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定期檢查辦法
電監安全〔2005〕24號
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各有關電力企業:
附屬檔案:
1.水電站大壩安全註冊辦法
2.水電站大壩安全定期檢查辦法
電 監 會
二○○五年十月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電站大壩(以下簡稱大壩)運行安全的監督管理,規範大壩安全定期檢查(以下簡稱大壩定檢)工作,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壩定檢是對已投入運行大壩的結構安全性和運行狀態進行的定期檢查。大壩定檢應當形成大壩定檢報告,並且對大壩的安全等級做出評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電力系統投入運行的大、中型水電站大壩。
第二章 大壩定檢的組織
第四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負責全國電力系統水電站大壩定檢的監督管理工作,電監會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大壩定檢的監督管理工作,電監會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負責大壩定檢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大型工程、高壩、工程安全特別重要和存在問題較多的大壩的定檢由大壩中心負責組織;對其他大壩,經大壩主管單位(或業主單位,下同)申請,大壩中心可以委託其組織定檢。
大壩主管單位負責落實大壩定檢經費,並督促水電站運行單位協助開展大壩定檢工作。
水電站運行單位負責完成大壩運行總結報告和現場檢查報告,組織有資質的相關技術服務單位進行專項檢查,並做好大壩定檢中的各項準備、配合等工作。
第六條 大壩定檢應當組織專家組進行。專家組的組成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大壩的具體情況確定。專家組成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豐富的工程經驗和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專家組人數一般為6~9人。為保持大壩定檢工作的連續性,專家組中至少要有1名參加過該大壩上一次定檢的專家或者較熟悉本工程的專家。直接參與大壩建設和管理的專家人數不應超過專家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七條 大壩定檢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確定大壩定檢工作計畫;確定專項檢查的項目、內容和技術要求;全面審閱有關大壩安全的原始數據、資料、報告和記錄;審查專項檢查報告;參加現場檢查;評價大壩安全等級;提交大壩定檢報告。
第八條 大壩中心組織的大壩定檢,由大壩中心聘請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向大壩中心提交大壩定檢報告,水電站運行單位組織有資質的相關技術服務單位向專家組提交專項檢查報告。
大壩主管單位組織的大壩定檢,由大壩主管單位提出專家組名單,報大壩中心審查。大壩中心應當派人參加專家組。專家組向大壩主管單位提交大壩定檢報告,經大壩主管單位審核後報送大壩中心。
大壩中心對大壩定檢報告進行審查,評定大壩安全等級,形成大壩定檢審查意見,報電監會備案後通知大壩主管單位和運行單位,同時抄送電監會有關派出機構。
第三章 大壩定檢的範圍、內容與要求
第九條 大壩定檢範圍包括:與大壩安全有關的橫跨河床和水庫周圍埡口的所有永久性擋水建築物、泄洪建築物、輸水和過船建築物的擋水結構以及這些建築物與結構的地基、近壩庫岸、邊坡和附屬設施。
大壩定檢主要檢查大壩的運行情況與工作性態;對大壩存在的主要問題應當進行系統排查,明確指出影響大壩安全的重點部位和薄弱環節,並有針對性地提出可操作的建議和意見;對於大壩監測系統,提出重點監控的部位、項目和要求;應當注意蒐集上游大壩對受檢查大壩安全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數據資料,系統評價梯級開發方式下大壩的安全。
第十條 大壩定檢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制訂大壩定檢工作計畫和工作大綱;
(二)組織大壩定檢專家組;專家組對大壩以往的運行狀況與工作性態進行總結、檢查、系統排查和評價,提出定檢工作重點,確定定檢工作大綱;
(三)總結上一次大壩定檢(安全鑑定)以來大壩運行狀況,提出運行總結報告;
(四)進行現場檢查(含必要的水下檢查)並提出現場檢查報告;
(五)根據大壩實際狀況,進行必要的專項檢查並提出專項檢查專題報告;
(六)審查專項檢查專題報告,提出審查意見;承擔專項檢查的技術服務單位按專家組審查意見補充完善專題報告;
