站等媒體以及基礎電信企業應按主管部門要求發布防汛抗旱預警預報等信息。
6.2 應急隊伍保障
6.2.1防汛隊伍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駐鄂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抗洪搶險任務。
防汛搶險隊伍分為:專業搶險隊伍和非專業搶險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抗洪搶險應急專業力量和年度重點準備任務部隊、民兵應急專業救援隊伍、部門和地方以及中央企業組建的專業搶險隊伍作為常備力量或突擊力量,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非專業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完成對搶險技術設備要求不高的搶險任務。
調動防汛搶險隊伍程式: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調動;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出調動申請,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准;同級其他區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出調動申請,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協商調動。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調動按應急部有關規定執行。
調動部隊參加搶險程式:原則上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辦理。省防指組織搶險救災需軍隊參加時,由省防指向省軍區提出,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搶險救災需軍隊參加時,應通過當地同級軍事機關提出,報省防指、省軍區按程式辦理相關手續。緊急情況下,部隊可以邊行動邊報告,省防指應及時向省軍區補辦申請手續。組織搶險救災需武警參加時,應由省防指或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與武警湖北總隊或當地武警聯繫,辦理相關手續。
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為參加防汛搶險的部隊、武警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資保障。
申請調動部隊或武警參加搶險救災的檔案內容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地域和程度、採取的救災措施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裝備等。
6.2.2 抗旱隊伍
在抗旱期間,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動員社會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工作,發揮以抗旱服務組織為主體,以村級抗旱小組、農民抗旱協會和抗旱專業戶為紐帶的抗旱服務體系的作用,引導扶持社會志願者參與抗旱。抗旱隊伍主要承擔流動抗旱灌溉,為臨時飲水困難地區送水、採取臨時措施解決抗旱應急水源、管理維護抗旱設施設備等任務。
6.2.3 專家隊伍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專家庫,由氣象、水文、水利、防洪、抗旱、地質、通信、信息、爆破等方面專家組成,具體負責提供相關專業的技術諮詢。當發生水旱災害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及時派出專家組,分類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6.3 人員轉移保障
人員轉移工作由各級政府負責,各相關單位協助實施。各縣(市、區)、鄉鎮政府(街道辦)、村(居)委會按照人員轉移相關預案確定的工作流程、轉移路線、安置地點做好人員轉移安置工作。
6.4 應急避護場所
6.4.1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應急避護場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6.4.2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做好應急避護場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設立標誌,明確各級責任人,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式,做好管轄範圍內應急避護場所台賬,以便妥善安置災民或需臨時接受庇護的民眾。各級應急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應急避護場所的規劃,並納入各級國土空間規劃。
6.4.3 應急避護場所可設在救助站、敬老院、機關、學校、場館等公共設施內,但必須符合選址合理、布點科學及建築安全的條件,能滿足緊急撤離、就近疏散、避開危險的要求,同時具備供水、供電、住宿、網路通信等生活保障基本設施。
6.4.4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應急避護場所的宣傳、演練和應急管理工作,及時向公眾發布應急避護場所的數量、位置、容量、路線、開放情況等信息。
6.5 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門應建立用水重點保障單位名單,優先保障機關、醫院、學校、通信、石油化工和應急搶險等單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門(供水企業)應及時搶修受損的供水設施,必要時採取臨時供水措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6.6 供電保障
電力部門主要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電力供應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6.7 油料保障
油料供應單位應根據預警信息,提前向受災地區調運油料,保障油料供應充足;應設立應急加油通道,對搶險救災車輛及設備優先加油;保障油料和供油設施安全。
6.8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協調組織水陸運輸保障,優先保障防汛搶險人員和防汛抗旱救災物資的運輸;分蓄洪區分洪時,負責民眾安全轉移所需地方車輛、船舶的調配;負責分泄大洪水時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大洪水時用於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民航部門負責防汛搶險救災中的空運工作。
6.9 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做好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所需藥品、器械等的應急保障工作和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巡醫問診,負責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6.10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做好災區的社會治安防控工作,依法嚴厲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汛抗旱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證防汛抗旱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爆破專家對分洪爆破設計施工方案的評審和炸藥審批,做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分蓄洪區的社會秩序。
6.11 物資保障
6.11.1 物資儲備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規範儲備防汛搶險物資。省防辦應及時掌握防汛物資新材料、新設備的套用情況,及時調整物資品種,提高抗洪搶險的科技含量。
省應急管理廳(省防辦)儲備的省級防汛物資,主要用於解決遭受洪水災害地區防汛搶險物資的不足,重點支持遭受洪澇災害地區防汛搶險救生物資的應急需要。
省級防汛物資儲備的品種應包括攔擋洪水、導滲堵漏、堵口復堤等所需的搶險物料,救助、轉移被洪水圍困的民眾及抗洪搶險人員所需的救生器材,搶險施工、查險排險所需常用的機具。
各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儲備防汛物資的品種及定額,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抗洪搶險的需要和具體情況確定。
易旱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儲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調用。
嚴重缺水的城市應當建立應急供水機制,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工程。
6.11.2 物資調撥
省防汛物資調撥原則:如發生險情,應由險情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就地調撥本級防汛搶險物資,在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可申請調用省級防汛儲備物資或者其他地區的防汛儲備物資。當有多處申請調用省級防汛物資時,優先保證重點地區的防汛搶險物資需要。
省級防汛物資調撥程式:省級防汛物資的調用,由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省防指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後,由省防辦向代儲單位下達調令。
6.12 資金保障
6.12.1 由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及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分級負擔。統籌中央和省級防汛抗旱資金,用於支持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各市、州、縣財政籌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資金,用於本區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6.12.2 各級政府應建立搶險救援資金保障機制,制定搶險救援資金撥付管理機制,統籌開展特大災害的搶險救援工作。
6.12.3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有防汛抗旱任務的有關部門、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好年度預算,合理安排防汛防旱相關經費,按規定專款專用。
6.12.4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簡化資金的審批和劃撥程式,保障搶險救援所需資金。
6.13 社會動員保障
6.13.1 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汛抗旱工程設施的責任。
