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大,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和國家相關部委辦法、檔案,以及省政府和部門相關辦法的要求,結合本縣大中型水庫移民扶持項目管理實際,根據《吉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和《吉林省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中型水庫移民扶持項目管理
本細則所稱扶持項目包括:(以下簡稱庫區項目)。
第二條扶持項目通過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落實。
規劃包括:《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以下簡稱後扶規劃)和《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以下簡稱庫區項目規劃)。
年度計畫包括:《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年度計畫》(以下簡稱後扶年度計畫)、《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項目年度計畫》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項目年度計畫》(以下統稱庫區項目年度計畫)。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項目資金均指水庫移民扶持資金。其中,後扶項目資金來源為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600元錢)資金;庫區項目資金來源為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及應急資金。
第四條全縣水庫移民工作採取縣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負總責。
第二章 項目分類
第五條後扶項目指通過後扶規劃和後扶年度計畫確定的項目;庫區項目指通過庫區項目規劃和庫區項目年度計畫確定的項目。
第六條後扶項目和庫區項目按以下類別劃分:
(一)農田水利類。指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本口糧田及水利設施(包括移民村小流域治理)建設項目。
(二)基礎設施類。指庫區和移民安置區飲水安全、交通、沼氣、通信、文教衛生和移民養老等社會福利建設項目。
(三)生態環境類。指保護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移民村環境保護、庫區維護及生態建設(包括移民村村容、村貌)項目。
(四)生產開發類。指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移民直接受益的種植、養殖、加工和服務業等項目。
(五)技能培訓類。指為移民及子女培訓實用技術、職業技能和職業教育等項目。
(六)其他。指特困移民補助及以上項目類別中未包含的項目。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七條後扶項目選擇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由村委會組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選舉具有一定管理能力、責任心強的項目管理代表,組建項目管理小組。移民代表人數不少於10人。項目管理小組在村委會的領導下負責後扶項目的選擇與實施管理。
(二)後扶項目選擇。後扶項目管理小組在預選後扶項目時,要形成會議記錄,並將預選的項目在村里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主要內容、投資概算、資金來源及生產開發類項目實施方案等,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情況要拍兩張數碼照片(一張為近照,可看清公示內容;另一張為全景照,可辨清公示張貼的具體地點)。公示無異議後,移民村向縣移民管理辦公室提報後扶項目申請,並附預選項目會議記錄和公示照片等材料。
第八條庫區項目選擇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項目選擇由縣移民管理辦公室根據本地實際統籌考慮,並編入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優先解決制約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和長遠發展問題,以及影響移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防汛抗旱減災問題。
(三)項目選擇時要切實維護移民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九條後扶項目前期工作內容:
(一)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類項目在實施前,應編制完成施工圖設計及預算。
(二)生產開發類項目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
(三)技能培訓類項目應編制實施方案。
第十條庫區項目前期工作內容:
(一)經批覆的庫區規劃的項目,應完成以下前期工作內容:
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類項目的建議書;生產開發類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技能培訓類項目的實施方案。
(二)經省水庫移民管理局批覆下達計畫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類項目在實施前須完成施工圖設計及概(預)算。
第十一條扶持項目前期工作要求:
(一)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生態環境類項目的施工圖及預算,應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編制。
(二)生產開發類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須委託有能力的相關專業部門設計編制。
(三)技能培訓類項目實施方案由地方移民管理機構或委託相關部門編制。
(四)涉及移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類項目施工圖及預算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編制。
第十二條扶持項目前期工作審批
(一)縣移民管理機構對移民村提報的後扶項目給予立項批覆。
