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庫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水庫管理,確保我市各類水庫安全運行並充分發揮效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水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水庫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庫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部門: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5年7月14日
一、充分認識加強水庫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現有大型水庫7座、中型水庫16座、小(1)型水庫42座、小(2)型水庫145座,這些水庫在抵禦水旱災害、提供生產生活用水、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做好水庫安全運行管理工作,對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水庫管理工作,將其擺上重要工作日程,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全市各類水庫安全運行。
二、進一步明確水庫管理責任
根據“事權劃分、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地區要全面建立和落實水庫大壩安全責任制。按照隸屬關係,實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逐庫落實同級政府責任人、水庫主管部門責任人和水庫管理單位責任人,明確各類責任人的具體責任,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所管轄水庫安全狀況並提出建議,切實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水庫管理單位和業主負責水庫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將安全責任落實到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於每年汛期前,在同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布水庫大壩安全責任人名單。
三、嚴格落實水庫安全運行措施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要按照水利部有關檔案要求,做好水庫大壩的註冊登記和安全鑑定工作。對在冊水庫,要根據《水庫大壩註冊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按分級管理原則,及時開展安全鑑定。
大型及重要中、小型水庫管理單位要按規定編制汛期調度運用計畫,按照“誰調度,誰審批”的原則審批,並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水庫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經批准的調度運用計畫和防汛防旱指揮部的調度指令。
各地區要把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作為水庫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務,強化監測預報預警。當水庫發生重大險情、垮壩、影響縣及縣以上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質污染及人員死亡等重大事故,水庫管理單位及主管部門要立即向受影響地區的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強化對水庫安全運行的行業監督和管理
水庫安全運行管理工作技術性強、要求高,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加強對水庫安全的行業監管。
(一)依法查處各類危害水庫大壩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水庫大壩是水庫工程的第一防線,直接關係廣大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對水庫大壩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在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打井、鑽探、建房、採石、採礦、挖砂、取土、修墳、堆放雜物、挖築魚池等危害大壩安全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二)堅決制止非法侵占水庫庫容和占壓水庫樞紐工程的行為。對向水庫內傾倒礦渣等垃圾、擅自圍庫造地和以房地產與旅遊開發、修路等名義侵占水庫庫容或占壓水庫工程與管理設施的,各地區要採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制止,已造成危害的要堅決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嚴格規範水庫管理保護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在水庫管理、保護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服從水庫的防洪、灌溉、供水、生態保護等調度運行,不得影響水庫工程安全,不得破壞生態環境。進行水面承包經營的,要簽訂承包經營契約。契約應載明水庫經營活動的範圍、租賃經營者的權利和責任、違約處罰等條款。水庫年租金占可預見經營收入的比例要合理。要嚴格控制承包經營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有關規定,承包、租賃經營期限不得超過20年。各區市縣(先導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所管轄水庫的承包經營協定或契約進行統一清理,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依法予以完善或終止。對公共安全有重要影響,且由區市縣(先導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鄉鎮(街道)政府使用的小型水庫,不得出租、出借和發包。積極推廣水庫生態養殖新技術,引導水庫經營單位和個人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照無公害養殖技術要求組織生產,堅決杜絕投肥養殖行為,不得對水庫水體造成污染。
(四)加強庫區內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水庫水面船隻的安全管理,嚴禁無證船舶在庫區內從事生產作業。庫區水面行駛的船隻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和檢驗手續,船舶駕駛員必須具有合法船舶駕駛資格並持證上崗,堅決杜絕“三無船舶”存在和無證駕駛現象發生。
五、落實水庫的管理機構、人員和管理經費
要根據水庫規模設定相應的專管單位或專管人員。大中型水庫、小(1)型水庫和對村鎮、交通幹線、軍事設施、工礦校區等人口集中區安全有重要影響的重點小(2)型水庫,均須建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其他小型水庫,有條件的也應建立管理機構,沒有建立管理機構的必須落實專職管護人員。小型水庫管護人員不得少於2人,具體管理人員的聘用、培訓工作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水庫管理機構要在現有人員編制中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大型水庫配備3名以上水利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和1名電器工程自動化專業技術人員,中型水庫配備1名以上水利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和1名電器工程自動化專業技術人員。要加強對水庫現有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培訓教育,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各類水庫管理人員要逐步達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要求,關鍵崗位要逐步探索並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積極探索建立小型水庫專業化集中管理及社會化管理等多種管護模式,既可以按區域或水系組建專門管理單位集中管理多個小型水庫,也可以將小型水庫劃歸或委託國有大中型水庫管理單位、專業管理單位實行專業化管理。
