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水電站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水電站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電站運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經營水電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電資源的保護,確保水電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維護水電站經營單位的合法利益,保護水電站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各水電站要對轄區內的民眾公益性事業和農田灌溉給予大力支持,水電企業用人時應優先招錄本轄區內所在地鄉村的大中專學生。
第四條 各水電站運行管理必須遵守有關環保、草原、土地、水保、安全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堅持誰經營、誰保護;誰破壞、誰賠償;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水電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繳納增值稅、所得稅、水資源費和生態恢復保證金等費用。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州內、省內、國內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合作、合資或者獨資開發5萬千瓦及以上水電資源建設項目,並為其提供優質服務,依法打擊干擾破壞水電開發的各種違法行為,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電站運行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電站運行管理的監督,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水電站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本辦法,接受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如實報告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虛報或瞞報。
第九條 水電站企業之間發生的水事爭議,要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首先由當事雙方協商解決,無法協商的由所在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調節處理,調節不成的報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條 各水電站要嚴格執行《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自治州水力發電開發建設項目應當採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保證按不小於河流多年枯水期平均徑流量的百分之十下泄流量,生態流量下泄通道不得設定任何截止設施,以保護下游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同時確保減水河段取水用戶用水權益”。
第十一條 水電站竣工運行後,應採取強有力措施對廢渣、廢石限期回填整地復墾,恢復植被。
第十二條 環保、水利等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加強網路線上監測,增加監測點位,做到監測全覆蓋。因建設水電站造成減水河段的水電企業,必須在減水河段建設攔水壩,保證生態用水,確保不能出現河道斷流,河床裸露。
第十三條 轄區內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民眾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民眾學法、守法的法律意識。
第十四條 凡在自治州境內的所有水電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各水電站要在本轄區內的庫區和河道隱患處設定護欄、安全警示牌,在泄洪期間禁止行人在河道內行走,確保人員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五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組織水利、環保、安監等部門加大對水電站的聯合執法檢查,對不規範和有安全隱患的水電站要進行清理整頓,消除安全隱患,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 各水電站要及時準確掌握雨情、汛情、工情,及時編制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和防汛調度計畫,要嚴格執行防汛抗洪應急預案和防汛調度計畫,未經州、縣(市)抗旱防汛指揮部批准,不得超水位蓄水和擅自泄水,必須堅持電調服從水調的原則。
第十七條 州、縣(市)抗旱防汛指揮部要堅持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水電站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小(二)型水庫需泄水、泄洪,由水電站申報縣(市)抗旱防汛指揮部負責審批,並報州抗旱防汛指揮部備案,對水電站水庫庫容量100萬立方米(含100萬立方米)——1億立方米的中型、小(一)型水庫需泄水、泄洪,由水電站報縣(市)抗旱防汛指揮部審查後,縣(市)抗旱防汛指揮部上報州抗旱防汛指揮部審批,並上報省抗旱防汛指揮部備案。
第十八條 州、縣(市)抗旱防汛指揮部在接到本轄區水電站泄水泄洪方案報告後,要按照審批許可權及時審查批覆。審查批覆後,縣(市)抗旱防汛指揮部應立即通知泄水、泄洪水電站轄區和下游水電站以及周邊所涉及到的鄉鎮、村、組和河道內施工企業做好防洪泄洪防範工作;跨縣(市)的水電站泄水由所在縣(市)抗旱防汛指揮部及時通知下游的縣(市)抗旱防汛指揮部,下游縣(市)抗旱防汛指揮部接到通知後要及時通知轄區內所涉及到的鄉村、組、水電站和河道內施工企業做好防洪泄洪防範工作;跨地(州、市)的由州級抗旱防汛指揮部通知下游地(州、市)抗旱防汛指揮部,下游抗旱防汛指揮部負責通知本轄區內所涉及到的鄉鎮、村、組和河道內施工企業,全力做好防汛、防洪各項防範措施的落實,確保本轄區內下游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九條 各水電站試運行期不得超過一年,水電站正式生產運行上網發電應當通過各業務主管部門的驗收後,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取水許可證、電力行業許可證照,未經驗收合格和未取得有效證照的小水電站不得發電運營。
第二十條 各水電站水庫大壩的運行,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綜合效益。水電站大壩管理應當根據批准的計畫和水電站大壩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行。
第二十一條 水電站大壩的運行管理,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程的要求實行標準化管理,必須做好水電站大壩的養護修理工作,保證大壩和閘門啟閉設備完好。
第二十二條 水電站必須建立水庫大壩定期安全檢查鑑定制度,汛前、汛後以及暴風、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強烈地震發生後,大壩主管部門和水電站應當立即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其所管轄的水電站水庫大壩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 水電站水庫大壩管理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防汛搶險物資儲備和氣象水情預報,保證水情傳遞、報警,並確保水電站與州、縣(市)抗旱防汛指揮部之間的聯繫暢通。
第二十四條 水電站水庫大壩出現險情徵兆時,水電站應當立即報告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抗旱防汛指揮部,並採取搶險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應當採取一切緊急措施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及時做好民眾安全撤離和轉移工作。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水電站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不積極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製造成人員傷亡的,要按照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法追究責任。各水電站必須嚴格執行防汛調度計畫,泄水、泄洪方案報告制度,如不履行調度計畫和泄水報告制度,擅自泄水、泄洪造成下游水電站、鄉、村、組、河道內施工企業生命安全和財產損失的,要嚴格追究水電站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水電站要嚴格執行《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確保河道生態用水不斷流,如違反規定造成河道斷流、河床裸露的要按照環保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根據《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各水電站企業要按時繳納水資源費,對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水事糾紛發生及其處理過程中煽動鬧事、結夥鬥毆、搶奪或者損壞公私財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在水事糾紛解決前,未經各方達成協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單方面違反本辦法改變水環境現狀的,對負有責任的水電企業責任人、行政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由於大壩水庫調度運用不當,玩忽職守,導致水電站水庫大壩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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