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庫大壩註冊登記辦法
- 法規類別:規章
- 制定機關:水利部
- 頒布日期:1995.12.28
水庫大壩註冊登記辦法是1995年水利部頒發的規章。水庫按庫容分為大、中、小型水庫,分屬於省、地(市)、縣級大壩主管部門分級管理。大壩註冊登記按申報、審核、發證程式進行。大壩水庫應按規定進行安全鑑定發布信息實施日期:199...
第二十三條 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應當按期註冊登記,建立技術檔案。大壩註冊登記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第二十四條 大壩管理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防汛搶險物料的準備和氣象水情預報,並保證水情傳遞、...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庫庫區、人工水道)、渠道、蓄滯洪區和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過閘流量大於5m³/s(含)的水閘。不包括水庫大壩、水電站的輸(泄)水建築物上的水閘。第三條 水閘註冊登記是...
第九條 小型水庫大壩實行註冊登記和安全鑑定制度。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向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水庫大壩註冊登記。小型水庫大壩註冊登記信息發生變更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事項登記或申請換證。縣(區)人民政府應...
大、中、小型水庫分別由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庫蓄水安全鑑定、大壩註冊登記和大壩安全鑑定。登記、鑑定情況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水庫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設計、工程現狀和流域防洪方案,按照“興利服從防洪,...
註冊登記 全省所有水庫大壩必須實行大壩註冊登記。水庫大壩按照分級負責、水行政主管部門逐級匯總的辦法實行註冊登記制度。具體註冊登記工作按水利部《水庫大壩註冊登記辦法》及下列程式進行:(一)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水庫大壩註冊...
水庫大壩註冊登記、安全鑑定和水庫降等報廢,是確保水庫防洪安全,加強水庫行政管理的需要。水利部以一個部規章和兩個部規範性檔案對這三方面的工作加以規範。由於上述檔案效力較低,在實際運用中難以操作。對此,《條例(草案)》規定:“...
第三十條 大壩主管部門對所管轄的大壩應當按期註冊登記,建立大壩檔案。有關大壩註冊登記的具體事項,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行為,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
第七條小型水庫的管護主體應當明確水庫管理單位或者管護人員,制定並落實小型水庫管理各項制度,編制水庫調度運用方案,對水庫大壩進行註冊登記,並對水庫安全直接負責。第八條小型水庫的管護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組織對小型水庫進行安全鑑定。經...
水庫主管部門或所有者(業主)要按照《水庫大壩註冊登記管理辦法》(水管[1995]290號)的要求做好水庫大壩的註冊登記工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通過安全鑑定和註冊登記,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集中建立、健全轄區內小型水庫的技術...
2015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3號公布《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運行管理、定期檢查、註冊登記、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46條,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對在冊水庫,要根據《水庫大壩註冊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按分級管理原則,及時開展安全鑑定。大型及重要中、小型水庫管理單位要按規定編制汛期調度運用計畫,按照“誰調度,誰審批”的原則審批,並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水庫管理單位必須嚴格...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小型水庫管理,發揮小型水庫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小型水庫建設...
《濟寧市小型水庫管理辦法》是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小型水庫管理與保護,保障其安全運行,發揮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為了確保全省各類水庫安全運行、充分發揮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進一步加強水庫管理...
SL105-95 水工鋼閘門和啟閉機安全檢測技術規程 SL101-94 水利水電工程閘門及啟閉機、升船機設備管理等級評定標準 SL240-1999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水庫大壩安全鑑定辦法 水庫大壩註冊登記辦法 綜合利用水庫調度通則 ...
第六條小型水庫所有人(產權人)應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建立水庫管理機構、籌措管理人員工資和運行維護費,保障工程安全運行;(二)負責水庫註冊登記和申報工作;大壩安全狀況或重要指標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三)實施水庫科學...
3.水庫、水閘工程按照《水庫大壩註冊登記辦法》和《水閘註冊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註冊登記。4.水庫、水閘、泵站工程按照《水庫大壩安全鑑定辦法》、《水閘安全鑑定管理辦法》和《泵站安全鑑定規程》的要求進行安全鑑定,鑑定結果達到一類...
第二十五條建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制度。大、中型水利工程按照水利部和雲南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執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二十六條水庫(大壩)、水閘應當依法註冊登記。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已建成的水庫(大壩...
承擔農田灌溉供水的小型水庫,區縣人民政府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建設配套的農田灌溉設施。第十六條 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利部《水庫大壩安全鑑定辦法》的規定,對小型水庫進行安全鑑定。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除險加固,消除...
(六)其他有礙小型水庫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在小型水庫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影響小型水庫安全運行和危害小型水庫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第十條 小型水庫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轄的小型水庫進行大壩註冊登記、安全鑑定、管理人員...
第二十一條水庫大壩、水閘的管理單位應當在水庫大壩、水閘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依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到具有相應管理許可權所屬主管部門進行註冊登記;註冊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事項。
水庫大壩註冊登記辦法(1997年修訂)水庫大壩安全鑑定辦法(1995年)綜合利用水庫調度通則(1993年)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1992年)關於長江流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許可權 的通知(1995年)關於黃河水利委員會審查河道...
第三十二條 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准後登記註冊的醫療機構名稱,在核准機關管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衛生廳、省公安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貴州省聯合醫療機構和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