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10月19日,財政部以財企〔2012〕315號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2條,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財政部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8〕37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se of surplus funds for the later period of migration of large and medium-sized reservoirs
  • 性質:管理條例
  • 出台時間:2012年10月19日
  • 頒布機構:財政部
  • 適用範圍:全國
  • 適用行業:金融
財政部通知,暫行辦法,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2〕3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工作,促進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及社會發展,規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的使用管理,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修訂了《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並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2012年10月19日

暫行辦法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大中型水庫庫區(以下簡稱“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及社會發展,規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以下簡稱“結餘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結餘資金,是指中央財政根據國發〔2006〕17號檔案規定籌集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每年按照國家核定的農村移民人數和規定的扶持標準,分配各省(區、市,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後結餘的資金。
第三條 結餘資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具體包括:
1、基本口糧田建設及水利設施配套建設。
2、農村飲水安全、沼氣、交通、供電、通信廣播等基礎設施建設。
3、文化、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設施建設。
4、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5、勞動力技能培訓及職業教育。
6、有市場前景的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旅遊業、加工業、服務業等生產開發。
7、與移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項目。
(二)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因不可抗力發生的臨時性、突發性等事件應急處置補助支出。
(三)解決水庫移民突出問題補助支出,包括解決水庫後靠移民避險搬遷補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補助支出等。
(四)地方實施後期扶持政策專項工作經費補助支出。
(五)國家級移民管理機構成立之前,中央實施後期扶持政策專項工作經費。
(六)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條 中央財政撥付給地方的結餘資金,由地方政府結合其他渠道資金統籌安排使用。
第五條 結餘資金的分配:
(一)地方實施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專項工作經費補助支出,每年3億元。具體按照《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工作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1〕303號)的規定安排使用。
(二)中央實施後期扶持政策專項工作經費,每年根據實際工作量核定。具體由水利部(移民局)根據全國水庫移民部際聯席會議年度工作安排,向財政部報送專項經費預算,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審核後,按程式撥付水利部(移民局)。
(三)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因不可抗力發生的臨時性、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置補助支出,每年3億元。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因不可抗力發生臨時性、突發性事件時,由相關省(區、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移民管理機構,向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申請,由水利部(移民局)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後,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審核下達補助資金。
(四)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五)扣除上述(一)、(二)、(三)、(四)項支出後的剩餘部分:①75%用於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具體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按照各省(區、市)經核定的農村移民人數及對全國統籌後期扶持資金的貢獻情況,切塊分配各省(區、市),分配公式為:
某省本年度
=
可分配上年度全國
×
(
某省上年移民數
×65%
+
某省上年上交後扶基金
×35%
)。
分配結餘資金
結餘資金總額
全國上年移民數
全國上年後扶基金
②25%用於解決水庫移民突出問題。具體由相關省(區、市)向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報送解決突出問題方案,由水利部(移民局)提出初步審核意見,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水利部對有關方案審核批覆後,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按照有關補助標準下達補助資金。
第六條 結餘資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0149項“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收入”;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支出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082202基礎設施建設與經濟發展”,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支出列“2082299 其他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七條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應加強結餘資金的財務管理,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督促有關單位加快項目建設進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條 結餘資金的使用單位應接受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監察、水利、移民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逃避。
第九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挪用結餘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罰,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細則,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執行。《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企〔2008〕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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