各地區要統籌解決水庫的維護運行管理經費,水庫的發電、供水、養殖、水面承包等經濟收入應優先用於水庫的維護運行管理。制定水庫安全管理人員管理辦法和年度安全工作考核制度,並將考核結果作為支付勞務報酬的依據。
六、繼續抓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
各地區要高度重視水庫病險問題,切實做好水庫除險加固工作。實施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必須按程式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除險加固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質量監督制和契約管理制。要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度汛方案要求安排除險加固在建工程施工,處理好施工進度、質量與水庫運用、安全度汛的關係,合理安排工期,確保施工期度汛安全。除險加固項目未經蓄水驗收的一律不得投入蓄水運行。尚未進行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要對水庫安全度汛進行專題研究,制定合理的調度運用方案並嚴格執行,加強對病險部位巡視檢查。有重大險情的水庫,必須空庫迎汛,確保水庫安全。
各地區在做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的同時,要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水利部頒發的《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對規模減小或者功能萎縮的水庫進行降等,對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的水庫以及功能基本喪失的水庫進行報廢。
七、做好水庫劃界確權工作
水庫工程用地劃界確權工作是國家依法保護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貫徹國家土地管理法規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要高度重視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的界定工作,水庫管理範圍內的土地應依法劃界確權,設立標誌,水庫保護範圍內的土地權屬關係不變。對尚未劃定管理和保護範圍的水庫,所在地區要成立水庫劃界確權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安排專項工作經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緊密配合,明確職責,通力協作,按照《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本著有利於水庫管理、工程安全、發揮綜合效益、促進發展的原則,確保完成全市水庫劃界確權工作。
八、積極推動水庫管理標準化和現代化建設
各地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水庫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水庫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試行)要求,積極開展水庫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進一步規範水庫管理工作,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使我市大型水庫達到《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試行)確定的考核標準。要加強大壩安全監測、水庫通信預警、水雨情測報預報系統等設施建設,強化水庫管理和科學調度的手段和能力,不斷提高水庫管理的信息化和現代化水平,確保水庫安全,充分發揮水庫綜合效益。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14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水庫管理,確保我市各類水庫安全運行並充分發揮效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水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水庫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加強水庫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現有大型水庫7座、中型水庫16座、小(1)型水庫42座、小(2)型水庫145座,這些水庫在抵禦水旱災害、提供生產生活用水、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做好水庫安全運行管理工作,對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水庫管理工作,將其擺上重要工作日程,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全市各類水庫安全運行。
二、進一步明確水庫管理責任
根據“事權劃分、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地區要全面建立和落實水庫大壩安全責任制。按照隸屬關係,實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逐庫落實同級政府責任人、水庫主管部門責任人和水庫管理單位責任人,明確各類責任人的具體責任,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同級政府報告所管轄水庫安全狀況並提出建議,切實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水庫管理單位和業主負責水庫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將安全責任落實到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於每年汛期前,在同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布水庫大壩安全責任人名單。
三、嚴格落實水庫安全運行措施
水庫主管部門(或業主)要按照水利部有關檔案要求,做好水庫大壩的註冊登記和安全鑑定工作。對在冊水庫,要根據《水庫大壩註冊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按分級管理原則,及時開展安全鑑定。
大型及重要中、小型水庫管理單位要按規定編制汛期調度運用計畫,按照“誰調度,誰審批”的原則審批,並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備案。水庫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經批准的調度運用計畫和防汛防旱指揮部的調度指令。
各地區要把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作為水庫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務,強化監測預報預警。當水庫發生重大險情、垮壩、影響縣及縣以上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質污染及人員死亡等重大事故,水庫管理單位及主管部門要立即向受影響地區的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強化對水庫安全運行的行業監督和管理
水庫安全運行管理工作技術性強、要求高,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加強對水庫安全的行業監管。
