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站大壩安全註冊登記監督管理辦法

2015年5月6日,國家能源局以國能安全〔2015〕146號印發《水電站大壩安全註冊登記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安全註冊登記條件、安全註冊登記程式、登記備案程式、監督管理、附則6章35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印發的《水電站大壩安全註冊辦法》(電監安全〔2005〕24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電站大壩安全註冊登記監督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能源局
  • 文號:國能安全〔2015〕14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5月6日
  • 施行時間:2015年5月6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水電站大壩安全註冊登記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能安全〔2015〕146號
各派出機構,大壩中心,各有關電力企業:
為了規範水電站大壩安全註冊登記工作,提高大壩安全監督管理水平,確保大壩運行安全,我局制定了《水電站大壩安全註冊登記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5年5月6日

管理辦法

水電站大壩安全註冊登記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電站大壩(以下簡稱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範大壩安全註冊登記工作,根據《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壩運行實行安全註冊登記制度,電力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大壩安全註冊登記。
在規定期限內不申請辦理安全註冊登記的大壩,不得投入運行,其發電機組不得併網發電。
不滿足註冊登記條件或者未取得安全註冊登記證的大壩,電力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並且限期完成大壩安全註冊登記。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發電為主、總裝機容量五萬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電站大壩安全註冊登記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大壩安全註冊登記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一)符合安全註冊登記條件,大壩安全管理實績考核評價滿足要求的大壩,核發安全註冊登記證;安全註冊登記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
(二)符合安全註冊登記條件,大壩安全管理實績考核評價不滿足要求的大壩,出具大壩登記備案證明;
(三)因未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鑑定而不符合安全註冊登記條件的已建大壩,出具大壩登記備案證明。
第五條 大壩安全註冊登記實行動態管理。甲級安全註冊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乙級和丙級安全註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大壩安全註冊登記的綜合監督管理。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大壩安全註冊登記的監督管理。
國家能源局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具體負責辦理大壩安全註冊登記工作。
第二章 安全註冊登記條件
第七條 大壩安全註冊登記應當符合《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大壩安全註冊登記等級依據大壩安全狀況及管理實績,按照如下原則確定:
(一)大壩安全管理實績考核評價在八十分以上的正常壩,安全註冊登記等級為甲級;
(二)大壩安全管理實績考核評價在六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的正常壩,安全註冊登記等級為乙級;
(三)大壩安全管理實績考核評價在八十分以上的病壩,安全註冊登記等級為丙級。
安全註冊登記等級為乙級、丙級的大壩,運行單位應當及時整改,達到甲級標準。
第九條 大壩安全管理實績由大壩中心現場檢查評定,主要考核評價內容如下:
(一)貫徹執行大壩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情況;
(二)大壩安全制度規程建設和執行情況;
(三)大壩安全工作人員素質和能力;
(四)防汛、應急管理、大壩安全信息報送情況;
(五)大壩安全檢查、監測情況;
(六)大壩安全資料及檔案管理情況;
(七)大壩維護、隱患及缺陷處理、整改落實及安全經費保障情況。
第三章 安全註冊登記程式
第十條 大壩安全註冊登記程式包括註冊登記申請、材料審查、專家評審、註冊決定、頒發證書等環節。
第十一條 對於已蓄水運行的未註冊登記大壩,運行單位應當在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鑑定或者大壩安全定期檢查三個月內,向大壩中心書面提出安全註冊登記申請。申請時提交安全註冊登記申請書、企業證照、新建水電站工程竣工安全鑑定報告等材料。
對於已註冊登記大壩,運行單位應當在大壩安全註冊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大壩中心提出書面安全註冊登記換證申請及相關變更材料。
對於已註冊登記大壩,主管單位、運行單位、大壩安全等級、以及工程等別等註冊登記主要事項發生變化的,運行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有關情況報大壩中心,辦理安全註冊登記變更。
第十二條 大壩中心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材料符合要求的,大壩中心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
材料不完整的,大壩中心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完善的內容。
對於不符合安全註冊登記條件的大壩,大壩中心應當出具書面意見和限期整改要求,並抄送有關派出機構。
第十三條 大壩中心組織專家成立檢查組,對大壩進行現場檢查,經專家評審後提出註冊檢查意見。
檢查組應當由具備工程師以上職稱的大壩安全管理和運行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人數一般為三至七人,其中具備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的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現場檢查後,大壩中心應當及時將檢查結果通報大壩運行單位。運行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大壩中心書面反映。
註冊檢查意見認為大壩安全管理實績考核評價不滿足要求的,大壩中心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運行單位反饋整改意見,並按照本辦法相關要求出具大壩登記備案證明。
