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扶助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大足縣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扶助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是一篇地方法規,適用於大足縣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的扶助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足縣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扶助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 批號:渝水後扶〔2011〕1號
  • 分類:地方法規
  • 補充: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檔案背景,檔案內容,實施日期,

檔案背景

為了加強和規範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扶助項目管理,改善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民眾生產生活條件,促進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關於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2010—45號)和重慶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領導小組《關於開展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民眾生產生活困難扶助工作的通知》(渝水後扶〔2011〕1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檔案內容

本辦法適用於大足縣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的扶助項目。
第三條扶助項目的範圍大
足縣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涉水周邊社(組),以小(一)型水庫為主,兼顧小(二)型水庫。
第四條 扶助項目的方式
實行項目資金補助扶持,重點安排農村道路、農田水利等庫區及移民安置區民眾直接受益的基礎設施和特色產業發展項目。
第五條 扶助工作目標
解決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的突出問題,全面改善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民眾生產生活條件,逐步達到全縣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平均水平。
第六條 扶助項目的管理原則
(一)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民眾生產生活困難扶助和社會穩定負總責,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妥善解決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民眾生產生活困難問題,簽訂扶助項目實施管理信訪穩定責任書,落實責任,平穩有序推進扶助項目的實施,促進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
(二)堅持多渠道扶助的原則。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和縣級相關部門要多層次、多渠道、多方式加強對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民眾生產生活困難扶助。在編制規劃工作中,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規劃及部門專項規劃和2011年中央1號檔案精神,建立穩定長效的扶助資金投入機制,儘量整合資源和各類專項資金有計畫地向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傾斜,合力推進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基礎設施和產業發展項目建設。
(三)堅持資金包乾補助的原則。
市級下達的小型水庫基金專項用於全縣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民眾生產生活困難扶助項目。縣財政局、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縣後扶辦”)對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實施的扶助項目採取資金包乾補助的方式進行補助。
(四)堅持項目扶助的原則。
解決小型水庫移民困難問題不執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不對小型水庫移民進行資金直補。主要通過扶助項目實施改善小型水庫庫周移民民眾的生產生活條件,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五)堅持輕重緩急、量力而行的原則。
鑒於全縣小型水庫較多,扶助項目資金量小的實際情況,優先解決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矛盾較突出,移民民眾迫切需要解決的影響庫區發展的基礎設施項目,扶助項目的選擇一定要量力而行,符合實際,便於實施,使其產生社會經濟效益。
(六)
堅持國家扶助和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民眾自力更生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扶助項目申報、確認的程式
(一)扶助項目申報。
各鎮(街)要深入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進行摸底調查,弄清庫區急需解決的問題,按輕重緩急,排序確定扶助項目,編制扶助項目實施方案,並明確資金的投向和項目類別,項目實施的主體、管理方式和受益對象。以正式檔案向縣發改委和縣後扶辦申報。
(二)
縣發改委會同縣財政局、縣後扶辦對鎮(街)上報的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民眾生產生活困難扶助項目,進行實地調查論證,符合要求的扶助項目經縣發改委、縣後扶辦審定後,分年度編制投資計畫,逐年下達扶助項目實施計畫。項目計畫一經下達,不再調整,各鎮(街)應儘快組織實施。
(三)
對實施扶助資金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應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08〕332號)和大足縣的有關規定組建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委託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扶助項目實施方案,報縣發改委和縣後扶辦,由縣發改委會同縣財政局、縣後扶辦進行審批。
第八條 扶助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
(一)對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實施扶助資金30萬元以下的項目,責任主體為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
(二)對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實施扶助資金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項目,項目實施責任主體為項目業主。
第九條 扶助項目的實施與管理
(一)
對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的扶助項目,按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
(二)
扶助項目資金的撥付
嚴格執行項目資金先建後補的撥款方式,扶助項目補助資金分兩次撥款。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鎮(街)完善上報相關資料,縣政府向市後扶領導小組申報扶助項目實施補助資金,市級下達扶助資金後,先支付扶助項目補助資金80%,工程運行無質量問題,再支付餘款20%。
(三)
扶助項目資金撥付的程式
由項目責任主體填報縣財政局統一制定的項目撥款申請表,扶助項目所在地的社(組)簽注意見,村(居委)、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和縣後扶辦分別簽注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報縣財政局審查後撥款到鎮(街)財政所進行支付,各鎮(街)財政所實行報賬制管理,按一事一議要求,做到專款專用,並做好相關檔案資料保管。
(四)
扶助項目當年未完工的資金結轉下年繼續使用;項目停建時間超過1年或項目計畫下達後超過1年未開工的項目,要重新報批後才能實施;項目停建時間超過2年或項目計畫下達後超過2年未開工的項目,縣發改委、縣後扶辦有權將項目收回進行調整,對扶助項目未實施的鎮(街)減少扶助項目資金投入。
第十條 扶助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一)
扶助項目監督檢查的對象是項目責任主體。
(二)
扶助項目監督檢查實行政府監督檢查與民眾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採取定期與不定期的方式進行。全縣扶助項目由縣發改委、縣後扶辦和相關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共同監督檢查。
(三)
被監督檢查的項目責任主體,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對檢查出的問題,嚴格按要求限期整改或處理。
(四)
對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資金以及因失職、瀆職而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社會後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扶助項目的驗收
項目責任主體按照工程實施方案完成項目建設後,由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初驗。初驗合格後,由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向縣發改委、縣後扶辦提出書面申請,縣發改委組織縣財政局、縣後扶辦等相關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填寫工程驗收單。項目驗收不合格的,由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組織項目責任主體限期進行整改。驗收合格的,由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對項目驗收情況在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村、社(組)內公示,並落實管護責任制。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發改委、縣財政局和縣後扶辦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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