6.13.2汛期或旱季,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在各種新聞媒體發布水雨工情信息。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搞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6.13.3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在做好本行業本系統抗災工作的同時,按照分工,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6.13.4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時,各級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幹部民眾抗災減災。
6.14 信息技術保障
依託網際網路、物聯網、數字孿生、雲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完善省、市、縣、鄉鎮四級互聯互通的數字網路,構建防汛抗旱指揮信息系統平台,將異地視頻會商系統、洪水預報與調度系統、防汛抗旱決策系統、水雨工墒等監測系統進行整合,加強數據資源的共享和利用,提升水旱災害監測預警、信息互聯、風險識別、指揮調度、情景模擬、災情統計等技術能力。
7 善後工作
發生水旱災害地方的市、州、縣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7.1 救災救濟
7.1.1 發生重大災情時,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成立救災指揮部,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根據救災工作實際需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派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7.1.2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受災民眾生活救助,應及時調撥救災款物,組織安置災民,保證災民有飯吃、有乾淨水喝、有衣穿、有臨時住所、有病能醫,做好災民臨時生活安排工作,並負責災民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解決災民的基本生活問題。
7.1.3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傳染源和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和蔓延。
7.1.4 鼓勵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濟救助。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統籌協調社會捐贈資金、物資接收、分配和發放工作。慈善組織依法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紅十字會及時向社會和媒體公布捐贈物資款項的使用情況。
7.2 防汛抗旱物資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抗旱物資消耗情況,省、市、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籌措的原則,各級財政應安排專項資金,由各級防辦、相關成員單位按物資儲備定額提出儲備計畫,及時補充到位。
7.3 水毀工程修復
7.3.1 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組織突擊施工,儘快修復。屬於工程量大的水毀恢復項目,分級列入基建計畫。防洪工程應力爭下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儘快恢復功能。
7.3.2 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等基礎設施,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儘快組織修復,投入正常運用。
7.4 分蓄洪區運用補償
荊江、洪湖、杜家台等12個重點分蓄洪區分洪運用後,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分蓄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進行補償。其他分蓄洪區分洪運用後的補償,參照國務院頒布的《分蓄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執行。
7.5 災後恢復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汛(旱)情結束後,經批准建設的臨時設施須儘快拆除,恢復工程原貌。
7.6 次生災害防範和社會風險管控
各級各相關部門應密切監測分析重特大水旱災害可能引發的次生災害,及時採取預防和應對措施;及時防範化解重特大水旱災害可能引發的社會風險,加強輿情監測和管控,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
7.7 調查核實災情
各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省防指相關成員單位對本地、本行業受災及損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分析,向省防指提交報告。
7.8 防汛抗旱工作總結評價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實行防汛抗旱工作年評價制度。當年防汛抗旱工作結束後,省防指組織有關專家和單位人員對應急處置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洪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不斷改進完善防汛抗旱工作。
8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各級黨委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進行表揚;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依法予以處理。
9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防辦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報省政府批准。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可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行業、本部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可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江河湖庫、本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0年印發的《湖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即時廢止。
附屬檔案:名詞術語解釋
附屬檔案
名詞術語解釋
“兩個堅持,三個轉變”: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與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
暴雨:24小時降雨量大於等於50毫米的降雨。按降水強度分三個等級:12小時降雨量30~69.9毫米或24小時降雨量50~99.9毫米的降雨過程為暴雨;12小時降雨量70~139.9毫米或24小時內降雨量100~249.9毫米的降雨過程為大暴雨;12小時降雨量大於等於140毫米或24小時內降雨量大於等於250毫米的降雨過程為特大暴雨。
大型河流:集水面積在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
中型河流:集水面積在1000平方公里至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
小型河流:集水面積在200平方公里至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小於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5~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20~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大於50年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時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據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來選擇。
乾旱災害:因降水減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並對生活、生產和生態造成危害的事件。
農業旱情等級,因旱飲水困難等級、城市旱情等級劃分參照《區域旱情等級》(GB/T32135—2015)。
緊急防汛期:根據國家《防洪法》和我省實施辦法的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請省防指批准後,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在緊急防汛期,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樑、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需要,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採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行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山洪災害:山丘區由於降水引發的溪河洪水、土石流等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災害。
突發險情:主要指水庫(水電站)、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突然出現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況,交通、能源、通訊、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礎設施因洪澇、颱風等災害導致的突發險情,以及因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突然形成的堰塞湖險情等。當上述工程出現潰壩、決口、坍塌等失事性險情前兆,重要基礎設施發生嚴重威脅安全運行的險情,堰塞湖嚴重威脅人員安全時為突發重大險情。
突發災情:主要指由於江河湖泊洪水泛濫、山洪災害、颱風登入或影響、堰塞湖形成或潰決、水庫垮壩、堤防決口等導致的人員傷亡、人員被困、城鎮受淹、基礎設施毀壞等情況。本規定所稱突發重大災情是指因突發重大險情而導致的上述突發災情。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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