(七)評價大壩安全狀況、初評大壩安全等級,並提出大壩定檢報告;
(八)評定大壩安全等級,形成大壩定檢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專家組應當針對大壩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選擇確定必需的專項檢查項目,水電站運行單位根據專家組的要求委託有資質的技術服務單位進行專項檢查:
(一)地質複查;
(二)大壩的防洪能力;
(三)結構覆核或者試驗研究;
(四)水力學問題覆核或試驗研究;
(五)滲流覆核(土石壩、軟土地基);
(六)施工質量複查;
(七)泄洪閘門和啟閉設備檢測和覆核;
(八)大壩安全監測系統鑑定和評價;
(九)大壩安全監測資料分析;
(十)結構老化檢測和評價;
(十一)需要專項檢查和研究的其他問題。
對存在明顯老化現象的大壩和已運行40年以上的大壩,應當進行老化現象的危害性檢查與安全評價。對混凝土壩應當重點檢查混凝土的碳化、裂縫、滲漏溶蝕、凍融凍脹、沖磨空蝕、水質侵蝕等病害程度及對大壩安全影響;對土石壩應當重點檢查防滲和排水設施的老化程度及對大壩安全影響;對壩基應當重點檢查抗滲能力、承載能力等變化情況,分析其對大壩安全的影響。
第十二條 大壩設計覆核,應當按照現行設計規範對大壩防洪、地質參數、結構強度、結構穩定性、滲流和水力學問題進行覆核或者試驗,覆核時應當考慮實際荷載和已查明的結構缺陷的影響,必要時應當進行補充勘探。在大壩運行條件(外荷載及自身結構性態)及有關技術規範與工程安全鑑定或者上次大壩定檢覆核時無重大變化,且有關問題已作明確結論的,可以不作本專題覆核。
第十三條 大壩施工質量複查,應當複查施工階段主要數據和資料,其內容包括基礎處理、壩體和隱蔽工程的原始數據資料,必要時可採用取芯、試驗、檢測等手段補充檢測、試驗資料。如施工原始數據資料未作系統整理的,或者主要施工資料不全的,或者建築物發生重大缺陷而對施工質量有懷疑的,應當列專題複查。在工程安全鑑定或者上次大壩定檢時已經過複查,大壩運行條件(外荷載及自身結構性態)及有關技術規範無重大變化,且有關問題已作明確結論的,可以不作專題複查。
第十四條 大壩安全監測系統鑑定及評價,應當根據相關規範的規定和工程的重點部位和薄弱環節的情況,對現有監測系統、監測項目、儀器或者設備進行現場檢查或率定,並將測值與歷史監測數據進行對比分析,對各項監測設備的可靠性、長期穩定性、監測精度和採用的監測方法以及監測的必要性進行評價,提出監測儀器設備的封存、報廢及監測項目的停測、恢復或者增設、改變監測頻次和監測系統更新改造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大壩安全監測資料分析,應當以資料準確性判斷為基礎,進行深入的定性、定量分析,評判大壩安全性態,其中應當突出趨勢分析和異常現象診斷。對大型工程、重要大壩和高壩的關鍵監測項目,宜提出安全警戒值,以指導大壩運行。
第十六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向大壩定檢專家組提供大壩定檢有關資料,包括大壩(含改擴建和補強加固工程)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檔案、資料,歷次大壩定檢報告(首次大壩定檢時提供工程竣工安全鑑定報告)及其附屬檔案,以及大壩運行總結和現場檢查報告。
(一)大壩運行總結,應當全面總結水庫運行原則、操作程式和運行情況,總結上一次大壩定檢(或安全鑑定)以來水庫和大壩運行情況、大壩補強加固和改建情況、閘門及啟閉機(包括主、備電源)的運行和維修改造情況、安全監測設施的有效性和更新改造等情況,總結監測資料分析的主要成果,提出大壩存在的主要問題、隱患及處理建議等。要在定檢專家組首次會議前初步完成大壩運行總結報告。
(二)大壩現場檢查報告,包括根據大壩工程特點檢查可能影響大壩安全的所有缺陷、異常或者設備故障等內容。應當包含對泄洪消能設施中有可能破損的深孔、底孔過流部分、消能設施、下游沖刷坑進行水下檢查的內容;對結構安全有明顯影響的裂縫等缺陷,檢查的詳細情況;對壩前及水庫淤積嚴重的斷面測量情況。
第十七條 大壩定檢一般要求每5年進行1次,檢查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以專家組確認大壩定檢工作大綱為起始時間,以專家組提出大壩定檢報告為結束時間。
第四章 現場檢查
第十八條 現場檢查應當按專家組要求,由現場檢查組負責完成。現場檢查組由水電站運行單位負責組織,大壩主管單位、水電站運行單位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十九條 現場檢查應儘量安排在對運行影響較小、大多數受檢結構部位易於觀察和可以進行試驗的時段。
第二十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做好現場檢查的下列準備工作:
(一)準備好有關大壩安全的資料、圖紙和現場檢查所需的工具、設備、器材和安全防護用品;
(二)做好水庫調度和電力生產安排,準備好檢查工作所需的動力供應;
(三)安排好檢查路線;
(四)排乾檢查部位建築物內的積水;
