祿勸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由祿勸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中的移民後期扶持項目(以下簡稱後扶項目)是指納入我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並列入年度投資計畫的項目。
第三條後扶項目按照“縣級負責、部門主管、鄉鎮組織、村級實施”的原則組織實施,即縣政府對全縣後扶項目實施負總責,縣移民局負責後扶項目計畫編制、實施項目管理和檢查驗收,縣財政局負責項目資金監管,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有後扶項目計畫的移民村負責實施。
第四條實施後扶項目必須堅持“尊重移民民眾意願、讓移民民眾直接受益”的原則,以水庫移民村和移民安置村為項目實施法人單位。相對集中連片的農業開發項目,由移民村組織實施;單個投資30萬元以上的項目、跨行政村項目的實施主體由縣移民局按規定組建。
第六條建設地點分散、規模偏小的項目前期工作由鄉鎮指導移民村按類別和後扶規劃、行業規定編制實施方案和投資概(預)算。
第七條建設規模較大的後扶項目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項目業主委託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前期工作,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八條後扶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後,項目法人單位要及時將前期工作成果按要求報移民部門審核。單項工程投資規模100萬元以上項目的初步設計由市移民局核准,報省移民局備案;單項工程投資規模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項目的初步設計由縣移民局核准,報市移民局備案;單項工程投資規模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項目的初步設計由縣移民局審核。
第九條後扶項目實施方案和初步設計變更須由項目法人單位按批准程式報項目審批單位審批後,方能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縣移民局在編制年度項目計畫前,應組織力量審查和核定後扶項目的實施方案和投資概(預)算。
第十二條縣移民局提出的年度項目計畫由縣財政局確定後,報經縣政府同意,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將下年度項目計畫報市移民局審查,最後報省移民局審核。
縣移民局負責將省、市移民局批覆的年度計畫及時下達到各項目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經批准的年度項目計畫不得隨意調整。若確需調整,由項目實施單位報縣移民局審查、縣政府同意後,按照項目申報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縣移民局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將上年度項目計畫執行情況報市移民局備案。
第十六條總投資30萬元以上的後扶項目的實施,必須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八個百分之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後扶項目實施後均應進行驗收。根據項目等級、行業規範、資金規模和批准許可權分級組織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責任方要限期整改,整改費用由責任方支付;驗收合格的項目,由驗收單位簽署項目驗收鑑定書,並按照“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則及時辦理項目移交手續。單個項目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完工後由縣移民局提出申請,省移民局會同省財政廳、市移民局組織驗收;單個項目投資在100萬元以下的項目完工後由縣移民局會同縣財政局等相關單位組織驗收。
第十八條後扶項目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縣級報帳”制度。縣移民局將後扶項目年度實施計畫報經縣政府批准後下達實施。後扶項目完工並驗收合格後,項目法人單位要對項目前期到竣工過程的全部費用進行竣工決算,並在一個月內將項目實施支出的原始票據和決算情況報縣移民局審核,並辦理決算銷號手續。
項目實施單位報帳時應提供工程承包契約副本、項目預決算報告和由稅務機關監製的統一發票等,項目支出的原始票據必須由項目相關責任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由縣財政局實行“縣級報帳”,嚴格審核各種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報帳手續審查合格後,縣財政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將項目資金直達項目實施或建設單位。
(一)實行承包的項目,由承建單位根據承包契約提出用款申請,報縣財政局審核同意後,按承包契約約定,分批進行撥款。項目完工後,承建單位及時做好項目決算,按規定程式經縣移民局驗收合格後,由縣財政局支付剩餘款項,質量保證金按承包契約執行。
(二)未實行承包的項目,項目開工時由項目實施單位根據批覆的項目投資計畫提出用款申請,經縣財政局審核同意後預付30%啟動資金,以後按項目進度撥付。項目完工經縣移民局驗收合格、辦理竣工決算後,由縣財政局支付剩餘款項。
(三)直接扶持到移民戶的項目,由所在村村民委員會統一向縣財政局報帳。
第十九條縣移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立後扶項目檔案,並按規定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對後扶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對移民後扶資金安全負總責。
第二十二條縣移民局要對項目計畫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益進行檢查,切實加強對項目的指導,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對擅自更改項目計畫、拖延建設工期、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等不按項目管理要求組織實施後扶項目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限期內整改不到位的,緩撥或停撥後扶項目計畫資金。
第二十三條縣監察、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後扶項目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嚴格按規定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
對違反《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6]29號)規定,未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和使用方式使用後扶項目資金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按照《違反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責任追究辦法》(監察部、人事部、財政部第13號令)追究其責任。
對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項目資金的,以及因失職、瀆職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社會後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後扶項目年度計畫在移民網站公示。項目實施單位應將本村項目年度計畫在本地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張榜公布,項目竣工後要將項目實施情況張榜公示,接受移民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