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水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細則(試行)

廣水市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和《湖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出台的關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計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水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細則
  • 發布日期:2008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水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的實施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 2006〕 17號)和《湖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發〔 2006〕 53號)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鄂政辦發( 2007) 118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實際,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管理細則中的移民後期扶持項目(以下簡稱後扶項目)是指納入廣水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並列入年度投資計畫的項目。
第三條 後扶項目按照“縣級負責、部門主管、鄉鎮組織、村組實施”的原則組織實施。即市人民政府對全市後扶項目實施負總責,移民局負責後扶項目計畫編制、實施管理和檢查驗收,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監管,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移民村委會負責實施。
第四條 實施後扶項目必須堅持尊重移民民眾意願、讓移民民眾直接受益的原則,總體上以水庫移民村為實施法人單位。
第二章 後扶項目規劃的範圍和主要內容
第五條 後扶項目規劃範圍主要涉及五個方面:
(一)政府組織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的農村移民所在的村(組);
(二)為安置大中型水庫移民調出土地的村(組);
(三)水庫建設中涉及的淹地不淹房人口所在的村(組);
(四)現仍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戶口移民所在的村(組);
(五)水庫蓄水引起庫周浸沒、塌岸、內澇以及生產生活條件受影響的庫區地段、孤島等影響的人口所在村(組)。
第六條 後扶項目的規劃重點是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與已有的專業規劃的銜接以及讓移民民眾直接受益,將移民後扶項目規劃中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項目直接列入經濟基礎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標明資金來源為後扶資金,避免重複建設,以利於節約資源、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條 後扶項目規劃的主要內容為五個方面:
(一)基本口糧田及水利設施配套建設;
(二)基礎設施建設。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優先解決人畜飲水、交通設施、農村沼氣、供電設備、社會事業等突出問題;
(三)生態建設及環境保護;
(四)生產開發。按照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要求,調整最佳化庫區和安置區農業結構,加快建設優勢農產品基地,積極發展特色農業、綠色食品和生態農業,提高庫區和安置區生產水平;
(五)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根據市場需求,大力實施就業技能培訓,做到每戶有 1人以上的勞動力接受勞務輸出技能培訓或農業實用技術培訓。
第三章 後扶項目申報管理
第八條 後扶項目申報的基本單位為村民委員會。項目的選定和申報要召開移民和村民代表大會,要得到大多數移民同意,儘量向移民集中居住地傾斜,確保移民直接受益。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申報後扶項目必須填寫項目申報表,項目申報表上必須有大多數移民和村民代表的簽字。村民委員會的意見作為選擇規劃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必須在 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項目的申報,申報的項目要按類別和行業規定的標準編制投資概(預)算。
第十一條 建設規模較大的後扶項目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項目業主委託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單項工程投資規模 100萬元以上項目的初步設計由市(州)移民部門核准,報省移民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對涉及跨村或鄉的項目、集中資源和財力可以提高綜合效益的項目、與庫區和安置區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亟待實施的項目,由市移民局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拿出切實可行的方案。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方案和初步設計變更須由項目法人單位按批准程式報項目審批單位審批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四章 後扶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後扶項目實施實行契約管理制。項目實施前,移民村必須提供書面申請材料和與項目承建單位簽訂的契約。契約必須清楚闡明項目的實施內容、質量標準、工期要求、付款方式及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事項。
第十五條 項目工程必須得到市移民局的批准才能實施。項目工程實施前由市移民局會同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對移民村申報的項目進行實地審查。主要審查項目工程的建設地點、建設條件及主要工程量等方面。
第十六條 項目工程嚴格按照省移民局批准的項目進行實 施,不得隨意調整項目,如確需調整的,要按規定報省移民局批准。
第十七條 總投資 50萬元以上的基礎設施項目,要實行工程監理制。項目法定代表人對後扶項目實施質量負全責。
第十八條 大型項目的設計費、監理費納入工程概(預)算。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的原材料等符合市政府採購目錄的,要納入市政府採購。
第二十條 分散在農戶的種植業、養殖業等項目,由鄉(鎮)、村組織,農戶具體實施。相對集中連片的農業開發項目由移民村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單個投資 30萬元以上項目、跨村項目的實施主體由市移民局按規定確定 。
第二十二條 單個項目後扶資金在 50萬元(含 50萬元)以上的項目要進行公開招投標,單個項目後扶資金在 50萬元(不含 5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實施主體採用“邀請”招標和“詢價”招標方式採購,招標時必須由 3家以上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參加。
第二十三條 移民後扶項目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縣級報賬”。項目工程的實施批准後,可預付該項目資金總額的 50%作為該項目的啟動資金,由市移民局直接下撥到項目工程所在鄉鎮移民資金專戶;項目工程完工後,法人單位對項目全部費用(包括前期勘探、設計、監理、質檢等費用)進行竣工決算,由鄉鎮辦事處提出申請,市移民局會同市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按審計報告辦理結算銷號手續。如驗收不合格,必須返工,待工程合格後方可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四條 項目工程完工後均應進行驗收。驗收工作要以行業規範為依據,按項目等級、資金規模和批准許可權分級組織。
單個投資 100萬元以下(不含 100萬元)的項目,由市移民局會同相關單位組織驗收;單個投資 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市移民局提出申請,省移民局會同省財政廳、隨州市移民局組織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責任方要限期整改,其費用由責任方支付。
第二十五條 項目資金嚴格按照計畫安排使用,項目資金存款利息納入項目資金統一管理,用於移民後期扶持,年終結餘接轉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後扶項目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後扶項目監督檢查的對象是項目的實施責任主體和相關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對後扶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對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安全和質量保證負總責。
第二十八條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嚴格按規定整改或處理。
第二十九條 移民後扶項目年度計畫要在項目所在村張榜公布,項目竣工後要將項目實施情況張榜公示,接受移民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對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資金,以及因失職、瀆職而造成經濟嚴重損失或後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細則由市移民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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