(一)依法查處各類危害水庫大壩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水庫大壩是水庫工程的第一防線,直接關係廣大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對水庫大壩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在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打井、鑽探、建房、採石、採礦、挖砂、取土、修墳、堆放雜物、挖築魚池等危害大壩安全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二)堅決制止非法侵占水庫庫容和占壓水庫樞紐工程的行為。對向水庫內傾倒礦渣等垃圾、擅自圍庫造地和以房地產與旅遊開發、修路等名義侵占水庫庫容或占壓水庫工程與管理設施的,各地區要採取有力措施堅決予以制止,已造成危害的要堅決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嚴格規範水庫管理保護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在水庫管理、保護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服從水庫的防洪、灌溉、供水、生態保護等調度運行,不得影響水庫工程安全,不得破壞生態環境。進行水面承包經營的,要簽訂承包經營契約。契約應載明水庫經營活動的範圍、租賃經營者的權利和責任、違約處罰等條款。水庫年租金占可預見經營收入的比例要合理。要嚴格控制承包經營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有關規定,承包、租賃經營期限不得超過20年。各區市縣(先導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所管轄水庫的承包經營協定或契約進行統一清理,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依法予以完善或終止。對公共安全有重要影響,且由區市縣(先導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鄉鎮(街道)政府使用的小型水庫,不得出租、出借和發包。積極推廣水庫生態養殖新技術,引導水庫經營單位和個人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照無公害養殖技術要求組織生產,堅決杜絕投肥養殖行為,不得對水庫水體造成污染。
(四)加強庫區內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水庫水面船隻的安全管理,嚴禁無證船舶在庫區內從事生產作業。庫區水面行駛的船隻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和檢驗手續,船舶駕駛員必須具有合法船舶駕駛資格並持證上崗,堅決杜絕“三無船舶”存在和無證駕駛現象發生。
五、落實水庫的管理機構、人員和管理經費
要根據水庫規模設定相應的專管單位或專管人員。大中型水庫、小(1)型水庫和對村鎮、交通幹線、軍事設施、工礦校區等人口集中區安全有重要影響的重點小(2)型水庫,均須建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其他小型水庫,有條件的也應建立管理機構,沒有建立管理機構的必須落實專職管護人員。小型水庫管護人員不得少於2人,具體管理人員的聘用、培訓工作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水庫管理機構要在現有人員編制中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大型水庫配備3名以上水利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和1名電器工程自動化專業技術人員,中型水庫配備1名以上水利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和1名電器工程自動化專業技術人員。要加強對水庫現有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培訓教育,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各類水庫管理人員要逐步達到《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要求,關鍵崗位要逐步探索並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積極探索建立小型水庫專業化集中管理及社會化管理等多種管護模式,既可以按區域或水系組建專門管理單位集中管理多個小型水庫,也可以將小型水庫劃歸或委託國有大中型水庫管理單位、專業管理單位實行專業化管理。
各地區要統籌解決水庫的維護運行管理經費,水庫的發電、供水、養殖、水面承包等經濟收入應優先用於水庫的維護運行管理。制定水庫安全管理人員管理辦法和年度安全工作考核制度,並將考核結果作為支付勞務報酬的依據。
六、繼續抓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
各地區要高度重視水庫病險問題,切實做好水庫除險加固工作。實施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必須按程式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除險加固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質量監督制和契約管理制。要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度汛方案要求安排除險加固在建工程施工,處理好施工進度、質量與水庫運用、安全度汛的關係,合理安排工期,確保施工期度汛安全。除險加固項目未經蓄水驗收的一律不得投入蓄水運行。尚未進行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要對水庫安全度汛進行專題研究,制定合理的調度運用方案並嚴格執行,加強對病險部位巡視檢查。有重大險情的水庫,必須空庫迎汛,確保水庫安全。
各地區在做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的同時,要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水利部頒發的《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對規模減小或者功能萎縮的水庫進行降等,對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的水庫以及功能基本喪失的水庫進行報廢。
七、做好水庫劃界確權工作
水庫工程用地劃界確權工作是國家依法保護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貫徹國家土地管理法規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要高度重視水庫管理和保護範圍的界定工作,水庫管理範圍內的土地應依法劃界確權,設立標誌,水庫保護範圍內的土地權屬關係不變。對尚未劃定管理和保護範圍的水庫,所在地區要成立水庫劃界確權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安排專項工作經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緊密配合,明確職責,通力協作,按照《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本著有利於水庫管理、工程安全、發揮綜合效益、促進發展的原則,確保完成全市水庫劃界確權工作。
八、積極推動水庫管理標準化和現代化建設
各地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水庫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水庫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試行)要求,積極開展水庫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進一步規範水庫管理工作,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使我市大型水庫達到《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試行)確定的考核標準。要加強大壩安全監測、水庫通信預警、水雨情測報預報系統等設施建設,強化水庫管理和科學調度的手段和能力,不斷提高水庫管理的信息化和現代化水平,確保水庫安全,充分發揮水庫綜合效益。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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