(二)後扶項目資金30萬元及以上的生產開發類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技能培訓類項目的實施方案需上報省水庫移民管理局備案。
(三)省水庫移民管理局對地方移民管理機構申報的庫區項目年度計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實施方案,進行預審。
第四章 計畫管理
第十三條計畫管理包括:
(一)後扶規劃和庫區項目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二)後扶年度計畫和庫區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和審批。其中,庫區項目年度計畫根據資金來源分為庫區基金項目年度計畫和結餘資金項目年度計畫。
第十四條後扶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後扶規劃由縣移民管理機構根據經核准的本地移民人數及移民意願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水庫移民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審批。每五年編制一次。移民村經核准的規劃期內的後扶項目資金原則在規劃期內完成。
第十五條庫區項目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庫區項目規劃由縣人民政府根據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結合本地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實際統籌編制,並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每五年編制一次。
第十六條後扶年度計畫的編制和審批:
(一)後扶年度計畫由縣移民管理機構根據後扶規劃和移民意願編制後組織實施,並於每年3月底前上報省水庫移民管理局備案。備案後發現年度計畫有問題的,15個工作日內下發備案整改意見。
(二)後扶年度計畫包括直補資金計畫和項目計畫。
(三)後扶年度計畫項目原則上在後扶規劃範圍內選擇。確 需變化的,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地方移民管理機構於每年編制後扶年度計畫前,向省水庫移民管理局上報後扶規劃項目調整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列入項目年度計畫。
(四)後扶年度計畫要以村為單位編制,後扶項目資金可以與其它資金配套使用,也可以村為單位整合使用。整合後扶項目資金須經被整合移民村同意,整合資金不得超過扶持村5年規劃期內扶持項目資金總額。同一村內同類項目建設規模不得分解,資金可逐年投入。
(五)後扶年度計畫備案後,項目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由村委會根據移民民眾意願提出申請,經縣移民管理辦公室同意後報省水庫移民管理局核准。
第十七條庫區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和審批:
(一)庫區項目年度計畫由縣移民管理辦公室根據批准的庫區項目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會同縣財政部門於每年3月底前上報省水庫移民管理局和省財政廳審核。
(二)庫區項目年度計畫項目原則上在批准的庫區項目規劃範圍內選擇。確需變化的,由縣政府於每年上報計畫前向省水庫移民工作領導小組上報庫區項目規劃調整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列入庫區項目年度計畫。
(三)省水庫移民管理局對上報的庫區項目年度計畫進行審定後,下達庫區項目年度計畫。
(四)庫區項目計畫批覆後,一年內必須組織實施,確需調整變更的,由縣移民管理辦公室會同縣財政局向省水庫移民管理局和省財政廳重新上報項目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五章 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扶持項目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及開工報告制。
(一)項目法人制:後扶項目的項目法人由村委會擔任,縣移民管理辦公室實施監管。沒有能力擔當項目法人的可委託經縣移民辦公室批准的人或單位擔當項目法人。庫區項目的法人由縣移民管理辦公室或項目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擔任,具體由縣移民辦公室根據項目實際確定。
(二)招標投標制:扶持項目資金3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須採取公開招投標方式發包;由縣裡組織標前碰頭會並在省移民局填寫項目招投標申請表後進行招標。
扶持項目資金30萬元以下的項目發包可採取招投標方式,也可在體現民主、公開、公平的原則下,實行項目法人集體負責制方式。
搶險救災工程可在招投標監管部門批准下,可以直接發包。
扶持項目的招投標由縣移民辦公室組織。後扶項目的招投標由縣移民管理辦公室監管,庫區項目的招投標由省水庫移民管理局監管。
(三)契約管理制:扶持項目實施前,項目法人須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或個人簽訂合法、有效契約。縣移民管理辦公室要對村委會所簽訂的契約進行審查;省水庫移民管理局對縣移民管理辦公室所簽訂的契約進行抽查。
(四)工程監理制:扶持項目實行監理制。
(五)開工報告制:後期扶持項目實施前由項目法人向縣移民管理辦公室提出開工申請;扶持項目資金30萬元及以上的庫區項目實施前由縣移民管理辦公室向省水庫移民管理局提出開工報告。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資金管理包括項目資金構成、預算、決算,以及項目資金缺口籌集和項目資金結餘部分的使用等。
第二十條移民項目資金構成包括工程費(建築及安裝工程費、設備費)、獨立費(項目建設管理費、招投標代理費、工程建設監理費、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費、勘測設計費、定額編制管理費及檢驗檢測費)和預備費。具體構成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項目費用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項目建設費用根據招投標確定或依據現行行業預算定額並結合實際情況編制。
(二)建設單位管理費按不超過建築及安裝工程直接費的1.5%計取。
(三)勘測、設計、施工圖預算編制費按不超過建築及安裝工程直接費的4.5%計取。監理費按不超過建築及安裝工程直接費的2.8%計取。