第十四條 大壩中心將註冊檢查意見報送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
首次確定安全註冊登記等級或者安全註冊登記等級發生變化的,大壩中心應當同時將註冊檢查意見抄送有關派出機構。派出機構對註冊檢查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將有關意見書面報送電力安全監管司,並抄送大壩中心。
第十五條 電力安全監管司認為大壩符合安全註冊登記要求的,經報請分管局領導批准後,以國家能源局名義作出大壩安全註冊登記決定,並通知大壩中心。
認為不符合安全註冊登記要求的,作出不予安全註冊登記決定,由大壩中心通知大壩運行單位。
第十六條 大壩安全註冊登記決定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
依法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限不算入前款規定的時限內。
第十七條 大壩中心應當在大壩安全註冊登記決定作出十個工作日內,向運行單位頒發大壩安全註冊登記證,並告知大壩主管單位和有關派出機構。
第四章 登記備案程式
第十八條 大壩登記備案程式主要包括材料報送、材料審查、出具登記備案證明等環節。
第十九條 新建大壩通過蓄水安全鑑定後,建設單位應當在首台發電機組轉入商業運營前,將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報告、蓄水驗收鑑定書以及有關安全管理情況等報大壩中心登記備案。
未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鑑定的已建大壩,運行單位應當將《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安全註冊登記條件的相關材料報大壩中心登記備案。
第二十條 大壩中心應當對電力企業報送的登記備案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不完整的,大壩中心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完善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報送材料完整的,大壩中心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企業出具大壩登記備案證明,同時告知有關派出機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電力企業應當持續改進大壩安全管理工作,每年按照本辦法第九條關於大壩安全管理實績考核評價的相關要求進行自查,並將自查情況報送大壩中心。
第二十三條 派出機構應當督促電力企業開展安全註冊登記及登記備案工作,對電力企業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發現重大安全隱患,責令電力企業及時整改。
第二十四條 取得甲級安全註冊登記證的大壩,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壩中心提出並經國家能源局批准後,降低安全註冊登記等級:
(一)在最近一次大壩安全定期檢查或者特種檢查中被評定為病壩的,降為丙級;
(二)在最近一次大壩安全定期檢查或者特種檢查中發現重大缺陷或者隱患後,超過六個月未安排處理的,降為乙級;
(三)大壩關鍵部位、重要項目安全監測設施不符合要求,定期檢查或者特種檢查結束後一年內未安排整改的,降為乙級;
(四)未按照計畫開展大壩安全定期檢查相關工作,逾期超過一年的,降為乙級;
(五)督查時大壩安全管理實績考核評價不滿八十分、但在六十分以上的,降為乙級。
第二十五條 取得安全註冊登記證的大壩,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壩中心提出並經國家能源局批准,註銷安全註冊登記證,出具登記備案證明:
(一)大壩發生設防標準內洪水漫壩、壩體結構嚴重損壞等影響大壩安全和水電站正常運行的重大事件的;
(二)大壩安全管理實績考核評價正常壩不滿六十分、病壩不滿八十分,三個月內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三)註冊登記證有效期滿後逾期六個月仍未申請換證的;
(四)最近一次安全定期檢查或者特種檢查評定為險壩,或者評定為病壩後六個月內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取得乙級安全註冊登記證的大壩未按照計畫開展安全定期檢查相關工作,逾期超過一年的。
第二十六條 取得安全註冊登記證的大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由大壩中心提出並經國家能源局批准或者由國家能源局責令,撤銷安全註冊登記證,出具登記備案證明:
(一)電力企業採用隱瞞、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註冊登記證的;
(二)大壩中心有關人員違反規定頒發安全註冊登記證的。
第二十七條 取得安全註冊登記證的大壩,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壩中心提出並經國家能源局批准,安全註冊登記證作廢,辦理註銷手續:
(一)經批准,大壩已經退役的;
(二)經批准,大壩已經拆除重建的;
(三)大壩已經失去擋水功能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壩中心督促電力企業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由派出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大壩安全註冊登記或者登記備案的;
(二)僅取得大壩登記備案證明,不能達到大壩安全管理實績考核評價要求的;
(三)僅取得大壩登記備案證明,未及時開展或者未按照規定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鑑定或者定期檢查的;
(四)安全註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及時辦理安全註冊登記變更的;
(五)安全註冊登記證到期,未按照規定申請換證的;
(六)安全註冊登記等級被降級或者安全註冊登記證被註銷和撤銷的;
(七)大壩安全註冊登記或者登記備案辦理過程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應當定期公布大壩安全註冊登記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建設單位是指建設大壩的項目業主單位;
(二)主管單位是指大壩產權法人單位或者產權管理單位;
(三)運行單位是指負責大壩日常運行管理的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授權運行管理的單位。
第三十一條 大壩安全等級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分為正常壩、病壩和險壩三級,由大壩安全定期檢查或者特種檢查確定。
第三十二條 以發電為主、總裝機容量小於五萬千瓦的小型水電站大壩安全註冊登記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大壩安全註冊登記檢查評審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大壩中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配套檔案。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水電站大壩安全註冊辦法》(電監安全〔2005〕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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