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電監安全〔2005〕24號
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各有關電力企業:
現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附屬檔案:
1.水電站大壩安全註冊辦法
2.水電站大壩安全定期檢查辦法
電 監 會
二○○五年十月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電站大壩(以下簡稱大壩)運行安全的監督管理,規範大壩安全註冊工作,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負責全國電力系統大壩安全註冊的監督管理工作,電監會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大壩安全註冊的監督管理工作,電監會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負責辦理大壩安全註冊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電力系統投入運行的大、中型水電站大壩,小型水電站大壩參照執行。
第二章 註冊程式
第四條 大壩安全註冊包括初始註冊、換證註冊和變更註冊。
大壩投運後的第一次安全註冊登記為初始註冊;大壩完成符合國家規定的工程竣工安全鑑定1年內,水電站運行單位(或業主單位,下同)應當向大壩中心申報初始註冊。
《水電站大壩安全註冊登記證》(附1)(以下簡稱註冊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的換證註冊登記為換證註冊;註冊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向大壩中心申請換證註冊。
在註冊登記證的有效期內,因進行大壩改(擴)建、重大的補強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改變了大壩安全等級,或者因運行、管理、維護問題降低了大壩安全等級,或者水電站運行單位、大壩主管單位發生變更而進行的變更註冊登記,為變更註冊;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在上述情況改變後3個月內向大壩中心申請變更註冊。
第五條 被取消註冊登記證的,或者不符合大壩安全註冊登記條件的,或者持有乙級、丙級註冊登記證的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使大壩具備註冊條件或者註冊升級條件,並按相關的註冊要求申報註冊。
第六條 大壩安全註冊程式包括:申請、檢查評審、審核發證。
(一)申請
水電站運行單位向大壩中心提出書面註冊申請,填寫《水電站大壩安全註冊申請書》(附2),按《水電站大壩安全註冊管理實績考核評價表》(附3)自評,將有關申報資料附水電站運行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報送大壩中心。當水電站運行單位為大壩產權單位授權、委託單位時,還應當同時報送大壩產權單位授權、委託的法律檔案複印件。
對初始註冊,水電站運行單位還應當填寫《水電站大壩安全註冊基本情況登記表》(附4);報送建設工程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完整的竣工安全鑑定報告、工程建設各方的自檢報告和表示工程概貌的主要附圖。
對變更註冊,水電站運行單位還應當填寫《水電站大壩變更事項登記表》(附5),報送有關變更情況的上級批文、設計檔案、設計審查意見、施工監理檔案、驗收檔案等材料並附相關部分的主要圖紙。
上述材料一式五份並附電子文本,經大壩主管單位審查後報送大壩中心。
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檢查評審
大壩中心接到註冊申請後,對水電站運行單位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於申請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大壩中心應當在接到申請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水電站運行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大壩中心受理註冊申請後,組織註冊檢查組對水電站大壩進行現場檢查。註冊檢查組按照《水電站大壩安全註冊管理實績考核評價表》,對水電站運行單位進行管理實績考核評價,並根據檢查情況和考核結果提出註冊檢查意見,同時提出大壩註冊等級的建議,形成註冊檢查報告。
註冊檢查組人數一般為3~7人,其成員應當包括大壩安全管理和運行方面的專業人員。
大壩中心應當對註冊檢查、註冊評價的真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負責。
(三)審核發證
大壩中心對註冊檢查組的註冊檢查報告進行審核,對準予註冊的,確定大壩安全註冊等級,報電監會批准,核發《水電站大壩安全註冊登記證》,同時通知水電站運行單位,並抄送大壩主管單位和電監會有關派出機構。
對於不符合註冊條件,或者申請資料嚴重失實,或者未批准註冊的,大壩中心應當向水電站運行單位發出暫不予註冊的通知,同時將其抄送大壩主管單位和電監會有關派出機構。
註冊登記證由電監會統一監製和編號,分正本、副本。對換證註冊或者變更註冊的大壩,註冊登記證上分別加注“換證註冊”或者“變更註冊”的字樣。
第七條 大壩中心根據大壩的安全狀況及水電站運行單位的管理水平,按照下列標準提出大壩安全註冊的意見:
(一)符合大壩安全註冊條件和大壩安全註冊管理實績考核評價在80分以上的正常壩,註冊等級為甲級;
(二)符合大壩安全註冊條件和大壩安全註冊管理實績考核評價在60分以上不滿80分的正常壩,註冊等級為乙級;
(三)符合大壩安全註冊條件和大壩安全註冊管理實績考核評價在80分以上的病壩,註冊等級為丙級;
不符合大壩安全註冊條件,或者大壩安全註冊管理實績考核評價低於60分的正常壩和大壩安全註冊管理實績考核評價低於80分的病壩,或者大壩安全定期檢查被評定為險壩的,不予註冊。
第三章 註冊監管
第八條 大壩安全註冊實行動態管理。甲級註冊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乙級註冊登記證和丙級註冊登記證有效期為3年。
第九條 水電站運行單位每年應當按照註冊條件、標準、管理實績考核評價內容等要求進行註冊自查,經大壩主管單位審查後,在每年一季度將自查報告報送大壩中心。
第十條 大壩中心每年應當根據註冊大壩的安全狀況和水電站運行單位的自查報告,會同電監會派出機構對大壩註冊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取得註冊登記證的大壩,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註冊降級:
(一)註冊等級為甲級或者乙級的大壩,在最近一次大壩安全定期檢查或者特種檢查中被評定為病壩的;
(二)在最近一次大壩安全定期檢查或者特種檢查中發現有重大缺陷需要消除,水電站運行單位沒有及時安排處理,且超過半年仍未開展工作的;
(三)大壩關鍵部位、重要項目安全監測設施不符合規範要求,定期檢查或者特種檢查結束後超過1年仍未開展改造工作的;
(四)水電站運行單位不按計畫開展大壩安全定期檢查的相關工作,逾期超過1年的;
(五)大壩安全註冊管理實績考核評價結果低於原註冊等級標準的。
第十二條 取得註冊登記證的大壩,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註冊登記證:
(一)發生洪水漫壩、壩體結構嚴重損壞等影響大壩安全和水電站正常運行的;
(二)註冊後最近一次大壩安全定期檢查或者特種檢查中大壩安全等級被評定為險壩的;
(三)在最近一次大壩安全定期檢查或者特種檢查中被評定為病壩,且超過半年未按要求進行整改和補強加固,情節嚴重的;
(四)正常壩註冊管理實績考核評價低於60分或者病壩註冊管理實績考核評價低於80分的。
第十三條 水電站大壩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註冊登記證自動失效,水電站運行單位應當填報《水電站大壩註銷登記表》(附6),向大壩中心辦理註冊登記證註銷手續:
(一)大壩發生垮塌等重大以上事故或者大壩經批准報廢的;
(二)超過註冊登記證有效期的;
(三)被取消註冊登記證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大壩中心應當向水電站運行單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同時通報大壩主管單位,並抄送電監會有關派出機構,由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不按規定辦理大壩安全註冊的;
(二)註冊登記證有效期屆滿而未按規定申請換證的;
(三)大壩原註冊情況發生變化而未申請變更註冊的;
(四)大壩註冊降級和被取消註冊登記證的;
(五)在註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十五條 取得註冊登記證的大壩,準予水電站運行單位在有關場合和檔案上使用註冊登記證標誌和編號。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對大、中、小型水電站大壩的劃分標準,執行《水電樞紐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安全標準》(DL5180-2003)等規範標準。
第十七條 大壩安全註冊收費,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