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應急管理辦法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應急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應急管理工作國家能源局制訂的辦法,2022年11月23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於印發《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應急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正式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應急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23日
  • 發布單位國家能源局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應急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能發安全規〔2022〕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機構,大壩中心,全國電力安委會各企業成員單位:
為規範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應急管理工作,我們制定了《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應急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應急管理辦法
國家能源局
2022年11月23日

辦法全文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應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水電站大壩(以下簡稱大壩)運行安全應急管理工作,提高電力企業防範、應對大壩運行安全突發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能力,保障大壩運行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有關要求納入國家能源局監督管理範圍的大壩運行安全應急管理工作(以下簡稱大壩應急管理)。
大壩發生突發事件,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啟動預案、開展應急回響的,電力企業應當遵從其指令和規定。
第三條 電力企業是大壩應急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大壩應急管理全面負責。電力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劃定的管理界面,加強大壩應急管理。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大壩應急管理的綜合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大壩應急管理的行業監督管理。地方政府電力管理等有關部門(以下
簡稱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壩應急管理的地方管理。國家能源局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對電力企業的大壩應急管理實施技術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突發事件預防
第五條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大壩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定期辨識評估可能影響大壩運行安全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風險,落實防範管控措施。
第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加強運行管理,做好日常監測、巡視檢查和維護檢修,排查治理大壩存在的工程缺陷和隱患,提升大壩本質安全水平。
第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大壩安全線上監控系統建設,已在國家能源局安全註冊登記或者登記備案的大壩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的二年內具備安全線上監控功能。新建大壩在辦理安全註冊登記或者登記備案時,應當具備安全線上監控功能。
第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在大壩遭遇超標準洪水或者可能影響大壩運行安全的地震、滑坡、土石流等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後,對大壩進行專項檢查。
第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及時開展病壩治理和險壩除險加固。大壩病險情形消除前,電力企業應當開展大壩運行方式安全評估論證,並根據評估論證結果修訂運行規程、汛期調度運用計
劃和相關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病壩、險壩治理期間運行安全。
第十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大壩防洪管理,確保大壩度汛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管理制度,設立以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防汛抗旱組織機構。
(二)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報批水庫汛期調度運用計畫,計畫批准後應當嚴格執行,嚴禁擅自超汛限水位運行。
(三)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汛前、汛中、汛後大壩安全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及時整改。較大及以上隱患和相應的整改措施應當報送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和大壩中心,涉及環保、航運等事項的,還應當同時告知地方政府相關主管部門。
(四)電力企業應當於汛前對大壩上游庫區和下游泄洪影響區的生產生活設施、建築物和地質災害點進行排查,對排查出的較大及以上隱患及時報告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和大壩中心,涉及環保、航運等事項的,還應當同時告知地方政府相關主管部門。
(五)電力企業應當於汛前對泄洪建築物閘門進行啟閉試驗,確保閘門及其啟閉設施正常運行;應當配置獨立可靠的大壩泄洪閘門啟閉應急電源或者應急啟閉裝置,定期檢查、試驗和維護,確保應急電源以及啟閉裝置可靠。
(六)電力企業應當根據工程運行特性和大壩泄洪消能方式,辨識評估泄洪消能設施結構破壞、工程邊坡垮塌、庫岸邊坡失穩等風險,採取工程或者非工程措施管控風險。
(七)電力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汛期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
第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水情測報系統,建立與政府相關部門、上下游水庫和水電站的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獲取水情信息以及氣象、洪水、地震、地質災害等預警信息。
第三章 應急準備
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應當根據現行有效的大壩應急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建立並及時完善大壩應急管理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健全大壩應急管理工作機制,設立以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大壩應急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結合本企業實際,組織編制大壩運行安全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大壩專項預案)。大壩專項預案應當涵蓋大壩運行全生命周期可能遭遇的各類突發事件,並與本企業的綜合預案、其他專項預案,以及地方政府的相關預案銜接。大壩專項預案重點明確以下事項。
(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對突發事件進行分類分級。
(二)根據突發事件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明確預警級別。
(三)明確預警發布、調整、解除的責任部門、許可權和程式。
(四)根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本企業應急資源狀況、控制事態能力、應急處置許可權,對應急回響進行分級。