(四)預(決)算審查費按不超過建築及安裝工程直接費的0.17%加審減額部分的4.5%計取。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費按不超過建築及安裝工程直接費的1%計取。檢驗檢測費按直接費的1%計取。
(六)招投標代理費按有關規定執行。100萬以內的提1%。500—100萬的提0.7%。
第二十二條扶持項目實施完後項目法人與承建單位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工程結算。其中:
(一)後扶項目中村民自建的項目結算,由村委會根據實施方案和實際實施情況提報項目資金支出詳細清單,經村項目管理代表簽字認可後,在項目所在村公示7天,無異議後報縣移民管理辦公室審核,作為最終支付項目資金依據。
(二)後扶項目中通過發包方式實施的項目結算,由村委會與承建單位進行結算,經村項目管理代表簽字認可後,報縣移民管理辦公室審核,審核結果作為最終支付項目資金的依據。並由縣移民管理辦公室根據項目法人的委託書將直接費、管理費、監理費、設計費、編制費、檢驗檢測費等由移民專戶直接轉入委託賬戶。
(三)庫區項目實施完後由項目法人與承建單位進行項目結算,結算須經地方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有資質的造價評審機構評審,評審結果作為最終支付項目資金的依據。並由縣移民辦公室根據項目法人的委託書將直接費,管理費、監理費、設計費、編制費、檢驗檢測費等由移民專戶直接轉入委託賬戶。
第二十三條項目資金由縣財政撥入水庫移民專用賬戶。其報帳、撥付、核算等資金管理按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後扶項目中同村內項目年度資金結餘和不足部分可以調劑使用。村內項目年度結餘資金可結轉到本村下一年度項目計畫;村內項目年度資金缺口部分可由本村下一年度資金補充,也可由庫區基金、後扶結餘資金或村自籌等其它資金補充。
第二十五條縣移民管理辦公室要建立年度扶持項目資金管理台帳,詳細記錄項目資金計畫批覆資金、預算、決算、資金撥付及資金結存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項目竣工驗收後按相關行業標準預留質量保證金。批覆資金的5%。其中村民自建項目可不留質量保證金。
第七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扶持項目竣工驗收由縣移民管理辦公室組織。項目實施完工後30日內驗收完,並形成驗收報告。省水庫移民管理局對投資100萬元及以上項目的竣工驗收情況進行複查;對投資100萬元以下項目的竣工驗收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八條扶持項目竣工驗收包括:項目檔案資料驗收、項目實體驗收兩部分。
第二十九條後扶項目竣工驗收要求:
(一)項目前期工作資料驗收時,須查驗體現移民民眾選擇項目意願的會議記錄、公示照片、整合資金使用的村委會相關證明材料、村委會提報的確認項目申請、地方移民管理機構確認項目的批覆、項目變更批覆、施工圖及預算、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及工程建設相關契約等材料。
(二)項目實施檔案資料驗收時,須查驗開工申請及批覆、實施情況報告、監理情況報告、資金撥付單、決算及驗收報告、項目竣工圖等材料。
(三)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類後扶項目實體驗收時,地方移民管理機構、村委會、村項目管理代表、以及參與項目建設的相關單位人員均須到場,檢查複測項目建設規模、外觀質量等情況,簽署驗收意見,簽字並加蓋公章。
(四)生產開發類後扶項目驗收時,地方移民管理機構、村委會及村項目管理代表均需到項目實施現場,檢查項目是否按照批覆的計畫組織實施及實施情況,簽署意見,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三十條庫區項目竣工驗收要求:
(一)項目前期工作資料驗收時,須查驗項目建議書及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覆、批覆的年度計畫、施工圖及預算、實施方案及工程建設相關契約等材料。
(二)項目實施檔案資料驗收時,須查驗開工申請及批覆、實施情況報告、監理情況報告、項目竣工圖等材料。
(三)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類庫區項目實體驗收時,項目法人組織參與項目建設的相關單位人員、項目所在村委會均須到項目實施現場,檢查項目是否按照批覆的計畫組織實施及實施效果,簽署驗收意見,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三十一條扶持項目驗收合格後,縣移民管理辦公室應組織編制項目竣工驗收情況報告,對項目的建設情況進行概要說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說明。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建設地點、計畫建設規模、投資來源及計畫、開工、竣工時間等。
(二)項目實施情況說明。包括項目發包情況、參與項目建設的單位及管理人員情況、項目計畫規模和實際實施情況,以及項目的竣工驗收結論。
(三)項目投資情況說明。包括項目投資構成、項目預算及決算情況、項目預算結餘或資金缺口情況等。
(四)驗收結論。
第三十二條縣移民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項目檔案進行整理歸檔。並按項目前期工作資料、項目實施資料和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分別裝訂成冊。其中: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包括竣工驗收報告和項目實體驗收意見。
第三十三條扶持項目竣工驗收後需要辦理移交手續的應及時辦理。
第三十四條扶持項目實施後均須設立“移民資金扶持項目”永久性標誌牌。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內容、投資金額,開竣工時間、建設單位、承建單位。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縣移民管理辦公室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扶持項目的選擇、前期工作、項目實施過程,以及竣工驗收等環節及時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糾正。
第三十六條縣移民管理辦公室要公開、透明,並接受廣大移民和民眾的監督,接受各級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小型水庫基金扶持項目管理參照本細則庫區項目相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由縣水庫移民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