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辦法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辦法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辦法》,是為了貫徹落實《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3號),加強水電站大壩非現場安全監督管理,規範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行為,國家能源局制定並於2016年9月26日發布的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在國家能源局安全註冊登記和備案大壩的運行安全信息報送、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能源局
  • 發布時間:2016年9月26日
  • 發文字號:國能安全〔2016〕261號
通知檔案,辦法正文,

通知檔案

國家能源局檔案
國能安全〔2016〕261號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辦法》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大壩中心,各有關電力企業:
為了貫徹落實《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3號),加強水電站大壩非現場安全監督管理,規範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行為,我局制定了《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6年9月26日

辦法正文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電站大壩(以下簡稱大壩)非現場安全監督管理,規範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行為,根據《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壩運行安全信息的報送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信息的報送、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國家能源局安全註冊登記和備案大壩的運行安全信息報送、使用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力企業是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的責任主體,應當明確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建立健全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制度,開展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化建設,按照要求報送大壩運行安全信息。
對於新投入運行的大壩,電力企業應當自申報大壩登記備案或申請大壩安全註冊登記之日起開始報送信息。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的綜合監督管理。派出機構負責督促轄區內電力企業開展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大壩中心負責建設運維全國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監督指導電力企業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和信息化建設工作,分析處理電力企業報送的大壩運行安全信息,研判大壩運行安全狀況。
第二章 報送內容及要求
第六條 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分為日常信息、年度報告、專題報告三類。
第七條 日常信息包括大壩安全監測信息、大壩汛情和災情、大壩異常情況和大壩運行事故情況。
(一)大壩安全監測信息
對於壩高70米以上的大壩、庫容1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壩、工程安全特別重要的大壩和病險壩,電力企業應當將採集的大壩安全監測信息於48小時內自動報送至大壩中心。其它大壩的安全監測信息,電力企業應當於次月15日前報送至大壩中心。
大壩安全監測信息報送項目和基本監測頻次表見附屬檔案。
(二)大壩汛情
進入汛期,電力企業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起報標準和報汛段次,向大壩中心報送大壩汛情。大壩汛情一般包括庫面降雨量(或壩址附近降雨量)、庫水位、入庫流量、出庫流量、棄水流量、泄洪情況等。
汛情可能對大壩運行安全造成威脅的,電力企業應當及時向上級主管單位、有關派出機構、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三)大壩災情
震級在5級及以上且震源距壩址100公里以內的地震,以及對大壩有影響的土石流、山體崩塌、滑坡等災情發生後,電力企業應當於1小時內向上級主管單位、有關派出機構和大壩中心、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災情快訊,於12小時內報告災情詳細情況。
(四)大壩異常情況
大壩出現異常情況,電力企業應當於24小時內向上級主管單位、有關派出機構和大壩中心報告。
(五)大壩運行事故
大壩發生運行事故,電力企業應當於1小時內向上級主管單位、有關派出機構和大壩中心、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派出機構和大壩中心、全國電力安全生產委員會企業成員單位接到對大壩運行安全影響較大的汛情、災情、大壩運行事故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國家能源局報告。
第八條 年度報告分為大壩安全年度詳查報告、大壩安全註冊登記自查報告和大壩安全工作年度報表。
電力企業應當於次年2月15日前將年度報告報送至大壩中心。
第九條 專題報告包括大壩除險加固專題報告和大壩安全監測系統更新改造專題報告。大壩除險加固專題報告包括:大壩除險加固設計報告、審查報告、施工報告、竣工驗收報告。大壩安全監測系統更新改造專題報告包括:大壩安全監測系統更新改造設計報告、審查報告、安裝調試及試運行報告、竣工驗收報告。
大壩除險加固竣工驗收後,或者大壩安全監測系統更新改造竣工驗收後,電力企業應當於1個月內將相應專題報告報送至大壩中心。
 第三章 信息分析和使用
第十條 大壩中心應當及時分析處理電力企業報送的大壩日常信息。發現異常情況,大壩中心應當於24小時內向電力企業及相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並通報有關派出機構。
第十一條 大壩中心應當及時研判電力企業報送的大壩汛情、災情、異常情況和運行事故信息,為大壩運行安全應急管理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第十二條 大壩中心在開展大壩安全定期檢查時,應當充分利用電力企業報送的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及日常監控成果,為大壩運行狀況和工作性態評價提供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大壩中心應當根據電力企業報送的年度報告和開展的大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向國家能源局提交全國大壩安全工作年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大壩中心應當每季度通報電力企業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和信息化建設情況。
第十五條 大壩中心應當會同派出機構對電力企業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工作和信息化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於未按照本辦法開展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工作或者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的電力企業,由有關派出機構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壩異常情況,是指大壩運行過程中出現偏離於正常變化趨勢的現象,如:壩體發生裂縫或者原有裂縫出現發展;建築物出現凍融、凍脹、溶蝕或者過流部分出現嚴重空蝕、磨損、沖刷;壩體表面錯動;壩體或者邊坡變形突變;基礎或者壩體揚壓力、滲漏量突變,滲漏水質發生變化;重要部位應力、應變等監測項目測值發生突變;監測系統重要項目不能正常監測等。
(二)大壩運行事故,是指大壩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並導致嚴重後果的情況,如:大壩潰決、結構物嚴重斷裂、倒塌;洪水漫頂、淹沒;泄洪建築物嚴重破壞;壩坡大體積塌滑;近壩庫岸及邊坡大體積滑塌等。
第十八條 大壩安全監測信息分為一般項目和重要項目兩類。
一般項目是監測技術規範規定的大壩運行過程中應當具備的基本監測項目。
重要項目是針對大壩重要部位和薄弱環節,根據大壩實際運行特性和工作性態而確定的監測項目。對於重要項目,應當實施自動化監測,並保證相關設施全天候連續正常工作,使大壩上級管理單位和大壩中心能夠隨時遠程採集到數據;不能採用自動化監測的,應當按照監測頻次要求及時將人工測值錄入資料庫,使大壩上級管理單位和大壩中心能夠及時遠程獲取到數據。
第十九條 大壩中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電力企業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和信息化建設技術要求等相關配套檔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辦法》(電監安全〔2006〕38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大壩安全監測信息報送項目和監測頻次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