(五)明確應急回響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回響程式和處置措施。
(六)明確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調度方案。
(七)確定可能的潰壩洪水淹沒範圍,繪製潰壩洪水淹沒圖。
(八)制定緊急情況下的人員撤離方案和逃生路線圖,針對不同情況規劃建立應急避難場所。
(九)信息報送的部門、渠道和聯繫方式。
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能安全〔2014〕508號)對大壩專項預案組織評審、發布實施、辦理備案和修訂。大壩專項預案的評審應當邀請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人員參加,審核與地方政府相關預案的銜接情況。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地方政府有關規定要求,將大壩專項預案向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報告或備案。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大壩專項預案的宣貫培訓,每
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演練,並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訂預案。
第十五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應急資源保障,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並妥善保管,定期開展檢查,確保應急物資和裝備完好。為應對突發事件可能導致的常規通信手段中斷,電力企業應當於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的一年內,在水電站現場配備衛星電話、北斗短報文終端等可靠的衛星通信設備。
電力企業需要外部應急支援的,應當與有關單位簽訂應急支援協定。
第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組建常備專(兼)職應急搶險和專家隊伍。專(兼)職應急搶險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技能和素質,並定期組織訓練。
第十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積極參加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大壩所在流域管理機構組織開展的應急演練,或者與上述單位開展聯合應急演練,檢驗評估大壩專項預案的實用性、銜接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大壩應急管理信息化建設,強化與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和大壩中心的互聯互通,及時獲取、報送和共享突發事件信息。
第四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回響
第十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制度和工作機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時,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採取相應的預警行動。涉及上下游社會生產生活安全的突發事件監測預警信息,應當立即向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和大壩中心報告。
第二十條 發生突發事件後,電力企業應當立即按照大壩專項預案啟動應急回響,採取先期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第二十一條 發生突發事件後,電力企業應當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指令採取調度措施。緊急情況下,電力企業按照大壩專項預案確定的應急調度方案進行應急調度的,應當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補報調度措施。
第二十二條 發生突發事件後,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對事件要素及其發展情況、水文氣象、大壩運行性態等的監測,預判事件發展趨勢以及對大壩運行安全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電力企業應當根據監測和預判結果,及時調整回響級別和處置措施。突發事件持續發展,可能超出大壩設防標準,或者事件危害程度超出本企業自身處置能力時,電力企業應當在開展先期處置的同時,立即報告地方政府,提請地
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應急支援,並通報上下游相關單位。
第二十四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電力企業應當密切關注周邊環境和事件態勢變化,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必要時立即撤離人員,確保人員安全。
第五章 總結評估
第二十五條 電力企業應當在突發事件應急回響結束後,總結事件發展演變過程,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和後果,評估大壩安全狀態以及後續風險。
第二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評估,詳細回溯事件處置全過程,分析各個回響環節和各項處置措施的效果,評估應急制度、工作體系和應急處置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根據事件總結和處置評估結果制定整改措施,必要時修訂大壩應急管理制度和大壩專項預案,完善大壩應急管理工作機制。
第六章 信息報送
第二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大壩應急管理信息報送工作制度,明確信息報送的責任部門、責任人員和報送方式。
第二十九條 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電力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1小時內向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派出
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和大壩中心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企業信息、事件概況、初判原因、損失及處置情況等。突發事件的後續發展、演變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三十條 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評估結束後,電力企業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總結、處置評估報告報送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和大壩中心。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派出機構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力企業大壩應急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開展工作的電力企業,依法依規採取相應的監管、行政處罰等措施。大壩中心應當加強對電力企業大壩應急管理的技術監督和指導。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 大壩運行安全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壩破壞、上下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和嚴重環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緊急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 自然災害類
(1) 暴雨、洪水、颱風、凌汛、地震、地質災害、土石流、冰川活動等。
2. 事故災難類
(2) 漫壩、潰壩。
(3) 上游水庫(水電站)大壩潰壩或者非正常泄水。
(4) 水庫大體積漂浮物、失控船舶等撞擊大壩或者堵塞泄洪設施。
(5) 大壩結構破壞或者壩體、壩基、壩肩的缺陷隱患突然惡化。
(6) 泄洪設施和相關設備不能正常運用。
(7) 工程邊坡或者庫岸失穩。
(8) 因水庫調度不當或者水電站運行、維護不當導致的安全事故。
3. 社會安全類
(9) 戰爭、恐怖攻擊、人為破壞等。
4. 其他類
(10) 其他突發事件。
(二) 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是指電力企業啟動Ⅰ、Ⅱ、Ⅲ級應急回響的突發事件。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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