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閘註冊登記管理辦法

水利部組織修訂了《水閘註冊登記管理辦法》認真貫徹執行。《水閘註冊登記管理辦法》(水建管[2005]263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閘註冊登記管理辦法
  •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 制定機關:水利部
  • 頒布日期:2019年9月10日
  • 文號:水運管[2019]260號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關於修訂印發水閘註冊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水閘註冊登記工作,更好地適應新時期水閘運行管理的需要,不斷提升水閘運行管理效能,結合水閘運行管理實際,我部組織修訂了《水閘註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統稱《辦法》)現將修訂後的《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水閘註冊登記管理辦法》(水建管[2005]263號)同時廢止。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水閘管理,加強水閘監督,保障水閘安全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庫庫區、人工水道)、渠道、蓄滯洪區和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過閘流量大於5m/s(含)的水閘。不包括水庫大壩、水電站的輸(泄)水建築物上的水閘。
第三條 水閘註冊登記是維修養護、改(擴)建、安全鑑定、除險加固、管理考核等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四條 水閘註冊登記實行分級負責制。
第五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水閘註冊登記工作,負責全國水閘註冊登記的匯總管理。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負責其所屬水閘的註冊登記、匯總、上報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所管轄水閘的註冊登記、匯總、逐級上報工作。
其它行業管轄的水閘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上述受理水閘註冊登記的流域管理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水閘註冊登記機構。
第六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已建成運行的水閘,由其管理單位申請辦理註冊登記。無管理單位的水閘,由其主管部門或管理責任主體負責申請辦理註冊登記。
新建水閘竣工驗收之後3個月以內,應申請辦理註冊登記。
第七條 水閘註冊登記實行一閘一證制度。
第八條 水閘註冊登記採用網路申報方式進行,通過水閘註冊登記管理系統開展工作。
第九條 水閘註冊登記需履行下列程式:
(一)申報
水閘管理單位按第五條的規定向水閘註冊登記機構申報登記,負責填報以下申報信息,並應確保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1、水閘基本信息;
2、管理單位信息;
3、工程竣工驗收鑑定書(掃描件);
4、水閘控制運用計畫(方案)批覆檔案(掃描件);
5、水閘安全鑑定報告書(掃描件);
6、病險水閘限制運用方案審核備案檔案(掃描件);
7、水閘全景照片;
8、其他資料。
(二)審核
水閘註冊登記機構負責審核水閘註冊登記申報信息,覆核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審核工作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登記
水閘註冊登記機構對申報信息審核合格的水閘予以登記。
(四)發證
水閘註冊登記後,系統自動生成電子註冊登記證書(附有二維碼)。
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管理需要自行列印,並在適當場所明示。
第十條 已註冊登記的水閘,水閘管理單位或管理單位的隸屬關係發生變更的,或者由於安全鑑定、除險加固、改(擴)建、降等等情況導致水閘註冊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水閘管理單位應在3個月內,通過水閘註冊登記管理系統向水閘註冊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事項登記。變更審核工作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一條 經主管部門批准報廢的水閘,水閘管理單位應在3個月內通過水閘註冊登記管理系統提供水閘報廢批准檔案(掃描件),向水閘註冊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登記。註銷審核工作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 水閘註冊登記機構應加強對水閘註冊登記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對於在水閘註冊登記中存在弄虛作假、應註冊而未註冊,以及登記註冊信息未及時變更的,有權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給予責令整改、警示約談、通報批評等責任追究,問題嚴重的應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發布的《水閘註冊登記管理辦法》(水建管[2005]2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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