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是山東省為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7〕12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分配給我省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國家核定我省移民人口指標盈餘產生的資金、我省因移民人口自然變化產生的資金。項目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項目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績效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項目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管理。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確定項目資金分配方案並分配下達資金,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加強項目資金管理等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及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項目資金用於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及經濟社會發展,不得用於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樓堂館所建設、償還債務等支出。具體支出範圍包括:
(一)基本口糧田及配套水利設施建設。
(二)交通、供電、通信和社會事業等基礎設施建設。
(三)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四)移民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
(五)移民能夠直接受益的生產開發項目。
(六)與移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 按照從嚴從緊原則,省級可在項目資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測評估費用,具體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確定。
第六條 項目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權重如下:
(一)經核定的各市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人數(權重75%)。以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領導小組核定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數、省三峽工程庫區安置辦公室核定的三峽庫區移民人數和水利部核定的新增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為依據。
(二)項目資金績效(權重25%)。以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組織開展的相關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
以下情況採用定額分配:
1.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根據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研究確定的解決水庫移民突出問題所需支出。
2.省級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測評估費用支出。
第七條 本辦法第四條支出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082202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第五條支出列“2082299 其他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八條 省財政廳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財政部提前下達我省的下一年度項目資金預算指標、項目資金正式預算指標下達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財政部駐山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
第九條 省核定各市移民人數因人口自然變化而剩餘的資金,根據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自然變化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魯水移領字〔2008〕1號),凡是不再納入扶持範圍的,自核定後的下一季度起不再將後扶資金髮放給個人。結餘資金由各縣(市、區)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統一調配,用於項目扶持。
第十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績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結餘結轉資金,按照財政部、省財政廳結餘結轉資金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全面落實財政預算信息公開有關要求。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移民管理機構)及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接受上級財政、發展改革、水利(移民)、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逃避。
第十六條 項目資金使用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截留、擠占、挪用等財政違法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及個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各級財政、水利(移民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資金分配、使用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違反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各市財政部門可會同市級發展改革、水利部門(移民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6日。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使用管理暫行實施辦法〉的通知》(魯財企〔2009〕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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