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閩政〔2009〕2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福建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安全管理規定
管理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總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已建成蓄水的水庫大壩。本規定所稱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築物及與其配套運用的泄洪、輸水、過船等建築物。
水電站大壩按國家、省電監部門有關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執行。其中以發電為主的大中型水電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或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及以上)大壩按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有關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執行;小型水電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或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下)大壩按照本規定執行。各類水電站註冊登記、安全鑑定等資料應及時報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總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塘壩可參照執行。
水庫大壩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管理責任
水庫大壩應當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隸屬關係,建立和落實以單位法人責任、主管部門責任、監督管理責任和行政領導責任為主要內容的安全責任制。
水庫大壩的管理單位必須建立工程安全運行責任制,確保各主要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其負責人對水庫大壩的安全負運行管理單位法人責任。
各級水利、經貿(電力)、建設、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水庫大壩的主管部門,對所轄水庫大壩的安全運行進行監督管理,負主管部門責任。
鄉鎮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行政區劃,對其所管轄區域內水庫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其政府分管負責人負行政領導責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各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對全省水庫大壩的安全實行監督管理,負監督管理責任。
監督管理
對水庫大壩安全實行分級監督管理體制,省級各大壩管理部門監督大型直屬水庫,設區市大壩主管部門監督中型及直屬水庫,縣(市、區)大壩主管部門監督小型水庫。對一些功能重要、位置重要、影響面較大的特殊水庫可另定。省、市、縣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全省水庫大壩分級情況通知同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
省級各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指導、協調和督促下屬各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所管轄水庫大壩的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一)組織實施水庫大壩註冊登記,建立完備的技術檔案;
(二)組織實施水庫大壩安全鑑定,開展定期安全檢查與質量評價;
(三)組織實施水庫大壩除險加固,及時消除各類險情;
(四)組織實施水庫汛期管理,確保水庫大壩安全度汛。
各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在監督、組織實施上述活動時,應當接受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並將實施情況及時報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註冊登記
全省所有水庫大壩必須實行大壩註冊登記。水庫大壩按照分級負責、水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匯總的辦法實行註冊登記制度。具體註冊登記工作按水利部《水庫大壩註冊登記辦法》及下列程式進行:
(一)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水庫大壩註冊登記表》,向其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登記申請。
(二)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所登記的事項逐項進行審核。對審核不合格的,責成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改正;審核合格後,建立同級行業技術檔案,技術檔案由縣級報設區市,最後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
(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建立統一的全省水庫大壩基礎資料庫。
水庫大壩管理單位註冊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按上述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水庫大壩註冊登記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年度登記截至當年12月31日,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於次年3月底前完成省級資料庫更新。
安全鑑定
水庫大壩按照定期鑑定與應急鑑定相結合的辦法實行安全鑑定制度。
定期鑑定按照以下時限執行:大中型水庫大壩每隔六年進行一次;小型水庫大壩每隔五年進行一次;水庫大壩首次安全鑑定應在竣工驗收後五年內進行。
應急鑑定按照以下要求執行:水庫大壩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發生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出現異常現象的,應及時組織專門的應急安全鑑定。
水庫大壩安全鑑定包括大壩安全評價、大壩安全鑑定技術審查和大壩安全鑑定意見審定三個基本程式。具體安全鑑定工作按照水利部《水庫大壩安全鑑定辦法》及以下程式進行:
(一)大壩安全評價由水庫大壩管理單位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大壩安全狀況進行分析評價,並提出大壩安全評價報告和大壩安全鑑定報告書;
(二)大壩安全鑑定技術審查由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三)大壩安全鑑定意見審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水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許可權對安全鑑定意見組織審定: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在50米以上的中型水庫大壩組織審定;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它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在30米以上等相對重要的小型水庫大壩組織審定;縣(市、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它小型水庫大壩組織審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後,應當及時印發審定意見。
經審定確認水庫大壩存在安全隱患的,其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及管理單位應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除險加固
病險水庫大壩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安排除險加固排除水庫大壩險情。水庫大壩除險加固工程建設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經鑑定確認為病險的水庫大壩,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及時制定除險加固計畫並組織實施。水庫大壩主管部門要按照水庫大壩病險程度和一旦失事將造成的影響程度,優先安排與防洪保全關係密切的水庫大壩除險加固工程建設。
(二)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經批准的除險加固方案組織實施除險加固工程建設,其中對於列入國家投資計畫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式進行管理。
(三)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將工程除險加固年度進展情況和竣工資料上報其水庫大壩主管部門,並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報省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匯總。
(四)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收到除險加固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其竣工驗收資料報省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匯總。
(五)省級水庫大壩行業主管部門應將本行業水庫大壩年度除險加固進展情況及竣工驗收資料整理匯總後,於次年1月31日前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在此基礎上對新一年水庫大壩度汛安全進行評估。
對於經鑑定確認為病險水庫大壩、但未能及時進行除險加固的,應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向水庫管理單位下達通知,要求病險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採取降低蓄水位、甚至騰空庫容等應急處置措施確保全全度汛,各級各主管部門所屬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嚴格執行。同時,水庫主管部門應督促儘快維修整改。
度汛管理
鄉鎮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及其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落實相關制度,確保水庫大壩度汛安全:
(一)落實防汛責任人制度。對於每座水庫大壩,應當確定防汛行政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和防汛防守安全管理責任人。其中:大、中、小型水庫大壩防汛行政責任人一般分別由設區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領導擔任;主管部門負責人由主管單位領導擔任;水庫大壩防汛防守安全管理責任人由其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必須確保所有水庫大壩在汛期、特別是颱風、暴雨、山洪時期有人值守。
(二)落實度汛安全檢查制度。每年汛前,防汛責任人應當組織對其管轄的水庫大壩進行度汛安全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轄區內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轄區內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度汛安全檢查情況進行核查和抽查。
(三)落實汛期調度運用計畫制度。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每年應當制定汛期調度運用計畫,經同級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查,並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審批。
(四)落實應急預案制度。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制定防洪搶險和防禦超標準洪水等應急預案,經同級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查,並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審批後執行。
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各類水庫大壩管理單位的汛期調度方案和防汛預案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附則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凡過去我省有關水庫大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