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由山東省人民政府於1994年6月3日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53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施《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06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政府
《山東省實施<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由山東省人民政府於1994年6月3日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53號發布。
《山東省實施<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由山東省人民政府於1994年6月3日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53號發布。修改決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1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33件省政府規章...
山東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是由 山東省省政府在2011年11月3日於第11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從事小型水庫建設、運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維護、開發經營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的需要遵循的規定。檔案通知 第242號 《...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壩高15米以上或者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大壩包括永久性...
淄博市小型水庫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小型水庫管理,發揮小型水庫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黃河河道整治、建設、保護、工程管理、河口管理及其法律責任,依照《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及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萌山水庫保護範圍內鄉(鎮)村集體和個人,廣開渠道發展經濟。對於生態農業、涵養水源、植樹造林等工程,應當從收取的水資源費中確定一定比例予以扶持。支持與扶持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條 萌山水庫...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9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審議情況的報告 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05年立法計畫以及省...
鑑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安全管理,規範大壩安全鑑定工作,保障大壩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安全管理,規範大壩安全鑑定工作,保障大壩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壩高15m以上或...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電力系統投入...
第四十四條 違反河道和水庫大壩的安全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四十五條 虛報、瞞報洪澇災情,或者偽造、篡改洪澇災害統計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
能力,保障大壩運行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修訂的條例 (1996年8月9日淄博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6年10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2013年6月29日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電力監管條例》、《生產...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型水庫安全管理,確保工程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水法》、《防洪法》、《安全生產法》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總庫容1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