(五)安裝好臨時設施,保障檢查人員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 現場檢查組應當在檢查中按檢查要求和檢查項目(附1)進行詳細記錄,填寫《大壩安全現場檢查表》(附2),並對大壩的裂縫、滲水等有缺陷的部位確定位置,做好素描、照相和攝像。參加現場檢查的人員均應在現場檢查表上籤字。
第二十二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根據日常巡查、年度詳查和現場檢查組的檢查成果,提出現場檢查報告。現場檢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簡介和檢查情況;
(二)現場審閱的數據、資料和設備、設施的運行情況;
(三)運行期間大壩承受的最大荷載及其不利工況、泄洪設施的運行情況;
(四)現場檢查結果;
(五)存在問題;
(六)現場檢查照片、錄像和圖紙。
(七)結論和建議。
第五章 安全評價與監管
第二十三條 大壩定檢專家組應當根據大壩實際運行情況,對大壩的結構性態和安全狀況進行全面綜合分析,審查專項檢查報告,從以下方面評價大壩安全狀況和評定大壩安全等級並提出大壩定檢報告:
(一)大壩的防洪能力;
(二)結構的承載能力和穩定性(含地基、邊坡和近壩庫岸);
(三)消能防沖效果;
(四)大壩防滲體(含地基)的工作狀態;
(五)結構(含地基、邊坡和近壩庫岸)運行性態;
(六)泄洪設施運行的可靠性;
(七)結構耐久性;
(八)監測系統的完備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四條 大壩安全等級分為正常壩、病壩和險壩三級,其評定標準或者條件,執行《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大壩定檢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檢查情況、安全狀態分析說明、大壩安全存在的問題、補強加固和更新改造的建議、評價結論、大壩安全等級。有關函件公文、歷次大壩定檢結論、分析材料、收集的現場資料與試驗數據、專題論證以及個別諮詢報告等均應當作為附屬檔案。
專家組成員對問題和結論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寫入大壩定檢報告。
第二十六條 大壩中心組織的大壩定檢,在專家組工作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大壩定檢報告的審查工作,在6個月內審核確定大壩安全等級,形成大壩定檢審查意見。
第二十七條 大壩主管單位組織的大壩定檢,應當在大壩定檢專家組工作結束後2個月內,向大壩中心報送2套大壩定檢報告及專題報告。大壩中心應當在收到大壩定檢報告及專題報告後3個月內完成審查工作,在6個月內審核確定大壩安全等級,形成大壩定檢審查意見。
第二十八條 大壩定檢工作完成後,大壩主管單位應當按照大壩定檢報告和(審查)意見中的處理要求和建議,督促、組織水電站運行單位提出整改計畫,按計畫及時進行和完成補強加固、更新改造等整改工作,並將整改計畫及時報送大壩中心,抄送電監會有關派出機構。對重要大壩、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安全隱患的大壩,要進行大壩險情評估,並完善水電站大壩險情預測和應急處理預案。
第二十九條 大壩中心應當會同電監會派出機構,通過大壩註冊現場檢查或者註冊抽查,對水電站運行單位的大壩定檢及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大壩中心應當向水電站運行單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同時通報大壩主管單位,並抄送電監會有關派出機構,由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大壩定檢的規劃和計畫開展有關工作的;
(二)對大壩定檢專家組的工作不予配合,致使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
(三)大壩定檢中發現有重大缺陷或者事故隱患、險情,未及時安排消除處理,且大壩定檢結束後超過半年仍未開展相關工作的;
(四)大壩定檢中被評定為病壩或險壩,整改資金和措施未落實,且未按要求進行補強加固,情節嚴重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大壩安全特種檢查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十二條 電力系統投入運行的小型水電站大壩定檢由大壩主管單位參照本辦法負責組織。大壩主管單位應當在定檢結束後2個月內將定檢報告及專題報告報送大壩中心。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對大、中、小型水電站大壩的劃分標準,執行《水電樞紐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安全標準》(DL5180-2003)等規範標準。
第三十四條 大壩定檢和特種檢查的收費,參照
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